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深桑达A 证券代码:000032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四年六月
7-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4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1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桑达”、“发行人”)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黑体(加粗)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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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1: ...... 3
问题2: ...... 128
问题3: ...... 251
问题4: ...... 308
其他问题 ......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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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1.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3年年报,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6,858.3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业绩大幅上升。根据申报材料,2022年及2023年前三季度,发行人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亏损27,088.88万元和33,955.15万元。最近一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1,052,724.78万元,长期和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593,434.32万元和244,930.77万元。最近一期,发行人产生利息费用为38,019.90万元,利息收入为10,089.60万元,且存在向关联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存款、贷款等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79.99%、78.51%、80.84%和81.16%,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12,591.41万元、1,003,158.28万元、1,017,799.53万元和1,166,254.43万元,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分别为71.18%、69.98%、64.75%和66.8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72、4.46、
4.94和4.72,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应收账款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分别为100%、73.51%、48.13%及54.66%,呈下降趋势。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且均存在新增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存在较大差异。2023年9月底,公司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8,570.47万元,由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86,671.75万元,其中对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桑达)应收2,403.24万元,账龄2-5年,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756,716.46万元、1,243,471.42万元、1,769,070.73万元和1,841,548.21万元,呈增长趋势;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18,054.98万元、136,599.97万元、174,709.54万元和382,256.01万元,最近一期大幅上升;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86,130.27万元、99,639.52万元、113,787.69万元和128,590.99万元,持续上升,存货周转率为3.94次、3.46次、2.79次和2.41次,逐年下降,2020年末的存货中“开发成本”账面余额为36,136.86万元。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26,575.26万元,为公司对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158,495.63万元,其中涉及的14家合营企业、22家联营企业均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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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财务性投资;其他权益工具余额为13,859.39万元,其中对3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收入和成本构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发行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下游需求、行业政策等,定量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因素是否持续;结合公司所属行业周期性特征、各季度收入和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2023年第四季度公司业绩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是否与往年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一致;(2)结合发行人营运模式、盈利模式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重要客户变动情况等,说明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业务规模、合作历史沿革、是否为新增客户,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收入前五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是否真实;(3)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资金受限情况、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存款和贷款利率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借款金额与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匹配;(4)中电财务经营及合规情况,向关联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直接或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中电财务获得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占比、利率、费率情况,价格是否公允;(5)结合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6)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的原因,账龄分布与公司业务结算及信用政策的匹配性,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历史坏账、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结合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及交易内容、原因等,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7)公司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收款政策的具体原因及依据,报告期内收款政策有无变化,以及分期收款政策内容、主要客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款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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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情况;列示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构成及涉及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包括涉及具体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深圳桑达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8)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主要客户结算周期、在执行合同期末余额、合同资产中大额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等,说明合同资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形,是否减值充分;按项目列示各报告期内确认合同资产金额、结转金额、报告期末余额及截至目前完工进度;(9)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前五大预付款项、账龄、对应项目、结算周期、期后结转情况等,主要预付款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最近一期预付账款余额持续增大的原因及合理性;(10)存货中“开发成本”的具体内容;结合存货结构、库龄、期后结转、跌价准备计提、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水平及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规模持续增长、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11)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结合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未将部分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5)(6)(8)(10)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进一步说明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真实性及资产减值计提充分性所实施的具体核查程序,包括相关函证金额及比例、未回函原因、执行的替代程序及有效性,并说明相关替代措施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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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收入和成本构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发行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下游需求、行业政策等,定量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因素是否持续;结合公司所属行业周期性特征、各季度收入和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2023年第四季度公司业绩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是否与往年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一)结合发行人收入和成本构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发行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下游需求、行业政策等,定量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因素是否持续
1、发行人收入和成本构成
(1)收入构成
从收入结构来看,发行人主要以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为主,收入结构较为稳定。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 | 5,175,698.69 | 91.96% | 4,576,228.25 | 89.64% | 3,546,787.22 | 83.06% |
数字与信息服务 | 221,453.76 | 3.93% | 264,436.61 | 5.18% | 435,762.32 | 10.20% |
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 | 197,431.50 | 3.51% | 199,200.35 | 3.90% | 188,615.07 | 4.42% |
其他产业服务 | 33,787.92 | 0.60% | 65,326.90 | 1.28% | 99,198.98 | 2.32% |
合计 | 5,628,371.86 | 100.00% | 5,105,192.11 | 100.00% | 4,270,363.58 | 100.00% |
最近三年,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收入持续增长;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板块收入较为稳定;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收入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全面向高科技、产品型公司转型,减少了纯集成类业务规模;其他产业服务板块收入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为发行人聚焦主营业务发展,逐年减少其他业务规模。
(2)成本构成
最近三年,发行人各业务板块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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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产品分类 |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 | 设备及原材料 | 2,051,004.22 | 41.07% | 1,831,118.73 | 40.49% | 1,482,948.33 | 39.43% |
分包成本 | 2,074,814.68 | 41.55% | 1,724,047.13 | 38.12% | 1,369,330.98 | 36.41% | |
人工成本 | 281,375.06 | 5.63% | 257,820.76 | 5.70% | 193,574.35 | 5.15% | |
项目管理成本及其他 | 245,172.01 | 4.91% | 296,098.94 | 6.55% | 140,732.51 | 3.74% | |
小 计 | 4,652,365.95 | 93.17% | 4,109,085.56 | 90.85% | 3,186,586.17 | 84.72% | |
数字与信息服务 | 设备及分包成本 | 107,970.59 | 2.16% | 149,281.94 | 3.30% | 309,630.30 | 8.23% |
人工成本 | 18,706.70 | 0.37% | 18,173.42 | 0.40% | 13,515.04 | 0.36% | |
项目管理成本及其他 | 24,719.08 | 0.50% | 25,054.06 | 0.55% | 13,683.38 | 0.36% | |
小 计 | 151,396.37 | 3.03% | 192,509.42 | 4.26% | 336,828.72 | 8.96% | |
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 | 设备及原材料 | 119,631.39 | 2.40% | 115,428.42 | 2.55% | 109,218.45 | 2.90% |
分包成本 | 3,023.38 | 0.06% | 6,390.24 | 0.14% | 6,756.13 | 0.18% | |
人工成本 | 14,359.52 | 0.29% | 18,775.06 | 0.42% | 14,576.92 | 0.39% | |
项目管理成本及其他 | 30,170.71 | 0.60% | 28,660.47 | 0.63% | 29,121.85 | 0.77% | |
小 计 | 167,185.00 | 3.35% | 169,254.19 | 3.74% | 159,673.35 | 4.25% | |
其他产业服务 | 设备及原材料 | 128.67 | 0.00% | 1,055.11 | 0.02% | 507.15 | 0.01% |
人工成本 | 0.00 | 0.00% | 674.72 | 0.01% | 1,173.15 | 0.03% | |
货运代理成本 | 21,366.00 | 0.43% | 48,122.69 | 1.06% | 71,023.07 | 1.89% | |
项目管理成本及其他 | 1,001.24 | 0.02% | 2,081.11 | 0.05% | 5,370.98 | 0.14% | |
小 计 | 22,495.91 | 0.45% | 51,933.63 | 1.15% | 78,074.35 | 2.08% | |
合计 | 4,993,443.23 | 100.00% | 4,522,782.81 | 100.00% | 3,761,162.59 | 100.00% |
最近三年,发行人各业务板块成本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较为一致,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营业成本持续增长,主要是因为该板块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板块营业成本较为稳定,与该板块收入规模较为匹配;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营业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减少了纯集成类业务规模,设备及分包成本大幅减少;其他产业服务板块营业成本逐年下降,主要原因为发行人逐年减少其他业务规模。
2、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
(1)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
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主要向客户提供工程承包类服务,采用项目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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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销售,具体价格与客户协商确定。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服务高新电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基建等战略新兴产业客户,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合同额稳定增长。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所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力电缆、洁净壁板、钢材、空调机组、不锈钢管及配件、水泵等,属于标准程度较高的工业品,价格相对稳定,部分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波动。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原材料采购规模稳定增长。
(2)数字与信息服务
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主要产品为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配套系统集成及运维服务。2021年以来,发行人全面向高科技、产品型公司转型,减少纯集成类业务规模,毛利率持续增加。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主要原材料为各种软硬件设备和网络信息服务。此类行业市场较为成熟、竞争较为充分。整体来看,发行人原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近,波动较小。
(3)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板块
发行人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以特许经营的模式进行热力销售,价格相对稳定。
发行人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主要原材料为外采热电厂工业余热热源、自产热源所需煤炭、生物质发电所需燃料以及供热服务所需各种供热备品备件等,报告期内热源价格出现波动上升。
3、发行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
(1)高科技产业工程板块
发行人是从事工业建筑及洁净室工程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专业提供商和龙头企业,致力于为高科技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洁净室工程一站式服务,洁净室净化工程级别最高已达到国际领先标准,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基建等高科技行业的洁净室工程领域处于国内技术领先地位。发行人先后参与数百个中国本土及国际市场重大项目建设,为多家国内知名企业的洁净室提供系统集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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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在该领域,发行人凭借在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工程整合和运维能力等方面积累的优势,对下游客户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
(2)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
发行人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者和运营商,旗下“中国电子云” 依托中国电子自主计算体系,以市场需求为牵引,面向党政军、能源、金融、教育、医疗、制造等领域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中国电子云的云计算业务已经服务了超过400家政府和企业客户,发行人在该领域具备一定的市场地位和议价能力。
(3)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板块
供热服务方面,发行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衡水市以及山东省潍坊市、淄博市等区域形成了稳定的业务布局。截至2023年末,供热面积已超过一亿平方米。新能源服务方面,发行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及衡水市安平县建设运营两座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总装机容量为65MW。热价和电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4、下游需求及行业政策
(1)高科技产业工程板块
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板块下游主要为半导体及泛半导体、新型显示、生命科学、食品药品大健康、航空航天及其他智能制造等高科技产业,目前下游高端制造相关行业是国家重点鼓励的战略行业,国家对下游行业已出台大量支持性的产业政策。
为了促进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政府陆续出台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等一系列产业政策,明确扶持集成电路、大尺寸硅单晶及抛光片、新型显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保健食品、细胞治疗药物等产业的发展;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瞄准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等前沿领域;加快壮大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科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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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行动和高端制造业转型升级,将直接带动高科技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驱动洁净室系统集成服务持续发展。
(2)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
1)产业政策支持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快速发展,信创行业发展全面提速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数字经济和数字化转型。国务院、工信部等多部门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新型数据中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均涉及数字经济相关产业。2022年1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从数字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产业化等多方面规划了数字经济发展前景,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要“打通数字基础设施大动脉”,加快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整体提升应用基础设施水平。其中,算力基础设施重点提出统筹布局云计算设施,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应用基础设施重点关注全国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安全产品云化改造,以及健康医疗、农业农村等领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等多项文件均指出强化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明确提出基础设施自主可控建设要求。以党政、关键行业央企国企、公共服务为代表的用户群体对自主安全计算、自主安全存储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专属云、混合云逐步成为主流部署模式,基于国产CPU、操作系统的自主安全云平台受到高度重视,为我国专属云、及存储市场提供广阔市场空间。与此同时,购买服务、轻资产上云的方式亦快速增长,专属云服务同样迎来快速发展期。2)政府和行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深化,市场空间持续扩大《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中,将加快深化产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提升数字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等作为我国数字经济下一步重点工作。《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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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将在更广、更深层次上加速对现有产业的赋能。近年来,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呈现以数据为核心的能力一体化、以需求为核心的业务一体化特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围绕政府履职、政府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部署重点任务,《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明确规定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总体架构和主要内容,聚焦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全过程各环节,强调全局性谋划、一体化布局、整体性推进,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整体推进数据共建共治共享。在此背景下,数字政府建设市场规模有望持续增长。根据IDC数据,2021年、2022年,数字政府IT解决方案市场规模分别为275.8亿元、29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3%、5.6%。2023年中国数字政府市场规模达1,372亿元,预计到2028年将达到2,134亿元,复合增长率为9.4%。从细分领域来看,数字政府市场主要包括:政务云、行业解决方案、政务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治理等。与此同时,行业数字化转型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国家发改委指出要强化各领域、各行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政策改造引领,提升“上云用数赋智”水平,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第三方服务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加快转型步伐。国资委提出深入实施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聚焦制造、能源、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携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搭建一批数字协同创新平台,促进产业协同,深化数字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进一步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数字化转型中涉及信息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市场总体规模超2.1万亿元,2025年有望逼近5万亿元。
(3)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板块
2021-2023年,公司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板块收入分别为188,615.07万元、199,200.35万元和197,431.50万元,收入规模较为稳定。公司供热业务主要集中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衡水市以及山东省潍坊市、淄博市等区域,形成了稳定的业务布局;新能源服务业务主要是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及衡水市安平县建设运营两座生物质热电联产示范项目,下游需求较为稳定,行业政策没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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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利变化。
5、定量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因素是否持续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225.47万元和-26,979.72万元,公司处于亏损状态;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公司已实现扭亏为盈,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2,964.12万元和1,705.49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1)2022年度,发行人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绩下滑
2021年和2022年,公司各业务板块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归母净利润 | 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 | 2022年较2021年变动情况 |
数字与信息服务 | -90,362.36 | -25,546.26 | -64,816.10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 | 91,176.01 | 73,180.32 | 17,995.70 |
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 | 13,100.25 | 13,296.75 | -196.51 |
其他产业服务 | -30,139.37 | -24,707.61 | -5,431.75 |
合计 | -16,225.47 | 36,223.19 | -52,448.67 |
2022年度,发行人归母净利润为-16,225.47万元,较2021年度减少52,448.66万元,主要原因是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绩出现下滑,具体原因为:
1)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2022年度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2022年,公司重点打造中国电子自主安全计算产业链中“云数融合”核心能力,在云计算及存储、数据服务、数字政府与数字城市等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大幅增加,研发产品不断丰富,研发费用增长较大。2022年,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研发费用较2021年增加约21,776.30万元。
2)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转型,主动缩减集成业务规模,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有所下降
2022年,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战略转型,主动缩减集成类业务规模,导致收入和利润均有所下降,从而影响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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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1-9月,发行人同比减亏,主要亏损原因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绩亏损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9月 归母净利润 | 2022年1-9月 归母净利润 | 2023年1-9月较2022年1-9月变动情况 |
数字与信息服务 | -80,218.95 | -90,558.12 | 10,339.16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 | 68,284.48 | 58,450.01 | 9,834.47 |
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 | 6,427.82 | 4,448.07 | 1,979.74 |
其他产业服务 | -21,473.06 | -27,027.88 | 5,554.82 |
合计 | -26,979.72 | -54,687.93 | 27,708.21 |
2023年1-9月,发行人业绩较2022年1-9月有所改善,但仍然亏损,主要亏损原因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绩亏损,具体原因为:1)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全面向高科技、产品型公司转型,缩减集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同时全力推动打造高科技平台、服务大应用场景,在市场拓展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均保持较大力度的投入;2)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该类用户执行严格的财务预算和支出管理制度,通常在年初确定项目规划及支出安排,在下半年完成项目招标或项目验收,因此,收入及盈利的高峰期通常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存在季节性因素。
6、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绩仍亏损,但公司整体已实现扭亏为盈
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归母净利润为-65,894.13万元和-21,461.86万元,仍为亏损状态,但亏损额逐步收窄。目前,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已经引入了一批中高端科技人才,初步构建了以云、数为核心的自研产品体系,陆续承担了一批国家部委和集团公司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预计未来业绩将逐步向好。
2023年度,公司加大自研产品销售力度,并强化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力度,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2,964.12万元和1,705.49万元,公司整体已实现扭亏为盈。
7-1-14
(二)结合公司所属行业周期性特征、各季度收入和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2023年第四季度公司业绩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是否与往年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1、公司所属行业周期性特征
(1)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行业
洁净室行业作为高科技产业的支持性行业,受行业产能扩张以及技术进步影响较大。下游半导体及泛半导体、新型显示、生命科学、食品药品大健康等产业领域与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和技术发展息息相关。因此,行业的周期性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和下游技术发展的周期性保持一致。“十四五”规划明确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加快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产业的发展。未来,以上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或将进一步带动洁净室市场规模的高速增长。
(2)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
数字与信息服务业与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情况息息相关,属于成长期的产业。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互联网技术与各个行业的深度融合,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的新兴技术将推动传统商业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各地政府、各行业企业对智慧化和智能化的需求不断增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融合创新,引导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整体行业处于上升周期。
(3)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行业
供热行业与生物质发电行业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小,无明显的行业周期性特征。
2、各季度收入和毛利率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各季度收入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
一季度 | 1,292,632.84 | 22.97 | 10.32 | 1,102,935.85 | 21.60 | 9.72 | 812,573.97 | 19.03 | 10.93 |
7-1-15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金额 | 占比 | 毛利率 | |
二季度 | 1,379,335.31 | 24.51 | 10.97 | 1,060,113.67 | 20.77 | 11.09 | 915,756.22 | 21.44 | 10.55 |
三季度 | 1,195,167.44 | 21.23 | 11.05 | 1,151,117.53 | 22.55 | 10.61 | 1,064,182.05 | 24.92 | 9.36 |
四季度 | 1,761,236.26 | 31.29 | 12.38 | 1,791,025.07 | 35.08 | 13.15 | 1,477,851.34 | 34.61 | 15.16 |
合计 | 5,628,371.86 | 100.00 | 11.28 | 5,105,192.11 | 100.00 | 11.41 | 4,270,363.58 | 100.00 | 11.92 |
由上表可见,各年内,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且毛利率高于前三季度,发行人收入和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
3、2023年第四季度公司业绩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前三季度及第四季度,发行人各业务板块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前三季度 归母净利润 | 2023年第四季度 归母净利润 | 2023年全年 归母净利润 |
数字与信息服务 | -80,218.95 | 14,324.82 | -65,894.13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 | 68,284.48 | 25,623.49 | 93,907.97 |
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 | 6,427.82 | 8,023.43 | 14,451.24 |
其他产业服务 | -21,473.06 | 11,972.09 | -9,500.97 |
合计 | -26,979.72 | 59,943.84 | 32,964.12 |
2023年第四季度,发行人实现归母净利润为59,943.84万元,较前三季度有所增长,主要原因为:
(1)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主要服务于党政、关键行业央国企等客户,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主要服务于战略新兴产业的规模企业,此类客户通常在年初制定项目预算和计划,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取供应商,于下半年完成交付实施、验收等工作。因此,该两类业务板块第四季度业绩有所增长。
(2)公司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存在季节性特征,每年集中供暖季自第四季度延续至次年第一季度,伴随着公司提供供热服务时确认收入,而固定资产折旧、人工等各项成本、费用在全年基本均匀发生。因此,在单一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板块在第四季度单季度内的利润水平高于前三季度之和。
(3)2023年第四季度,公司其他产业服务板块业绩增加,主要是因为: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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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公寓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收到的回迁房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增加非经常性损益约为 20,281.21万元。
4、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是否与往年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一致
最近三年,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度 | ||||||||
可比公司 | 一季度 | 占比 | 二季度 | 占比 | 三季度 | 占比 | 四季度 | 占比 |
太极实业 | 865,934.27 | 21.99 | 995,718.65 | 25.29 | 778,905.11 | 19.78 | 1,297,117.38 | 32.94 |
隧道股份 | 1,144,193.49 | 15.42 | 1,194,092.90 | 16.09 | 2,352,408.06 | 31.71 | 2,728,631.02 | 36.78 |
重庆建工 | 1,100,404.03 | 24.62 | 991,105.13 | 22.17 | 1,142,011.98 | 25.55 | 1,236,309.72 | 27.66 |
中国建筑 | 52,482,804.30 | 23.17 | 58,848,501.30 | 25.98 | 55,792,875.00 | 24.63 | 59,428,743.80 | 26.23 |
中国交建 | 17,659,127.44 | 23.28 | 18,919,698.30 | 24.94 | 18,191,326.96 | 23.98 | 21,097,489.95 | 27.81 |
深桑达A | 1,292,632.84 | 22.97 | 1,379,335.31 | 24.51 | 1,195,167.44 | 21.23 | 1,761,236.26 | 31.29 |
2022年度 | ||||||||
可比公司 | 一季度 | 占比 | 二季度 | 占比 | 三季度 | 占比 | 四季度 | 占比 |
太极实业 | 682,573.29 | 19.39 | 804,499.92 | 22.86 | 874,086.29 | 24.84 | 1,158,316.16 | 32.91 |
隧道股份 | 1,065,917.17 | 16.33 | 949,952.43 | 14.55 | 1,796,277.87 | 27.52 | 2,715,302.35 | 41.60 |
重庆建工 | 1,360,409.04 | 27.59 | 1,430,211.01 | 29.00 | 1,178,917.73 | 23.91 | 961,851.65 | 19.50 |
中国建筑 | 48,543,895.90 | 23.62 | 57,533,212.80 | 28.00 | 47,450,266.20 | 23.09 | 51,977,832.10 | 25.29 |
中国交建 | 17,209,532.62 | 23.89 | 19,182,847.41 | 26.63 | 17,805,523.71 | 24.72 | 17,829,550.18 | 24.75 |
深桑达A | 1,102,935.85 | 21.60 | 1,060,113.67 | 20.77 | 1,151,117.53 | 22.55 | 1,791,025.07 | 35.08 |
2021年度 | ||||||||
可比公司 | 一季度 | 占比 | 二季度 | 占比 | 三季度 | 占比 | 四季度 | 占比 |
太极实业 | 439,076.77 | 18.08 | 583,769.95 | 24.03 | 592,424.00 | 24.39 | 813,637.43 | 33.50 |
隧道股份 | 924,741.00 | 14.86 | 1,584,651.84 | 25.47 | 1,486,442.40 | 23.89 | 2,226,778.75 | 35.79 |
重庆建工 | 1,420,492.46 | 24.57 | 1,508,128.70 | 26.09 | 1,407,253.83 | 24.34 | 1,445,019.98 | 25.00 |
中国建筑 | 40,473,015.70 | 21.40 | 53,198,580.60 | 28.13 | 40,033,160.50 | 21.17 | 55,429,140.20 | 29.31 |
中国交建 | 15,192,755.58 | 22.15 | 18,869,970.52 | 27.51 | 17,558,938.01 | 25.60 | 16,961,476.30 | 24.73 |
深桑达A | 812,573.97 | 19.03 | 915,756.22 | 21.44 | 1,064,182.05 | 24.92 | 1,477,851.34 | 34.61 |
最近三年,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34.61%、35.08%和31.29%,2023年度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情况与往年情况较为一致;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太极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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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隧道股份各年度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与公司情况较为一致,重庆建工、中国建筑、中国交建无明显季节性特征,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情况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结合发行人营运模式、盈利模式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重要客户变动情况等,说明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业务规模、合作历史沿革、是否为新增客户,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收入前五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是否真实
(一)结合发行人营运模式、盈利模式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重要客户变动情况等,说明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的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3.06%、89.64%、91.96%及92.01%,包括为半导体、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数据中心等高端制造产业客户提供洁净室工程咨询、设计、数字化交付及运维等各项产业服务。公司前五大客户均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的客户。
1、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的营运模式及盈利模式
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模式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和专业承包(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所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方案设计,专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施工、安装、测试、技术培训等多项内容。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同时设置设计、施工、采购、控制、安全等岗位,负责项目全过程现场管理,涵盖了招标、施工管理、进度管理、试运行、质量监督、检验、费用控制、安全环境等各环节,确保项目正常施工开展及交竣验收。专业承包(PC模式)即“采购—施工”模式,与EPC模式相比,公司仅负责项目的采购及施工,该模式是公司工程项目中占比最高的模式。
公司采用项目制的方式对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进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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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工程建设任务,并基于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成本取得经营利润。具体来说,在项目立项前,公司各业务单元销售人员寻找客户并收集客户需求,该业务单元负责人组织项目风险评估,项目部参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申请立项。公司内部立项通过后,项目部协同业务单元筹划项目投标所需相关文件,并参与投标谈判及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项目中标后,项目经理会协同销售人员进行合同履约策划,项目部根据合同履约策划的相关内容做好合同时效控制与责任分解,针对合同风险条款做好风险应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销售人员会协同项目经理与客户进行定期沟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同行业可比公司重要客户变动情况
因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故查阅同行业近期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客户变动情况。柏诚股份主营业务是为高科技产业的建厂、技改等项目提供专业的洁净室系统集成整体解决方案,其2020年较2019年、2021年较2020年及2022年1-6月较2021年前五大客户变化数分别为2家、4家及4家;矩阵股份主营业务为住宅地产的售楼处、样板间等提供空间设计与软装陈设服务,其2020年较2019年、2021年较2020年及2022年1-6月较2021年前五大客户变化数分别为3家、3家及2家;圣晖集成主营业务是为先进制造业提供洁净室系统集成工程整体解决方案,其2020年较2019年及2021年较2020年前五大客户变化数分别为5家及4家。
发行人2022年较2021年、2023年较2022年及2024年1-3月较2023年前五大客户变化数分别为5家、3家及2家。从同行业可比公司重要客户变动情况来看,公司所属行业普遍存在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情况,公司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
3、说明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具有“定制化和项目制”的特点。公司与客户的合作主要围绕具体项目展开,项目建设高峰期集中在某一年,且建成后该项目生产运营周期较长,同一客户短时间内通常不会针对同一项目的建设与升级进行重复招标,因此,公司主要客户的频繁变动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及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模式。同时,从同行业公司看,公司前五大客户变更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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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业务规模、合作历史沿革、是否为新增客户,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前五大客户 | 新增前五大客户所属报告期 | 具体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经营范围 | 业务规模/注册资本(万元) | 合作历史 沿革 | 是否为新增客户 | 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
