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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审理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诉讼案件的金额: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费用共计76,510,149.6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相关诉讼尚在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部分案件公司在正式立案之前已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一、本次诉讼概况

2023年7月,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蓝丰生化”)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12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南京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诉讼材料,涉及新增17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168人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4人未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76,510,149.6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新增172名自然人投资者被告:蓝丰生化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蓝丰生化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6,510,149.60元。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新增172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其受到损失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部分案件公司在正式立案之前已按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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