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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3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90号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事后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为5.96亿元,同比下滑8.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83.72万元,同比下滑67.5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42.12万元,同比下滑97.11%。你公司主要产品导光板毛利率为15.92%,同比下滑1.68个百分点。

请你公司:

(1)结合最近三年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变动情况、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及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客户的收入、存货及销售价格变动等,说明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面板行业整体趋势及业可比公司一致;

(2)结合主要产品单位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等因素,

说明导光板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主要产品及客户信用期和回款周期、近两年各季度收入确认及回款情况等,说明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023年3月,你公司在安徽滁州中新苏滁高新区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安徽吉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吉光”),2023年先后与天津显智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拟投资24亿元建设以TAC膜为主的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截止2024年3月31日,安徽吉光实际收到29,667万元注册资本,并于2024年3月份进行了工商变更。

请你公司:

(1)结合行业内竞争格局、新增产能及下游需求、你公司研发人员及技术储备等情况,详细论述该项目的可行性,并说明项目所需资金规模及其具体来源,与你公司资金实力是否匹配,涉及的生产设备、后续施工安排及预计达产的具体时间,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以表格形式列示安徽吉光设立以来增资扩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认缴时间、持股比例、是否同比例实际资金等,并结合历次增资扩股交易对手方背景,进一步核实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情形。

3.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91亿元,较年初增长37.41%,本年计提坏账准备309.6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1,208.19万元,计提比例为6.31%,较上年同期下降0.14个百分点。

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及信用政策,说明你公司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趋势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前十大客户的名称、欠款金额、账龄、坏账计提金额及比例、销售主体、相关交易内容、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及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是否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相关客户是否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在问题(1)(2)回复的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逾期情形,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收入的情形;

(4)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详细说明针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函证金额及比例、回函金额及比例、回函不符情况、执行的具体替代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有效性等,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真实性,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1.41亿元,同比增长1,313.90%,全部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

请你公司说明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标的公司名称、期初金额、本期增加及减少金额、期末余额、所属投资平台、初始投资日、到期日,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累计向首发募投项目“扩建中大尺寸导光板项目”和“新建光学板材项目”投资总额为2,771.49万元,投资进度相对较慢。

请你公司:

(1)结合产品用途、终端市场需求变化、已投产生产线的产能使用等情况,说明上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后续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建设的相关安排;

(2)结合问题(1)的回复,说明上述募投项目相关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迹象的识别过程、判断依据和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

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6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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