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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融资管理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长期或短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

第四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效益性原则: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兼顾性原则: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四)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适量性原则: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合理控制公司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六)合法性原则:公司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五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及时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融资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融资活动的管理部门。

财务部、融资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财务安全、资金成本等因素提出整体融资策略,负责公司整体融资规划的制定,实施按照本制度审批通过的债务性融资方案。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实施按照本制度审批通过的权益性融资方案。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融资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四)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五)负责组织对公司的重大融资活动进行专业论证,并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六)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成立权益性融资专项工作小组,制定权益性融资方案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监督募集资金使用;

(三)负责组织融资活动所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四)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第九条融资资金到位后,资金使用部门应严格按资金用途使用资金,财务部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资金用途使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三章融资决策程序第十条公司权益性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融资部拟定初步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有权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拟定的权益性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融资方案中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性融资由公司财务部、融资部统一筹划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财务部、融资部根据公司整体的资金需求进行融资规划和方案制订,并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批准程序:

(一)总经理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月内累计融资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由总经理审批。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含1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同一对象累计计算的原则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仅限于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发生的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遵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在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相关担保内容。

第四章融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债务性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融资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融资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如构成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权益性融资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进行存放、使用、管理和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当实时监控融资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融资活动涉及信息披露的,参与公司融资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融资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融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融资计划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分离;

(二)保管和办理债券或股票的人员与负责相关会计记录的人员分离;

(三)负责利息或股利的计算及会计核算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融资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债务性融资台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权益性融资台账。财务部、融资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四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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