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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4、《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9、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文件和《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的合理投资需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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