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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证券代码:300109 证券简称:新开源 公告编号:2024-054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323,501,8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派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考虑公司上述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事项的影响,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5.1750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1.87%。其中,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28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99.4250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5.75万股。

(二)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5.1750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87%,有关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吴德军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二)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20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3月22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1年5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七)2021年6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八)2022年3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

(九)2022年5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十一)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十二)2022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十三)2022年6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十四)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五)2022年8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六)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十七)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公司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十八)2023年6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十九)2023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二十)2023年8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十一)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十二)2024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应的总体可解除限售比例为30%。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经核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口径,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3,027,339.92元,公司2023年激励成本影响为45,658,238.98元,经计算得出,
考核指标考核完成进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净利润实际完成值(A)A≥AmX=100%
An≤A<AmX=80%

A<An

A<AnX=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以及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以及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2023年剔除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8,685,578.90元,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Am,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满足相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23人。 2、20名激励对象前期或因离职或退休或职务变更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已办理完成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变为303人。 3、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情况如下: (1)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退休且未继续任职于公司(含子公司)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3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2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4.97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1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2)1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47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当期可予以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750万股。

(3)其余28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均完全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6.95万股可予以全部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应的总体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公告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即将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办理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条件。
经核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口径,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3,027,339.92元,公司2023年激励成本影响为
考核指标考核完成进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净利润实际完成值(A)A≥AmX=100%
An≤A<AmX=80%
A<AnX=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以及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以及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5,658,238.98元,经计算得出,公司2023年剔除激励成本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8,685,578.90元,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Am,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满足相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依据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需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人。 2、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情况如下: (1)2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其余16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均完全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5.75万股可予以全部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5.1750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87%。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送转事项前获授数量(万股)考虑送转事项后的获授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万股)占获授数量的比例剩余未解除 限售数量 (万股)
1张军政董事长、总经理50.0075.0022.5030.00%0
2杨洪波副董事长50.0075.0022.5030.00%0
3邢小亮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5.0037.5011.2530.00%0
4张德栋副总经理30.0045.0013.5030.00%0
5邹晓文副总经理20.0030.009.0030.00%0
6王实刚副总经理20.0030.009.0030.00%0
7毛海湛副总经理6.009.002.7030.00%0
8刘爱民财务总监15.0022.506.7530.00%0
9李社刚副总经理25.0037.5011.2530.00%0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计279人)1,541.002,311.50690.975029.89%0
合计1,782.002,673.00799.425029.91%0

注1:为保持相关数据的可比性,上表已考虑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事项的影响。注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因离职/退休/职务变更而不符合激励资格的人员以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的人员。注3:1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共计2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47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注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任大龙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送转事项前获授数量为50.00万股,考虑送转事项后获授数量为75.00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22.50万股,占考虑送转事项后获授数量的30.00%,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为0股。注5: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送转事项前获授数量(万股)考虑送转事项后的获授数量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万股)占获授数量的比例剩余未解除 限售数量 (万股)
1于江涛董事、高级副总经理35.0052.5026.2550.00%0
2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计15人)106.00159.0079.5050.00%0
合计141.00211.50105.7550.00%0

注1:为保持相关数据的可比性,上表已考虑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事项的影响。注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的人员。注3:2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注4: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依据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件已成就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取得现阶段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公司待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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