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史玉江、张宇迎、张亚东、杨瑞、胡芳、张炎锋、王文波:
我局监管关注到,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
ST 智知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87.34万元。ST智知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ST智知未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ST智知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
公司2019年至2020年存在部分业务提前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部分已确认收入未及时按财政审计核减等情形;2019年至2021年存在与少数股东交易不公允的情形;2021年至2022年存在对部分资产科目列报或划分不准确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史玉江,时任董事长张亚东、张宇迎,时任总经理杨瑞、胡芳,现任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张炎锋,现任财务总监王文波,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ST 智知、史玉江、张亚东、张宇迎、杨瑞、胡芳、张炎锋、王文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公司应尽快制定整改计划,加快推进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及附注的更正工作,并及时披露。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2019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及附注的更正工作,并及时披露。
(二)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后续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