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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028号关于对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3

关于对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24】第028号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灵鸽科技)董事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2.65亿元,同比减少18.38%,营业成本1.88亿元,同比减少19.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16.61万元,同比减少61.16%;本期综合毛利率为28.92%,上期为27.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度报告与业绩快报差异为-7.96%。

分产品类别看,你公司本期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实现收入2.13亿元,同比下降26.95%,营业成本1.58亿元,同比下降27.08%,毛利率25.66%,同比增加0.13个百分点;本期单机设备实现收入3,092.79万元,同比增加32.12%,营业成本1,810.37万元,同比增加

55.18%,毛利率41.46%,同比减少8.70个百分点。

请你公司:

(1)结合行业情况、公司经营模式、产品价格变动、收入构成及成本变化、期间费用等情况,分析说明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下滑趋势是否将会持续,改善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2)结合前十大客户,分销售模式、客户类型、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量、单价、单位成本、竞争优势等,说明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收入同比下降、单机设备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并结合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等说明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收入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惯例;

(3)说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度报告与业绩快报差异-7.96%的具体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说明相关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2、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本期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30亿元,上期末为1.64亿元,同比增加40.14%;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为86.78%,上期末为

50.54%;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合计为2.58亿元,较期初同比增加13.47%。

请你公司:

(1)结合业务模式、结算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本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上期末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延长信用期限扩大销售的情况;

(2)列示重要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说明相关款项是否存在回款风险,以及你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应收账款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

证据,并说明相关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关于存货报告期内,你公司在产品期末账面余额6,606.1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430.62万元,期初账面余额4,560.38万元,存货跌价准备139.04万元;发出商品期末账面余额1,086.6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57.70万元,期初账面余额401.33万元,存货跌价准备13.65万元。请你公司:

结合公司生产模式、期末在手订单、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等因素,说明在产品及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存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说明相关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4、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

本期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073.44万元,上期为-183.75万元,同比减少5,889.68万元,同比下降3205.19%。本期净利润为1,716.61万元,上期为4,419.35万元,同比减少2,702.74万元,同比下降61.16%;

请你公司:

具体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且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惯例。

5、关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变动报告期内,你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年度采购占比19.39%,4家为本期新增;前五大客户年度销售占比64.58%,均为本期新增;

本期第三大供应商无锡灵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联营企业,本期采购金额为668.41万元,年度采购占比为3.57%;2022年采购金额为1,254.08万元,年度采购占比为4.21%,为公司第三大供应商。

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向关联方无锡灵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具体产品、产品定价、结算条款、信用政策等,上述事项与其他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2)本期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均发生重大变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说明相关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于2024年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邮箱(feedback@bse.cn)并对外披露。

特此函告。

上市公司管理部2024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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