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汇成真空 股票代码:301392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uicheng Vacuum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龙园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席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特别提示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1,336,39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本次发行价格为12.2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属于“C制造业”中的“C35专用设备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35)。截至2024年5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32倍。
截至2024年5月21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收盘价(T-3日)(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3年) |
688559.SH | 海目星 | 40.86 | 1.58 | 1.22 | 25.90 | 33.54 |
300545.SZ | 联得装备 | 24.17 | 1.00 | 0.92 | 24.23 | 26.41 |
688328.SH | 深科达 | 15.73 | -1.22 | -1.33 | -12.84 | -11.81 |
300812.SZ | 易天股份 | 23.45 | 0.15 | 0.10 | 151.84 | 233.46 |
算术平均值 | 25.07 | 29.97 |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4年5月21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负数(深科达)和极值(易天股份)。
本次发行价格12.2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6.3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5月21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7.32倍,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29.97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对苹果产业链依赖的风险
作为目前全球消费电子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的苹果公司及其产业链厂商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厂商的合计销售额分别为28,716.95万元、20,338.73万元和12,179.0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77%、35.64%和23.34%,来自苹果产业链厂商的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额比例分别为61.95%、49.74%和31.78%,发行人来自于苹果产业链厂商的销售收
入和毛利占比较高。发行人对苹果产业链存在依赖的风险。如未来公司无法在苹果产业链的设备制造商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苹果产业链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除此以外,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苹果公司的产品市场需求出现下滑,则可能影响苹果系列产品的销量,进而影响公司等上游设备供应商的市场需求,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近年来,受我国劳动力和土地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以及降低中美贸易摩擦可能产生的影响,苹果公司将部分产能向印度、越南等地进行转移。如果公司无法顺利对接苹果及其代工厂商的海外需求,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二)诉讼纠纷、仲裁事项及《和解协议》约定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上海光驰存在一项仲裁。2022年9月5日,发行人、李志荣、罗志明与上海光驰就上述仲裁案件项下所涉争议及仲裁请求(含发行人的反请求)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仲裁及和解协议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内容。和解协议约定发行人向上海光驰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且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2022年4月6日退出汇驰真空后的1年内,均不得从事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2019年2月21日《合资合同》签订时的Apple客户(指注册于美国的Apple Inc., AppleOperations公司及其关联方)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与上海光驰及上海光驰股东光驰公司(OPTORUN Co., Ltd.)在上述客户范围内构成竞争。否则,发行人应向上海光驰支付6,000万元违约金,并另行向上海光驰支付上海光驰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42万元,以及于该案支出的仲裁费用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022年9月13日,发行人已支付和解补偿款人民币2,100万元,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了一定影响,且减少2022年利润总额2,100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仍存在两起诉讼纠纷:
(1)2023年8月3日,赣州宝明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令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总计约2,010万元
以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595万元,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内容。2023年12月27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赣0791民初4607号),判决驳回原告赣州宝明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赣州宝明负担。2024年1月18日,发行人收到赣州宝明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2023)赣0791民初4607号),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赣州宝明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024年3月12日,发行人收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赣州宝明就上述纠纷事宜提起上诉,如果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赣州宝明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将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和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2)2023年10月,繁枫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常州市乐萌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太仓旋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包括删除、拆除或销毁相关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等),并共同赔偿其损失500万元,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万元,支付原告知识产权鉴定费5万元、律师费50万元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账户(账号:7250*****0893)的300万元资金被冻结,该冻结金额较小(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12,891.02万元),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相关内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两起案件尚在审理中。
(三)苹果消费电子产品的外观设计及使用材料变化的风险
苹果手机外形设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延续性:从初代iPhone到iPhone3GS采用了圆润边缘设计,从iPhone4到iPhone5s采用了直角边缘设计,从iPhone6到iPhone11均采用了圆润边角设计,从iPhone12到目前iPhone15采用了直角边框设计。材料方面,苹果手机中框/后壳的材料多数采用了铝合金后壳、不锈钢中框+玻璃后壳方案,从iPhoneX开始,苹果手机在每年发布的系列产品中均安排“低配(非Pro系列)+高配(Pro系列+ProMax系列)”搭配,低配手机采用阳极氧化铝合金中框,无需发行人设备进行真空镀膜,而高配系列(Pro系列
