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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新5: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5

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工新5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文全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rbin Gong Da High-Tech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中文全称:哈尔滨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rbin New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o.,Ltd.
Company Limited.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限制经营的商品除外)按建委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按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定的项目进行进出口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农用车及汽车配件;购销摩托车;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大豆、玉米收购、加工、销售;保健品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销售饲料;仓储及代料加工。(以上项目需国家专项审批除外)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国内商业(国家有专项限制经营的商品除外);按建委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进出口服务;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备注:原此条款第(一)项、第(五)项内容删除,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备注:原此条款第(四)项内容删除,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报刊或网络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相关报刊或网络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修订后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备注:原此条款第(四)项内容删除,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根据新《公司法》,原《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同步修订为“股东会”。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根据新《公司法》,结合公司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需对原《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同步修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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