客户1 | 2024年 1-3月 | 客户1 | * | * | * | 2023年合作至今 | 否 | 否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年 1-3月 | 成都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 | 2022/8/30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的生产、销售;3D眼镜、GPS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研发、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与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 注册资本1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55,102.23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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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客户 | 新增前五大客户所属报告期 | 具体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经营范围 | 业务规模/注册资本(万元) | 合作历史 沿革 | 是否为新增客户 | 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的研发、设计、销售;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及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路3001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信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2023年度 | 中芯南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2016/12/1 |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注册资本650,000万美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2,439.17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中芯京城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 2020/12/7 | 注册资本500,000万美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2,231.20万元 |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 2003/11/3 | 注册资本129,000万美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2,146.77万元 |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 2008/3/20 | 注册资本241,500万美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474.46万元 |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 2000/12/21 | 注册资本244,000万美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0,921.32万元 |
7-1-21
前五大客户 | 新增前五大客户所属报告期 | 具体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经营范围 | 业务规模/注册资本(万元) | 合作历史 沿革 | 是否为新增客户 | 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 2002/7/25 | 注册资本100,000万美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895.61万元 | ||||||
中芯东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2021/11/12 | 注册资本550,000万美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51,121.60万元 | ||||||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年度 | 长鑫新桥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 2021/1/5 | 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加工;电子产品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及技术服务;研发、设计、委托加工、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软硬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的销售;集成电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技术检测;设备、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资本4,392,448.07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4,688.94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长鑫集电(北京)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 2016/8/23 | 注册资本4,481,039.58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96,779.79万元 | ||||||
长鑫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 2017/11/16 | 注册资本2,388,760.15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29,348.33万元 | ||||||
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 | 2023年度 | 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 | 2022/6/9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 |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27,387.83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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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客户 | 新增前五大客户所属报告期 | 具体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经营范围 | 业务规模/注册资本(万元) | 合作历史 沿革 | 是否为新增客户 | 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
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度 | 中创新航新能源(厦门)有限公司 | 2019/7/15 | 锂离子动力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电池及相关集成产品和锂电池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和市场应用开发;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服务;充电桩及充电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 |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62,046.11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中创新航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 2021/5/29 |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4,704.22万元 | ||||||
中创新航技术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 2016/11/8 |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9,738.51万元 | ||||||
中创新航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 2021/9/25 |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0,095.91万元 | ||||||
中创新航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 2021/7/15 |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67,40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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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客户 | 新增前五大客户所属报告期 | 具体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经营范围 | 业务规模/注册资本(万元) | 合作历史 沿革 | 是否为新增客户 | 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
万元 | ||||||||
中创新航材料科技(四川)有限公司 | 2022/01/26 | 注册资本6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2,881.72万元 |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度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0/5/13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工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资本150,1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63,869.33万元 | 2021年合作至今 | 否 | 否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年度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 2022/4/19 | 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堪察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 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82,625.45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1991/6/14 |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34,695.49万元 | ||||||
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2022年度 | 苹果技术服务(乌兰察布)有限公司 | 2018/2/8 | 提供互联网技术及应用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从事信息技术支持管理的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73,327.07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苹果技术服务(贵州)有限公司 | 2017/9/21 |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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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客户 | 新增前五大客户所属报告期 | 具体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经营范围 | 业务规模/注册资本(万元) | 合作历史 沿革 | 是否为新增客户 | 是否与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 |
的收入规模67,063.03万元 | ||||||||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022年度 |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2003/8/22 | 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发行人当期对其的收入规模133,903.87万元 | 近五年合作 | 否 | 否 |
注:对于客户1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业务规模/注册资本,发行人已申请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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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收入前五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 |
2024年 3月末 | 1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75,480.19 | 6.79% | 612.43 |
2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8,099.50 | 2.53% | 5,288.02 | |
3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23,032.65 | 2.07% | 6,909.79 | |
4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 18,007.27 | 1.62% | 900.36 | |
5 | 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782.48 | 1.42% | 789.12 | |
合计 | 160,402.09 | 14.42% | 14,499.73 | ||
2023年末 | 1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95,262.87 | 7.67% | 587.20 |
2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 30,641.36 | 2.47% | 82.24 | |
3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7,507.63 | 2.22% | 2,572.22 | |
4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24,089.36 | 1.94% | 1,776.35 | |
5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23,032.65 | 1.86% | 6,909.79 | |
合计 | 200,533.87 | 16.16% | 11,927.81 | ||
2022年末 | 1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77,844.25 | 6.80% | 433.87 |
2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0,621.04 | 1.80% | 3,075.09 | |
3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19,436.29 | 1.70% | 5,830.89 | |
4 | 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15,319.86 | 1.34% | 337.16 | |
5 | 昆明闻讯实业有限公司 | 14,095.81 | 1.23% | - | |
合计 | 147,317.25 | 12.87% | 11,705.47 | ||
2021年末 | 1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65,081.88 | 5.91% | 1,681.92 |
2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64,321.75 | 5.84% | 257.77 | |
3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21,250.97 | 1.93% | 6,194.56 | |
4 |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 19,838.53 | 1.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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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序号 | 名称 | 账面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 |
司 | |||||
5 | 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13,720.30 | 1.25% | 825.79 | |
合计 | 184,213.43 | 16.73% | 8,960.04 |
注1: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按照单独主体披露,未合并。注2:报告期内均属于发行人应收账款前五名之一的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发行人对该公司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均源于发行人下属从事生物质发电业务的子公司确认的电价补贴,目前该子公司已经纳入国家电价补贴目录,电价补贴将根据国家预算进行统筹支付,收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收入,对客户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待发行人取得客户的结算单,获得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后,根据结算金额,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根据发行人业务特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并计算与收入更为匹配。因此,选取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合并口径的前五名对象与公司收入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性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2024年3月31日 | 2024年1-3月 |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万元) | 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比例(%)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万元) | 占收入金额比例(%)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134,674.74 | 4.26%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87,134.97 | 5.67%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76,550.93 | 2.42% | 客户1 | 57,640.50 | 3.75%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75,480.19 | 2.39%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55,102.23 | 3.58% |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66,966.96 | 2.12%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52,594.45 | 3.42% |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0,789.79 | 1.92%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38,316.83 | 2.49% |
合计 | 414,462.61 | 13.11% | 合计 | 290,788.98 | 18.91% |
2023年12月31日 | 2023年度 |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万元) | 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比例(%)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万元) | 占收入金额比例(%)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126,360.72 | 4.19%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268,702.73 | 4.77%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95,262.87 | 3.16% |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 192,230.13 | 3.42% |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 | 75,366.45 | 2.50% |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0,817.06 |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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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71,439.20 | 2.37% | 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 | 127,387.83 | 2.26% |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9,790.64 | 1.98%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08,970.30 | 1.94% |
合计 | 428,219.88 | 14.21% | 合计 | 828,108.05 | 14.71% |
2022年12月31日 | 2022年度 |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万元) | 占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比例(%)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 (万元) | 占收入比例 (%)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140,326.39 | 4.82% |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6,871.43 | 3.27%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83,627.00 | 2.87%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63,869.33 | 3.21%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77,844.25 | 2.67% | 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140,390.10 | 2.75%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66,065.20 | 2.27% |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133,903.87 | 2.62% |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3,444.97 | 2.18%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117,320.94 | 2.30% |
合计 | 431,307.81 | 14.80% | 合计 | 722,355.67 | 14.15% |
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度 |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万元) | 占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比例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万元) | 占收入比例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06,502.08 | 4.54% |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 | 98,437.54 | 2.31%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68,465.96 | 2.92%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81,217.48 | 1.90%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64,321.75 | 2.74% |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52,661.30 | 1.23%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447.16 | 1.73% | 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45,416.96 | 1.06% |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34,480.49 | 1.47% |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43,073.30 | 1.01% |
合计 | 314,217.44 | 13.40% | 合计 | 320,806.58 | 7.51% |
注:上表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余额前五名对象以及收入前五大客户按照同一集团控制下公司合并口径披露。国网电力河北有限公司报告期各期均存在当期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较大而当期收入金额相对较小的情形,主要原因为其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主要为发行人下属生物质发电业务的子公司确认的电价补贴,目前该子公司已经纳入国家电价补贴目录,电价补贴将根据国家预算进行统筹支付,收款存在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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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性。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当期收入金额较大而期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相对较小,原因是项目实施初期,收入确认金额较大,但根据合同约定已收取部分预付款项。2023年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较大而当期收入金额相对较小,主要系项目在收尾阶段,故当期收入金额较小,而受结算及付款进度影响,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系与发行人存在持续项目合作的总包方,2021年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较大而当期收入金额较小的主要原因为:当期合作的项目多已进入完工状态,故当期收入确认金额较少,而因项目尚未最终结算,导致当期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2022年,发行人与世源科技继续开展大量合作,由于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项,且客户过程进度款支付较为及时,因此当期收入较大,但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未进入前五大;2023年和2024年1-3月,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当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而收入未在前五大的情形,主要系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进度款比例较低,且项目规模较大,结算周期较长,故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和2024年1-3月当期收入较小而期末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项目已竣工尚未结算,项目临近竣工收尾阶段收入确认较小;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当期收入较小而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高,主要是因为合作项目确权结算、付款账期周期较长,该项目客户回款正常,整体不存在收款风险;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当期收入较小而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高,主要是因为个别项目回款进度受审批流程进度影响,结算及付款周期较长;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当期收入较小而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高,主要系当期末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结算阶段,结算周期较长,该客户履约能力较强,结算完成后立即履约,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于次年降低。
客户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Limited、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内有存在当期收入金额在前五大但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未在前五大的情形,主要原因为客户履约能力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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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结算及时,回款较快。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当期收入较大而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小,主要系2023年之前项目建设处于高峰期,2022年度其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以及当期收入均位于前五大,工程进度和结算进度较为匹配,业主履约能力较好,后续结算较为及时,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金额相应下降;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2021年当期收入较大而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小,主要原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当期收取了部分预付款项;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当期收入在前五大,期末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位列合并余额的第七位,匹配性较高。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合并口径的前五名对象与公司收入前五大客户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1)受工程施工行业特点影响,发行人收入金额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存在一定的错配: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期,项目收入金额一般较大,且结算和付款较快,因此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余额较小。而工程项目建设后期,项目收入金额一般较小,但考虑竣工结算和质保金等因素,结算和付款周期一般较长,因此完工后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较大;(2)不同客户的回款速度不同,也会导致应收账款和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如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发行人下属生物质发电业务的子公司确认的电价补贴,目前该子公司已经纳入国家电价补贴目录,电价补贴将根据国家预算进行统筹支付,补贴回款较慢,收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各年末其应收账款余额均较大。
(四)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是否真实
公司主要客户的频繁变动符合公司业务“定制化和项目制”的特点及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模式以及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存在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与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收入前五大客户不一致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具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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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资金受限情况、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结合存款和贷款利率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借款金额与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匹配。
(一)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资金受限情况、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及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板块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合计比例分别为93.26%、94.82%、95.89%及93.27%,公司的主要经营资产及资金需求来源于公司上述两个业务板块。
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板块的业务模式详见本回复之“问题1”的回复之“二、(一)结合发行人营运模式、盈利模式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重要客户变动情况等,说明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之“1、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的营运模式及盈利模式”。
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板块主要产品为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以及配套系统集成和运维服务,业务流程可分为售前、实施、运维三个阶段,每个阶段设立主要责任人,协调公司的其他部门完成销售项目的推动。在合同签署前的售前阶段,公司销售和售前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售前人员通过公司多年积累的销售网络初步接触客户。公司总部的产品团队根据顶层规划以及售前人员的实时反馈,为客户设计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方案确定后,售前与销售部门会协调公司内部,完成合同的签署工作;在合同签署至项目交付的实施阶段,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项目经理会根据实施方案具体情况,组建由销售、研究、产品开发、运维组成的项目团队,并领导项目团队负责项目的实施和交付全过程;在项目交付后的运维阶段,公司运维部门为主要责任人。由运维人员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护工作,响应并解决客户在产品使用中的问题;销售团队会不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在维系客户关系的同时拓展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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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
(1)营运资金需求
公司因业务规模增长和营业收入增加将存在持续性的增量流动资金需求,经测算,未来三年公司新增营运资金缺口为140,020.99万元。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的回复之“三、(二)发行人运营资金需求”。
(2)项目资金需求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未来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资金需求合计约为208,254.03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尚需投入金额 |
1 | 中电二公司中电创新园区8号楼商务用房项目 | 2,004.22 |
2 | 中电洲际邯郸市主城区集中供热管网配改项目 | 6,710.04 |
3 | 中电洲际东热西输热力管线工程 | 11,073.71 |
4 | 运营型云项目(募投项目) | 135,645.73 |
5 | 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募投项目) | 37,239.93 |
6 | 中电万潍西部热源 | 804.00 |
7 | 中电洲际新城东大街供热工程 | 4,907.91 |
8 | 云计算金电金融云一期 | 7,100.75 |
9 | 中电洲际新区纬五路供热工程 | 1,793.95 |
10 | 中电万潍热力管道 | 973.79 |
合计 | 208,254.03 |
3、公司的资金受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受限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3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45,815.51 | 68,936.51 | 48,358.11 | 42,573.09 |
信用证保证金 | - | - | - | 132.64 |
保函保证金 | 28,451.48 | 27,733.87 | 13,166.60 | 16,566.98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53,953.81 | 42,780.03 | 58,064.23 | 7,0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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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年 3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银行冻结资金 | 14,264.09 | 14,788.03 | 9,249.54 | 4,066.57 |
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 | 116.49 | 2,772.01 | 3,129.13 | - |
三方监管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 |
准备持有至到期的 定期存款及应计利息 | 19,124.53 | 19,124.53 | 15,862.70 | 13,588.85 |
共管资金 | - | - | - | 2,258.55 |
合计 | 173,725.91 | 188,134.98 | 159,830.32 | 86,205.88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受限货币资金分别为86,205.88万元、159,830.32万元、188,134.98万元及173,725.91万元。从受限货币资金的构成来看,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及应计利息。公司受限货币资金占当期货币资金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38%、
17.49%、19.10%及18.28%,存在小幅上升趋势,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增加所致。
4、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
公司高科技工程服务业务板块所属建筑安装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普遍存在工程项目开发及运营的前期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长、存在一定比例的受限资金等特点,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以维持项目运转并满足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未受限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证券简称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
未受限 货币资金 | 总资产 | 占比 | 未受限 货币资金 | 总资产 | 占比 | 未受限 货币资金 | 总资产 | 占比 | |
太极实业 | 52.48 | 326.74 | 16.06% | 53.44 | 289.29 | 18.47% | 50.55 | 250.56 | 20.18% |
隧道股份 | 210.39 | 1,619.16 | 12.99% | 185.84 | 1,464.35 | 12.69% | 176.78 | 1,297.57 | 13.62% |
重庆建工 | 42.11 | 869.90 | 4.84% | 44.10 | 820.68 | 5.37% | 45.43 | 780.04 | 5.82% |
中国建筑 | 3,310.08 | 29,033.23 | 11.40% | 3,137.15 | 26,529.03 | 11.83% | 3,102.16 | 23,882.49 | 12.99% |
中国交建 | 1,138.15 | 16,842.63 | 6.76% | 1,072.83 | 15,113.50 | 7.10% | 992.45 | 13,908.37 | 7.14% |
中国铁建 | 1,538.97 | 16,630.20 | 9.25% | 1,449.44 | 15,239.51 | 9.51% | 1,156.00 | 13,529.70 | 8.54% |
平均值 | 1,048.70 | 10,886.97 | 10.22% | 990.47 | 9,909.39 | 10.83% | 920.56 | 8,941.46 | 11.38% |
深桑达A | 79.66 | 565.18 | 14.09% | 75.43 | 528.40 | 14.27% | 67.12 | 441.30 | 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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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未受限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受限资金;因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2024年3月末未受限货币资金数据,故对比分析中不包含2024年3月末数据,下同。
2021年末至2023年末,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有息负债占总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证券简称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
有息负债 | 总负债 | 占比 | 有息负债 | 总负债 | 占比 | 有息负债 | 总负债 | 占比 | |
太极实业 | 47.65 | 239.19 | 19.92% | 57.69 | 210.52 | 27.41% | 57.14 | 163.25 | 35.00% |
隧道股份 | 307.81 | 1,262.62 | 24.38% | 324.04 | 1,125.79 | 28.78% | 348.84 | 1,003.90 | 34.75% |
重庆建工 | 167.38 | 782.29 | 21.40% | 152.62 | 728.16 | 20.96% | 136.41 | 672.17 | 20.29% |
中国建筑 | 7,149.45 | 21,722.52 | 32.91% | 6,001.50 | 19,725.16 | 30.43% | 4,797.22 | 17,485.47 | 27.44% |
中国交建 | 4,970.88 | 12,251.38 | 40.57% | 4,449.97 | 10,851.74 | 41.01% | 4,099.73 | 9,994.83 | 41.02% |
中国铁建 | 3,060.10 | 12,459.00 | 24.56% | 2,327.62 | 11,379.35 | 20.45% | 2,026.95 | 10,064.77 | 20.14% |
平均值 | 2,617.21 | 8,119.50 | 27.29% | 2,218.91 | 7,336.79 | 28.17% | 1,911.05 | 6,564.07 | 29.77% |
深桑达A | 95.48 | 446.43 | 21.39% | 94.07 | 427.14 | 22.02% | 68.96 | 346.45 | 19.90% |
注:有息负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租赁负债。
5、说明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因此公司存款规模较大
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所在的建筑安装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普遍存在工程项目开发及运营的前期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长、存在一定比例的受限资金等特点,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以维持项目运转并满足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因此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存款规模较大,符合行业惯例。
(2)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板块尚处于发展阶段,当期盈利能力不强,需通过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取得资金支持,拉高了公司银行贷款规模
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板块仍处于前期投入阶段,具有较高的营运资金及项目资金需求,当前盈利能力不强,业务开展所需营运资金多通过银行借款等债务融资方式获取,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公司银行贷款规模。
(3)公司下属子公司数量较多,各家公司均具有自身的资金需求,叠加效应推高了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规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一级及二级子公司共50家,子公司数量较多,各家子公司均需根据各自的业务规模留存必要运营资金,以保障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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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运营,以及应对宏观政策变动、行业趋势变动等各类事项的风险准备,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公司的存款及贷款规模。
综上所述,公司的存贷双高的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存款和贷款利率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借款金额与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匹配
1、结合存款利率量化分析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的货币资金与银行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2024年3月末 | 2023年度 /2023年末 | 2022年度 /2022年末 | 2021年度 /2021年末 |
货币资金平均余额 | 950,364.75 | 966,833.49 | 784,420.11 | 529,721.56 |
利息收入 | 3,817.44 | 19,592.97 | 12,515.65 | 9,116.43 |
平均利率水平(年化) | 1.61% | 2.03% | 1.60% | 1.72% |
注:货币资金平均余额=当期各季度末余额合计数/当期季度数;平均利率水平=利息收入/货币资金平均余额。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的平均年利率分别为1.72%、1.60%和2.03%和
1.61%,各年利率水平有所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当期资金结余情况进行资金运营安排,同时各期货币资金余额、存款期限和存款利率等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活期 存款 | 协定 存款 | 七天通知存款 | 三个月存款 | 半年期存款 | 一年期存款 | 二年期存款 | 三年期存款 |
存款基准利率 | 0.35% | 1.15% | 1.35% | 1.10% | 1.30% | 1.50% | 2.10% | 2.75% |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产生利息收入的平均利率水平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区间内,利率水平合理,且符合公司货币资金的结构特征,公司货币资金规模与利息收入水平相匹配。
2、结合贷款利率量化分析借款金额与利息费用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金额和借款金额及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 10,809.20 | 48,483.70 | 40,647.29 | 33,339.03 |
资本化利息 | 241.50 | 1,537.21 | 1,344.98 | 73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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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借款利息合计 | 11,050.70 | 50,020.91 | 41,992.27 | 34,069.79 |
借款平均余额 | 1,149,591.01 | 1,044,350.61 | 929,812.30 | 676,151.04 |
平均借款利率(年化) | 3.85% | 4.79% | 4.52% | 5.04% |
注1:借款余额=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注2:借款平均余额=当期各季度末借款余额平均值;注3:平均借款利率=借款利息合计/借款平均余额。报告期内,公司借款以银行贷款为主,平均借款年利率分别为5.04%、4.52%、
4.79%和3.85%,各年利率水平主要受各期借款余额、借款期限和构成等因素影响而有所波动,公司平均借款利率均处于公司实际与借款方签订的利率范围内。同时,公司的平均借款利率走势基本与LPR保持一致,公司借款规模与利息支出水平相匹配。
四、中电财务经营及合规情况,向关联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直接或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中电财务获得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占比、利率、费率情况,价格是否公允
(一)中电财务经营及合规情况,向关联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直接或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1、中电财务经营及合规情况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的前身为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是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0年11月6日,根据人民银行做强集团公司的指导精神和批复,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改组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由面向全社会开展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转变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资金结算和筹融资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电财务注册资本金19.01亿元(含美元1,500万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电财务第一大股东,集团内另有7家成员单位参股。
中电财务已取得《金融许可证》,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电财务业务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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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
中电财务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桂林 |
注册资本: | 190,100万元人民币 |
设立日期: | 1988-04-21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二十、二十一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090836Y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报告期内,中电财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总额 | 3,891,235.58 | 6,118,607.58 | 9,590,612.61 | 7,507,139.87 |
负债总额 | 3,454,040.52 | 5,696,593.89 | 9,182,570.19 | 7,152,110.7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37,195.06 | 422,013.69 | 408,042.43 | 355,029.17 |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29,076.61 | 127,165.61 | 114,553.05 | 107,909.01 |