+ProMax系列)采用不锈钢或钛合金中框材料,需要真空镀膜。若未来苹果手机产品的外观设计及使用材料发生变化,对真空镀膜的需求减少,将对发行人的产品销售及收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下游应用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4,827.34万元、32,059.19万元和14,978.17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21%、
56.17%和28.71%,是公司收入的主要部分。
消费电子行业是公司真空镀膜设备主要的下游应用领域,若未来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下降,行业固定资产投入减少,真空镀膜设备需求增速及渗透率也会随之下降,可能会导致发行人来自消费电子类市场收入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形;另外,公司产品应用领域主要集中于消费电子行业,容易导致公司在其他行业的技术积累和生产经验不足,增加后续市场开拓风险,上述两个因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或紧缺风险
公司产品原材料主要包括机械配件类、真空泵类、电源类、真空腔体及电气类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9.67%、85.33%和80.96%,占比较高。因此原材料价格变动将对主营业务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如果未来原材料受到市场供求、贸易摩擦、运输成本、能源价格等因素影响,导致供应紧缺或价格持续上涨,而公司不能及时采购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者将原材料价格上涨传导至下游或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将会对公司的生产交付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主要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实现收入合计分别为35,021.50万元、34,522.54万元和22,824.7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56%、60.48%和43.72%,占比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下游消费电子行业集中度较高以及公司实施大客户战略,主要客户包括富士康、比亚迪、苹果、捷普等国内外知名企业,上述客户与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未来,若公司部分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
司营业收入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并且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会导致公司在议价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七)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882.08万元、23,498.52万元和23,691.1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9.40%、45.26%和38.05%。公司期末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构成。公司存货金额较大与公司所处设备制造行业特点及其上下游有关,且随着公司生产和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有可能会持续增加。若公司不能保持对存货的有效管理,较大的存货规模将会对公司流动资金产生一定压力,且可能因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增加,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
(八)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461.79万元、10,966.09万元和21,385.67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8.90%、14.73%和25.11%,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审慎的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1,481.86万元、1,215.85万元和1,830.78万元,但若公司未来有大量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形成较大的坏账损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233.64万元、17,945.71万和-773.92万元,同期公司净利润分别为7,001.60万元、7,041.77万元和8,107.5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同期净利润的情形,主要是受公司经营性应收项目、应付项目及存货等的影响。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持续扩张,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则可能会对公司的流动性和经营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
(十)经营场所产权瑕疵带来的搬迁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部分自有房屋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尚未办理租赁备
案等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之“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上述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或未办理租赁备案等瑕疵。公司可能面临因产权手续不完善或到期不能续租,从而存在因经营场所搬迁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风险,需新建或租赁其他房产替代现有厂房,最终给公司带来搬迁成本,短期内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提升研发能力。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及产品市场现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能顺利实施,则可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效果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4,812.29万元,每年新增折旧1,175.07万元,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技术进步使得项目技术水平不再具备竞争优势,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十二)业绩下滑风险
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52,211.44万元,较上年度下降8.5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77.79万元,较上年度下降
11.01%;2023年度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消费电子市场需求不足,同时,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公司产品为客户的固定资产,通常情况下客户采购设备并批量验收后,短期内连续采购生产设备并扩产的意愿降低,综合使得真空镀膜设备-消费电子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减少17,081.02万元,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发行人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260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43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100,000,000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21,336,39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4年6月5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证券简称为“汇成真空”,证券代码为“301392”。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6月5日
(三)股票简称:汇成真空
(四)股票代码:30139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336,39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8,663,60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0.00%,合计2,500,000股,获配金额为3,050.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163,609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李志荣 | 22,891,644 | 22.89 | 2027年6月5日 |
罗志明 | 15,343,382 | 15.34 | 2027年6月5日 | |
李志方 | 9,717,470 | 9.72 | 2027年6月5日 | |
新余碧水 | 5,780,421 | 5.78 | 2027年6月5日 | |
南山架桥 | 1,185,750 | 1.19 | 2027年6月5日 | |
5,102,044 | 5.10 | 2025年6月5日 | ||
李秋霞 | 2,927,327 | 2.93 | 2027年6月5日 | |
