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月19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四)反诉/反请求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收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2024)鄂011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武汉富惠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彪
与公司的关系:无
被告:厦门穰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来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年12月15日,厦门穰穰因经营需要与武汉富惠华签订《借款合同》,期间武汉富惠华向厦门穰穰提供借款共计1285万元。厦门穰穰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一笔利息与本金。
(三)上诉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8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365588.05元(以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1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3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24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暂计至2024年1月9日,详见计算清单);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24-010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5月28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鄂011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穰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武汉富惠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2,850,000元;
二、被告厦门穰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富惠华食品有限公司利息(以本
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1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11,4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3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24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厦门穰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富惠华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厦门穰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子公司的经营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母公司没有直接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子公司的财务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母公司没有直接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世秾泰字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