利润总额 | 21,894.17 | 60,844.03 | 57,502.19 | 50,849.8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15,202.76 | 45,565.37 | 44,053.44 | 37,693.46 |
发行人在中电财务进行的存款、贷款等业务符合中电财务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在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前提下,发行人对中电财务账户具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权,可以自主选择存款和支取。报告期内,中电财务经营和资金使用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况,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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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向关联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与中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
日期 | 审议机构 | 审议议案 | 审议情况 |
2020年10月28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 |
2020年12月22日 |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021年4月21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 |
2021年5月25日 | 2020年度股东大会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023年12月29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 |
2024年1月15日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财务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开展业务,《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3、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直接或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防止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针对中电财务,公司也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中电财务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机制,且中电财务在严格的行业监管下规范运作,公司与中电财务之间的金融业务正常进行,不存在直接或变相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防止资金占用
发行人已建立包括《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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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资金管理制度,可有效避免资金占用。
(2)发行人针对中电财务也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财务公司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机制
发行人制定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电财务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相应进行了信息披露。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发行人在中电财务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发行人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理预案》。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根据自身业务及资金使用、存放需求,自主选择与中电财务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有利于公司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的《关于对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1109号)以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报字(2023)第010535号、中兴华报字(2024)第010295号),2021年-2023年,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已制定了避免资金被占用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按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中电财务获得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占比、利率、费率情况,价格是否公允
1、存款占比及利率、费率、价格是否公允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金额及占其总存款金额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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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金额 | 107,518.41 | 638,395.90 | 612,885.76 | 524,781.24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存款总额 | 767,550.08 | 777,121.42 | 771,607.71 | 682,212.42 |
占比 | 14.01% | 82.15% | 79.43% | 76.92% |
根据报告期内公司与中电财务签署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公司在中电财务的资金结算余额上限要求与中电财务开展关联存款业务,报告期内关联存款规模不存在超过该限额的情况。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利率与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及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对比如下:
项目 | 2024/0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利率 | 0.35%-2.73% | 0.35%-4.25% | 0.35%-4.25% | 0.42%-4.25% |
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 | 0.35%-2.75% | 0.35%-2.75% | 0.35%-2.75% | 0.35%-2.75% |
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 0.20%-2.00% | 0.20%-2.65% | 0.25%-2.75% | 0.25%-2.75% |
注:上表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参照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公开披露数据。上表所示均为人民币存款利率,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美元存款,活期利率为0.01%,定期利率为
3.8%及4.5%。
根据发行人与中电财务签署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关于存款服务,发行人在中电财务的结余资金按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利率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相比略有上浮,主要原因为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与传统银行相比,面临吸收存款对象和规模的限制,故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财务公司为了吸引更多存款资金,为客户提供更优惠的存款利率,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贷款占比及利率、费率、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发行人与中电财务签署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关于贷款服务,中电财务保证按照总体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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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借款金额及占其总借款金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0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借款金额 | 96,008.00 | 90,008.00 | 121,984.72 | 103,211.26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总额 | 1,115,965.58 | 921,698.53 | 914,849.17 | 670,786.52 |
占比 | 8.60% | 9.77% | 13.33% | 15.39%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贷款利率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在其他银行的主要借款利率对比如下:
项目 | 2024/0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借款利率 | 2.60%-4.71% | 2.60%-4.71% | 3.50%-4.71% | 3.85%-4.71% |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3.45% | 3.45%-3.65% | 3.65%-3.80% | 3.80%-3.85% |
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3.95%-4.20% | 4.20%-4.30% | 4.30%-4.65% | 4.65% |
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其他银行的主要借款利率 | 2.40%-6.00% | 2.40%-6.18% | 2.95%-6.18% | 3.55%-6.18%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在其他银行的主要借款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五、结合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一)结合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1、行业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板块资产负债规模占比较大,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具有项目金额大,施工投入、工程完工、结算、付款之间存在时间差的特点,工程施工等环节需要大量资金支付,要求企业具有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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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的融资能力。同时,行业内公司在开展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各项目过程中,按惯例往往会收取一定金额的预收账款,并计入合同负债,形成公司一项负债。因此,该领域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一般较高。
2、公司发展阶段
发行人是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最近三年,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3年营业收入较 2022年增长率 | 2022年营业收入较 2021年增长率 | 2021年营业收入较 2020年增长率 |
太极实业 | 11.88% | 44.90% | 36.10% |
隧道股份 | 13.66% | 4.90% | 15.22% |
重庆建工 | -9.36% | -14.69% | 4.57% |
中国建筑 | 10.24% | 8.66% | 17.11% |
中国交建 | 5.33% | 5.05% | 9.25% |
中国铁建 | 3.80% | 7.48% | 12.05% |
平均值 | 5.93% | 9.38% | 15.72% |
深桑达A | 10.25% | 19.55% | 33.21% |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巩固在产业服务领域的优势地位,服务高新电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基建等战略新兴产业客户,营业收入增长较快。
3、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比较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 公司名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负债率(%) | 太极实业 | 71.47 | 73.21 | 72.77 | 65.15 |
隧道股份 | 77.53 | 77.98 | 76.88 | 77.37 | |
重庆建工 | 89.58 | 89.93 | 88.73 | 86.17 | |
中国建筑 | 74.76 | 74.82 | 74.35 | 73.21 | |
中国交建 | 74.15 | 72.74 | 71.80 | 71.86 | |
中国铁建 | 75.57 | 74.92 | 74.67 | 74.39 | |
平均值 | 77.18 | 77.27 | 76.53 | 74.69 | |
深桑达A | 79.66 | 78.99 | 80.84 | 78.51 | |
深桑达A -本次发行后(模拟) | 76.41 | 75.64 | 77.18 | 7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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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深桑达A -本次发行后(模拟)的测算口径为: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25亿元,模拟全部计入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8.51%、80.84%、78.99%和79.66%,相对保持平稳,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模拟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
4、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规模增长较快,导致公司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占比较高,进而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占总资产的比率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 股票简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应付票据占总资产的比率(%) | 太极实业 | 8.04 | 7.76 | 7.45 | 7.73 |
隧道股份 | 0.06 | 0.01 | 0.19 | 0.57 | |
重庆建工 | 2.38 | 1.93 | 1.93 | 1.23 | |
中国建筑 | 0.34 | 0.37 | 0.39 | 0.32 | |
中国交建 | 1.98 | 2.11 | 3.07 | 3.17 | |
中国铁建 | 3.12 | 3.21 | 5.88 | 6.71 | |
平均值 | 2.66 | 2.57 | 3.15 | 3.29 | |
深桑达A | 8.97 | 11.02 | 10.52 | 8.16 | |
应付账款占总资产的比率(%) | 太极实业 | 34.14 | 35.48 | 28.95 | 19.57 |
隧道股份 | 43.03 | 45.46 | 41.94 | 38.47 | |
重庆建工 | 41.49 | 45.94 | 44.37 | 45.36 | |
中国建筑 | 22.62 | 23.76 | 22.08 | 21.63 | |
中国交建 | 19.98 | 21.15 | 20.15 | 19.64 | |
中国铁建 | 27.81 | 29.56 | 27.93 | 26.76 | |
平均值 | 31.51 | 33.56 | 30.90 | 28.57 | |
深桑达A | 36.10 | 34.14 | 34.13 | 32.99 |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模增长较快,采购规模不断增加,且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较好,部分供应商会给予发行人一定的信用期限,因此,发行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占比较高。同时,发行人部分项目结算、回款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拉低了发行人对供应商的付款节奏,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发行人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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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和应付票据占比较高。
剔除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影响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具体如下:
财务指标 | 股票简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负债率(扣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 太极实业 | 50.67 | 52.79 | 57.19 | 52.06 |
隧道股份 | 60.52 | 59.62 | 60.05 | 62.87 | |
重庆建工 | 81.44 | 80.68 | 79.01 | 74.11 | |
中国建筑 | 67.24 | 66.81 | 66.92 | 65.69 | |
中国交建 | 66.88 | 64.48 | 63.27 | 63.55 | |
中国铁建 | 64.63 | 62.69 | 61.73 | 61.51 | |
平均值 | 65.23 | 64.51 | 64.70 | 63.30 | |
深桑达A | 62.96 | 61.69 | 65.38 | 63.47 |
注:资产负债率(剔除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影响)=(负债合计-应付账款-应付票据)/(资产总计-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此外,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板块于2021年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上市时间较晚,上市前主要依靠股东增资、信贷融资以及自身经营积累发展,股权融资相对较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资产整体流动性较好。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3,439,004.17万元、4,230,930.92万元、4,496,273.53万元及4,745,399.08万元,占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77.93%、80.07%、79.55%及80.49%,流动资产占比相对较高,且整体较为稳定。发行人流动资产主要为变现能力较强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发行人主要流动资产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货币资金 | 950,364.75 | 20.03% | 984,752.68 | 21.90% | 914,086.17 | 21.60% | 757,427.82 | 22.02% |
应收账款 | 1,009,781.14 | 21.28% | 1,100,213.91 | 24.47% | 1,017,799.53 | 24.06% | 1,003,158.28 | 29.17% |
合同资产 | 1,976,248.49 | 41.65% | 1,743,519.09 | 38.78% | 1,755,678.62 | 41.50% | 1,235,504.55 | 35.93% |
合计 | 3,936,394.38 | 82.96% | 3,828,485.68 | 85.15% | 3,687,564.32 | 87.16% | 2,996,090.65 | 87.12%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巩固在高科技产业工程领域的优势地位,持续服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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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基建等战略新兴产业客户,合同额稳定增长。由于高科技工程服务的快速发展而导致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规模的增加,符合行业特点及发行人经营特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 | 股票简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流动比率 | 太极实业 | 1.12 | 1.10 | 1.05 | 1.11 |
隧道股份 | 0.91 | 0.91 | 0.89 | 0.85 | |
重庆建工 | 0.97 | 0.96 | 1.00 | 1.07 | |
中国建筑 | 1.34 | 1.29 | 1.31 | 1.34 | |
中国交建 | 0.93 | 0.90 | 0.93 | 0.95 | |
中国铁建 | 1.07 | 1.07 | 1.08 | 1.09 | |
平均值 | 1.06 | 1.04 | 1.04 | 1.07 | |
深桑达A | 1.24 | 1.23 | 1.20 | 1.17 | |
速动比率 | 太极实业 | 1.04 | 1.03 | 1.00 | 1.04 |
隧道股份 | 0.90 | 0.89 | 0.89 | 0.84 | |
重庆建工 | 0.84 | 0.86 | 0.86 | 0.89 | |
中国建筑 | 0.81 | 0.79 | 0.77 | 0.79 | |
中国交建 | 0.82 | 0.78 | 0.81 | 0.83 | |
中国铁建 | 0.76 | 0.76 | 0.76 | 0.76 | |
平均值 | 0.86 | 0.85 | 0.85 | 0.86 | |
深桑达A | 1.20 | 1.20 | 1.17 | 1.14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均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资产流动性较好。此外,发行人目前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充足,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约为354.76亿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发行人资本规模和融资能力将得到改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短期偿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三)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
1、持续提升盈利能力
最近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270,363.58万元、5,105,192.11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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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8,371.86万元,营业收入不断增长。2023年,发行人归母净利润约为32,964.12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约为65,530.80万元,发行人已经实现扭亏为盈。良好的经营情况有助于发行人保持现金流稳定,降低偿债风险。
2、保持充足的货币资金储备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757,427.82万元、914,086.17万元、984,752.68万元和950,364.75万元,货币资金储备较高,充足的货币资金储备有利于发行人降低流动性风险。
3、提高资金效率
发行人将提升资金的管理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加强应收款项的回收力度,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应收款项、存货等对流动资金的占用,降低偿债风险。
4、保持较强的外部融资能力
发行人目前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充足,充足的银行授信额度能够保障发行人及时获取银行借款,满足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周转资金,降低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和偿债风险。
另外,发行人也可通过发行股票等权益类融资方式补充资金,降低流动性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有利于发行人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促进发行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综上,发行人制定了上述应对偿债风险的措施,发行人将持续提升盈利能力、保持充足的货币资金储备、提高资金效率及保持较强的外部融资能力,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具有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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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的原因,账龄分布与公司业务结算及信用政策的匹配性,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历史坏账、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结合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及交易内容、原因等,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的原因,账龄分布与公司业务结算及信用政策的匹配性,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1、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的原因,账龄分布与公司业务结算及信用政策的匹配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772,783.84 | 66.90% | 829,030.70 | 66.78% | 741,115.87 | 64.75% | 770,398.03 | 69.98% |
1至2年 | 164,562.28 | 14.25% | 194,290.25 | 15.65% | 205,588.55 | 17.96% | 207,150.81 | 18.82% |
2至3年 | 90,106.13 | 7.80% | 95,578.26 | 7.70% | 108,242.84 | 9.46% | 83,132.01 | 7.55% |
3至4年 | 67,137.41 | 5.81% | 62,169.49 | 5.01% | 61,127.73 | 5.34% | 21,992.16 | 2.00% |
4至5年 | 32,833.25 | 2.84% | 38,754.43 | 3.12% | 12,541.07 | 1.10% | 3,315.38 | 0.30% |
5年以上 | 27,655.13 | 2.39% | 21,543.43 | 1.74% | 15,969.87 | 1.40% | 14,961.63 | 1.36% |
合计 | 1,155,078.04 | 100.00% | 1,241,366.56 | 100.00% | 1,144,585.94 | 100.00% | 1,100,950.01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整体较为稳定,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30.02%、35.25%、33.22%和33.10%。
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来源于高科技产业工程项目。发行人在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的结算及信用政策方面,一般分为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结算款、质保金五个阶段:(1)预付款阶段: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总额的10%-30%作为预付款;(2)进度款阶段:根据甲方按月审核后工程量的60%-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60%-80%(含预付款);(3)验收款阶段: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备案表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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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算款阶段: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计总额的90%-97%;
(5)质保金阶段:质保期满后确认剩余的3%-10%。发行人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款一般为按工期或进度分段付款。发行人部分客户由于内部审批流程较长、自身资金周转较慢等原因,付款较慢,导致发行人回款周期较长,因此发行人存在部分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一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情况如下:
股票简称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太极实业 | 37.42% | 37.23% | 38.30% |
隧道股份 | 43.51% | 44.60% | 39.72% |
重庆建工 | 33.30% | 34.02% | 31.43% |
中国建筑 | 40.55% | 44.57% | 36.15% |
中国交建 | 33.16% | 32.03% | 21.82% |
中国铁建 | 37.30% | 41.97% | 30.25% |
平均值 | 37.54% | 39.07% | 32.95% |
深桑达A | 33.22% | 35.25% | 30.02% |
注:2024年3月末,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一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情况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没有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公司各期末一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符合行业惯例,主要系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的部分客户回款较慢导致,与该业务结算及信用政策具有匹配性。
2、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
单位:次
股票简称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太极实业 | 4.69 | 7.50 | 7.73 | 5.69 |
隧道股份 | 2.79 | 3.55 | 3.21 | 3.37 |
重庆建工 | 1.48 | 2.24 | 2.71 | 3.78 |
中国建筑 | 8.44 | 9.68 | 10.51 | 11.09 |
中国交建 | 6.04 | 6.89 | 7.15 | 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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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中国铁建 | 6.59 | 7.66 | 7.38 | 7.25 |
平均值 | 5.01 | 6.25 | 6.45 | 6.34 |
深桑达A | 5.83 | 5.31 | 4.94 | 4.46 |
注: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2024年1-3月数据作年化处理,下同。报告期内,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及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
股票简称 | 2024-3-31 | 变动率 | 2023-12-31 | 变动率 | 2022-12-31 | 变动率 | 2021-12-31 |
太极实业 | 557,935.90 | -5.22% | 588,665.77 | 27.64% | 461,198.58 | 2.72% | 449,005.75 |
隧道股份 | 1,862,659.16 | -14.66% | 2,182,604.31 | 9.54% | 1,992,579.96 | -4.14% | 2,078,583.81 |
重庆建工 | 1,907,696.34 | -8.72% | 2,089,920.21 | 9.46% | 1,909,257.64 | 10.41% | 1,729,261.79 |
中国建筑 | 26,304,026.40 | 2.07% | 25,769,865.90 | 22.46% | 21,043,162.00 | 16.45% | 18,069,959.10 |
中国交建 | 11,798,692.91 | 1.34% | 11,642,451.77 | 12.07% | 10,388,186.73 | 6.57% | 9,747,332.07 |
中国铁建 | 17,809,134.10 | 14.30% | 15,580,906.70 | 10.32% | 14,122,961.90 | -9.28% | 15,567,729.80 |
深桑达A | 1,009,781.14 | -8.22% | 1,100,213.91 | 8.10% | 1,017,799.53 | 1.46% | 1,003,158.28 |
营业收入 | |||||||
股票简称 | 2024年1-3月 | 变动率 | 2023年度 | 变动率 | 2022年度 | 变动率 | 2021年度 |
太极实业 | 672,552.00 | -22.33% | 3,937,675.41 | 11.88% | 3,519,475.65 | 44.90% | 2,428,908.15 |
隧道股份 | 1,412,516.74 | 23.45% | 7,419,325.47 | 13.66% | 6,527,449.83 | 4.90% | 6,222,614.00 |
重庆建工 | 741,623.33 | -32.60% | 4,469,830.87 | -9.36% | 4,931,389.42 | -14.70% | 5,780,894.98 |
中国建筑 | 54,931,926.50 | 4.67% | 226,552,924.40 | 10.24% | 205,505,207.00 | 8.66% | 189,133,897.00 |
中国交建 | 17,690,419.37 | 0.18% | 75,867,642.65 | 5.33% | 72,027,453.91 | 5.05% | 68,563,899.98 |
中国铁建 | 27,494,879.20 | 0.52% | 113,799,348.60 | 3.80% | 109,631,286.70 | 7.48% | 102,001,017.90 |
深桑达A | 1,537,556.58 | 18.95% | 5,628,371.86 | 10.25% | 5,105,192.11 | 19.55% | 4,270,363.58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总体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区间之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隧道股份与重庆建工,与太极实业相对较为接近,低于中国建筑、中国交建和中国铁建。主要原因为中国建筑、中国交建和中国铁建为大型央企、行业龙头,收入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公司。公司与太极实业、隧道股份和重庆建工收入规模以及客户结构相对较为接近,应收账款周转率位于其他三家公司区间范围内,具有合理性。同时,随着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发行人持续加强应收账款管控,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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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提升。
(二)结合历史坏账、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结合历史坏账及期后回款情况,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2024年1-3月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① | 1,155,078.04 | 1,241,366.56 | 1,144,585.94 | 1,100,950.01 |
期后回款金额② | 98,143.96 | 362,021.31 | 520,931.91 | 570,096.11 |
期后回款比例③=②/① | 8.50% | 29.16% | 45.51% | 51.78%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12.58% | 11.37% | 11.08% | 8.88% |
注:2021年末期后回款金额统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末期后回款金额统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2023年末期后回款金额统计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2024年3月末期后回款金额统计截止日为2024年4月30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51.78%、45.51%、
29.16%、8.50%。2021年末和2022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高,回款情况较好。2023年末和2024年3月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原因是期后回款的统计时间较短。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及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2024年1-3月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1,155,078.04 | 1,241,366.56 | 1,144,585.94 | 1,100,950.01 |
坏账准备金额 | 145,296.91 | 141,152.65 | 126,786.41 | 97,791.73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12.58% | 11.37% | 11.08% | 8.88% |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 - | 5,619.05 | 193.04 | 1,327.58 |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比例 | - | 0.45% | 0.02% | 0.12%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群体主要涉及到半导体、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行业,且发行人通常服务的客户属于行业内龙头企业,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实力较强,应收账款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较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97,791.73万元、126,786.41万元、141,152.65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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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96.91万元,计提比例分为8.88%、11.08%、11.37%和12.58%,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分别为1,327.58万元、193.04万元、5,619.05万元和0万元,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率分为0.12%、0.02%、0.45%和0.00%,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金额高于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好,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较低,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2、结合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1)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发行人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发行人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确认的组合依据和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办法如下:
项目 | 确定组合的依据 |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
应收账款 | 账龄组合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应收国补电价组合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该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 |
上述组合中,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账龄 |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1年) | 0-10 |
1-2年 | 10-30 |
2-3年 | 20-50 |
3-4年 | 30-100 |
4-5年 | 50-100 |
7-1-51
账龄 |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
5年以上 | 100 |
(2)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对比情况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则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与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 | 应收账款组合 |
太极实业 |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公司对于按照单项认定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判断标准为: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 半导体业务组合 |
工程业务组合 | ||
光伏发电业务组合 | ||
合并范围内母子公司组合 | ||
隧道股份 | 公司应收账款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产生,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均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除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公司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不同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施工业 |
设计服务 | ||
运营业务 | ||
投资业务 | ||
机械加工及制造 | ||
融资租赁 | ||
数字信息 | ||
其他 | ||
重庆建工 | 对于应收款项,除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款项单项确定其信用损失外,通常按照共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基础上,考虑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例如客户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应收该客户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已显著高于其所处于账龄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等,本集团对应收该客户款项按照单项计提损失准备。 | 账龄组合 |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 ||
中国建筑 | 本集团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本集团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以账龄为基础评估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 | 应收政府部门及中央企业客户 |
应收海外企业客户 | ||
应收其他客户 |
7-1-52
公司简称 |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 | 应收账款组合 |
款和合同资产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
中国交建 | 应收账款主要为工程承包业务应收款项。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 | 账龄组合 |
中国铁建 | 对应收账款,集团除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款项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外,其余在组合基础上采用减值矩阵确定信用损失。 | 国有企事业单位 |
国内铁路工程业主 | ||
海外项目业主 | ||
具有关联方关系的客户 | ||
其他类型客户 | ||
深桑达A | 发行人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发行人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账龄组合 |
应收国补电价组合 |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可比业务板块对于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太极实业 | 5.00% | 10.00% | 30.00% | 50.00% | 70.00% | 100.00% |
重庆建工 | 3.00% | 5.00% | 20.00% | 30.00% | 50.00% | 100.00% |
中国建筑 | 3.90% | 8.26% | 18.34% | 37.18% | 59.86% | 100.00% |
中国交建 | 1.46% | 14.98% | 24.88% | 40.93% | 55.16% | 87.57% |
中国铁建 | 1.27% | 5.91% | 13.75% | 58.91% | 58.91% | 58.91% |
平均值 | 2.93% | 8.83% | 21.39% | 43.40% | 58.79% | 89.30% |
深桑达A | 1.31% | 14.50% | 29.97% | 48.49% | 75.56% | 100.00% |
注:1、因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未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明细数据,因此此处选取截至2023年末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下同;
2、隧道股份2023年年报未披露按账龄组合的坏账计提比例。中国铁建2023年年报中披露的3年以上账龄合计计提比例为58.91%。
综上,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均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7-1-53
(3)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类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75,499.26 | 6.54% | 44,352.17 | 58.75% | 31,147.09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079,578.78 | 93.46% | 100,944.73 | 9.35% | 978,634.05 |
合计 | 1,155,078.04 | 100.00% | 145,296.91 | 12.58% | 1,009,781.14 |
项目 | 2023-12-31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74,188.05 | 5.98% | 43,002.86 | 57.96% | 31,185.20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167,178.50 | 94.02% | 98,149.79 | 8.41% | 1,069,028.72 |
合计 | 1,241,366.56 | 100.00% | 141,152.65 | 11.37% | 1,100,213.91 |
项目 | 2022-12-31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49,482.41 | 4.32% | 23,814.82 | 48.13% | 25,667.59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095,103.53 | 95.68% | 102,971.59 | 9.40% | 992,131.94 |
合计 | 1,144,585.94 | 100.00% | 126,786.41 | 11.08% | 1,017,799.53 |
项目 | 2021-12-31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2,820.21 | 1.16% | 9,424.43 | 73.51% | 3,395.79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1,088,129.80 | 98.84% | 88,367.31 | 8.12% | 999,762.50 |
合计 | 1,100,950.01 | 100.00% | 97,791.73 | 8.88% | 1,003,158.28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8.88%、
11.08%、11.37%和12.58%,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坏账计提比例较为充分。
(4)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及对比情况
2021年末、2022年末以及2023年末,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均值为10.75%、13.23%和12.99%。具体情况如下:
7-1-54
公司简称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太极实业 | 19.02% | 20.49% | 11.69% |
隧道股份 | 5.87% | 5.67% | 4.96% |
重庆建工 | 10.61% | 10.69% | 9.79% |
中国建筑 | 14.95% | 15.27% | 15.54% |
中国交建 | 17.08% | 17.52% | 15.07% |
中国铁建 | 10.38% | 9.73% | 7.42% |
最大值 | 19.02% | 20.49% | 15.54% |
平均值 | 12.99% | 13.23% | 10.75% |
最小值 | 5.87% | 5.67% | 4.96% |
中位数 | 12.78% | 12.98% | 10.74% |
深桑达A | 11.37% | 11.08% | 8.88% |
2022年太极实业因政策变化原因无法回收电费补贴一次性计提了较大的减值损失,剔除掉太极实业后,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末,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均值为10.56%、11.78%和11.78%。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没有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以及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没有显著差异,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三)结合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及交易内容、原因等,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金额及交易内容、原因等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点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账面价值 |
2024-3-31 | 75,499.26 | 6.54% | 44,352.17 | 58.75% | 31,147.09 |
2023-12-31 | 74,188.05 | 5.98% | 43,002.86 | 57.96% | 31,185.20 |
2022-12-31 | 49,482.41 | 4.32% | 23,814.82 | 48.13% | 25,667.59 |
2021-12-31 | 12,820.21 | 1.16% | 9,424.43 | 73.51% | 3,395.79 |
7-1-55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分别为73.51%、48.13%、57.96%和58.75%,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交易内容 | 原因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23,032.65 | 6,909.79 | 30.00 | 23,032.65 | 6,909.79 | 30.00 | 19,436.29 | 5,830.89 | 30.00 | - | - | - | 工程建设 | 对方目前正在破产重整中,存在一定信用风险。但在公司对其债权已申报并被认定优先债权全额受偿,且对方破产资产可覆盖优先债权的情况下,预计相关债权收回的可能性极高,综合考虑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性及时间因素影响,按30%计提坏账准备 |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189.45 | 3,594.73 | 50.00 | 7,189.45 | 3,594.73 | 50.00 | 8,110.06 | 3,244.02 | 40.00 | - | - | - | 工程建设 | 涉诉债权,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债权有收回的可能性 |