鹏晨创智 | 257,780 | 0.26 | 2027年6月5日 | |
2,714,291 | 2.71 | 2025年6月5日 | ||
夏侯早耀 | 246,680 | 0.25 | 2027年6月5日 | |
1,884,284 | 1.88 | 2025年6月5日 | ||
朱雪松 | 161,110 | 0.16 | 2027年6月5日 | |
1,696,428 | 1.70 | 2025年6月5日 | ||
西藏佳得加 | 128,890 | 0.13 | 2027年6月5日 | |
1,357,140 | 1.36 | 2025年6月5日 | ||
深圳宁濛瑞 | 160,480 | 0.16 | 2027年6月5日 | |
1,307,035 | 1.31 | 2025年6月5日 | ||
鹏晨源拓 | 284,580 | 0.28 | 2027年6月5日 | |
1,224,486 | 1.22 | 2025年6月5日 | ||
马巍 | 118,575 | 0.12 | 2027年6月5日 | |
510,203 | 0.51 | 2025年6月5日 | ||
小计 | 75,00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 | 2,500,000 | 2.50 | 2025年6月5日 |
小计 | 2,500,000 | 2.5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10,461,391 | 10.46 | 2024年6月5日 |
网下限售股份 | 1,163,609 | 1.16 | 2024年12月5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0,875,000 | 10.88 | 2024年6月5日 | |
小计 | 22,500,000 | 22.50 | - | |
合计 | 100,00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7,129.04万元、7,477.7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因此,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2.1.2(一)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Huicheng Vacuum Technology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00万元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志荣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8月14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7月26日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龙园路2号经营范围:研发、设计、产销:真空设备、半导体设备、电子生产设备、光电设备、光伏设备、动力电池设备及产品相关的配件;上述设备、产品的相关制造工艺和应用技术、控制软件、工艺流程控制软件及相关生产自动化软件的研发、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业投资及股权投资;国内商业贸易(不含国家专营专控商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真空镀膜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其技术服务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5专用设备制造业邮政编码:523838董事会秘书:肖献伟电话:0769-85635968传真:0769-85635958
互联网网址:http://www.hcvac.com电子信箱:hcvac001@hcvac.com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李志荣 | 总经理、董事 | 2022.8.3-2025.8.2 | 2,289.16 | - | 2,289.16 | 30.52 | 无 |
2 | 罗志明 | 董事长 | 2022.8.3-2025.8.2 | 1,534.34 | - | 1,534.34 | 20.46 | 无 |
3 | 李志方 | 副总经理 | 2022.8.3-2025.8.2 | 971.75 | 通过新余碧水持有50.52万股 | 1,022.27 | 13.63 | 无 |
4 | 林琳 | 董事、 财务负责人 | 2022.8.3-2025.8.2 | - | 通过新余碧水持有57.05万股 | 57.05 | 0.76 | 无 |
5 | 肖献伟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2.8.3-2025.8.2 | - | 通过新余碧水持有37.57万股 | 37.57 | 0.50 | 无 |
6 | 李迎春 | 副总经理、研发部总监 | 2022.8.3-2025.8.2 | - | 通过新余碧水持有37.57万股 | 37.57 | 0.50 | 无 |
7 | 张继芳 | 副总经理、采购部总监 | 2022.8.3-2025.8.2 | - | 通过新余碧水持有12.54万股 | 12.54 | 0.17 | 无 |
8 | 郭雪峰 | 监事 | 2022.8.3-2025.8.2 | - | 通过新余碧水持有7.63万股 | 7.63 | 0.10 | 无 |
9 | 黄淑娴 | 监事 | 2022.8.3-2025.8.2 | - | 通过新余碧水持有2.77万股 | 2.77 | 0.04 | 无 |
10 | 刘珊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2.8.3-2025.8.2 | - | - | - | - | 无 |
11 | 徐浩洁 | 董事 | 2022.8.3-2025.8.2 | - | - | - | - | 无 |
12 | 张军 | 独立董事 | 2022.8.3-2025.8.2 | - | - | - | - | 无 |
13 | 潘峰 | 独立董事 | 2022.8.3-2025.8.2 | - | - | - | - | 无 |
14 | 张永清 | 独立董事 | 2022.8.3-2025.8.2 | - | - | - | - | 无 |
合计 | - | - | 4,795.25 | 205.65 | 5,000.90 | 66.68 | - |
注:间接持股比例=股东单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自然人持有股东单位出资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李秋霞。李志荣、罗志明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0.52%、20.46%的股份,李志方、李秋霞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13.63%的股份、7.51%的股份,该四人为同胞兄弟姐妹,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其作为发行人股东及/或董事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就所有决策事宜保持一致行动,四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72.12%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罗志明先生,男,1977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6213319770822XXXX。2005年6月至2009年8月,任东莞穗诚监事;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任汇成有限监事、销售总监;2012年8月至2016年9月,任江西穗诚经理;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任汇成有限执行董事;2017年7月至今,任汇成光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3月至今,任贝伊特监事。
李志荣先生,男,197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6242219790523XXXX。2005年6月至2009年8月,任东莞穗诚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年11至2011年5月,任江西汇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16年12月,任汇成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年3月至2019年11月,任东莞穗诚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任江西穗诚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任汇成有限总经理、董事;2019年7月至今,任汇成真空总经理、董事。
李志方先生,男,198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6242219840610XXXX。2006年8月至2019年7月,历任汇成有限销售部副总经理、监事;2009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华晨真空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7月至今,任汇成光电监事;2019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汇驰真空执行董事、经理。
李秋霞女士,女,198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36242219820625XXXX,初中学历。2006年8月至2012年8月,任汇成有限经理;2012年8月至今,任公司采购员;2021年3月至今,任贝伊特执行董事兼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总经办主任。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新余碧水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为对公司核心骨干进行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36名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新余碧水合伙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新余碧水情况如下:
