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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潮: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两案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对合盛源投资金额6亿元为限)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因此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于近日收到律师转发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中院”)作出的(2023)川01民初567号及(2023)川01民初56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两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3)川01民初567号、(2023)川01民初568号

原告(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请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唐万新等主体之间的两项合同纠纷案作出(2018)川民初100号及(2018)川民初101号两项《民事判决书》;判令合盛源就两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潮能源并非该两案的债务主体。两案强制执行过程中,锦江区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认定新潮能源系被执行人合盛源的股东,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地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新潮能源存在从合盛源抽逃出资的行为,故以此为由裁定追加新潮能源为两项案件的被执行人。公司不服前述《执行裁定书》,遂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合盛源系公司参股公司。2016年12月,公司向合盛源支付6亿元增资款,完成出资缴付义务。2019年,公司对该投资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亿元,计入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0)、《关于计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中院”)作出的(2023)川01民初567号及(2023)川01民初568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川0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1800元、公告法律文书所需费用由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23)川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1800元、公告法律文书所需费用由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完成对合盛源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不存在抽逃出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因此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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