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599.30 | 2,799.65 | 50.00 | 5,599.30 | 2,799.65 | 50.00 | - | - | - | - | - | - | 凤凰湾电子信息产业园高标准厂房 | 涉诉债权,对方因工程结算未完成,工程款未收回而未付款,涉诉工程正在结算中,债权有收回的可能性 |
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 | 3,569.29 | 1,784.65 | 50.00 | 3,569.29 | 1,784.65 | 50.00 | 3,553.73 | 1,776.87 | 50.00 | 3,518.34 | 1,759.17 | 50.00 | 国能汽车焊装车间项目、国能汽车总装车间项目、国能汽车研发中心项目、国能汽车焊装车间机电二次配项目 | 涉诉债权,发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资产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
宁波时代全芯科技有限公司 | 3,092.42 | 927.73 | 30.00 | 3,092.42 | 927.73 | 30.00 | 3,092.42 | 927.73 | 30.00 | - | - | - | 工程建设 | 与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人,同步处理 |
安徽中跃电动车有限公司 | 2,729.12 | 1,364.56 | 50.00 | 2,729.12 | 1,364.56 | 50.00 | - | - | - | - | - | - | 安徽中跃电动车零部件一期 | 涉诉债权,对方因政府款项未收回而未付款,债权有收回的可能性 |
7-1-56
客户名称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交易内容 | 原因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华夏易能(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724.77 | 2,724.77 | 100.00 | 2,724.77 | 2,724.77 | 100.00 | - | - | - | - | - | - | 300MWSolibro改造工程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2,275.92 | 2,275.92 | 100.00 | 2,275.92 | 2,275.92 | 100.00 | 3,580.48 | 3,580.48 | 100.00 | 2,420.00 | 2,420.00 | 100.00 | 张家港康得新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纳米多层层叠膜多层保护膜厂房洁净工程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272.40 | 1,295.51 | 57.01 | 2,272.40 | 1,295.51 | 57.01 | 2,272.40 | 1,136.20 | 50.00 | 2,272.40 | 1,136.20 | 50.00 | 恒大海花岛项目 | 涉诉债权,发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资产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
广东河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233.35 | 2,233.35 | 100.00 | 2,233.35 | 2,233.35 | 100.00 | - | - | - | - | - | - | 广东汉能光伏有限公司600MW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洁净及机电安装工程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908.79 | 1,908.79 | 100.00 | 1,926.97 | 1,926.97 | 100.00 | - | - | - | - | - | - | 泸州金能移动能源产业园项目厂房、动力站及洁净室系统及机电安装工程 | 高风险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1,696.67 | 1,696.67 | 100.00 | - | - | - | - | - | - | - | - | - | 河南平襄2GW高效太阳能电池生产项目洁净室系统及机电安装工程 | 涉诉债权,调解协议无法执行,预计无法收回 |
扬州恒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608.88 | 804.44 | 50.00 | 1,608.88 | 804.44 | 50.00 | 1,608.88 | 804.44 | 50.00 | - | - | - | 扬州恒大新能源项目 | 涉诉债权,发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资产保全 |
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 | 1,008.29 | 1,008.29 | 100.00 | 1,008.29 | 1,008.29 | 100.00 | - | - | - | - | - | - | 北京长城华冠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新能源乘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7-1-57
客户名称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交易内容 | 原因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用车建设项目暖通及动力工程 | ||||||||||||||
恒大国能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 | 1,000.84 | 500.42 | 50.00 | 1,000.84 | 500.42 | 50.00 | 1,000.84 | 500.42 | 50.00 | 1,000.84 | 500.42 | 50.00 | 恒大新能源汽车上海项目 | 涉诉债权,发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资产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
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 | 843.85 | 843.85 | 100.00 | 843.85 | 843.85 | 100.00 | - | - | - | - | - | - | 龙能科技(宁夏)有限责任公司2亿安时高端锂离子电池项目净化机电工程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华夏易能(海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825.13 | 825.13 | 100.00 | 825.13 | 825.13 | 100.00 | - | - | - | - | - | - | 海南150MWSolibro-CIGS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柔宇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813.85 | 813.85 | 100.00 | 813.85 | 813.85 | 100.00 | - | - | - | - | - | - | 类6代柔性显示屏生产线项目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03.14 | 803.14 | 100.00 | 803.14 | 803.14 | 100.00 | - | - | - | - | - | - | 工程建设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湖南五夷芯视界(怀化高新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784.53 | 784.53 | 100.00 | 784.53 | 784.53 | 100.00 | 876.71 | 876.71 | 100.00 | - | - | - | 湖南五夷芯视界半导体产业园封测及晶圆厂施工总承包项目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邯郸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70.90 | 770.90 | 100.00 | 770.90 | 770.90 | 100.00 | 770.90 | 770.90 | 100.00 | 770.90 | 770.90 | 100.00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 客户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 | 755.06 | 377.53 | 50.00 | 755.06 | 377.53 | 50.00 | - | - | - | - | - | - | 桂林万达海洋乐园维生系统项目 | 涉诉债权,发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资产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 740.23 | 612.43 | 82.74 | 740.23 | 587.20 | 79.33 | 740.23 | 433.87 | 58.61 | - | - | - | 自建线路补贴 | 可再生能源供电补贴部分,因政策变化影响收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7-1-58
客户名称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交易内容 | 原因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江苏新一亭建设有限公司 | 700.00 | 700.00 | 100.00 | 700.00 | 700.00 | 100.00 | - | - | - | - | - | - | NGK(苏州)环保陶瓷有限公司第2工厂建设工程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华夏易能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 631.83 | 631.83 | 100.00 | 650.31 | 650.31 | 100.00 | - | - | - | - | - | - | 150MWSolibro-CIGS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 | 568.07 | 284.03 | 50.00 | 568.07 | 284.03 | 50.00 | - | - | - | - | - | - | 设备运行服务-国能新能源(天津)动力汽车新建项目 | 涉诉债权,发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资产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
湖南时变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541.24 | 541.24 | 100.00 | 541.24 | 541.24 | 100.00 | - | - | - | - | - | - | 湖南时变微感雷达及5G通讯总承包 | 涉诉债权,法院部分支持,预计无法收回 |
罕王微电子(辽宁)有限公司 | 503.05 | 503.05 | 100.00 | 503.05 | 503.05 | 100.00 | - | - | - | - | - | - | 罕王MEMS生产线水电风气大宗系统二次配管配电安装工程 | 涉诉债权,对方无偿还能力,执行终本,预计无法收回 |
舒城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469.32 | 234.66 | 50.00 | 495.07 | 247.54 | 50.00 | - | - | - | - | - | - | 华夏幸福项目 | 涉诉债权,判决书载明发行人具有优先受偿权,债权有收回的可能性 |
邯郸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9.62 | 459.62 | 100.00 | 459.62 | 459.62 | 100.00 | 459.62 | 459.62 | 100.00 | 459.62 | 459.62 | 100.00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 涉诉债权,对方无偿还能力,执行终本,预计无法收回 |
广东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453.08 | 453.08 | 100.00 | 453.08 | 453.08 | 100.00 | - | - | - | - | - | - | 广东正德10MW汉墙中试线项目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邯郸市复兴区西苑街道办事处前郝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 354.83 | 354.83 | 100.00 | 354.83 | 354.83 | 100.00 | 354.83 | 354.83 | 100.00 | 354.83 | 354.83 | 100.00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 涉诉债权,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317.30 | 317.30 | 100.00 | 317.30 | 317.30 | 100.00 | 317.30 | 317.30 | 100.00 | - | - | - | 生物制品车间净化工程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304.66 | 304.66 | 100.00 | 152.33 | 152.33 | 100.00 | - | - | - | - | - | - | 云南沃森魏县单采血浆站工艺安装工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7-1-59
客户名称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交易内容 | 原因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程 | ||||||||||||||
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304.06 | 304.06 | 100.00 | 304.06 | 304.06 | 100.00 | - | - | - | - | - | - | 年产3GWp多晶硅片项目2#厂房主风管和主水管工程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邱县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91.24 | 291.24 | 100.00 | 291.24 | 291.24 | 100.00 | 291.24 | 291.24 | 100.00 | 291.24 | 291.24 | 100.00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 244.83 | 244.83 | 100.00 | 244.83 | 244.83 | 100.00 | 425.66 | 290.75 | 68.31 | - | - | - | 合肥彩虹蓝光项目 | 客户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 211.65 | 211.65 | 100.00 | 211.65 | 211.65 | 100.00 | 246.52 | 246.52 | 100.00 | 239.52 | 239.52 | 100.00 | VDA模组PACK线装修工程项目 | 涉诉债权,失信人企业,执行终本,预计无法收回 |
广东辰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8.29 | 208.29 | 100.00 | 208.29 | 208.29 | 100.00 | 208.29 | 208.29 | 100.00 | 208.29 | 208.29 | 100.00 | 礐石大桥项目,销售灯具 | 涉诉债权,对方无可执行财产,预计无法收回 |
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 146.55 | 146.55 | 100.00 | 480.05 | 480.05 | 100.00 | - | - | - | - | - | - | 浙江遨优5#车间净化工程项目 | 客户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192.69 | 192.69 | 100.00 | 运输服务(共享小黄车业务)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101.00 | 101.00 | 100.00 | 101.00 | 101.00 | 100.00 | 应收房租及货款 | 公司破产清算,预计无法收回 |
三圣埃塞(重庆)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724.17 | 362.08 | 50.00 | - | - | - | 工程服务 | 涉诉债权,失信人企业,执行终本,预计无法收回 |
邯郸市宁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65.06 | 265.06 | 100.00 | 265.06 | 265.06 | 100.00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 涉诉债权,失信人企业,执行终本,预计无法收回 |
常熟三爱富氟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150.06 | 150.06 | 100.00 | - | - | - | 苏州三爱富聚酰亚胺生产车间及室外配套工程 | 客户已注销,预计无法收回 |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127.87 | 127.87 | 100.00 | 133.60 | 133.60 | 100.00 | 绍兴丰安钢构3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虞创新电机新 | 失信人企业,对方无偿还能力,预计无法收回 |
7-1-60
客户名称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交易内容 | 原因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厂房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
其他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均小于100万元)(注) | 510.80 | 500.62 | 98.01 | 652.69 | 642.51 | 98.44 | 767.85 | 757.67 | 98.67 | 591.89 | 591.89 | 100.00 | - | (注) |
注:报告期各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小于100万元的企业合并列示。其中,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为恒大系公司,债权有收回的可能性,故按照单项计提50%的坏账准备,发行人对除其外的其他公司均按照10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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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末,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2,820.21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9,424.43万元,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73.51%。
2022年末,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9,482.41万元,较2021年增加36,662.20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23,814.82万元,较2021年增加14,390.39万元,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为48.13%。公司主要新增针对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时代全芯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债权余额分别为19,436.29万元、8,110.06万元、3,092.42万元,分别按照30%、40%、3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已确认进入破产重整,有明确重整方案,投资方已提供5,000.00万元保证金,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行督促重整进行,预期较大可能可收回债权款项。针对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公司已申请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金额8,600.0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行人具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预期较大可能可收回债权款项。宁波时代全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系同一控制人,债权同步处理。主要受前述项目的影响,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
2023年末,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4,188.05万元,较2022年增加24,705.64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43,002.86万元,较2022年增加19,188.04万元,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升为57.96%。公司主要新增对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跃电动车有限公司等债权,债权余额分别5,599.30万元、2,729.12万元,均按照5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资公司,债权收回可能性较大。安徽中跃电动车有限公司对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应收债权,有政府资金支持,合理预期具有较大的债权回收可能性。此外,公司针对华夏易能(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河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途汽车(苏州)有限公司等债权,因客户属于高风险企业,预计无法收回,按照10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主要受上述项目的影响,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升。
7-1-62
2024年3月末,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5,499.26万元,较2023年末增加1,311.21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44,352.17万元,较2023年末增加1,349.31万元,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升为58.75%。主要是公司新增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696.67万元债权的单项计提,因调解协议无法执行,出于预期风险考虑,按照10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同时,之前年度部分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债权在2024年一季度已部分收回,如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的债权收回333.50万元。主要受上述项目的影响,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升。
综前所述,公司在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对方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各项担保措施及追偿措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并结合各期末可获取的各项信息预计各项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对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较为充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变动具有合理性。
七、公司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收款政策的具体原因及依据,报告期内收款政策有无变化,以及分期收款政策内容、主要客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款项收回情况;列示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构成及涉及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包括涉及具体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深圳桑达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一)公司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收款政策的具体原因及依据,报告期内收款政策有无变化,以及分期收款政策内容、主要客户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款项收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不同客户的销售收款政策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对于不同的客户,公司综合考虑业务模式特点、客户的背景及资信情况、客户的具体需求、双方的商业谈判、过往合作情况等因素确定收款政策,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政策不存在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采用分期收款的模式,主要原因为:
1、基于业务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PPP项目根据合同在运营期约定分期收款。
2、基于市场竞争、客户需求等因素,公司对部分客户采取分期收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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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客户基于对自身运营现金流规划,对公司提出分期付款的要求,公司基于市场竞争、业务开拓等因素考虑,为满足此类客户的需要,对此类客户采取分期收款的政策。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分期收款超过 12个月的销售合同按照折现金额确认收入,按分期总金额确认长期应收款。报告期各期,公司长期应收款前五名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3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回款金额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招远市财政局 | 65,955.77 | 58.89% | - | 否 |
2 | 任丘市公安局 | 14,030.77 | 12.53% | - | 否 |
3 |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 13,840.59 | 12.36% | - | 否 |
4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 7,538.93 | 6.73% | - | 否 |
5 | 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 | 5,333.91 | 4.76% | - | 否 |
合计 | 106,699.97 | 95.27% | - | - |
(2)2023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回款金额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招远市财政局 | 66,198.95 | 58.89% | 300.00 | 否 |
2 | 任丘市公安局 | 14,489.23 | 12.89% | - | 否 |
3 |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 13,729.17 | 12.21% | 1,900.00 | 否 |
4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 7,412.55 | 6.59% | - | 否 |
5 | 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 | 4,748.97 | 4.22% | 1,133.38 | 否 |
合计 | 106,578.87 | 94.81% | 3,333.38 | - |
(3)2022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回款金额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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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回款金额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招远市财政局 | 57,020.24 | 69.78% | 1,379.00 | 否 |
2 | 任丘市公安局 | 16,254.66 | 19.89% | - | 否 |
3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 4,706.07 | 5.76% | 80.81 | 否 |
4 | 滨海县公安局 | 2,657.28 | 3.25% | 1,648.07 | 否 |
5 | 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081.65 | 1.32% | 900.00 | 否 |
合计 | 81,719.90 | 100.00% | 4,007.88 | - |
(4)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截至2024年4月30日回款金额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招远市财政局 | 48,023.68 | 65.17% | 2,079.00 | 否 |
2 | 任丘市公安局 | 17,954.39 | 24.37% | - | 否 |
3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 | 5,577.86 | 7.57% | 780.81 | 否 |
4 | 洛阳广电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130.02 | 2.89% | 905.00 | 否 |
合计 | 73,685.95 | 100.00% | 3,764.81 | - |
公司长期应收款客户主要为地方政府机关、大型央企、地方国企、上市公司等,信用情况较好。报告期内,公司长期应收款主要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客户由于自身现金流管理等原因超期付款的情况,但相关客户资质较好,预计信用风险较小。
(二)列示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构成及涉及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包括涉及具体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深圳桑达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2024年3月末账面价值 | 2023年末 账面价值 | 2022年末 账面价值 | 2021年末 账面价值 |
其他单位往来 | 35,738.17 | 34,971.17 | 11,476.83 | 12,663.19 |
履约保证金、意向金 | 18,662.59 | 22,371.57 | 25,792.20 | 33,057.95 |
投标保证金 | 15,074.17 | 12,301.74 | 13,629.83 | 7,749.21 |
其他保证金 | 5,975.00 | 6,720.56 | 7,948.89 | 11,19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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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性质 | 2024年3月末账面价值 | 2023年末 账面价值 | 2022年末 账面价值 | 2021年末 账面价值 |
押金、备用金 | 8,098.23 | 8,291.05 | 6,646.65 | 6,176.60 |
代扣代缴 | - | 2,192.25 | 5,154.45 | 1,502.13 |
其他 | - | - | - | 1,147.11 |
小计 | 83,548.15 | 86,848.34 | 70,648.85 | 73,493.54 |
减:坏账准备 | 13,464.38 | 12,793.83 | 6,937.09 | 8,885.50 |
账面价值 | 70,083.77 | 74,054.51 | 63,711.76 | 64,608.04 |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3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4,608.04万元、63,711.76万元、74,054.51万元、70,083.77万元,占总资产比重分别为1.46%、1.21%、1.31%、1.19%。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往来单位较为分散。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的前五大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末
单位:万元
交易对手方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准备 | 形成原因 | 占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 | 6,256.00 | 4,379.20 | 履约保证金。截至2024年3月末,已计提坏账准备4,379.20万元 | 7.49% |
浙江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606.44 | - | 代发农民工工资 | 6.71% |
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855.49 | 636.59 | 对联营企业的借款及其他往来款,截至2024年3月末,已计提坏账准备636.59万元 | 4.61%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2,403.24 | 2,403.24 | 对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因对方已破产清算中,已全额计提坏账 | 2.88% |
潍坊市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71.91 | 133.20 | 暂未收到的供热补贴,截至2024年3月末,已计提坏账133.20万元 | 1.28% |
合计 | 19,193.07 | 7,552.22 | - | 22.97% |
2、2023年末
单位:万元
交易对手方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准备 | 形成原因 | 占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 | 6,256.00 | 4,379.20 | 履约保证金。截至2023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4,379.20万元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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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方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准备 | 形成原因 | 占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浙江煜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5,606.44 | - | 代发农民工工资 | 6.46% |
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3,855.49 | 636.59 | 对联营企业的借款及其他往来款,截至2024年3月末,已计提坏账准备636.59万元 | 4.44% |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834.60 | - | 暂未收到的供热补贴 | 3.26%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2,403.24 | 2,403.24 | 对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因对方已破产清算中,已全额计提坏账 | 2.77% |
合计 | 20,955.77 | 7,419.02 | - | 24.13% |
3、2022年末
单位:万元
交易对手方名称 | 账面 余额 | 坏账准备 | 形成原因 | 占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 | 6,256.00 | - | 履约保证金 | 8.86% |
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259.50 | - | 暂未收到的供热补贴 | 4.61%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2,916.96 | 2,916.96 | 对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因对方已破产清算中,已全额计提坏账 | 4.13%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1,684.46 | - | 履约保证金 | 2.38%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035.35 | - | 为当月缴纳的公积金 | 1.47% |
合计 | 15,152.27 | 2,916.96 | - | 21.45% |
4、2021年末
单位:万元
交易对手方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形成原因 | 占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3,176.60 | - | 履约保证金 | 4.32% |
安平财盛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 | - | 征地款 | 4.08%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2,916.96 | 2,916.96 | 对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因对方已破产清算中,已全额计提坏账 | 3.97% |
徐州市公安局 | 2,218.30 | - | 履约保证金 | 3.02% |
南昌高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2,170.00 | - | 履约保证金 | 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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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方名称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形成原因 | 占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的比例 |
合计 | 13,481.86 | 2,916.96 | - | 18.34% |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履约保证金、意向金、垫付往来款、投标保证金、备用金、对外借款、其他单位往来款等,公司其他应收款具体项目的会计处理正确。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从2019年4月起,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
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江云通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且未在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3年9月,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长江云通有限公司进行合并,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此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在并入公司之前,长江云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联营企业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展,缓解其资金压力,对其进行了借款,并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相应利息费用。长江云通有限公司并入公司后,该笔借款记入了公司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此后公司未对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借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的《关于对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1109号)以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兴华报字(2023)第010535号、中兴华报字(2024)第010295号),2021年-2023年,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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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主要客户结算周期、在执行合同期末余额、合同资产中大额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等,说明合同资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形,是否减值充分;按项目列示各报告期内确认合同资产金额、结转金额、报告期末余额及截至目前完工进度。
(一)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主要客户结算周期、在执行合同期末余额、合同资产中大额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等,说明合同资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形,是否减值充分
1、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板块主要为产业服务业务和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发行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发行人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判断相关履约义务性质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或“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别进行收入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按照发行人业务板块区分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1)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主要根据合同条款判断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验收环节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投入法确定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预计负债,并确认为当期成本。
(2)产业服务业务
产业服务板块收入主要包括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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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其他业务,具体如下:
1)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本公司将其作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本公司履约进度按照投入法确定,具体为根据累计实际达成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预计负债,并确认为当期成本。2)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收入主要是供热和生物质发电收入。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收入主要确认在供热季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内,按照收取的供热费用,平均分摊到每月确认收入。生物质发电收入在月末根据与电网公司结算单上载明的发电量和发电单价确认收入。
3)其他业务其他业务主要包括电子商贸业务收入、电子物流业务收入、自有产品销售收入和房屋租赁收入等,规模较小,占比不超过5%。
2、主要客户结算周期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的客户,相关工程项目结算流程通常包括“进度结算—完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质保期”四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结算方式具体如下:
进度结算通常为发行人定期(如每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编制工程量表,提交业主(总包)及监理等审核,并根据对方审核后的金额进行进度结算。
完工验收通常包括竣工验收、功能验收、使用验收等环节。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等专业验收工作,设计、施工单位配合。
工程竣工决算通常为工程正式验收并交付业主(总包)后,由业主(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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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审计,确定竣工决算价格,并签署结算协议,并根据结算协议进行结算付款等。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金。质保期平均在3年左右。
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专业化较强,验收及结算流程专业程度高,且多数客户业务体量大,内部流程长,从而导致公司的项目结算周期较长。
3、在执行合同期末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执行合同金额和合同资产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在执行合同金额 | 合同资产账面原值 | 合同资产账面原值占 在执行合同余额比重 |
2024年3月31日 | 17,643,799.08 | 2,007,232.82 | 11.38% |
2023年12月31日 | 18,405,491.48 | 1,771,962.50 | 9.63% |
2022年12月31日 | 15,676,357.65 | 1,769,070.73 | 11.28% |
2021年12月31日 | 10,500,211.12 | 1,243,471.42 | 11.84% |
注:在执行合同余额为本期已开工且未竣工(包括以前年度尚未竣工但正常履约)的一般建造项目合同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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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资产中大额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资产项目较多。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合同资产金额前十大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累计确认收入 | 报告期末合同资产余额 | 报告期末项目履约进度 | 项目进度与约定完工进度是否一致 |
1 | 杭州吉海半导体制造厂房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59,974.60 | 76,550.93 | 81.51% | 基本一致 |
2 | 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EPC项目 |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 | 241,327.63 | 60,605.61 | 76.07% | 存在一定延期情况,主要原因为:业主需求及自身规划滞后。 |
3 | 客户1项目 | 客户1 | 103,065.52 | 22,479.90 | 56.06% | 基本一致 |
4 | 包头弘元新材料40GW单晶及配套切片四期项目 | 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38,887.64 | 21,053.69 | 44.56% | 存在一定延期情况,主要原因为:业主需求及自身规划滞后。 |
5 | 华润微电子功率半导体封测基地项目 | 华润润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82,930.51 | 20,424.65 | 99.85% | 存在一定延期情况,主要原因为:存在合同变更导致工期延长。 |
6 | 无锡国际生命科学创新园二期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 无锡生命科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59,644.81 | 17,897.59 | 83.29% | 存在一定延期情况,主要原因为:存在合同变更导致工期延长。 |
7 | 武汉中航锂电一期净化项目 | 中创新航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 54,884.99 | 16,847.98 | 99.95% | 基本一致 |
8 | 成都比亚迪12寸晶圆厂房项目 | 成都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司 | 55,102.23 | 16,499.44 | 36.53% | 基本一致 |
9 | 宜宾泰川新能源净化及机电工程EPC一期项目 | 兴文县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4,397.22 | 14,456.63 | 80.63% | 存在一定延期情况,主要原因为:业主需求及自身规划滞后。 |
10 | 厦门中航锂电二期项目 | 中创新航新能源(厦门)有限公司 | 40,351.04 | 13,221.63 | 99.17% | 基本一致 |
注:工程项目进度受多种因素影响,故与合同约定差异在较小范围均视同“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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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说明合同资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形,是否减值充分
(1)合同资产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增长,导致合同资产不断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3月31日 | 2023年 12月31日 |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合同资产账面原值 | 2,007,232.82 | 1,771,962.50 | 1,769,070.73 | 1,243,471.42 |
减:减值准备 | 30,984.33 | 28,443.41 | 13,392.11 | 7,966.87 |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 1,976,248.49 | 1,743,519.09 | 1,755,678.62 | 1,235,504.55 |
营业收入 | 1,537,556.58 | 5,628,371.86 | 5,105,192.11 | 4,270,363.58 |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 32.13% | 30.98% | 34.39% | 28.93% |
注:2024年一季度合同资产账面价值/营业收入的数据已进行年化处理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270,363.58万元、5,105,192.11万元、5,628,371.86万元和1,537,556.58万元,营业收入呈现增长态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35,504.55万元、1,755,678.62万元、1,743,519.09万元和1,976,248.4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93%、34.39%、30.98%和32.13%,占比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增长,导致合同资产不断增加。
2)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结算周期呈增加趋势,也导致合同资产不断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结算周期呈现增长趋势,主要原因为业主在结算审核、工程量核准等方面不断趋严,同时部分客户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资金安排,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拉长结算周期。
(2)是否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形,是否减值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业主变更合同、变更设计、未履行合同约定以及市场行情等外部因素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项目主要为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板块的建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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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构成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款和质保金。此部分项目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按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依照履约进度确认工程建造收入。一般建造项目以项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即实际投入金额)占项目预计总成本的比例为项目履约进度(即项目履约百分比),并按此履约进度乘以项目预计总收入,计算累计应确认的工程建造收入,减去前期已确认的工程建造收入后为当期应确认工程建造收入,对应确认项目合同结算金额。同时,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发行人按照结算周期向业主方申请结算已完工工程量,业主方或监理方核定后,根据业主确认的结算金额由上述合同结算转入应收账款核算,项目质保金仍在合同资产中进行核算,直至质保期满再转入应收账款核算。报告期各期公司按照发生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客户结算不早于公司确认收入,公司不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每年度根据合同资产预计损失迁移率进行测算,对合同资产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对单项具有履约义务风险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单项计提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减值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1 | 太极实业 | 0.50% | 0.50% | 0.50% |