(一)新余碧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余碧水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新余碧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4MA35K92N10 |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新城大道总部经济服务中心101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林琳 |
成立日期 | 2016年8月25日 |
认缴出资额 | 336.769万元 |
实缴出资额 | 336.769万元 |
经营范围 |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余碧水合伙人认缴出资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类型 | 合伙人 名称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任职 |
1 | 普通合伙人 | 林琳 | 33.24 | 9.87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2 | 有限合伙人 | 李秋霞 | 157.50 | 46.77 | 实际控制人、采购部采购员、总经办主任 |
3 | 李志方 | 29.43 | 8.74 | 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 | |
4 | 张继芳 | 7.31 | 2.17 | 副总经理、采购部总监 | |
5 | 潘锐华 | 5.89 | 1.75 | 生产部经理 | |
6 | 郭雪峰 | 4.46 | 1.32 | 销售经理、监事 | |
7 | 李迎春 | 21.89 | 6.50 | 副总经理、研发部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 |
8 | 张晓岚 | 21.89 | 6.50 | 技术总监 | |
9 | 肖献伟 | 21.89 | 6.50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
10 | 陆创程 | 3.28 | 0.97 | 研发部经理 | |
11 | 魏艳玲 | 3.28 | 0.97 | 生产部经理 | |
12 | 曾琨 | 1.60 | 0.48 | 研发部主管、核心技术人员 | |
13 | 张明辉 | 1.60 | 0.48 | 研发部工程师 | |
14 | 李江勇 | 1.60 | 0.48 | 研发部主管 | |
15 | 冯晓庭 | 1.60 | 0.48 | 研发部主管 | |
16 | 谢有发 | 1.60 | 0.48 | 生产部经理 | |
17 | 卿笃庆 | 0.82 | 0.24 | 生产部作业员 | |
18 | 陈娣 | 0.82 | 0.24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
19 | 杨丽华 | 0.82 | 0.24 | 销售部工程师 | |
20 | 罗珊 | 0.82 | 0.24 | 销售部工程师 | |
21 | 卢波 | 0.82 | 0.24 | 销售部工程师 | |
22 | 徐先云 | 0.82 | 0.24 | 销售部工程师 | |
23 | 程越 | 0.41 | 0.12 | 销售部项目专员 | |
24 | 徐金全 | 0.82 | 0.24 | 销售经理 | |
25 | 杨太明 | 0.82 | 0.24 | 生产部主管 | |
26 | 李昌辉 | 0.82 | 0.24 | 生产部组长 | |
27 | 王平阳 | 0.82 | 0.24 | 生产部主管 | |
28 | 罗秀平 | 0.82 | 0.24 | 财务部出纳 | |
29 | 谢荣斌 | 0.82 | 0.24 | 研发部经理 | |
30 | 陈彦林 | 0.82 | 0.24 | 生产部组长 |
31 | 黄淑娴 | 1.60 | 0.48 | 公司监事、人事行政总监 | |
32 | 罗军文 | 1.60 | 0.48 | 研发部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 |
33 | 陈宜森 | 1.60 | 0.48 | 财务经理 | |
34 | 陈思 | 1.60 | 0.48 | 研发部工程师 | |
35 | 刘颖瑜 | 0.82 | 0.24 | 销售部工程师 | |
36 | 吴历清 | 0.41 | 0.12 | 研发部工程师 | |
合计 | 336.77 | 100.00 | - |
注:上述合伙人中,李志方、李秋霞系姐弟关系;张继芳系实际控制人的舅舅;谢有发系谢荣斌的父亲,且系实际控制人的表兄弟;罗秀平系实际控制人母亲的妹妹。新余碧水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李志荣 | 22,891,644 | 30.52 | 22,891,644 | 22.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罗志明 | 15,343,382 | 20.46 | 15,343,382 | 15.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李志方 | 9,717,470 | 12.96 | 9,717,470 | 9.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新余碧水 | 5,780,421 | 7.71 | 5,780,421 | 5.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南山架桥 | 1,185,750 | 1.58 | 1,185,750 | 1.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102,044 | 6.80 | 5,102,044 | 5.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鹏晨创智 | 257,780 | 0.34 | 257,78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714,291 | 3.62 | 2,714,291 | 2.7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李秋霞 | 2,927,327 | 3.90 | 2,927,327 | 2.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夏侯早耀 | 246,680 | 0.33 | 246,680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884,284 | 2.51 | 1,884,284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朱雪松 | 161,110 | 0.21 | 161,110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696,428 | 2.26 | 1,696,428 | 1.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
12个月 | |||||
鹏晨源拓 | 284,580 | 0.38 | 284,580 | 0.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224,486 | 1.63 | 1,224,486 | 1.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西藏佳得加 | 128,890 | 0.17 | 128,890 | 0.1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357,140 | 1.81 | 1,357,140 | 1.3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深圳宁濛瑞 | 160,480 | 0.21 | 160,480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307,035 | 1.74 | 1,307,035 | 1.3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马巍 | 118,575 | 0.16 | 118,575 | 0.1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10,203 | 0.68 | 510,203 | 0.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 | - | - | 2,500,0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 | - | - | 1,163,609 | 1.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75,000,000 | 100.00 | 78,663,609 | 78.66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0,461,391 | 10.46 | 无限售期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0,875,000 | 10.88 | 无限售期 |
小计 | - | - | 21,336,391 | 21.33 | - |
合计 | 75,000,000 | 100.00 | 100,000,000 | 100.00 | - |
注1: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2: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6,972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李志荣 | 22,891,644 | 22.8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罗志明 | 15,343,382 | 15.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李志方 | 9,717,470 | 9.7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南山架桥 | 1,185,750 | 1.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102,044 | 5.1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5 | 新余碧水 | 5,780,421 | 5.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鹏晨创智 | 257,780 | 0.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714,291 | 2.7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7 | 李秋霞 | 2,927,327 | 2.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汇成真空员 | 2,500,00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工资管计划 | ||||
