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000股,回购价格6.99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