2 | 隧道股份 | 0.41% | 0.42% | 0.49% |
3 | 重庆建工 | 0.60% | 0.51% | 0.62% |
4 | 中国建筑 | 2.86% | 2.74% | 2.75% |
5 | 中国交建 | 1.18% | 0.95% | 1.17% |
6 | 中国铁建 | 2.68% | 2.56% | 2.89% |
同行业可比公司 | 1.37% | 1.28% | 1.40% | |
公司 | 1.61% | 0.76% | 0.64% |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减值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太极实业、隧道股份和重庆建工。公司合同资产减值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国建筑、中国交建和中国铁建,主要是因为前述三家公司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的减值计提比例与前述三家公司的对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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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1 | 中国建筑 | 0.61% | 0.61% | 0.57% |
2 | 中国交建 | 0.95% | 0.78% | 0.80% |
3 | 中国铁建 | 0.62% | 0.57% | 0.55% |
公司 | 1.08% | 0.53% | 0.50% |
公司与中国建筑、中国交建和中国铁建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的减值计提比例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减值计提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涉及的主要客户为半导体、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的规模企业,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信用风险相对较小。
(二)按项目列示各报告期内确认合同资产金额、结转金额、报告期末余额及截至目前完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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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3月31日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合同资产前五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各期确认合同资产金额 | 各期合同资产结转金额 | 2024年3月末合同资产余额 | 截至2024年3月末履约进度 |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1-3月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1-3月 | |||||
1 | 杭州吉海半导体制造厂房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163,869.33 | 108,970.30 | 87,134.97 | - | 97,804.13 | 165,464.12 | 20,155.42 | 76,550.93 | 81.51% |
2 | 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EPC项目 |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 | 98,437.54 | 93,304.34 | 44,834.62 | 4,751.13 | 38,480.73 | 92,867.89 | 36,746.45 | 12,626.95 | 60,605.61 | 76.07% |
3 | 客户1项目 | 客户1 | - | - | 55,716.41 | 47,349.11 | - | - | 35,761.48 | 44,824.14 | 22,479.90 | 56.06% |
4 | 包头弘元新材料40GW单晶及配套切片四期项目 | 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 | - | 23,975.82 | 14,911.82 | - | - | 17,833.95 | - | 21,053.69 | 44.56% |
5 | 华润微电子功率半导体封测基地项目 | 华润润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 | 58,359.59 | 24,974.69 | -403.77 | - | 39,665.46 | 20,081.02 | 2,759.38 | 20,424.65 | 99.85% |
合计 | 98,437.54 | 315,533.26 | 258,471.84 | 153,743.26 | 38,480.73 | 230,337.48 | 275,887.02 | 80,365.89 | 201,114.79 | - |
注:华润微电子功率半导体封测基地项目2024年一季度因预计总成本发生变动,存在收入调减,故累计确认合同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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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同资产前五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各期确认合同资产金额 | 各期合同资产结转金额 | 2023年末合同资产余额 | 截至2023年末履约进度 |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
1 | 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EPC项目 |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 | 98,437.54 | 93,304.34 | 44,834.62 | 38,480.73 | 92,867.89 | 36,746.45 | 68,481.43 | 74.92% |
2 | 华润微电子功率半导体封测基地项目 | 华润润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 | 58,359.59 | 24,974.69 | - | 39,665.46 | 20,081.02 | 23,587.79 | 99.85% |
3 | 客户1项目 | 客户1 | - | - | 55,716.41 | - | - | 35,761.48 | 19,954.93 | 30.71% |
4 | 武汉中航锂电一期净化项目 | 中创新航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 - | 46,950.94 | 7,610.04 | - | 35,469.69 | 2,567.32 | 16,523.97 | 99.69% |
5 | 临港重装备产业区F16-01地块机电安装总包工程项目 | 上海临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鼎泰匠心科技有限公司 | 1.55 | 46,572.94 | 23,501.15 | - | 42,950.41 | 13,617.12 | 13,508.11 | 98.56% |
合计 | 98,439.10 | 245,187.81 | 156,636.91 | 38,480.73 | 210,953.45 | 108,773.39 | 142,056.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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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12月31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同资产前五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各期确认合同资产金额 | 各期合同资产结转金额 | 2022年末合同资产余额 | 截至2022年末履约进度 |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
1 | 杭州吉海半导体制造厂房项目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 杭州吉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163,869.33 | - | 97,804.13 | 66,065.20 | 37.10% |
2 | 盐城SKO锂电二期项目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 - | 82,797.18 | - | 18,348.62 | 64,448.56 | 32.78% |
3 | 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EPC项目 |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 | 98,437.54 | 93,304.34 | 38,480.73 | 92,867.89 | 60,393.26 | 60.72% |
4 | 华润微电子功率半导体封测基地项目 | 华润润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 | 58,359.59 | - | 39,665.46 | 18,694.13 | 70.03% |
5 | 上海集成电路12英寸厂房项目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38,676.77 | 49,500.75 | 35,624.43 | 37,910.52 | 14,642.57 | 82.65% |
合计 | 137,114.31 | 447,831.19 | 74,105.16 | 286,596.62 | 224,243.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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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12月31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同资产前五大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名称 | 各期确认合同资产金额 | 各期已结转应收金额 | 2021年末合同资产余额 | 截至2021年末履约进度 | ||
2021年度以前累计确认合同资产 | 2021年度 | 2021年度以前累计结转应收 | 2021年度 | |||||
1 | 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EPC项目 | 南昌鹏勤置业有限公司 | - | 98,437.54 | - | 38,480.73 | 59,956.81 | 31.17% |
2 | 武汉京东方B17洁净包(一般计税) | 武汉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95,429.47 | 7,765.67 | 90,036.30 | - | 13,158.84 | 93.24% |
3 | 浙江德清先进封测厂房总承包项目 | 德清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1,757.06 | 31,309.34 | 3,553.70 | 28,058.44 | 11,454.25 | 82.75% |
4 | 创新生物制剂研发及产业化集群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 - | 40,774.30 | - | 31,241.16 | 9,533.14 | 64.60% |
5 | 北京集电集成电路二次配 | 长鑫集电(北京)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 - | 13,464.48 | - | 4,311.68 | 9,152.80 | 49.71% |
合计 | 107,186.53 | 191,751.33 | 93,590.00 | 102,092.01 | 103,255.8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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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前五大预付款项、账龄、对应项目、结算周期、期后结转情况等,主要预付款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最近一期预付账款余额持续增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前五大预付款项、账龄、对应项目、结算周期、期后结转情况等,主要预付款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339,877.01 | 87.72% | 251,459.14 | 84.56% | 153,170.04 | 87.67% | 131,471.62 | 96.25% |
1-2年 | 30,958.04 | 7.99% | 35,277.20 | 11.86% | 19,249.82 | 11.02% | 2,914.96 | 2.13% |
2-3年 | 10,582.99 | 2.73% | 8,725.67 | 2.93% | 1,782.38 | 1.02% | 627.72 | 0.46% |
3年以上 | 6,048.22 | 1.56% | 1,933.88 | 0.65% | 507.30 | 0.29% | 1,585.67 | 1.16% |
合计 | 387,466.27 | 100.00% | 297,395.89 | 100.00% | 174,709.54 | 100.00% | 136,599.97 | 100.00% |
发行人预付款项主要为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预付原材料款、工程分包款等,发行人预付款项账龄以1年以内为主。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分别为136,599.97万元、174,709.54万元、297,395.89万元和387,466.27万元,呈现增长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前五大预付款项的交易对方均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为正常业务往来,且期后结转情况较好,与预付结算周期相匹配,不存在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7-1-80
单位:万元
时点 | 对方名称 | 是否 关联方 | 金额 | 账龄 | 对应项目或交易内容 | 结算周期 | 期后结转金额(截至2024年4月30日) | 期后结转比例 | |
1年以内 | 1年至2年 | ||||||||
2024年 3月31日 |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 否 | 11,533.13 | 11,533.13 | - | 母线及附件,高低压成套柜/箱 | 3-9个月 | 3,696.31 | 32.05% |
AGRUPlastics(HongKong)Limited | 否 | 9,415.72 | 9,415.72 | - | PVDF材料 | 3-9个月 | 50.77 | 0.54% | |
苏州弘亿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4,172.49 | 4,172.49 | - | PVDF管及管件阀门,PPH管及管件阀门 | 3-9个月 | 3,185.48 | 76.34% | |
泰州联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3,475.42 | 3,475.42 | - | 管道 | 6-12个月 | 3,094.60 | 89.04% | |
浙江浙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3,303.72 | 3,303.72 | - | 暖通、电气 | 6-12个月 | 733.07 | 22.19% | |
2023年 12月31日 | AGRUPlastics(HongKong)Limited | 否 | 11,648.61 | 8,536.24 | 3,112.37 | PVDF材料 | 8-10个月,个别批次8-15个月 | 5,074.62 | 43.56% |
南京华易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5,714.10 | 5,714.10 | - | 设备采购 | 3-9个月 | 5,714.10 | 100.00% | |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 | 否 | 4,710.17 | 4,710.17 | - | 母线及附件,高低压成套柜/箱 | 3-9个月 | 4,710.17 | 100.00% | |
天津世通新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4,073.02 | 4,073.02 | - | PVDF材料 | 3-9个月 | 4,073.02 | 100.00% | |
国能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4,015.76 | 4,015.76 | - | 热源采购 | 6个月 | 4,015.76 | 100.00% | |
2022年 12月31日 | 淄博辉晟热电有限公司 | 否 | 4,200.00 | 4,200.00 | - | 热源采购 | 6个月 | 4,200.00 | 100.00% |
AGRUPlastics(HongKong)Limited | 否 | 3,793.66 | 3,793.66 | - | PVDF材料 | 3-9个月 | 3,793.66 | 100.00% | |
艾格鲁管道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否 | 3,551.71 | 3,551.71 | - | PVDF材料 | 3-9个月 | 3,551.71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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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 | 对方名称 | 是否 关联方 | 金额 | 账龄 | 对应项目或交易内容 | 结算周期 | 期后结转金额(截至2024年4月30日) | 期后结转比例 | |
1年以内 | 1年至2年 | ||||||||
潍坊民生热电控股有限公司 | 否 | 2,606.54 | 2,606.54 | - | 热源采购 | 6个月 | 2,606.54 | 100.00% | |
苏州元钛新商贸有限公司 | 否 | 2,501.82 | 2,501.82 | - | 不锈钢管EP/BA/焊管 | 3-9个月 | 2,501.82 | 100.00% | |
2021年 12月31日 | 华思特(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否 | 4,550.00 | 4,550.00 | - | 专业分包 | 6-12个月 | 4,550.00 | 100.00% |
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 | 否 | 4,101.18 | 4,101.18 | - | 热源采购 | 6个月 | 4,101.18 | 100.00% | |
淄博旭能热电有限公司 | 否 | 2,708.14 | 2,708.14 | - | 热源采购 | 6个月 | 2,708.14 | 100.00% | |
UCANHONGKONGLIMITED | 否 | 2,426.50 | 2,426.50 | - | 母线及附件 | 3-9个月 | 2,426.50 | 100.00% | |
潍坊民生热电控股有限公司 | 否 | 2,134.86 | 2,134.86 | - | 热源采购 | 6个月 | 2,134.86 | 100.00% |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AGRUPlastics(HongKong)Limited账龄1年以上的预付款项的具体内容以及结算周期较长的原因为:为应对进口渠道受限、境外供方产能变化影响,公司预采购了较大金额的PVDF、树脂等核心进口材料,进行锁价,以规避缺货、价格波动风险。该货物供货周期较长,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安排陆续供货,由于预订金额大、数量多,未能一年内全部结转消化。
7-1-82
(二)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最近一期预付账款余额持续增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和同行业可比公司预付账款金额及增长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4-3-31 | 增长率 | 2023-12-31 | 增长率 | 2022-12-31 | 增长率 | 2021-12-31 |
太极实业 | 130,440.99 | 12.44% | 116,014.28 | 53.04% | 75,806.46 | -31.29% | 110,333.46 |
隧道股份 | 194,619.77 | 138.79% | 81,503.88 | -13.67% | 94,405.99 | -16.81% | 113,485.63 |
重庆建工 | 36,523.04 | 38.82% | 26,309.49 | -19.36% | 32,626.61 | -31.65% | 47,731.51 |
中国建筑 | 3,081,445.60 | 7.07% | 2,877,859.60 | -22.69% | 3,722,316.10 | -24.62% | 4,937,822.20 |
中国交建 | 3,326,774.47 | 23.06% | 2,703,471.90 | -6.16% | 2,880,798.50 | 36.55% | 2,109,751.10 |
中国铁建 | 2,629,165.40 | 21.09% | 2,171,262.90 | -20.97% | 2,747,383.70 | 7.60% | 2,553,346.20 |
深桑达A | 387,466.27 | 30.29% | 297,395.89 | 70.22% | 174,709.54 | 27.90% | 136,599.97 |
发行人预付款项主要为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的预付原材料款、工程分包款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预付款增长率较高,主要系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该业务自2021年以来持续增长,该产业板块关键材料设备,如真空系统、冷却塔等,多为精密设备,部分供应商议价能力较强,要求高比例预付款,甚至款清发货。此外,施工部分的钢筋、混凝土供货亦需大额预付款以确保供应。
2022年,受地缘政治及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供应受限、项目延期等问题。为锁定价格及保证供应,公司对铜等重要原材料采取预付款策略。同时,瓶颈物资如PVDF、PFA等要求“先款后货”,进一步增加公司预付款。受上述原因的综合影响,公司预付款项有所提高。
2023年,新能源行业发展迅速,公司新能源项目占比提高,由于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短、回款周期长,因此对应项目材料采购付款压力较大,为保证工程实施及取得供应商信用支持,公司适当提高了预付款比例。同时,受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的影响,原材料市场价格涨幅较大,部分供应商亦提高了预付款比例,对此公司采用以量换价的策略以降低采购成本,预付款项有所提高。受上述原因的综合影响,公司预付款项增长较多。
2024年一季度,市场环境较为低迷,但地缘政治冲突扩大,公司重要原材料价格达到近几年内的最高水平。公司目前在建重点项目华虹、通威等项目均处
7-1-83
于建设高峰期,为避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公司对核心材料和设备的预付金额有所增加。综上所述,公司预付账款增加主要受行业惯例、市场供需、经济环境波动及公司主动加大新能源行业布局等因素影响,同时,公司为保障项目进度及原材料供应,增加了预付账款,具有合理性。
十、存货中“开发成本”的具体内容;结合存货结构、库龄、期后结转、跌价准备计提、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水平及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规模持续增长、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存货中“开发成本”的具体内容
2020年末,发行人存货中开发成本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 | 项目 | ||||
土地成本 | 前期工程费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开发间接费及其他 | 合计 | |
尖岭项目 | 15,128.22 | 2,112.74 | 3,939.07 | 3,971.72 | 25,151.75 |
裕翔项目 | 7,524.04 | 681.86 | - | 1,431.31 | 9,637.20 |
其他零星项目 | 149.15 | 975.37 | 213.51 | 9.88 | 1,347.91 |
合计 | 22,801.41 | 3,769.96 | 4,152.58 | 5,412.91 | 36,136.86 |
发行人2020年末存货中存在开发成本,账面余额为36,136.86万元。主要系当时中国系统下属子公司中电河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为满足监管要求,2021年1月,中国系统将中电河北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将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开发成本相应减少。2021年末至今,发行人存货中不存在开发成本。
7-1-84
(二)结合存货结构、库龄、期后结转、跌价准备计提、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水平及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规模持续增长、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存货结构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主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
原材料 | 27,161.96 | 339.86 | 18,321.64 | 361.67 | 24,002.48 | 278.00 | 20,283.39 | 101.14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 | 6.75 | - |
周转材料 | 1,278.08 | - | 1,241.43 | - | 1,255.77 | - | 972.33 | - |
委托加工物资 | 6.91 | - | 4.63 | - | 15.86 | - | 222.73 | - |
在产品 | - | - | - | - | 1.06 | - | 10.30 | - |
库存商品 | 16,168.52 | 460.37 | 14,169.53 | 463.90 | 6,315.68 | 266.88 | 5,249.93 | 247.51 |
合同履约成本 | 76,974.66 | 1,540.16 | 48,246.54 | 1,540.16 | 65,861.60 | 852.06 | 69,757.18 | 318.06 |
发出商品 | 11,575.17 | - | 12,729.32 | - | 16,335.23 | - | 3,136.91 | - |
合计 | 133,165.30 | 2,340.38 | 94,713.10 | 2,365.73 | 113,787.69 | 1,396.94 | 99,639.52 | 666.71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99,639.52万元、113,787.69万元、94,713.10万元和133,165.3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8,972.81万元、112,390.74万元、92,347.37万元和130,824.92万元,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及合同履约成本构成,两者合计占比分别为90.37%、78.98%、70.28%和78.20%。
2、存货库龄及期后结转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库龄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1年以内 | 123,863.76 | 93.02% | 87,686.18 | 92.58% | 105,827.30 | 93.00% | 94,901.27 | 95.24% |
1-2年 | 4,746.03 | 3.56% | 2,629.40 | 2.78% | 3,380.67 | 2.97% | 791.41 | 0.79% |
2-3年 | 783.55 | 0.59% | 650.21 | 0.69% | 660.00 | 0.58% | 1,091.32 | 1.10% |
3年以上 | 3,771.96 | 2.83% | 3,747.31 | 3.96% | 3,919.73 | 3.44% | 2,855.53 | 2.87% |
合计 | 133,165.30 | 100.00% | 94,713.10 | 100.00% | 113,787.69 | 100.00% | 99,639.52 | 100.00% |
7-1-85
公司存货主要是一年以内的存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在1年以内的金额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95.24%、93.00%、92.58%和93.02%,存货库龄结构较为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期后结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 2023/12/31 |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金额(截至2024年4月30日) | 期后结转比例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金额(截至2024年3月31日) | 期后结转比例 | |
原材料 | 27,161.96 | 6,577.43 | 24.22% | 18,321.64 | 7,026.31 | 38.35%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 |
周转材料 | 1,278.08 | 120.66 | 9.44% | 1,241.43 | 155.65 | 12.54% |
委托加工物资 | 6.91 | - | 0.00% | 4.63 | 4.63 | 100.00% |
在产品 | - | - | - | - | - | - |
库存商品 | 16,168.52 | - | 0.00% | 14,169.53 | 822.87 | 5.81% |
合同履约成本 | 76,974.66 | 42,074.50 | 54.66% | 48,246.54 | 35,714.48 | 74.02% |
发出商品 | 11,575.17 | 3,107.75 | 26.85% | 12,729.32 | 10,802.43 | 84.86% |
合计 | 133,165.30 | 51,880.34 | 38.96% | 94,713.10 | 54,526.38 | 57.57% |
项目 | 2022/12/31 | 2021/12/31 |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金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期后结转比例 | 账面余额 | 期后结转金额(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期后结转比例 | |
原材料 | 24,002.48 | 20,748.71 | 86.44% | 20,283.39 | 16,449.35 | 81.10% |
在途物资 | - | - | - | 6.75 | 6.75 | 100.00% |
周转材料 | 1,255.77 | 1,222.87 | 97.38% | 972.33 | 972.33 | 100.00% |
委托加工物资 | 15.86 | 15.86 | 100.00% | 222.73 | 222.73 | 100.00% |
在产品 | 1.06 | 1.06 | 100.00% | 10.30 | 10.30 | 100.00% |
库存商品 | 6,315.68 | 5,221.84 | 82.68% | 5,249.93 | 4,127.06 | 78.61% |
合同履约成本 | 65,861.60 | 63,215.20 | 95.98% | 69,757.18 | 66,753.70 | 95.69% |
发出商品 | 16,335.23 | 16,335.23 | 100.00% | 3,136.91 | 3,136.91 | 100.00% |
合计 | 113,787.69 | 106,760.77 | 93.82% | 99,639.52 | 91,679.13 | 92.01%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期后结转比例分别为92.01%、93.82%、57.57%和
38.96%。2021年末和2022年末存货期后结转比例较高,结转情况良好。2023年末和2024年3月末存货期后结转比例较低,主要原因为:1)2023年末和2024
7-1-86
年3月末存货期后结转金额分别统计至2024年3月31日和2024年4月30日,期后时间相对较短;2)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板块项目多于年末完成交付并结转成本,目前尚处于履约阶段。
3、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在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666.71万元、1,396.94万元、2,365.73万元和2,340.38万元,占各期末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0.67%、1.23%、2.50%和1.76%。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核查,合理估计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存货跌价风险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相对稳定,与存货实际状态匹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1”的回复之“十、(二)结合存货结构、库龄、期后结转、跌价准备计提、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水平及跌价计提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规模持续增长、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之“1、存货结构”。
4、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水平及跌价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简称 | 2024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太极实业 | 155,172.58 | 157,666.38 | 89,716.02 | 108,649.10 |
隧道股份 | 121,159.41 | 117,453.40 | 62,732.81 | 70,417.70 |
重庆建工 | 897,082.84 | 779,203.82 | 876,647.14 | 1,061,107.36 |
中国建筑 | 82,110,944.20 | 79,634,289.50 | 77,154,860.00 | 70,344,614.90 |
中国交建 | 9,488,119.57 | 8,802,121.51 | 7,826,289.35 | 7,306,388.95 |
中国铁建 | 32,126,399.80 | 30,764,279.20 | 29,981,852.60 | 27,955,401.60 |
深桑达A | 130,824.92 | 92,347.37 | 112,390.74 | 98,972.81 |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简称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太极实业 | 5.77% | 4.00% | 2.55% | 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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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隧道股份 | 2.14% | 1.58% | 0.96% | 1.13% |
重庆建工 | 30.24% | 17.43% | 17.78% | 18.36% |
中国建筑 | 37.37% | 35.15% | 37.54% | 37.19% |
中国交建 | 13.41% | 11.60% | 10.87% | 10.66% |
中国铁建 | 29.21% | 27.03% | 27.35% | 27.41% |
深桑达A | 2.13% | 1.64% | 2.20% | 2.32% |
注:2024年1-3月存货/营业收入的比率经年化处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规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太极实业和隧道股份整体较为接近,不存在重大差异。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中国建筑、中国交建、中国铁建均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存货中具有较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产品,存货规模整体较大;重庆建工存货中存在较高的合同履约成本,存货规模也整体高于公司。发行人存货水平占营业收入比例与规模相近的可比公司太极实业和隧道股份较为接近。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太极实业 | 0.74% | 0.89% | 0.53% |
隧道股份 | 0.60% | 0.00% | 0.00% |
重庆建工 | 1.12% | 0.93% | 0.71% |
中国建筑 | 1.02% | 0.87% | 0.58% |
中国交建 | 1.09% | 0.97% | 0.78% |
中国铁建 | 1.29% | 0.97% | 0.67% |
平均值 | 0.98% | 0.77% | 0.55% |
深桑达A | 2.50% | 1.23% | 0.67% |
注:2024年3月末,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总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的平均值,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为充分。
5、报告期内存货规模持续增长、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内存货规模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8,972.81万元、112,390.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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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7.37万元和130,824.92万元,呈现增长趋势。2022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较上期增加13,417.93万元,主要系公司销售的部分洁净室系统工程材料客户未验收,导致发出商品增加13,198.32万元;2024年3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较2023年底增加38,477.55万元,主要原因为:1、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相关水处理大型设备制造业务,为应对进口渠道受限、境外供方产能变化影响,预采购了PVDF、树脂等核心进口材料以规避缺货风险,导致原材料增加;2、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相关水处理大型设备制造业务及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部分项目尚在建设交付过程中,导致合同履约成本增加。
(2)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对比情况如下:
股票简称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太极实业 | 3.00 | 4.88 | 7.00 | 8.60 |
隧道股份 | 1.22 | 1.83 | 2.04 | 2.59 |
重庆建工 | 0.73 | 1.13 | 1.32 | 1.74 |
中国建筑 | 1.75 | 1.89 | 1.88 | 1.93 |
中国交建 | 2.29 | 2.72 | 2.94 | 3.12 |
中国铁建 | 1.66 | 1.77 | 1.91 | 2.11 |
平均值 | 1.78 | 2.37 | 2.85 | 3.35 |
深桑达A | 2.80 | 2.70 | 2.79 | 3.46 |
注:结合行业特征,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期初合同资产账面价值+期末合同资产账面价值)/2],2024年1-3月数据作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加,且业主结算周期呈现上升趋势,使得合同资产余额不断增加,且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成本的增长幅度。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整体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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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结合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未将部分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一)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初始及后续投资时点、持股比例、账面价值、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若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以及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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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期末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认缴金额 (万元) | 实缴金额 (万元) | 初始投资时点 | 后续投资时点 | 持股比例 | 账面价值 (万元) | 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 是否属于 财务性投资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50.40 | 1,050.40 | 1995年7月 | 2001年3月 | 51.00% | - | - | 否 |
T.E.CO CLEAMROOM SA(瑞士)(境外) | 10.50(瑞士法郎) | 10.50(瑞士法郎) | 2014年9月 | 无 | 15.41% | 553.39 | 0.09% | 否 |
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10,200.00 | 3,570.00 | 2020年8月 | 无 | 49.33% | 4,088.47 | 0.63% | 否 |
德州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4,900.00 | 564.00 | 2020年11月 | 无 | 47.39% | 727.65 | 0.11% | 否 |
中电(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4,900.00 | 490.00 | 2021年8月 | 无 | 47.39% | 189.65 | 0.03% | 否 |
商丘市慧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4,900.00 | 4,900.00 | 2020年3月 | 无 | 47.39% | 5,026.03 | 0.78% | 否 |
湖北东楚通科技有限公司 | 2,058.00 | 2,058.00 | 2020年9月 | 无 | 47.39% | 2,076.46 | 0.32% | 否 |
中电(江苏)数字产业有限公司 | 1,500.00 | 335.00 | 2020年12月 | 无 | 48.36% | 396.44 | 0.06% | 否 |
山东智城云享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784.00 | 77.00 | 2021年9月 | 无 | 47.39% | - | - | 否 |
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720.00 | 360.00 | 2022年3月 | 无 | 34.82% | 522.57 | 0.08% | 否 |
中电(天津)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3,570.00 | 612.00 | 2022年1月 | 无 | 49.33% | 657.13 | 0.10% | 否 |
河北中电云城科技有限公司 | 2,470.00 | 2,470.00 | 2017年6月 | 2022年11月 | 47.39% | 8,536.65 | 1.32% | 否 |
凉山绿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980.00 | 490.00 | 2023年3月 | 无 | 47.39% | 481.67 | 0.07% | 否 |
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2,450.00 | 2,450.00 | 2021年9月 | 无 | 47.39% | 354.48 | 0.05% | 否 |
中电黄陵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0 | 40.00 | 2020年9月 | 2023年12月 | 38.69% | 40.00 | 0.0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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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认缴金额 (万元) | 实缴金额 (万元) | 初始投资时点 | 后续投资时点 | 持股比例 | 账面价值 (万元) | 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 是否属于 财务性投资 |
四川圣洁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 931.00 | 490.00 | 2023年3月 | 无 | 47.39% | 635.91 | 0.10% | 否 |
西咸新区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2,450.00 | 196.00 | 2023年4月 | 无 | 47.39% | 189.53 | 0.03% | 否 |
数字抚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3,500.00 | 455.00 | 2023年3月 | 无 | 21.23% | 620.70 | 0.10% | 否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51.68 | 551.68 | 2019年11月 | 无 | 25.15% | 26,513.94 | 4.09% | 否 |
中电(海南)数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45,000.00 | 2,205.00 | 2019年8月 | 无 | 43.52% | 1,526.27 | 0.24% | 否 |
石家庄市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 3,200.00 | 3,200.00 | 2016年4月 | 无 | 7.74% | 1,614.68 | 0.25% | 否 |
德阳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980.00 | 294.00 | 2020年8月 | 无 | 47.39% | 877.12 | 0.14% | 否 |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70.50 | 1,270.50 | 2020年10月 | 无 | 10.19% | 16,517.22 | 2.55% | 否 |
安徽中电数城科技有限公司 | 1,479.00 | 215.60 | 2021年7月 | 无 | 47.39% | 386.20 | 0.06% | 否 |
常州仁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45.00 | 145.00 | 2016年12月 | 无 | 12.12% | 1,701.90 | 0.26% | 否 |
北京中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9.87 | 99.87 | 2015年7月 | 无 | 3.96% | 220.56 | 0.03% | 否 |
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349.17 | 1,349.17 | 2017年3月 | 无 | 3.80% | 3,185.91 | 0.49% | 否 |
北创环保(北京)有限公司 | 1,250.00 | 1,250.00 | 2017年4月 | 无 | 6.17% | 895.51 | 0.14% | 否 |
潍坊创源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400.00 | 1,400.00 | 2018年5月 | 无 | 26.47% | 1,288.34 | 0.20% | 否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17,520.48 | 17,520.48 | 2021年12月 | 无 | 18.15% | 39,636.75 | 6.12% | 否 |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 5,660.90 | 5,660.90 | 2021年12月 | 无 | 45.63% | 14,659.37 | 2.26% | 否 |
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793.61 | 793.61 | 2022年6月 | 无 | 19.11% | 22,671.81 | 3.50% | 否 |
湖北兴磷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0 | 2013年5月 | 2023年5月 | 9.98% | 1,325.49 | 0.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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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认缴金额 (万元) | 实缴金额 (万元) | 初始投资时点 | 后续投资时点 | 持股比例 | 账面价值 (万元) | 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 | 是否属于 财务性投资 |
武汉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0 | 750.00 | 2023年1月 | 无 | 23.21% | 757.39 | 0.12% | 否 |
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200.00 | 1,200.00 | 2014年4月 | 无 | 30.95% | 968.75 | 0.15% | 否 |
长江云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2,550.00 | 1,530.00 | 2021年6月 | 无 | 39.46% | 1,378.91 | 0.21% | 否 |
楚客云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 255.00 | 255.00 | 2020年6月 | 无 | 39.46% | 117.41 | 0.02% | 否 |
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300.00 | 10,300.00 | 2021年8月 | 无 | 19.96% | 20,241.78 | 3.12% | 否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10,000.00 | 2022年5月 | 无 | 4.00% | 10,328.87 | 1.59% | 否 |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496.30 | 496.30 | 1992年10月 | 无 | 4.30% | 1,513.68 | 0.23% | 是 |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 1,741.82 | 1,741.82 | 1992年12月 | 无 | 0.58% | 7,158.90 | 1.10% | 是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9.00 | 149.00 | 2016年 | 无 | 0.04% | 260.75 | 0.04% | 是 |
嘉兴中电艾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 | 100.00 | 2018年3月 | 无 | 5.09% | 509.76 | 0.08% | 是 |
内蒙古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700.00 | 1,700.00 | 2016年4月 | 无 | 4.93% | 1,821.36 | 0.28% | 否 |
喜利得(邯郸)制造有限公司 | 435.00 | 435.00 | 2020年11月 | 无 | 9.67% | 273.57 | 0.04% | 否 |
中电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2018年12月 | 无 | 1.93% | 123.53 | 0.02% | 是 |
云上陕西科技运营有限公司 | 3,000.00 | 3,000.00 | 2023年6月 | 无 | 3.60% | 3,056.11 | 0.47% | 否 |
2、未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上述对外投资企业中,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超过0.50%的主要投资企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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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30,357.81 | 8,002.64 | 2.39 | -134.77 | 30,964.42 | 8,152.60 | 11,620.30 | 878.00 |
商丘市慧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10,268.50 | 10,257.20 | - | 33.92 | 10,225.84 | 10,223.28 | - | 59.65 |
河北中电云城科技有限公司 | 14,091.44 | 10,590.68 | 2,509.82 | 80.14 | 13,626.67 | 10,284.42 | 11,389.53 | 1,633.82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8,893.96 | 8,955.28 | 680.98 | -1,566.77 | 18,893.96 | 8,955.28 | 16,100.78 | -1,734.61 |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4,148.83 | 133,779.90 | 4,834.64 | 125.52 | 167,738.17 | 135,618.66 | 35,793.49 | 5,635.74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405,656.29 | 63,264.08 | 48,393.64 | -3,614.90 | 439,798.78 | 66,878.82 | 371,701.39 | 7,520.40 |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 96,798.47 | 13,524.33 | 816.87 | -158.30 | 96,643.50 | 13,798.13 | 5,167.13 | -1,520.62 |
