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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第三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处罚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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