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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3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持股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4、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7,000,018股已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71%,过户价格为4.48元/股。

6、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已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将本次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4.48元/股调整为4.47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984,845,71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5,529,672股后的股本979,316,0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793,160.3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购买价格的相关规定,“在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由于本次持股计划尚未完成全部股票的非交易过户,因此本次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4.48元/股调整为4.47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影响本次持股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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