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5,221.04 | -7,934.19 | 583.04 | -1,624.26 | 16,611.01 | -5,575.28 | 11,321.25 | -2,333.76 |
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1,406.10 | 101,406.10 | - | 0.49 | 101,405.61 | 101,405.61 | - | 823.88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8,920.46 | 258,920.54 | - | 648.75 | 258,271.80 | 258,271.80 | - | 5,285.34 |
3、未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业务关联性分析
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注册资本262万美元,主要从事光伏、LED、锂电池等技术研发与咨询。 | 1、桑达电源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旨在引入国外资金和技术,破产清算前属于以OEM、ODM业务为主的制造企业,属于公司产业服务相关业务。2018年11月,桑达电源启动破产清算 | 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后因破产清算,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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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程序,已于2019年10月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于2023年5月完成了破产程序,目前正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中。 2、桑达电源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后,公司已丧失对其控制权,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 ||||
T.E.COCLEAM ROOMSA(瑞士)(境外) | 公司注册资本为20.5万欧元,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制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草药和电子等多个行业企业厂房洁净室的设计、工程、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涉及意大利、欧洲、中东、亚洲、东欧、南美和北非国家或地区。 | TECO公司为发行人投资取得,其业务类型属于公司产业服务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投资目的主要为进一步开拓公司海外业务,丰富产品类型以及提高公司市场知名度。 | 投资该公司后,其协助发行人开拓了丹麦、伊拉克、巴基斯坦等国家的客户。 | 否 |
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4日,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聚焦数字与信息服务,在数字城市建设与运营、行业数字化转型领域为客户提供产品、技术与解决方案,助力政府、企业数字化转型。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武汉市经开区国有投资平台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定位为武汉市经开区数字政府业务的建设主体,其主营业务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通过参与组建该公司,一方面有效拓展了在武汉市经开区及华中地区的信创、数字城市等主营业务,另一方面有效提升了发行人在当地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 相互推介武汉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承接信创及现代数字城市项目。 | 否 |
德州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4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德州市国资平台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是德州市数字城市建设运营统筹主体及城市大脑建设运营服务商,其主营业务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通过参与组建该合资公司,协助德州市政府建设数字城市,有利于发行人在当地拓展业务。 | 协助发行人于德州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已获得当地数城业务合同额7,600.00万元。 | 否 |
中电(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9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济南市历下区国资平台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定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数字政府建设主体,主要开展数字城市、数据运营等相关业务,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该合资公司为“数字历下”项目建设者及总包方,协助发行人在济南市及周边区县拓展现代数字城市、信创工程、数据运营、数字经济业务。 |
相互推介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开展当地业务。已获得数字历下的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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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商丘市慧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日,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商丘市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主要在商丘市拓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承接信创及现代数城业务,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该合资公司已承接当地数字党建、“一中心四平台”等数字政府项目,协助发行人在商丘及周边地区拓展现代数字城市、信创工程、数字经济业务。 | 相互推介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开展当地业务。已承接当地数字党建、“一中心四平台”等项目。 | 否 |
湖北东楚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9日,注册资本4,20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智慧城市产品研发及销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云计算产品开发、销售;云平台服务等领域。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湖北黄石本地国资组建的合资公司,是黄石地区的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主要承接黄石政务服务一体化、信创一期二期等项目,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通过参与组建该合资公司,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在黄石当地客户的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 1、相互推介黄石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拓展当地业务。 2、湖北东楚通科技有限公司已签署了黄石政务服务一体化、湖北省黄石市政务二期超融合项目、湖北省黄石市智慧交通综合业务系统及基础环境建设项目、信创一期、信创二期等订单。 | 否 |
中电(江苏)数字产业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南通市本地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从事南通市数字政府建设业务,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通过组建该合资公司,有效拓展了发行人在南通本地的信创工程、数字城市业务。 | 1、相互推介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发行人在南通市及淮海经济区其他地市拓展业务,承接信创及现代数字城市项目。 2、已获得当地数城业务合同额5,534.00万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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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山东智城云享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30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山东省滨州市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从事滨州市数字政府建设运营,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该公司已在山东省滨州市及周边区县开展现代数字城市、信创工程、数字经济业务,有利于发行人拓展主业。 | 1、相互推介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在山东省滨州市及周边区县拓展现代数字城市、信创工程、数据运营、数字经济业务。 2、已获得当地数城业务合同额484.00万元。 | 否 |
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领域。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泸州本地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定位于泸州地区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接有泸州政务中心、政务云三期、城市大脑等项目,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通过组建该合资公司,在四川泸州建立了业务根据地,有效拓展了当地数字城市业务,并赋能当地产业数字化。 | 1、相互推介泸州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发行人拓展当地数字经济业务。 2、该合资公司签署有泸州市信创项目办公设备采购、城市大脑项目、四川省泸州市电子公文归档系统等订单。 | 否 |
中电(天津)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24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天津市河东区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承接天津市河东区智慧城市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并获得了数据运营权,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通过组建该合资公司,有利于发行人在天津市河东区及周边区县拓展现代数字城市、信创工程、数据运营、数字经济业务。 | 相互推介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发行人拓展当地数字经济业务。已获得智慧河东一期等项目合同。 | 否 |
河北中电云城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2日,注册资本5,040.82万元,主要从事数字环卫业务。 | 1、该公司原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为发行人开展环保业务时投资设立的主体,后续引入投资者增资后,由控股公司转为参股公司。 2、该公司原主要从事环保业务,目前已转型为数字环卫业务,并面向环卫领域提供数字化产品,通过整合城市服务业务领域,集约化开展数字环卫、数字社区、网格化城市治理等相关业务,建立数字城市 | 该公司是发行人历史上开展环保业务时投资设立,后续引入投资者增资后,由控股公司转为参股公司。 | 否 |
7-1-97
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服务管理平台,形成“科技平台+管理运营”的服务模式,实现现代化城市服务综合治理体系。 | ||||
凉山绿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06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领域。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四川省凉山本地国资组建的合资公司,是四川省凉山州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接四川省凉山州政务云,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与凉山绿科公司形成了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凉山当地的客户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 1、相互推介凉山州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发行人拓展凉山当地业务。 2、凉山绿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有凉山政务云项目、凉山州政务云二期等订单。 | 否 |
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0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领域。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云南省大理本地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是大理地区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接有城市大脑、理政中心等项目,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在大理当地发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发行人与该参股公司形成了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大理当地客户的客户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 1、相互推介大理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开展大理当地业务。 2、数字大理公司签署有大理州城市大脑软硬件及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大理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三中心项目系统软件服务、大理州理政中心系统软件采购项目、云南大理跨境电商监管场所信息化项目等订单。 | 否 |
中电黄陵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4日,注册资本2500万元,主要从事陕西省黄陵县的数字城市业务。 | 1、该公司原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通过公开市场挂牌方式引入陕西黄陵本地国资平台,组建合资公司,定位于黄陵县的数字政府建设主体,作为黄陵县的“数据管家”和独家数字化服务商,打造县域数字政府建设标杆,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 1、重点与中国电子云公司进行产品合作,协助中国电子云开拓了陕西省市场。 | 否 |
7-1-98
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2、发行人成立该合资公司主要为开拓陕西省黄陵县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业务。 | 2、签署了数字黄陵等重大项目订单。 | |||
四川圣洁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3年03月03日,注册资本19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领域。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四川省甘孜州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是甘孜州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接有甘孜云服务目录采购、甘孜州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二期等项目,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在甘孜当地发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发行人与合资公司形成了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甘孜当地客户的客户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 1、相互推介甘孜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开展甘孜当地业务。 2、该公司签署有甘孜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设服务项目、甘孜州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二期项目、甘孜云服务目录采购项目等订单。 | 否 |
西咸新区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西咸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城市、数据运营等业务,服务于西咸新区数字城市建设。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西咸新区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是西咸新区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主要承接数字西咸项目,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与陕西西咸新区合作成立该合资公司共同开展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城市、数据运营等业务,服务西咸新区数字城市建设,带动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 1、重点与中国电子云公司进行产品合作,协助中国电子云开拓了陕西省市场。 2、投后重点开拓了西咸新区数字城市市场客户,开拓了数字西咸等重大项目订单。 | 否 |
数字抚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3年03月06日,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智慧城市产品研发及销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云计算产品开发、销售;云平台服务等领域。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江西省抚州市国资平台组建的合资公司,是江西省抚州当地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接有抚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项目、抚州市智能安防小区建设项目、政务服务能力创新提升改造等项目,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在抚州当地发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发行人与该公司形成了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抚州当地客户的客户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 | 1、相互推介抚州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开展抚州当地业务。 2、数字抚州公司签署有抚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项目、抚州市智能安防小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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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和利润增长点。 | 建设项目、抚州CIM基础平台建设项目、抚州市矿山领域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改造项目、政务服务能力创新提升改造项目等订单。 |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本2,121.8634万元,公司为企业级云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为企业客户提供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新一代私有云和超融合产品,打造基于数字原生引擎的新一代云平台。 | 1、公司以开源技术为基础,为金融等重点行业提供私有云解决方案。该公司已服务全球1000余家企业,在35个城市部署了10万余台服务器,拥有三个研发中心,其私有云产品在市场上领先,发展前景良好。 2、该公司系发行人于2019年末投资的公司,其投资目的为补齐发行人乃至中国电子集团在当时对云产业的战略部署,填补IT基础技术短板,提高公司为政府以及金融企业、大中型企业提供数字与信息服务的能力和竞争力,并帮助中国电子集团完善基础IT技术版图。 | 1、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易捷行云分别与中国系统以及中国电子旗下的其他成员单位进行了深度合作,累计金额近8,000.00万。 2、发行人战略投资该公司后,后者在行业及信创市场拓展、品牌提升上获得显著助力,尤其在金融信创云和党政业务拓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该公司与中国系统及其他电子集团旗下企业紧密合作,共同服务了众多金融和党政重要客户,如邮储银行、新疆银行、天津西青区政府等,累计创造了超6,205.00万元的合作收入。 | 否 |
7-1-100
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中电(海南)数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31日,注册资本10亿元。主要从事数字城市业务。 | 1、中电(海南)数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智慧城市相关业务。 2、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加快提升集团公司自主计算体系(特别是以飞腾CPU及麒麟操作系统为代表的PK体系)产品成熟度和生态完善度,推动产业应用,发行人参与投资该合资公司,借助海南地域资源优势和便利条件,建设中国电子现代数字城市业务的运营平台、技术研发中心、服务中心和生态发展中心。该公司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 该合资公司主要为开拓海南省数字城市业务,并投资中电(海南)联合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等项目。 | 否 |
石家庄市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5日,注册资本4亿元。主要从事石家庄智慧城市业务。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石家庄市国资平台、中兴通讯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主要承担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和数字产业投资发展任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投资该合资公司主要为开拓石家庄市智慧城市项目。 | 相互推介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该合资公司主要为开拓石家庄市智慧城市业务。 | 否 |
德阳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0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智慧城市产品研发及销售;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云计算产品开发、销售;云平台服务等领域。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德阳市国资平台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定位于德阳市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并开发公共数据运营场景,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在德阳当地发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发行人与该公司形成了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德阳当地客户的客户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 1、相互推介德阳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开展德阳当地业务。 2、该参股公司签署有数字德阳-数字城市底座、德阳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管理运营中心软件建设项目、德阳智慧城市应急项目、德阳市广汉市智慧社区建设项目、德阳市罗江区应急指挥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等订单。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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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2日,注册资本12054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城市集中供热节能监控系统、供热计量控制系统、热量表、燃气供热系统的研发、生产、安装等领域。 | 1、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大数据及物联网智慧供热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热力行业节能减碳提供解决方案。同时公司已上市,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业务稳定,经营状态良好,发展前景良好。 2、发行人对工大科雅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其下属产业服务中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板块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下属从事智慧供热的各子公司与工大科雅公司形成了一定的互补效应。 | 与发行人产业服务下属供热板块业务形成了一定的业务协同效应。 | 否 |
安徽中电数城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1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等。 | 1、该公司系发行人与阜阳市本地国资合资组建的合资公司,为阜阳市当地政府提供数字城市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运营服务,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投资设立该公司有利于在安徽省阜阳市及周边区县拓展现代数字城市、信创工程、数据运营、数字经济业务。 | 1、相互推介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协助中国电子云开展当地业务。 2、已签订数字阜阳一期等项目。 | 否 |
常州仁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于2012年11月08日在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9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物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及其系统设计等。 | 1、常州仁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物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及其系统设计、集成和应用推广。 2、发行人通过参与该公司股权投资,以期获取生物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关工艺制程,在相关行业的厂房建设中占领先机,符合公司产业服务业务发展的需求。 | 协助发行人在生物质能领域工业厂房建设中拓展相关业务。 | 否 |
北京中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242.746752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该合伙平台的设立主要为拓展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上下游产业链。 | 1、发行人通过参与该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最终投资于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中金瑞丰公司主要从事环保业务,核心优势在于环保固废处理领域技术研发及核心工艺方案。 3、发行人通过间接投资于中金瑞丰,以期结合其环保技术,在环保领域工业厂房建设中开展相关业务,拓宽高科技工程板块业务范围,快速切入环保工程领域,完善以EPC为主的工程产业链,符合公司产业服务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发展的需要。 | 协助发行人在环保工程领域工业厂房建设中拓展相关业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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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7505.9999万元,是以废水零排放及资源化利用为核心业务的水处理解决方案及运营服务提供商。 | 1、该公司系发行人收购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时,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已投资的企业。 2、发行人与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机会,可开拓环保业务,推动水处理业务发展。投资该合资公司符合发行人产业服务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发展的需要。 | 该公司所处环保行业,发行人参与投资该公司,有助于发行人拓展环保行业的产业服务业务。 | 否 |
北创环保(北京)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4日,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从事水处理业务。 | 1、该公司系发行人收购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时,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已投资的企业。 2、北创环保(北京)有限公司立足于工业环保领域,主要为工业园区、石油化工、电力钢铁、制药印染等方向的工业客户提供EPC、BOT、BOO、TOT等形式环保综合服务业务,投资该合资公司符合发行人产业服务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发展的需要。 | 该公司所处环保行业,发行人参与投资该公司,有助于发行人拓展环保行业的产业服务业务。 | 否 |
潍坊创源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31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咨询;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 1、潍坊创源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供热相关配套业务,系发行人子公司潍坊中电万潍热电有限公司下设的配套公司,负责热力公司管线维修等事项。 2、其业务属于公司产业服务中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 | 系发行人子公司潍坊中电万潍热电有限公司下设的配套公司,负责热力公司管线维修等事项。协助发行人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业务开展。 | 否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注册资本58,554.22万元,作为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撑。 | 1、该公司是广东省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系中国电子控股的二级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属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2、发行人与中国电子共同投资该公司,符合在广东当地发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已形成业务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广东当地客户的客户粘性。 | 相互推介广东当地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及产品。 | 否 |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0日,注册资本1.2亿元,主要负责承担推进武汉当地一卡通工程项目,发行“武汉通”卡在武汉市各领域使用。 | 该公司系原长江云通集团有限公司分立而来,原长江云通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与武汉市国资委合资的数字政府建设平台,主要推进武汉数字化城市建设,其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 投资该公司旨在与武汉当地国有企业共同推进武汉当地数字城市业务发展。 | 否 |
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注册资本2,518.41万元,是一家专注为党政军央国企等大型组织提 | 1、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满足了党政军央国企在办公中的各种需求,如统一工作入口、 | 1、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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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供安全、专属、高效、全场景、智能化协同办公服务的科技公司。 | 即时通讯等。其安全优势显著,能助力组织创新升级管理模式,打破业务和数据的孤岛状态,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前景良好。 2、发行人通过参与投资该公司,有利于推进“云端一体”协同效应,融入移动业务,完善产品布局,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加强在政企数字化办公领域的布局。 3、其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中的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 | 公司累计签署合同额约7,600.00万,发行人在与该参股公司的合作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成果,显示出良好的合作效果和经济效益。 2、该参股公司协同中国系统与多家单位如南通信创产业园、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局、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等建立了合作关系,合同总计金额高达1,529.00万。 | ||
湖北兴磷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原为中电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其他公司增资,中电四失去控制权。公司从事磷石膏处理业务。 | 1、湖北兴磷科技有限公司原为发行人下属中电四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于2023年通过引进外部投资者对其进行增资,使公司失去控制权。 2、目前该公司主要开展磷化工业务,探索磷硅硫盐融合发展,并开展工业废渣处理(如磷石膏处理)等环保技术研发,拥有磷石膏超溶处理的首创技术。 3、通过该合资公司,中电四公司可进一步拓展在化工细分领域发展提供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完善工程产业链,符合发行人产业服务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发展的需要。 | 1、该公司原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后引进战略投资者而失去控制权。 2、通过与该参股公司的合作,发行人子公司中电四公司将承接200万吨/年产能的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的设计和执行。 | 否 |
武汉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3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等领域。 | 1、武汉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是从事碳减排相关技术研发及服务企业,大股东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湖北省财政厅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当地政府重视该业务,公司业务稳定,发展前景良好。 2、为响应碳减排、碳中和等政策号召,同时发挥发行人数字信息服务能力,发行人参与湖北当地政府碳普惠公司组建工作,探索新的市场机会和增长点。 | 投资该参股公司有利于发行人发挥数字与信息服务能力,探索新的市场机会和增长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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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3、其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中的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 | ||||
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主业为弱电智能化工程业务,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 1、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业为弱电智能化工程业务,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和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2、为推进武汉当地数字城市业务发展,发行人参与武汉当地国有企业重组,其中光谷智能公司相关股权是该次重组的标的之一。 | 与武汉当地国有企业共同推进武汉当地数字城市业务发展而投资该合资公司。 | 否 |
长江云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0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业务为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信息化项目的研发、投资、建设和运营等领域。 | 1、长江云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由发行人子公司长江云通和阿里巴巴集团合资成立,主营业务为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信息化项目的研发、投资、建设和运营。 2、为推进武汉当地数字城市业务发展,发行人参与武汉当地国有企业重组,其中长江云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是该次重组的标的之一。 3、其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中的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 | 投资该参股公司有利于发行人发挥数字与信息服务能力,探索新的市场机会和增长点。相互推介数字与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客户及产品。 | 否 |
楚客云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汽车票分销业务、城际出行业务、城际公交业务、智能硬件设备业务、互联网平台旅游服务以及增值服务、站务生产管理系统建设等领域。 | 1、楚客云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原为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主营智慧旅游、票务网络信息服务相关业务。 2、为推进武汉当地数字城市业务发展,发行人参与武汉当地国有企业重组,其中楚客云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是该次重组的标的之一。 3、投资该合资公司符合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中的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发展的需要。 | 与武汉当地国有企业共同推进武汉当地数字城市业务发展。 | 否 |
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1年8月09日,注册资本5.16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 1、中电聚信的投资领域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各细分领域,重点围绕金融信息化等细分领域开展投资。发行人参与该合伙企业投资,有利于拓展发行人行业数字化服务业务。 2、目前中电聚信对外投资企业为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信”),中电金信是中国电子旗下成员企业,通过持续研发创新,参与国家重大工程,依托行业场景,打造全栈全域解决 | 重点围绕中国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较高行业地位、重大影响力、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开展投资。当前已经参与投资中电金信,提供金融信息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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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方案,提供领先的咨询、软件产品及开发、质量安全保障及运营服务。 3、其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中的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 | 相关业务,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中的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业务产生协同效应。 |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2年5月30日,注册资本5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 1、中电信创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发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的优势和潜力,统筹发挥产业链链长的积极作用,同时产业协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 2、其目前持有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16%股权和中电金信1%股权,两者均是中国电子集团旗下的重要企业。中国电子云作为信创云的先驱,不仅是中国电子自主计算产业的核心,还坚持自主创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电信创的发展前景良好。发行人参与该合伙企业投资,有利于参与中国电子重构计算产业的整体规划,有利于拓展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3、可助力发行人内生发展与外延扩张相结合,完善产业链布局。同时,可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优化产业协同机制,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进一步完善产业生态,对于增强公司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4、其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 | 重点围绕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较高行业地位、重大影响力、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开展投资。当前已经参与投资中电金信和中国电子云,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中业务产生了协同效应。 | 否 |
内蒙古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3日,注册资本1.7亿元。主要从事水处理业务。 | 1、该公司系发行人收购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时,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已投资的企业。 2、发行人与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机会,可开拓环保业务,推动水处理业务发展。投资该合资公司符合发行人产业服务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发展的需要。 | 该公司所处环保行业,发行人参与投资该公司,有助于发行人拓展环保行业的产业服务业务。 | 否 |
喜利得(邯郸)制造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4,350.00万元,主要经营MT槽钢支架、吊挂系统等。 | 喜利得(邯郸)制造有限公司从事MT槽钢支架、吊挂系统的制造,主要用于工程施工领域,属于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领域所需材料之一,与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存在协同。 | 该公司与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存在业务协同,发行人参与投资该公 | 否 |
7-1-106
公司名称 | 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投资背景及目的 | 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 | 是否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 |
司,有助于发行人开展相关业务。 | ||||
云上陕西科技运营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27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为陕西省数字政府运营公司。 | 1、云上陕西科技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陕西省数字政府运营公司,定位为政策性平台公司,主要业务为省级数字政府建设提供顶层架构设计、数据资源管理运营、应用系统建设、云网资源管理、安全管理与运营等服务 2、中国电子云积极参与推进陕西数字政府建设,参与投资该合资公司旨在深度参与当地政务云与数字政府建设,并扩大在陕西的影响力。 3、其业务属于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中的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 | “十四五”期间,中国电子云与云上陕西公司项目前期阶段深度参与,重点推动云、数底座类产品和关键应用类产品落地。 | 否 |
综前所述,发行人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投资企业主营业务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均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实际经营需要,投资后已协助或者将协助发行人拓展现有业务,取得行业资源和客户订单,报告期内被投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良好,公司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赚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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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对外(拟)投资企业情况、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持股目的等,说明未将部分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共有4家,分别为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电聚信”)、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电信创”)、北京中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泰嘉华”)和嘉兴中电艾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嘉兴中电艾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公司未将中电聚信、中电信创、中泰嘉华3家合伙企业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如下:
上述三家合伙企业认缴金额总计为30,399.87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企业名称 | 合伙企业投资方向 | 公司认缴金额 (万元) | 公司实缴金额 (万元) | 公司投资 时间 |
1 | 中电聚信 | 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 | 10,300.00 | 10,300.00 | 2021年8月 |
2 | 中电信创 | 信创行业 | 20,000.00 | 10,000.00 | 2022年5月 |
3 | 中泰嘉华 | 环保产业链 | 99.87 | 99.87 | 2015年7月 |
上述合伙企业主要对外开展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企业名称 |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合伙企业规模(万元) | 已投出金额(万元) | 尚未使用认缴资金(万元) | 主要对外投资企业情况 | 持股比例 (%) |
1 | 中电聚信 | 宁波麒飞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 51,600 | 50,000 | 1,600 | 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6.92 |
2 | 中电信创 | 中国教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480,000 | 50,794 | 417,206 | 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 16.00 |
12,000 | 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3 | 中泰嘉华 | 王云静 | 1,242.75 | 1,020.00 | 222.75 | 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04 |
注1:2023年12月30日,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中电金信减资退伙事项,中电金信实缴认缴金额变为0,并于当天签署退伙协议和新合伙协议,目前该事项尚未完成工商登记。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调整为480,000万元。注2:尚未使用完毕的认缴资金=合伙企业规模-已投出金额。
1、中电聚信
2021年8月23日公司与宁波麒飞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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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麒麟软件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签署了《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中电聚信完成工商登记。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中电聚信的投资领域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各细分领域,重点围绕金融信息化等细分领域开展投资。目前中电聚信对外投资企业为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信”),中电金信是中国电子旗下成员企业,通过持续研发创新,参与国家重大工程,依托行业场景,打造全栈全域解决方案,提供领先的咨询、软件产品及开发、质量安全保障及运营服务。
发行人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者和运营商,旗下“中国电子云”依托中国电子自主计算体系,以市场需求为牵引,面向党政军、能源、金融、教育、医疗、制造等领域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其中发行人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业务主要充分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迭代优化数字政府、央国企及行业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加速推动数字化应用落地。围绕数字城市治理数百个细分的融合创新场景,以数字资源为基础、事件协同联动为抓手、智能应用为支撑,面向省、市、区县三级政府,打造“业数一体化”数字城市管理解决方案。
中电聚信的投资方向与发行人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业务板块方向一致,具有一定的协同效应。公司对中电聚信的投资目的为助力公司内生发展与外延扩张相结合,完善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该投资可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优化产业协同机制,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进一步完善产业生态,对于增强公司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2、中电信创