9 | 夏侯早耀 | 246,680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884,284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10 | 朱雪松 | 161,110 | 0.1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696,428 | 1.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合计 | 72,408,611 | 72.41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价格为12.2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比例为10%,总投资规模不超过4,380.00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500,00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 初始认购规模(万元)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万元) | 限售期 |
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380.00 | 2,500,000 | 3,050.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兴证资管鑫众汇成真空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人名称 |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支配主体 |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2月1日 |
汇成真空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 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1 | 罗志明 | 董事长 | 600.00 | 13.70% | 核心员工 |
2 | 李志荣 | 董事、总经理 | 1,100.00 | 25.11%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李志方 | 副总经理 | 400.00 | 9.13%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李秋霞 | 总经办主任 | 200.00 | 4.57% | 核心员工 |
5 | 肖献伟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00.00 | 11.42% | 高级管理人员 |
6 | 林琳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500.00 | 11.42% | 高级管理人员 |
7 | 张晓岚 | 技术总监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8 | 郭雪峰 | 监事、销售部经理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9 | 潘锐华 | 生产部经理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10 | 杨丽华 | 销售工程师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11 | 罗珊 | 销售工程师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12 | 刘珊 | 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13 | 程越 | 销售部项目专员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14 | 谢荣斌 | 研发部经理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15 | 陆创程 | 研发部经理 | 180.00 | 4.11% | 核心员工 |
16 | 罗军文 | 研发部总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 | 100.00 | 2.28% | 核心员工 |
合计 | 4,380.00 | 100.00% | - |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第四节 发行人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2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2.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76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净资产以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50.00万股,与初始预计认购股数的差额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50.00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0.00%,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25.0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612.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的71.6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637.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股数的28.33%。
根据《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067.26761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5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62.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87.5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8.33%。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81161548%,有效申购倍数为3,556.67411倍。
根据《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820,33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4,661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1,625,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54,661股,包销金额为666,864.20元,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0,500.00万元。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5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518Z0063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5月30日止,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50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327.3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172.7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00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1,672.70万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327.3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1 | 东莞证券保荐承销费用 | 2,970.50 |
2 | 兴业证券承销费用 | 377.36 |
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380.00 |
4 | 律师费用 | 1,075.47 |
5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62.26 |
6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61.71 |
合计 | 6,327.30 |
注1: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注3: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每股发行费用为2.5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4,172.70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94元(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1元(以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021号),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容诚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4]518Z0521号”《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3月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2024年1-6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 769903995310008 |
