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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32024/6/142024/6/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4月1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570,955,762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74,741,287股,即以3,496,214,4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38,458,359.23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496,214,475×0.011)÷3,570,955,762≈0.011元/股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1)÷(1+0)=前收盘价格-0.011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32024/6/142024/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碧华创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4274498)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

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1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1元。

五、 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公司可转债(转债简称:晶科转债;转债代码:113048)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5.25元/股调整为5.2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将于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生效。调整信息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晶科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六、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51833288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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