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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股票代码:000068股票简称:华控赛格公告编号:2024-26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进展

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本诉诉请货款及利息共计13,532,888.82元。原审被告已于一审判决前向华控凯迪支付3,000,000元,于2024年5月支付3,000,000元,本次经法院调解并经双方确认金额7,168,353.68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案件进展情况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凯迪”)作为原告,就华控凯迪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太原滨河东路南延二期工程施工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货款问题,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控凯迪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7)。

华控凯迪于2024年6月5日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4)晋0702民终1856号,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TETXH法定代表人:刘建伟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3005A

2、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569G法定代表人:蔡景亮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

3、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法定代表人:郝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4)晋07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上诉请求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的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利息截止到2024年4月7日合计46,528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依法判决。

(三)调解协议具体内容

1.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48,353.68元,逾期利息20,000元,合计7,168,353.68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或中企云链-云信;

2.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

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49元,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649.5元。因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垫付全部一审案件受理费,因此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当2024年6月30日前向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已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1,649.5元;

3.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付完,再无其他任何遗留问题;

5.如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的,深圳市华控凯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是否形成预计负债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25审理阶段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审理阶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180.79审理阶段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审理阶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9.57已结案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撤诉结案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尚需按期履行。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2024)晋

民终185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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