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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希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4年6月

目录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议案一: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7

议案二: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3

议案三: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17

议案四: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 18

议案五: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19

议案六: 关于聘请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20

议案七: 关于2024年度新增/续期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21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22

议案九: 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23

议案十: 关于增发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24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26议案十二: 关于回购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30

议案十三: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32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35

听取事项: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 36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行使、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现场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提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登记处设于大会签到处)。大会主持人根据发言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现场提问的,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或提问。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议案十四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九、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1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

再离开会场;针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五、本公司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十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24年6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5)。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7日13点30分

2、 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6号天津东凯悦酒店二层悦宾厅1

3、 会议召集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4、 主持人:董事长XUEFENG YU(宇学峰)博士

5、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6、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审议会议议案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二:《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三:《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议案四:《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议案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议案六:《关于聘请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七:《关于2024年度新增/续期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议案八:《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议案九:《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增发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回购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议案十三:《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听取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在2023年度一直认真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推进董事会决议的实施,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全体董事认真履责、勤勉尽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运作的规范性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对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予以汇报,具体内容如下:

2023年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了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注入了长足动力。

现将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

2023年,公司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商业化的推进

公司的MCV4曼海欣

?和MCV2美奈喜

?

基于自身合成疫苗技术平台,较现有产品做了大量的工艺改进和提升,切入国内脑膜炎球菌疫苗品种升级的市场机会,为中国市场提供安全性更好、免疫原性更强的脑膜炎球菌疫苗产品。其中,MCV4曼海欣

?为我国首个脑膜炎球菌四价结合疫苗产品,其上市缩小了我国在

该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缺乏高端疫苗的空白,为我国婴幼儿流脑疾病的预防提供了更优解决方案。2023年,公司两款流脑结合疫苗实现销售收入约56,172.40万元,同比增长约266.39%。同时,MCV4正在开展扩龄至4周岁及以上儿童及成人的临床试验。

2、十三价肺炎结合疫苗药品注册申请获受理

公司的在研PCV13i采用多糖抗原与蛋白载体共价结合的方式,多糖抗原连接载体蛋白后,多糖可以转化为T细胞依赖性抗原,不仅可以在2岁以下婴幼儿体内诱导出很高的特异性抗体水平,还可以产生记忆性B细胞,产生免疫记忆。同时,公司采用双载体技术,可减少与其他疫苗共注射时对免疫原性造成的免疫抑制。在生产工艺上,公司采用了更加安全的生产工艺,发酵培养基采用无动物来源培养基,降低了动物源生物因子造成的风险,且避免了传统纯化工艺采用苯酚方法带来的毒性残留。截至本报告披露日,PCV13i的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上市许可申请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在顺利开展审评工作。

3、婴幼儿组分百白破疫苗DTcP

目前国内在售的共纯化百白破疫苗的制造过程使用百日咳抗原共纯化的工艺。公司在研百白破疫苗为组分百白破疫苗,每种百日咳抗原可以单独纯化,以确定的比例配制,从而可以确保产品质量批间一致性,使产品的质量更加稳定。截至目前,暂无国内疫苗厂商研发的组分百白破疫苗获批上市,公司的婴幼儿用DTcP定位即为进口替代,同时,该款疫苗的开发也是组分百白破联合疫苗进一步研发的基础。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的婴幼儿用DTcP处于Ⅲ期临床试验阶段,已完成受试者入组工作。

4、青少年及成人用组分百白破疫苗Tdcp

公司的青少年及成人用Tdcp于2023年6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可在6周岁及以上人群开展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的相关临床试验。该款疫苗适用于6岁及以上人群,为青少年及成人的百白破加强疫苗,主要发达国家已将该疫苗纳入常规的疫苗接种计划,但国

内并无获批的青少年及成人用百白破加强疫苗,该产品若成功上市,将填补国内市场空白。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青少年及成人用Tdcp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已完成受试者入组工作。

5、吸附破伤风疫苗

该款疫苗主要用于非新生儿破伤风预防,采用无动物源培养基进行发酵,更加安全,已确定产业化规模工艺,工艺稳定。公司获得临床试验批准后,吸附破伤风疫苗于2023年12月启动I期临床试验并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并计划于2024年将该款疫苗推至临床Ⅲ期阶段。

6、重组带状疱疹疫苗

公司于2023年7月获得加拿大卫生部关于重组带状疱疹疫苗临床试验申请的无异议函。公司将在海外同步开展该款产品肌肉注射和雾化吸入两种给药方式的临床I期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及初步免疫原性。该款产品采用黑猩猩腺病毒载体技术路线,能够同时激发细胞免疫与体液免疫,临床试验产品采用国际领先的工艺技术及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生产,疫苗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动物源成分,提高最终产品的安全性。2023年11月,重组带状疱疹疫苗于加拿大启动I期临床试验并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

