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规定,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订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久的回报。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