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4-031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山转债”付息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江山转债”)将于2024年6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二)债券代码:113625
(三)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发行日期:2021年6月11日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58,300万元
(六)发行数量:583万张(58.30万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100元/张,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6年,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7年6月10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十)转股期限:2021年12月20日至2027年6月10日(即自“江山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97.55元/股,因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转股价格由97.55元/股调整为96.33元/股;因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转股价格由96.33元/股调整为73.53元/股;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转股价格由73.53元/股调整为55.04元/股。
(十二)上市日期:2021年7月1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江山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10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6月11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6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江山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因此,公司对居民企业持有的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联系电话:0570-4729200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37楼联系电话:021-38031877、021-3803187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