7、重组肺炎球菌蛋白疫苗PBPV

公司的重组肺炎球菌蛋白疫苗PBPV是全球创新的在研肺炎疫苗,其采用基于肺炎球菌表面蛋白A(PspA,一种几乎所有肺炎球菌表达的高度保守蛋白)的抗原,包含了四种蛋白,相较于目前上市的肺炎疫苗,PBPV具有更高血清覆盖率(至少98%的肺炎球菌株覆盖率)。在高覆盖率保护下,可以有效防止“血清型替代”的产生。同时本产品相较多糖疫苗和结合疫苗,生产工艺更为简便,易于放大和质量控制。公司的PBPV已完成Ib期临床的现场工作,将根据临床试验结果评估未来的开发计划。

8、重组脊髓灰质炎疫苗VLP-Polio

公司的重组脊髓灰质炎疫苗基于蛋白结构设计和VLP组装技术开发,有望为全球控制乃至根除脊髓灰质炎作出贡献,与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签署了

项目资助协议,基金会将向公司提供合计超过200万美元的项目资助,以支持产品开发。2024年1月,重组脊髓灰质炎疫苗于澳大利亚启动I期临床试验,并完成首例受试者入组。

9、mRNA技术平台建设与业务拓展

mRNA作为一个新技术平台,应用领域广泛,该技术平台的建立,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助力公司开发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并拓展业务领域。基于公司拥有研发、生产和商业化创新疫苗产品的丰富经验及技术,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与公司于2023年8月7日签署《产品供应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将专注于利用公司mRNA生产平台支持其对特定疫苗的研发。本协议的签署是公司能力被国际医药公司认可的重要标志,肯定了公司在mRNA技术平台方面的研发实力及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mRNA生产平台的进一步拓展。

10、国际合作与业务的推进

通过新冠疫苗的海外商业化,公司积累了宝贵的海外准入经验,并加深了与当地政企的纽带,有利于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出席了中印尼医疗健康与生物科技投资论坛,分享了在印尼技术输出、本地化生产等经验模式,介绍了向印尼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先进技术平台搭建的进展。期间,公司与印尼生物制药公司Etana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继续加强结核病疫苗、四价流脑结合疫苗等产品在印尼的本地化合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康希诺香港于2023年8月25日与Solution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以8,573,877马来西亚令吉(根据认购协议签署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约合人民币13,338,950.17元)认购协议签署之日Solution已发行总股本约10%的股份,即43,968,600股。公司计划于东南亚地区扩大客户基础,此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业务策略,有利于促进研发合作及商业化,并将带来协同效应。

公司继续同全球研究机构开展创新研发合作,持续拓展在东南亚、中东以及拉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覆盖,加速提升公司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产业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2023年度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2023年度董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慎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共召开七次董事会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要求,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认真落实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

(一)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各自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运作,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了有效的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按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2023年,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历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公司其它事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

三、公司未来发展讨论与分析

公司将继续推进两款流脑结合疫苗的商业化进程,发挥四价流脑结合疫苗的市场先发竞争优势,抓住市场占有率提升的窗口期。公司建立体系完备的商业化运营团队,将加强专业化学术推广工作,增加公众对疫苗的了解,以期实现营销网络的快速下沉,同时实现集约化、控制销售费用。同时,对产品管线进行商业化优势分析,细分市场定位,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下一款临近商业化的产品十三价肺炎结合疫苗已进入药品注册上市的审评阶段,公司将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持积极沟通并开展各项迎检准备工作。研发端聚焦重点产品管线的推进,并结合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建立新的技术平台,

拥抱更多样化的对外合作形式,拓宽研发技术领域和专长。公司将深化研发平台管理,提升产品全阶段质量控制,亦将继续通过内部研发与外部合作,发挥并拓展平台技术价值,探索并研发新的在研疫苗,推进在研管线进度。公司也将继续评估可能的全球合作,进一步探索商务拓展机会及海外市场,以期提升公司长期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水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监事会在2023年度一直认真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严格、公正检查公司财务事项、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的履职行为。公司监事会编制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对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予以汇报,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全体监事的共同努力下,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公司监事会在2023年度工作情况和2024年度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共召开四次监事会,具体如下:

1、2023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暨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聘请202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及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发行A股及/或H股进行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A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新增/续期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作废已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3、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时,报告期内,监事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依法监督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和会议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发表的意见

(一)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履行职务勤勉尽责,决策程序科学合理,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2023年度,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

(三)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整套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保证了公司内控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四)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承诺项目一致;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市场化公允原则,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2024年工作计划

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

(一)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及时掌握公司重大事项并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履行,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收支和重大决策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防范经营风险。

