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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一审判决。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东莞宏源作为原告方。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东莞宏源(一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

案号(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涉案金额:799.93万元。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一审判决东莞少年阿宝向东莞宏源支付租金及没收履约保证金合计475.61万元。东莞少年阿宝提起上诉,申请改判东莞少年阿宝无需支付租金,改判东莞宏源退还履约保证金。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已终审判决。根据终审判决,东莞宏源将履约保证金没收并计入2024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其他判决内容因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宏源”),与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宝商科技”)、东莞市少年阿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少年阿宝),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分别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以及分别于2023年12月6日、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2日、2024年3月20日和2024年5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2023-077、2024-001、2024-007、2024-03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诉讼进展情况

案号管辖法院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涉案金额案由案情概述目前 进展
(2023)粤1973民初21431号-1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宏源宝商科技、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7,999,300.12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与理由:2021年12月27日,东莞宏源与宝商科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东莞宏源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宏源智造园园区1、2、3、4、8栋的厂房出租给宝商科技。因宝商科技自2023年9月起再无支付租金,其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东莞宏源诉请依法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一》已于2023年10月23日解除,由宝商科技支付逾期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深圳少年阿宝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深圳少年阿宝、宝商科技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判决
(2024)粤19民终3322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少年阿宝(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宏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号为(2023)粤1973民初21429号-1,一审判决:一审原告胜诉。具体判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东莞少年阿宝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粤19民终3322号,目前二审法院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二审判决情况

东莞宏源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19民终3322号,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4,850 元(东莞市少年阿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少年阿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号(2024)粤19民终3322号已终审判决。根据终审判决,东莞宏源将履约保证金没收并计入2024年度的营业外收入,其他判决内容因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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