2 | 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大岭山支行 | 44050177780800004895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395020100100276019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686078763243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4年5月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星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联系电话:0769-22118641、0769-22110359传真:0769-22119275保荐代表人:王辉、潘云松联系人:王辉、潘云松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东莞证券作为发行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辉、潘云松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王辉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总监,2012年加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王辉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情况良好。曾参与泉为科技(300716)、小熊电器(002959)、华立股份(603038)、
生益电子(688183)、长联科技等IPO项目,生益科技(60018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潘云松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08年加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就职于申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部、国信证券投资银行部、德邦证券投资银行部。潘云松先生于2022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自律监管函,2022年9月30日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除此之外,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曾主持或参与银禧科技(300221)、中富通(300560)、美格智能(002881)、春秋电子(603890)和卡倍亿(300863)、迦南智能(300880)等IPO项目,动力新科(600841)、深粮控股(000019)、人福医药(600079)、诺德股份(600110)、美格智能(002881)非公开发行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意向情况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2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
行人股份。
6、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行人其它股东承诺
1、南山架桥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南山架桥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罗志明、李志方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185,75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5810%),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5,102,044股的股份(对应占比6.8027%),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2、鹏晨创智承诺
公司股东鹏晨创智与鹏晨源拓是同一控制下企业,鹏晨创智持股3.96%,鹏晨源拓持股2.01%,合计持股5.97%,鹏晨创智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257,7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3437%),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2,714,291股的股份(对应占比3.6191%),本
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3、鹏晨源拓承诺
公司股东鹏晨创智与鹏晨源拓是同一控制下企业,鹏晨创智持股3.96%,鹏晨源拓持股2.01%,合计持股5.97%,鹏晨源拓承诺: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284,5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3794%),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1,224,486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6326%),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4、新余碧水承诺
新余碧水为公司持股平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新余碧水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12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5、西藏佳得加承诺
股东西藏佳得加承诺如下: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28,89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1719%),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1,357,14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8095%的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6、深圳宁濛瑞承诺
股东深圳宁濛瑞承诺如下:
“1、就本企业于2021年8月17日从罗志明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60,4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2140%),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剩余1,307,035股的股份(对应占比1.7427%),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7、夏侯早耀承诺
股东夏侯早耀承诺如下:
“1、就本人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246,68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3289%),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1,884,284股的股份(对应占比2.5124%),本人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朱雪松承诺
股东朱雪松承诺如下:
“1、就本人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61,110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2148%),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1,696,428股的股份(对应占比2.2619%),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马巍承诺
股东马巍承诺如下:
“1、就本人于2021年8月17日从李志荣处所受让的发行人118,575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158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就本人所持有的剩余510,203股的股份(对应占比0.6803%),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和终止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顺序及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④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在启动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满足时,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同时满足:A、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B、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C、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等任一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10个交
