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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利润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议案》,共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1,300,000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当日公司总股本258,83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的股数1,300,000股后的股数257,530,000股为基数测算,公司将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3,177,700.00元(含税),公司截至实施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即以257,530,0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下列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57,530,000×0.09)÷258,830,000≈0.0895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4.84-0.0895)+0]÷(1+0)=24.7505元/股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的收盘价格24.84元/股计算,根据公式计算的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计算如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即|24.75-24.7505|÷24.75≈0.00%<1%因此,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赵溪寻 张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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