(二)对公司财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持与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公司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内控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防范和降低公司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四)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完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和勤勉尽职意识。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编制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12个月的年度业绩公告》《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编制了《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四: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了《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由境内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境外审计机构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出具了《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五: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82,732,319.40元,2023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58,413,857.61元。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公司拟决定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六:

关于聘请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拟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2024年度境外审计机构,任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对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理解深刻,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经验丰富,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45万元(不含相关税费),其中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落实具体聘用事宜,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调整及确定审计费用等事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七:

关于2024年度新增/续期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包括原有授信额度和新增授信额度),实际使用的授信额度最终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具体借款金额将视公司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具体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中长期贷款、信用证、保函、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上述新增/续期的授信额度生效日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由相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际审批通过之日起算。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单独或共同处理在上述额度内办理银行授信所需的相关具体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58,413,857.61元,公司股本总额为247,449,899.00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九:

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修订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

关于增发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新增A股及/或H股或类似权利,并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的适当修订,以反映根据该授权而发行或配发新增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境内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1、在不违反下述第4项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分别或一并配发、发行或处理新增的公司A股及/或H股,也可作出或授予可能行使上述权力所需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兑换或转换股份的权利;

2、上述第1项的批准须授权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种类、定价方式和/或发行/转换/行使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3、上述第1项的批准须授权董事会可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订立或授出可能在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上述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兑换或转换股份的权利,授权董事会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协议、文件及其他相关事宜;

4、董事会根据第1项批准可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处理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是否通过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A股及/或H股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5、上述第1项的批准须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发行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

府部门办理所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6、董事会仅在符合经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部门所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权力;及

7、就本决议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以下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公司的章程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须举行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3)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议案撤销或修订本议案所载的授权当日。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发行对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不参与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发行的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七)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9、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

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八)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二:

关于回购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使公司能适时灵活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给予公司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如下:

一、授权内容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授权期限(定义见下文)内以公司自筹资金回购不超过本决议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日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二)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A股及/或H股回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拨款等;

2、开立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3、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程序(如涉及);

4、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的相关事宜;

5、签署及办理其他一切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可由董事会转授权管理层行使,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二、授权期限

回购A股及/或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该授权之日起生效,至下列两者最早的日期止:

(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二)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如授权有效期内,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已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等,而该等文件、手续等可能需要在上述授权有效期结束时或之后履行、进行或持续至上述授权有效期结束后完成,则授权有效期将相应延长。公司董事会应仅在符合经不时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份上市地上市规则,并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一切必要批准的情况下,才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三:

关于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降低融资成本,及时把握市场有利时机,根据《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予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可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额度范围内,决定并执行具体发行事宜:

(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条款

1、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H股可转换债券、境外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永续债券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境内外人民币或外币债务融资工具。

2、发行规模:本次授权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可在授权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次发行。

3、发行币种: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审批情况及发行时债务融资工具的境内外市场情况,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债务融资工具。

4、期限与利率:最长不超过10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无固定期限的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不受前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及利率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主体:公司或公司的境内或境外全资子公司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内或境外全资子公司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公司在其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内提供担保(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自身提供担保及/或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维好协议或采用第三方增信方式。

6、发行价格: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在扣除发行费用后,预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偿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和/或投资收购等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不时的资金需求确定。

8、发行方式: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审批情况及发行时债务融资工具的境内外市场情况确定。

9、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境内外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1、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不时的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和实施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及确定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发行方式、币种、债务融资工具面值、发行价格、发行额度、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市场、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如适用)、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如适用)、设置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如适用)、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如适用)、还本付息期限、转股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具体配售安排、承销安排、偿债保障措施等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或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程序,签署、修改、执行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必备法律文件,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选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按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处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以及办理债券发行、交易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因应市场条件变化适时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等相关

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发行工作。

(4)应市场情况,决定和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其他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5)办理其他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以及签署所有相关的或需要的文件。

2、同意上述事宜在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其它市场条件等具体执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事宜。

3、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刊发相关文件、公告及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有效期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授权事项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列两者中较早的日期止的期间:(1)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及(2)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撤回或修订一般性授权之日。

如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之有效期内完成相关发行工作。

如果本议案获股东大会批准,于前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有效期内,董事会决定及进行境外发行债券事宜均需依照本议案授权进行。

公司董事会仅在符合《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并在取得有关政府机关的一切必需批准(如需)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授权下的权力。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执行董事梁颖宇女士的书面辞任报告,梁颖宇女士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梁颖宇女士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和公司日常经营。梁颖宇女士的书面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搜集、了解了李志成先生的职业、学历、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李志成先生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选举李志成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志成先生的履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非执行董事辞任并选举非执行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表决。

听取事项: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一直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听取公司各位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由各位独立董事分别作出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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