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按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5%。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启动条件满足并同时满足:
A、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等任一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方案。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上述承诺措施不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要求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股价稳定措施及承诺。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本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②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也将督促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③本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④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②本人将通过自有的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③如本人未履行本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冻结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冻结的金额累计计算。
④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管承诺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郑重承诺如下:
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承诺函中涉及的收盘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均需剔除分红、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情形的影响),本人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履行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②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③如本人未履行本预案及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否则,公司有权按如下公式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税后薪酬: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冻结期限直至其履行相应的增持义务为止。多次违反规定的,冻结的金额累计计算。
④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预计即期回报将会被摊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加强客户合作和业务拓展,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及管理层考核,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等方面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回报。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为强化主营业务,持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持续创新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将在巩固现有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投资建设生产线和研发中心,从产品结构、市场布局和技术实力等方面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提
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流程再造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建成将在扩大现有产能、解决公司产能瓶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生产制造规模和能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升自身效益;“真空镀膜研发中心项目”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公司生产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稳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草案)》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和执行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将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5)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2、发行人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倘若届时发行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发行人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六、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
若因东莞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承诺
因信达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验资复核机构容诚承诺
因容诚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华亚正信承诺
因华亚正信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七、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公司郑重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方、李志荣、李秋霞出具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未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也不会参与投资任何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因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则本人及本人将促成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业务/股权/权益转让予无关联第三方的方式,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并将忠实履行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公司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减少公司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已如实向公司披露知悉的全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本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般的商业条款,尽量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交易,严格遵守与尊重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与公司以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不谋求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非法利益。
3、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存在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或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权益或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遵守以上承诺。
(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安排已于2012年8月解除,且该等股权代持及解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不会对本公司的股权清晰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关于业绩下滑相关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和李秋霞,现就业绩下滑情形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六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六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六个月。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具备合法性。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