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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印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上市时;

2、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6、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7、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8、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九条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的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增持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告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十六条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上述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增持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以上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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