2022年5月30日,公司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麒麟软件有限公司、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彩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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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所、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中电信创。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中电信创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发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的优势和潜力,统筹发挥产业链链长的积极作用,同时产业协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目前中电信创对外投资企业包括“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和“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产品中国电子云是中国信创云,是中国电子自主计算产业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数据资源体系规划建设、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等领域全面布局,深度参与国家重大工程,服务政府及关键行业客户数字化转型;中电金信是中国电子旗下成员企业,通过持续研发创新,参与国家重大工程,依托行业场景,打造全栈全域解决方案,提供领先的咨询、软件产品及开发、质量安全保障及运营服务。
中电信创的投资方向主要为全面发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的优势和潜力,发挥产业链协同优势。发行人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者和运营商,“中国电子云”作为中国电子旗下唯一的云平台,以各项核心自研软件及服务参与城市及央国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政府、央国企在安全可信算力底座上推进数字化转型。中电信创的投资方向以及当前已投资标的均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具有协同效应,有助于公司内生发展与外延扩张相结合,完善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该投资可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优化产业协同机制,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进一步完善产业生态,对于增强公司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
3、中泰嘉华
该合伙平台的设立主要为拓展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上下游产业链。发行人是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为半导体、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产业客户,提供以洁净室工程咨询、设计、数字化交付及运维等各项产业服务。在服务半导体、高端显示、新能源等领域客户时,其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固废等处理业务属于高频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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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艺流程、设备以及药剂等受制于国外供应商的业务,为拓展公司业务发展空间,提高客户黏性并充分利用已有客户关系,公司参与成立相关平台公司,进行产业链上下游业务拓展。北京中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企业为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金瑞丰”)。中金瑞丰于2015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公司自成立之初便专注于环保领域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核心优势在于环保固废处理领域技术研发及核心工艺方案。目前主要从事湿法再生铅清洁回收、冶炼行业含重金属固废清洁回收、尾矿的资源化再利用、土壤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
发行人通过对中泰嘉华的投资,可充分结合中金瑞丰的环保技术,在环保领域工业厂房建设中开展业务,并依靠相关技术产生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能快速拓宽发行人相关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通过掌握核心技术快速切入环保工程领域,积累自有核心工艺技术,完善以EPC为主的工程产业链。因此,发行人对前述三家合伙企业的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1、财务性投资与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2023年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对财务性投资界定如下: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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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6)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7)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2、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且余额不为零的相关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资产,具体资产科目及财务性投资金额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科目 | 账面价值 | 其中财务性投资金额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0,570.65 | - |
2 | 其他应收款 | 70,083.77 | - |
3 | 其他流动资产 | 121,304.41 | - |
4 | 长期应收款 | 111,991.5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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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目 | 账面价值 | 其中财务性投资金额 |
5 | 长期股权投资 | 161,340.24 | - |
6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4,717.64 | 9,566.62 |
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50,679.22 | - |
合计 | 9,566.62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 648,079.75 | ||
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 | 1.48% |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41.78 | 否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328.87 | 否 |
合计 | 30,570.65 |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权益工具投资构成,为公司对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电聚信”)、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电信创”)的投资。
公司对两家合伙企业的投资目的均为助力公司内生发展与外延扩张相结合,完善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该投资可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优化产业协同机制,有利于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进一步完善产业生态,对于增强公司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公司对中电聚信、中电信创的投资属于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因此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②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0,083.77万元,主要包括履约保证金、意向金垫付往来款、投标保证金、备用金、其他单位往来款等,系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应收款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③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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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待抵扣进项税 | 20,593.42 | 否 |
预缴税金 | 91,158.17 | 否 |
其他 | 9,552.81 | 否 |
合计 | 121,304.41 |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主要由待抵扣进项税、预缴税金及代垫保险理赔款构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④长期应收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长期应收款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32,005.05 | 否 |
分期收款提供劳务 | 79,986.53 | 否 |
合计 | 111,991.59 |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长期应收款中主要包括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期收款提供劳务,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⑤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否 |
T.E.COCLEAMROOMSA | 553.39 | 否 |
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4,088.47 | 否 |
德州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727.65 | 否 |
湖北东楚通科技有限公司 | 2,076.46 | 否 |
商丘市慧城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5,026.03 | 否 |
河北中电云城科技有限公司 | 8,536.65 | 否 |
山东智城云享大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否 |
中电(江苏)数字产业有限公司 | 396.44 | 否 |
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522.57 | 否 |
中电(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189.6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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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中电(天津)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657.13 | 否 |
凉山绿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481.67 | 否 |
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354.48 | 否 |
中电黄陵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40.00 | 否 |
四川圣洁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 635.91 | 否 |
西咸新区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189.53 | 否 |
数字抚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620.70 | 否 |
中电(海南)数字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1,526.27 | 否 |
石家庄市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 1,614.68 | 否 |
德阳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877.12 | 否 |
安徽中电数城科技有限公司 | 386.20 | 否 |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517.22 | 否 |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 14,659.37 | 否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6,513.94 | 否 |
北京中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0.56 | 否 |
常州仁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701.90 | 否 |
潍坊创源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288.34 | 否 |
上海晶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3,185.91 | 否 |
北创环保(北京)有限公司 | 895.51 | 否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39,636.75 | 否 |
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2,671.81 | 否 |
湖北兴磷科技有限公司 | 1,325.49 | 否 |
武汉碳普惠管理有限公司 | 757.39 | 否 |
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968.75 | 否 |
长江云通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1,378.91 | 否 |
楚客云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 117.41 | 否 |
合计 | 161,340.24 |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相关企业均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经营所需,不以赚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属于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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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股票投资 | - | |
其中: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513.68 | 是 |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 7,158.90 | 是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0.75 | 是 |
小计 | 8,933.33 | - |
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 | - | |
其中:嘉兴中电艾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9.76 | 是 |
内蒙古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821.36 | 否 |
喜利得(邯郸)制造有限公司 | 273.57 | 否 |
中电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3.53 | 是 |
云上陕西科技运营有限公司 | 3,056.11 | 否 |
小计 | 5,784.33 | - |
合计 | 14,717.64 |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主要包括持有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对5家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其中,公司所持有三家上市公司股票均为发行人与中国系统重组完成前、由中国系统所持有,实际取得时间均在2016年以前,且中国系统取得时并非用于交易性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对嘉兴中电艾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电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家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为公司计划长期持有并非用于交易目的而持有投资,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公司对内蒙古中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喜利得(邯郸)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云上陕西科技运营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均是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以赚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均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或者历史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属于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⑦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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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为财务性投资 |
已完工未结算工程 | 41,118.80 | 否 |
与长期资产相关的预付款项 | 9,462.06 | 否 |
龙港化工热源站工程拆迁费用 | 98.35 | 否 |
合计 | 50,679.22 | -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主要包括已完工未结算工程、与长期资产相关的预付款项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综上所述,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账面价值为9,566.62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648,079.75万元的比例为
1.48%,未超过30%。因此,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2023年8月22日、2023年1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逐项对照,自第一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十二、发行人补充披露的相关风险
(一)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1、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1、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的风险,具体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270,363.58万元、5,105,192.11万元、5,628,371.86万元和1,537,556.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6,223.19万元、-16,225.47万元、32,964.12万元和1,705.4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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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3,970.50万元、-27,088.88万元、6,858.30万元和529.2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波动较大,2022年度发生较大金额的亏损,主要系2022年以来公司持续加大数字与信息服务领域研发投入,2022年公司研发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51.03%。如未来公司继续维持相当规模的研发投入,或者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下游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存在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二)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8、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8、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频繁更换的风险,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频繁变动,这主要来源于公司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板块“定制化和项目制”的特点,未来,公司存在因客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四、财务风险/(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四、财务风险/(二)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补充披露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数字与信息服务、产业服务两大业务板块。其中产业服务业务包括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及其他业务,公司下属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因行业特点,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为79.66%。整体偏高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将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同时,如果公司流动资金出现紧张,或客户拖欠款项时间较长,则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项目的正常运转,会对公司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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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以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四、财务风险/(一)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以及发生坏账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
四、财务风险/(一)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以及发生坏账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以及发生坏账的风险,具体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
30.02%、35.25%、33.22%和33.10%,占比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46次、4.94次、5.31次和5.83次,总体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将会导致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增多。如果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财务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及无法收回的风险。”
(五)合同资产减值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四、财务风险/(三)合同资产减值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四、财务风险/(三)合同资产减值风险”披露了发行人合同资产减值风险,具体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35,504.55万元、1,755,678.62万元、1,743,519.09万元和1,976,248.49万元,合同资产规模呈现增长趋势。发行人合同资产主要来自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若出现客户资金困难无法结算支付,或合同执行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已签订合同不能按计划执行等情况,发行人可能面临合同资产减值风险。”
(六)存货金额较大且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四、财务风险/(四)存货金额较大且周转率下降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四、财务风险/(四)存货金额较大且周转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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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存货金额较大且周转率下降的风险,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金额较大且周转率下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8,972.81万元、112,390.74万元、92,347.37万元和130,824.9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8%、2.66%、2.05%和2.76%,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及合同履约成本构成。报告期各期,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46次、2.79次、2.70次和2.80次,存货周转率呈现下降趋势。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存货规模可能会呈现增长态势且周转率进一步下降,存货规模的扩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存货跌价风险和资金占用压力。若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存货无法及时消化,则可能导致存货跌价或滞销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主要产品、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公司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查询公司主要产品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政策,了解主要产品外部环境、行业供求情况;访谈发行人,了解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绩波动原因;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情况以及季节性波动的原因;结合行业周期性特征、各季度收入分布情况,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按季度划分的收入数据和占比情况,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波动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2023年第四季度业绩大幅上升的原因。
2、了解发行人的营运模式、盈利模式以及主要客户变动频繁的原因。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同行业近期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了解同行业公司主要客户变动情况;获取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表,重点关注主要客户销售变动情况。通过企查查及公开信息等对发行人新增前五大客户进行核查,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核查公司及董监高是否与报告期新增前五大客户存在关联关系;访谈公司主要客户,了解相关客户与公司合作背景、合作历史沿革、是否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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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等;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明细账,了解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收入前五大客户差异较大的原因。
3、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以及获取发行人的货币资金明细表、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营运资金需求、资金受限情况等;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款、贷款及其占相关资产负债比重情况;获取发行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对发行人货币资金与利息收入的匹配性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借款明细表及借款合同及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发行人借款与利息支出的匹配性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
4、查询中电财务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通过网络检索中电财务行政处罚情况;查阅公司相关制度文件、公告文件、三会文件,确定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履行审议程序;查询发行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查询发行人防止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制度措施;查询会计师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将发行人与中电财务的存款、贷款等业务的利率、费率等与同期基准利率及商业银行的利率、费率进行对比,分析交易的公允性。
5、获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数据,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并取得发行人说明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降低负债率保障财务状况稳健的措施,并取得发行人说明文件。
6、了解公司业务结算模式、信用政策及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获取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结构、周转率、历史坏账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统计表;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与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获取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了解按单项计提坏账的原因及合理性。
7、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报告期内收款政策的变动情况,分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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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政策内容以及不同客户采取不同收款政策的原因;获取长期应收款明细,核查主要客户情况、回款情况及其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其他应收款及其坏账准备明细;分析大额其他应收款项形成的原因,检查合同、资金往来;检查其他应收款往来单位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了解重要的往来单位信用状况,检查其回款情况;检查其他应收款是否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与披露;查询会计师就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8、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合同资产明细表,了解合同资产的主要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合同金额、收入确认、结算条款等,分析合同资产余额增加的原因、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形;查阅发行人合同资产账龄情况、减值计提方法,并与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方法及比例进行对比,核查公司合同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9、查阅公司报告期内预付账款明细,核查主要预付款项对应的交易内容、账龄、结算周期和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了解发行人账龄1年以上的主要预付款项具体内容及未及时结算原因;了解公司采购模式、结算政策等,分析公司预付账款规模较大及其变动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
10、核查存货中“开发成本”的具体内容;复核存货明细表,分析存货库龄情况及期后结转以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水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等资料,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分析。
11、查阅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并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满足相关要求;查阅发行人对外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对外投资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往来及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资源及客户订单等情况,分析被投资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了解发行人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查阅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了解上述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发行人对上述企业目前的投资金额,了解其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分析被投资公司与发行人的上下游关系及在资源、客户、订单等方面的协同情况;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定期报告和相关科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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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2022年及2023年1-9月亏损的原因主要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亏损,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绩仍亏损,但公司整体已实现扭亏为盈;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业绩上升的主要受公司业务季节性特征以及确认回迁房收益的影响,具有合理性;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波动与往年情况一致,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变动频繁具有合理性,符合发行人的营运模式、盈利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已列表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前五大客户情况;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监高与报告期新增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前五名对象与收入前五大客户差异较大符合行业特点且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具有真实性。
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贷双高主要受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板块资金需求大、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板块尚处于发展阶段贷款需求大、子公司家数较多等因素的影响,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货币资金规模与利息收入相匹配,借款规模与利息支出相匹配。
4、报告期内,中电财务经营和资金使用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况,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财务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开展业务,相关协议的签署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通过财务公司变相违规占用申请人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中电财务的存款、贷款利率与在其他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基本相同,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5、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占比较高,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具有合理性;公司不存在重大短期偿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制定了应对偿债风险的措施,具有有效性。
6、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上占比较高,与公司业务结算模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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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政策及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总体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区间之内;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良好,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较低,且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没有显著差异,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较为充分;公司在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对方单位的经营情况、各项担保措施等基础上,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为充分,计提比例变动具有合理性。
7、报告期内,公司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收款政策主要受双方的商业谈判、客户具体的需求、客户的背景及资信情况、双方过往合作情况、业务模式特点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收款政策不存在重大变化;发行人对部分客户采用分期收款的模式,主要是基于PPP业务模式以及市场竞争、客户需求等因素,分期收款的主要客户信用情况较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已列示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构成及交易对手方的情况,其中:深圳桑达国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后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武汉光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长江云通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因公司2023年9月非同一控制下将长江云通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由此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对应主要具体项目的会计处理正确,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8、报告期内,公司合同资产增长的主要原因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及客户平均结算周期拉长,与收入确认时点和方法、主要客户结算周期、在执行合同期末余额、合同资产中大额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存在未按期完工、延期完工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业主变更合同、变更设计、未履行合同约定以及市场行情等外部因素影响,公司不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形,合同资产减值较为充分;公司已按项目列示各报告期内确认合同资产金额、结转金额、报告期末余额及截至目前完工进度。
9、公司预付款项主要为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预付原材料款、工程分包款等,预付款项账龄主要在1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前五大预付款项的交易对方均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为正常业务往来,且期后结转情况较好,与预付结算周期相匹配,不存在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况;公司预付账款增加主要受行业惯例、市场供需、经济环境波动及公司主动加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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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布局等因素影响,同时,公司为保障项目进度及原材料供应,增加了预付账款,具有合理性。10、公司已列示存货中“开发成本”的具体内容;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及合同履约成本构成,库龄主要是一年以内,库龄结构较为合理,期后结转良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相对稳定,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没有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存货规模呈现增加趋势,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同时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加,业主结算周期呈上升趋势,使得合同资产余额不断增加,且增长幅度高于营业成本的增长幅度,导致存货周转率下降,公司存货周转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11、发行人对三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和嘉兴中电艾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电智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家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除前述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均是为了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以赚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对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相关依据合理充分;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持有的财务性投资账面价值为9,566.62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648,079.75万元的比例为1.48%,未超过30%。因此,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十四、进一步说明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真实性及资产减值计提充分性所实施的具体核查程序,包括相关函证金额及比例、未回函原因、执行的替代程序及有效性,并说明相关替代措施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对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真实性及资产减值计提充分性,保荐人和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真实性执行的具体核查程序
1、通过审阅并核查报告期各期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相关的重大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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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合同条款、合同履约义务的形成条款等,了解和评估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2、选取样本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期末余额执行函证程序;具体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1,155,078.04 | 1,241,366.56 | 1,144,585.94 | 1,100,950.01 |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 2,007,232.82 | 1,771,962.50 | 1,769,070.73 | 1,243,471.42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合计 | 3,162,310.86 | 3,013,329.06 | 2,913,656.67 | 2,344,421.43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发函金额 | 1,869,397.30 | 1,782,814.24 | 1,549,228.20 | 1,133,743.87 |
发函率 | 59.11% | 59.16% | 53.17% | 48.36%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回函金额 | 1,153,630.22 | 1,023,185.61 | 894,119.00 | 628,064.20 |
回函率 | 61.71% | 57.39% | 57.71% | 55.40% |
执行替代程序金额 | 715,767.08 | 759,628.63 | 655,109.20 | 505,679.67 |
执行替代程序后可确认金额 | 1,869,397.30 | 1,782,814.24 | 1,549,228.20 | 1,133,743.87 |
注:2024年1-3月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保荐人和会计师按项目维度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余额发函比例分别为48.36%、53.17%、59.16%和
59.11%,客户回函比例分别为55.40%、57.71%、57.39%和61.71%,部分函证客户未能回函,主要原因为:(1)部分客户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对公章管理严格,盖章流程较为繁琐,不配合回函;(2)部分客户与发行人存在诉讼,不配合回函。
针对回函不符的项目,保荐人和会计师向发行人和相关客户了解差异形成的原因,获取发行人提供的差异说明并分析其合理性;检查相关的记账凭证、审批资料、合同、工作量确认文件、验收报告等关键单据,结合期后回款情况验证交易的真实性;检查发行人是否将该笔交易记录进行了恰当会计处理,并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针对未回函项目,保荐人和会计师检查了该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期末账面余额的记账凭证、审批资料、合同、工作量确认文件、验收报告等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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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确认核算真实性及准确性;检查相关客户期后回款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跨期入账现象;对重要客户进行现场走访,确认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真实性。
综上所述,针对回函不符及未回函项目,保荐人和会计师已履行合适的替代性程序,回函不符及未回函部分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真实、准确。
3、结合收入确认核查程序,检查相关的合同和客户履约进度、工作量确认文件、验收报告等支持性文档,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真实性进行核查。
4、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重要客户进行走访,对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相关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了解,验证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并具有可回收性,以及是否存在公司以外的账户代收款项的情形等。
5、获取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明细表,并进行复核,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进行核对。
6、选取主要客户,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了解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等,并检查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是否出现大幅恶化。
7、检查合同资产发生额,分析合同资产确认和结转应收账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资产减值计提充分性执行的具体核查程序
1、了解、评价公司的信用政策
对发行人的信用政策进行了解和评估,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了解、评估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所采用的计提方法的合理性
发行人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单项计提且已发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发行人管理层基于已发生信用损失的客观证据,通过估计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单独确定信用损失。除单独确定信用损失之外的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管理层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以及考虑前瞻性信息,采用账龄分析法或其他方法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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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
(1)询问、了解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和合同资产减值计提的内部控制规定,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可收回性进行评估的相关考虑及客观证据;
(3)对于以共同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采用组合计提的方法确定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抽样检查组合分类,重点是账龄分类的适当性。同时,结合历史发生的损失率和前瞻性信息,评价管理层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
(4)针对金额重大或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独立测试其可收回性,并检查了相关的支持性证据,包括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期后回款等;
