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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章程修改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除上述内容修改之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内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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