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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股份: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上证公监函〔2024〕0125号

关于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诺德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110;

陈立志,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许松青,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丽雯,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寒朵,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交易披露不及时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拟收购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90.2%股权的公告》显示,2024年2月6日,公司与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4.55亿元收购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2%股权,并于2024年2月7日向上海旭诺支付8,000万元定金。标的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5,574.22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5.82%。公司未及时披露签署上述重大合同相关事项,迟至2024年4月10日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将委托加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公司对2023年一季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3年一季报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4,833.14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4.20%,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4.90%;2023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6,715.36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3.00%,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3.43%;2023年三季报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2,245.75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6.04%,占更正前营业成本的

6.75%。同时,公司未单独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于2024年4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综上,公司存在重大交易披露不及时,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

2.1.7条、第6.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立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许松青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王丽雯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寒朵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立志、时任总经理许松青、时任财务总监王丽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寒朵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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