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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莱美药业”)股东邱宇先生于2023年4月7日与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于2024年6月7日到期。2024年6月4日,邱宇先生和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至2026年6月7日。

2、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一、原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公司股东邱宇先生于2020年1月20日与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该协议,邱宇先生将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2023年4月7日,公司股东邱宇与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14个月至2024年6月7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控股股东与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邱宇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4年6月4日

甲方系莱美药业的合法股东,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将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截至目前,甲方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118,254,00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11.20%)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相关表决权事宜委托乙方如下:

1、委托股份范围

委托的股份包括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及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甲方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和配股等原因而衍生增加的直接持有的股份。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甲方因主动减持股份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减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乙方行使。

2、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在莱美药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公司的经营决策、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3、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自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生效,至2026年6月7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委托,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新的委托书。

尽管有前述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下列事项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表决权委托协议;

(2)乙方滥用甲方委托的表决权作出严重损害甲方、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或行为。

4、权利权限

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莱美药业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表决权,无需再征得甲方同意或授权。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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