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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300479 股票简称:神思电子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神思电子股票代码:300479.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解放东路3号1501室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解放东路3号15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1399号科创大厦839-2房间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49号

权益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拥有上市公司权益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神思电子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主要股东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股权控制关系信息 ...... 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介绍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主要股东情况 ...... 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股权控制关系信息 ......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11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 11

二、未来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 ...... 11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 12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12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12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及表决权情况 ...... 12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13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 13

(一)《股份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 13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16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7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 1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17

六、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 1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22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神思电子/上市公司/公司/目标公司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大数据公司/收购方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能源环保/控股股东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神思投资/转让方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能源集团/济南能源集团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大数据公司收购神思投资持有的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
标的股份神思投资持有的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数据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名称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解放东路3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潘世英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DGX9WR4D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解放东路3号1501室
设立日期2024年04月25日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销售;销售代理;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安全咨询服务;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比例认缴数量(万元)
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0.00%5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股权控制关系信息

济南能源集团持有大数据公司100%的股权,济南能源集团为大数据公司的控股股东,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大数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大数据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数据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潘世英董事长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刘英华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刘宝芹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万吉昌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任航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孙艳秋监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能源环保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名称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1399号科创大厦839-2房间
法定代表人国刚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BX2AP6X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49号
设立日期2015年10月8日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暖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供冷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认缴比例认缴数量(万元)
济南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股权控制关系信息

济南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能投集团”)持有能源环保100%的股权,济南能投集团为能源环保的控股股东,济南能源集团为济南能投集团的控股股东,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国资委”)为能源环保的实际控制人。

能源环保股权结构图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能源环保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国刚臣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任秀慧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王业儒董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李建平监事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李伟龙副总经理中国山东省济南市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能源环保拥有神思电子16.60%股份的表决权,其中,能源环保直接持有神思电子22,455,91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11.40%;能源环保接受神思投资持有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能源环保作为有限合伙人(LP)认缴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6051%出资额,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神思电子4.65%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能源环保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数据公司与能源环保均受济南能源集团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大数据公司和能源环保构成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为完成2022年4月22日能源环保与神思投资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后续交易安排,促进目标公司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业务领域的发展,提高目标公司盈利能力。

二、未来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权益的计划。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大数据公司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能源环保拥有神思电子 16.60%的表决权,其中,能源环保直接持有神思电子22,455,91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11.40%;能源环保接受神思投资持有的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能源环保作为有限合伙人(LP)认缴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6051%出资额,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神思电子4.65%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4年5月31日,神思投资与能源环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能源环保指定其关联方大数据公司作为收购方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收购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份总额的5.20%;自大数据公司收购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大数据公司之日起,神思投资委托给能源环保行使的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的表决权终止。

2024年5月31日,大数据公司与神思投资签署《股份收购协议》,约定大数据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神思投资持有的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20%。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及表决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有神思电子股份的股份数量及表决权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接受表 合计持有表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接受表合计持有表
(股)决权委托比例决权比例(股)决权委托比例决权比例
能源环保22,455,91211.40%5.20%16.60%22,455,91211.40%-11.40%
大数据公司----10,252,8725.20%-5.20%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一)《股份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乙方: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第2条 本次股份收购

2.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对应的所有股东权益和义务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标的股份及相关权益和义务。

2.2 甲方已知悉乙方与能源环保于2022年4月22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事实,乙方保证,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事项外,乙方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亦未因上述安排而导致对本次股份收购构成障碍,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第3条 标的股份收购价款及支付安排

3.1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收购的单价为人民币11.53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118,215,614.16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贰拾壹万伍仟陆佰壹拾肆元壹角陆分)(下称“收购总价款”),支付分为以下五期进行:

(1)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8,836,924.57元(大写:壹仟捌佰捌拾叁万陆仟玖佰贰拾肆元伍角柒分)

(2)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4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47,286,245.66 元(大写:肆仟柒佰贰拾捌万陆仟贰佰肆拾伍元陆角陆分)。

(3)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15,464,684.25 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陆万肆仟陆佰捌拾肆元贰角伍分)。

(4)2025年3月底之前,甲方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第四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5)2025年8月底之前,甲方向乙方收款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16,627,759.68元(大写:壹仟陆佰陆拾贰万柒仟柒佰伍拾玖元陆角捌分)。

3.2 过渡期间内,目标公司如因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如涉及)导致目标公司总股本变动的,本次交易的收购总价款及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变,标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4条 股份权属查询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标的股份权属状态的申请,并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关于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第5条 标的股份的过户

5.1 在甲方和乙方根据本协议第4条约定取得标的股份权属状态的查询结果且确认标的股份不存在影响转让情形的当日,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标的股份的申请。

5.2 在乙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

5.3 自标的股份过户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乙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方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如任何一方未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者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所做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不真实的或者有重大遗漏或误导,该方应被视为违约。

9.3 如非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收购价款的,甲方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股份收购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时本协议解除,且甲方应按照股份收购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4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一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合规确认手续或标的股份过户的,违约方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按收购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时本协议解除,且违约方应按照股份收购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9.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因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3)本次股份收购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合规确认意见书,且双方在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法补救并取得该等合规确认意见的;

(4)本次股份收购经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且双方在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法补救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

(5)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本次股份收购未取得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的。

上述情形导致的协议解除,如是因为其中一方的违约导致的,则并不当然免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因前述第(5)项解除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协议因前述第(1)(2)(5)项解除的,双方保证各自承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第14条 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第8条、第10条至第16条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本次交易经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后续交易安排实施主体的调整

1.1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指定其关联方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作为收购方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第8条约定的后续交易安排,由大数据公司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10,252,872股股份(占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5.20%,以下简称“后续交易标的股份”),甲方同意将上述股份转让给大数据公司。

1.2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视为《股份转让协议》第8条约定的后续交易安排已履行完毕。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终止安排双方同意,自后续交易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大数据公司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再继续履行,一方不再基于该协议对另一方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第四条 其他事项 4.2 本补充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大数据公司收购后续交易标的股份事宜经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完成2022年4月能源环保与神思投资约定事项的后续交易安排,本次交易将促进上市公司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业务领域的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运营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大数据公司与能源环保均受济南能源集团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大数据公司和能源环保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能源环保,实际控制人为济南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能源环保为上市公司持股第一大的股东、与大数据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能源环保、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济南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潘世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刚臣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与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

(四)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本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潘世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刚臣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
股票简称神思电子股票代码300479.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解放东路3号15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1399号科创大厦839-2房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注:表决权委托终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大数据公司未直接持有神思电子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能源环保持有神思电子16.60%股份的表决权,其中能源环保直接持有神思电子22,455,91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11.40%)及接受神思投资持有的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能源环保作为有限合伙人(LP)认缴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6051%出资额,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神思电子4.65%股份。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本次大数据公司拟收购神思投资持有的神思电子10,252,872 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大数据公司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神思投资委托给能源环保行使的神思电子10,252,87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的表决权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后大数据公司持有神思电子10,252,872 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5.20%;能源环保持有神思电子22,455,912股股份,占神思电子股本总额的11.40%;能源环保作为有限合伙人(LP)认缴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2.6051%出资额,济南玖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神思电子4.65%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包括: 1.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需履行的程序。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济南大数据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潘世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济南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刚臣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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