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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艾精工: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4号)及《关于对林丽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林丽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50万元到80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234万元至484万元。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净利润200万元到300万元,扣非净利润130万元至230万元。更正的主要原因系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错误认定为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并遗漏计提部分资产减值准备。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实现净利润为233.63万元,扣非净利润166.17万元。

你公司在2024年1月31日的业绩预告中,未能充分、审慎考虑政府补助类型、资产减值等各项因素,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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