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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龙控股: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鲍钺、于春山、代晓: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将2023年度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基于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41,250,733.61元、57,958,463.35元、72,637,050.59元。

你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鲍钺、总裁于春山、财务总监代晓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鲍钺、于春山、代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持续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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