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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及支付发行费用专项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6

关于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G11887号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4年5月30日止的《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截至2024年5月30日止募集资金置换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5月30日止募集资金置换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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