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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百灵: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你公司触及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姜伟、牛民、

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充分汲取教训、认真总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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