(5)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文件,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保荐人和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具有真实性,资产减值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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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申报材料显示,本次募投项目“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电建设涉及一起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致5人死亡、2人轻伤,该事故目前已取得结案批复但尚未落实处罚措施。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起行政处罚。发行人实控人中国电子控制的部分下属公司业务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存在相似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且与多个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情形。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62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火灾事故的基本案情和最新处理进展、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中电建设所取得的“不属于重大处罚”证明是否合规有效,中电建设涉及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2)结合发行人与实控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在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重叠,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如是,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披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否完整,相关措施是否可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3)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涉及资金占用,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新增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4)结合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说明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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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2)(3)(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火灾事故的基本案情和最新处理进展、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中电建设所取得的“不属于重大处罚”证明是否合规有效,中电建设涉及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一)结合火灾事故的基本案情和最新处理进展、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火灾事故的基本案情和最新处理进展
2022年12月2日,发行人子公司中电建设总承包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发生火灾事故(以下简称“徐州火灾事故”或“本次事故”)。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7.83万元,属于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徐州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牵头,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江苏省住建厅”)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地“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此外,江苏省住建厅依据相关地方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12月4日出具《关于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故通报》,中电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自此通报之时起在江苏省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2023年8月,事故调查组出具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地“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以下简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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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徐州火灾事故是一起施工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消防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交叉作业管理混乱等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电建设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地“12·2”较大火灾事故结案的批复》(苏政复〔2023〕51号),认定本次事故属于较大事故,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本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准予结案;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2、中电建设因火灾事故涉及的相关行政处罚已经落实
本次事故涉及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相关处罚已经落实:
2024年2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作出“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中电建设对徐州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等问题,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北京市住建委决定责令中电建设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为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4月8日。处罚作出后,中电建设就相关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北京市住建委递交了《关于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问题整改回复的报告》,后于2024年4月9日恢复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4年5月9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苏徐)应急罚〔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电建设“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对‘12·2’较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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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事项规定(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八十七条“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应裁量为二档的裁量标准,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在综合考虑中电建设“对事故调查积极配合,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对事故善后处理妥善积极,积极支持安全公益活动”的实际情况,对中电建设作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中电建设已按时缴纳完毕上述罚款。
鉴于主管部门对中电建设的行政处罚均已落实完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5月9日出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苏承揽新项目资格的通知》,确认恢复中电建设在江苏省承揽新项目的资格。
3、中电建设在徐州火灾事故中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下称“《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关于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的规定,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次安全事故的等级结论及最终落实的行政处罚情况,徐州火灾事故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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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1)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中电建设受到的罚款处罚幅度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电建设受到的罚款金额属于“二档”这一中间档位中的较低处罚幅度,其违法行为未被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中电建设受到的暂扣安全许可证的处罚幅度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60日的暂扣日期为特定处罚裁量区间的最低暂扣日期,中电建设的违法行为也未被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中电建设在徐州火灾事故中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所涉处罚亦不构成重大处罚。
(2)发行人已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针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行人已取得北京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于2024年5月9日出具的《说明》,确认“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我委作出的是与之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针对罚款,发行人已取得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徐州火灾事故属于安全生产领域。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北京市住建委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州火灾事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涉及重大人员伤亡,且中电建设对事故调查积极配合,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对事故善后处理妥善积极,积极支持安全公益活动,不涉及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综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述中电建设受到的处罚情况、处罚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中电建设在徐州火灾事故所涉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及《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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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障碍。
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亦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受到27起
罚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行政处罚,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其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就徐州火灾事故对中电建设处以120万元罚款的处罚不在报告期内,且前文已论述该项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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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1 | 中电四公司 | 济历城综执处字2021第16246号 |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9-17 | 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未采取覆盖、固化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未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措施。 |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4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缴纳罚款,并立即组织对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对现场裸露的地面覆盖防尘网,对用于通道的区域铺设细石防尘;后续工作中,及时组织对建筑施工垃圾的清运,垃圾集中产生的每日安排清理,不在现场存放;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于裸露地面及时安排使用绿网苫盖。同时组织公司其他项目和业务单元学习,警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
2 | 中电四公司 | (珠斗)应急罚﹝2022﹞2号 | 珠海市斗门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2-14 |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河北沁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珠海中京电子电路有限公司5G通信电子电路项目“3·16”高处坠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 | 25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且根据处罚依据存在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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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 ||||||||
3 | 中电四公司 | 义建罚[2022]70号 |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3-09 | 参与设计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 | 2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缴纳罚款并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增加设计教训内部宣贯和培训;对项目经理和专业所进行专项培训;制定标准交底模版,落实到每个项目交底资料中;技术质量部和项目管理部做好过程监督和文档检查;新开项目提前和执行团队和监理单位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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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下的罚款。 | 文档资料要求。 | ||||||||
4 | 中电四公司 | (大)应急罚[2022]4号 | 大邑县应急管理局 | 2022-03-18 | 1、未提供伤者何春喜安全培训教育资料;2、1号厂房2楼货梯口临边防护未按照规定规范搭设;3、1号厂房2楼楼层临边防护未按要求搭设;4、1号厂房底层台阶外沿污水井基坑未设临边防护;5、1号厂房周边材料堆放杂乱,安全通道不畅通,安全通道无明显导向标识;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备不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 | 68,0002 | 单项处罚金额分别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缴纳罚款,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核实每个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教育资料,按照要求搭设临边防护,并对所有的临边防护进行整改,安排整理材料,清通安全通道,配置明显标识,配置消火栓等防灭火措施;对项目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要求形成处罚决议并通报批评;在公司层面形成警示案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
合并处罚金额为68,000元,根据处罚决定书单项处罚金额分别为50,000元、8,000元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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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
5 | 中电四公司 | 京大天宫院街道罚字﹝2022﹞000072号 | 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办事处 | 2022-05-12 | 中电四公司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情况。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10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最低起罚金额,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另经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纠正,公司已办理了建筑 | 已缴纳罚款,立即编制建筑施工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在公司的业务单元层面修编管理要求,在施工前完成方案的编制及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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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 |||||||||
6 | 中电四公司 | 苏苏太住建罚决(2023)80号 |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12-15 | 中电四公司在苏州易真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兽用生物制剂产品生产基地项目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施工单位未开始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5条以上的,处14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 14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调整设计内容,修改了相关图纸,完成相应整改。 |
7 | 中电二公司 | 界人社监罚[2020]006号 | 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01-13 | 要求限期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牌等资料,但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20,000 | 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开具证明,认定“该处罚情形不存在重大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不存在集体性上访、投诉事件”。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在后续完成保险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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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8 | 中电二公司 | 兰新劳监罚字[2021]第17号 |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 2021-08-02 | 未对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 《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示已撤销。 |
9 | 中电二公司 | 第2120220052号 | 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2023-02-02 | 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标准。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针对此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项目部召开了专题会议,做出了整改,1、将防火布更换为接火盆;2、增加了一层移动脚手架的斜撑;3、焊接作业周边针对性的做了防护措施;4、焊接作业监护人配备到位。并在后续的施工过程中加强宣贯和教育,每周项目部例会针对各项施工安全隐患都及时通报并专项教育,每日早班会也会实时强调各项安全注意事项。 |
10 | 中电二公司 | 徐开综执罚字[2023]第0780013号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 2023-04-1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 15,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非顶格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停工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对现场钢构拆除后重建,事件发生后,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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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且根据处罚依据存在依法从轻处罚情形。 | 罚虽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但最终未扣除信用分。 | |||||||
11 | 中电二公司 | 京建法罚(兴建)字[2023]第680099号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3-07-13 |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5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分包人员学习建筑施工安全作业标准的各项管理要求。 |
12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泰 | / | 泰国海关 | 2022-10-14 | 高效过滤器HS编码申报错误。 | 泰国《海关法》第202章:任何人如提交、安排或允许他人提交虚假或不完整的货物申报单、文件或与关税支付或遵守本法有关的信息,从而可能导致海关官员对此类货物申报单、文件或信息 | 129,675泰铢(约合人民币25,935元) | 被处罚主体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根据泰和泰曼谷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国当地律师 |
经与泰国海关多次沟通后重新填写了申报单,并按泰国海关的处罚决定补缴了增值税、关税,缴纳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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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国)有限公司 | 中申报的任何项目产生误解,将被处以不超过五十万泰铢的罚款。 | 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观上公司并不具备逃避货物检验的主观过错,不具备刻意伪瞒报以达到改变HS编码逃避货物检验的目的,不存在连续性HS编码错误申报;从客观上看最终处罚金额较小;此外,公司已重新填写了申报单,并按泰国海关的处罚决定补缴了增值税、关税,缴纳了罚金,完成了违法行为的整改。综上,公司涉及的处罚相关事宜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 |||||||
13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 | / | 越南海关 | 2023-10-05 | 报关过程中货物品名、编码、税率申报错误。 | 越南《第128/2020/ND-CP》号法令第9条第3款规定,海关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发现报关过程中货物品名、编码、税率申报错误的,按少报税 | 435,154,776越南盾(约合123,784元人民 | 被处罚主体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根据梅山律师事务有 | 已及时采取措施,按照当地海关要求依法补缴了税款,全额缴纳了罚款,并完成了违法行为的整改。 |
7-1-142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建设(越南)有限公司 | 额、增值税计算20%的罚款;越南《第128/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1款(b)项规定,错误申报应税货物品名、编码,但不影响应纳税额的,处以100万越南盾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 | 币)3 | 限公司(越南当地律师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观上,公司并非故意申报不实或申报错误,非蓄意逃避关税;客观上,公司遭受的罚款金额较小,低于越南法律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常设定罚款上限;此外,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补缴税款,全额缴纳罚款,并完成了违法行为的整改。综上,该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 ||||||
14 | 中电建设 | 京建法罚(市)字[2022]第010598号 | 北京市住建委 | 2022-12-01 | 1、未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2、未建立保卫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 5,500 | 单项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 | 已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已完成。 |
因违反越南《第128/2020/ND-CP》号法令第9条第3款规定,按少报税额的20%被处以罚款433,504,776越南盾;因违反《第128/2020/ND-CP》号法令第8条第1款(b)项规定,被处以罚款1650000越南盾,两项合计共435,154,776越南盾,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23,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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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工开展保卫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 | 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
15 | 中电建设 | 徐开综执罚字〔2022〕第0780032号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022-12-15 |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 65,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1、拆除生活区不符合要求的工人宿舍;2、按整改要求拆除工人生活区宿舍防盗窗;3、增加工人生活区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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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施工
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6 | 中电建设 |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010号 | 北京市住建委 | 2024-02-08 | 中电建设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地的总承包施工单位,2022年12月2日,该工地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电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中电建设于2024年1月11日接受该机关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存在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未对全部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应急预案等四项问题,违反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35600A030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90日。 | 责令中电建设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60日的暂扣日期为特定处罚裁量区间的最低暂扣日期,中电建设的违法行为也未被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所涉及的问题均已按要求整改完毕:1、已按要求健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风险法务部的具体职责;2、已按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并调整部门管理职责;3、已组织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完成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覆盖率为100%;4、已按要求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应急预案。 以上材料同《关于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问题整改回复的报告》及时报送至北京市住建委。于2024年4月9日,中电建设已恢复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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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
17 | 中电武强 | 豆执土罚决[2022]01号 | 武强县豆村镇人民政府 | 2022-10-08 | 未经依法审批,违法占地用于厂区建设。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 32,494.14 | 行政处罚标准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最低起罚标准,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该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 已及时缴纳罚款,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土地合规手续。 |
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执行,交通运输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执行,陈镇村及工矿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执行,共计罚款324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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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原《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原《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4.非法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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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 |||||||||
18 | 中系建筑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邯建管)罚决字(2022)第(082)号 | 邯郸市建设局 | 2022-11-04 | 1、现场土方作业无抑尘措施;2、施工道路积尘严重未清理;3、现场堆放的裸土沙料苫盖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3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经访谈,邯郸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已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对现场施工位置裸露部分进行覆盖及湿法作业,立即覆盖现场砂石料,立即对现场路面进行清理覆盖以防治扬尘污染。 |
19 | 中系建筑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邯建管)罚决字(2022)第(083)号 | 邯郸市建设局 | 2022-11-04 | 1、场内施工道路积尘严重未清理;2、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3、现场人工露天搅拌未采取防尘措施;4、现场堆放的裸土砂石料和水泥未严密苫盖或密闭存放;5、场内堆放的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或遮盖等防尘措施;6、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100,000 | 该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且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经访谈,邯郸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已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立即清理现场道路积土,覆盖现场建筑垃圾,立即停止露天搅拌土,立即覆盖现场对方的砂石料,现场湿法作业以防治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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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现场土方作业无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 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 ||||||||
20 | 中系建筑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邯建管)罚字(2022)第(045)号 | 邯郸市建设局 | 2022-12-05 | 1、现场北侧路面积尘清扫不到位,洒水不及时未采取抑尘措施;2、施工现场两侧未设置硬质围挡的违法行为。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3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经访谈,邯郸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已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采取现场洒水湿法作业,及时清理路面,并完善施工现场围挡以防治扬尘污染。 |
21 | 中系建筑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邯建管)罚决字(2022)第(074)号 | 邯郸市建设局 | 2022-12-05 | 1、未施工部分未覆盖;2、湿法作业不规范;3、进出口尘土较大的违法行为。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3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经访谈,邯郸市建设局执法人员已确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对现场非作业面进行覆盖,采取现场湿法作业,并对出口机械清理尘土、覆盖以防治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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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22 | 中电创达 | 锡新﹝消﹞行罚决字﹝2022﹞0067号 | 无锡市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2-04-19 |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公司消控主机存在故障,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5,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遵循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个人不得关停、破坏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设备故障应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按流程记录、上报,维修,复查。 |
23 | 江苏中电安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锡新市监处字﹝2021﹞0611号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26 | 四台叉车原属中电二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交付子公司无锡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后除一台叉车已办理停用手续外,其余三台叉车未进行年度检验,且在使用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45,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且处罚决定书载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强机械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遵循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对现场隐患进行排查整改,落实各级责任。 |
24 | 江苏中电安达工程技术有限 | 锡新综执罚决﹝2022﹞202251200308号 |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02-03 | 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 | 2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遵循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对现场隐患进行排查整改,落实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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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公司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般,超标不足5分贝的:处10000-40000元罚款 | 重的区间,且根据处罚依据存在依法从轻处罚情形,处罚依据显示为一般档位的处罚。 | 级责任, “信用中国”网站相关信息已撤销。 | ||||||
25 | 汾阳市中能生态修复有限公司 | 汾环罚字﹝2021﹞048号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 2021-08-06 | 填埋场的废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 | 34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已缴纳罚款,并采取如下措施:一、对检查中提出的粉煤灰露天放置、扬尘漫天的环境问题,已采取增加洒水频次、黄土覆盖、防尘网苫盖等三个方法来减少扬尘问题。二、提出的规范台账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台账信息包括时间、车牌号、数量、类型等科目。三、反映填埋场占地为核桃林区,核桃林陆续消灭的环境问题。公司填埋场是原采石场形成的自然沟壑,是生态修复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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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封场后复垦绿化。该公司2018年与汾阳市卢家垣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次性补偿卢家垣附着物(核桃树)补偿款298,404元。四、反映有风时扬尘严重、刺鼻气味深受困扰的环境问题。为防治扬尘污染,进入生态修复施工场地的灰渣已进行加水拌湿。由于国峰电厂所产生的炉渣温度较高,在加水拌湿后产生大量的蒸汽,导致外观看如同扬尘污染。经现场核实,产生的蒸汽近距离有少许气味,黄土覆盖后便无气味产生。五、关于截洪沟建设问题。目前已完成截洪沟设计,截洪沟建设招标已完成。 | ||||||||
26 | 北京中电 | (津发)应急罚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 | 2022-10-09 |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 | 80,0005 | 单项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 | 已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公司安全 |
合并处罚金额为80,000元,根据处罚决定书单项处罚金额分别为60,000元与20,000元。
7-1-152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 ﹝2022﹞2-057号 | 急管理局 | DL车间进行照明检修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 |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修、保养、抢修、调试、装卸等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危险作业,违反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中间档位,非顶格处罚,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 | 管理制度下发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改进完善制度内容,依照管控制度,分析评价风险等级和对应管控措施,进行了全员的安全风险培训和交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了《整改意见复查书》,确认企业已完成了两项问题的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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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 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论证 | 整改情况 |
27 | 北京中瑞高科技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粤佛顺住建行罚字﹝2023﹞105号 |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2024-02-28 | 工程的部分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30,000 | 行政处罚金额为特定法律责任及处罚裁量区间的较低档位,该等处罚金额未落入情节严重的区间,且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 已按时缴纳罚款,公司已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调整设计内容,修改了相关图纸,完成相应整改。 |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或访谈记录,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相关违法行为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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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电建设所取得的“不属于重大处罚”证明是否合规有效针对徐州火灾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中电建设取得了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依法对中电建设进行了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部门职责,其是作出处罚及出具证明的有权机关。
北京市住建委是中电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机构。北京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是北京市住建委的职能机构,行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行政职能,是出具证明的有权部门。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徐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徐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并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的授权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等行政事项予以监督管理。作为事故发生地的主管地方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与了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职责。
上述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本次事故出具的“不属于重大处罚”证明,法律形式完备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有效。
(三)中电建设涉及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中电建设系募投项目“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如上文所述,徐州火灾事故发生后,中电建设被江苏省住建厅作出在江苏省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通报;被北京市住建委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被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120万元的罚款处罚。但前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具体原因如下:
1、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被暂扣安全许可证期间,中电建设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须停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但已承接或正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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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不受影响。中电建设承揽“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在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已处于在建状态,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该项目仍在进行正常施工,根据中电建设就“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电建设发生安全事故且受到处罚的情形不属于《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违约情形,亦不属于会导致合同解约的事由。因此,中电建设本次安全事故及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针对中电建设被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20万元罚款的处罚,该等金额占发行人及中电建设的收入、利润、净资产比例均较低,不会对发行人、中电建设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3、“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江苏省住建厅作出的在江苏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业务的通报无法限制江苏省以外项目的承揽和实施。
综上所述,中电建设涉及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结合发行人与实控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在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重叠,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如是,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补充披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否完整,相关措施是否可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结合发行人与实控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在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重叠,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等,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实控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如是,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开展情况
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要素市场逐渐形成,并成为我国发展数字经济和建设数字中国的强大动力。数据要素市场的巨大体量和潜力吸引了大量厂商的参与,包括:传统信息化与解决方案厂商、互联网科技厂商、细分行业厂商和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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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由于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庞大,涉及的产品服务品类众多,各产品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条亦较为复杂。为把握数据要素产业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抢占市场先机并建立客户粘性,中国电子及体系内各下属企业借助中国电子在网信行业的整体优势,纷纷开始在数据要素市场的不同细分领域以及数据服务的不同产业链环节上进行布局。发行人作为中国电子战略规划中聚焦“云”“数”业务的核心上市公司平台,根据中国电子的战略布局,在数字与信息服务领域主要开展云计算及存储、数据创新、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相关业务,其主要产品及业务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1)云计算及存储
经持续投入研发,发行人云计算及存储业务已形成多元化自研产品矩阵,主要包括:专属云平台软件、分布式存储软件及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等核心自研产品,并参与云平台建设相关国资央企信息化重大课题。其中专属云平台软件通过统一管理平台专属范围内IT基础资源,实现网络域内计算、存储、网络资源的调度与协同,并提供通用计算、智能计算和高性能计算等一体化算力服务;存储产品通过中国电子云自研的“磐石引擎”,凭借存储规模更大、运行更加稳定、调度更加高效的特性,为数据运算、数据存储及数据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中国电子云”作为中国电子旗下唯一的云平台,是中国电子整合多方云服务能力,专为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大型企业集团打造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行人以“中国电子云”为核心底座,为目标客户搭建算力基础平台、数据管理平台,以实现业务流程、资源管理等方面数据化,并提供数据存储备份、迁移上云等相关服务,助力客户实现数字化转型。中国电子控制的除深桑达以外的其他下属企业目前以及未来不会实际开展与深桑达相同或相似的云计算及存储业务,不会与深桑达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数据创新业务、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业务
随着云计算等领域高速发展,我国数据资源规模以及对数据处理能力要求逐步提升,如何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助力传统行业重要机构实现数字化转型,并对数据资产进行有效处理至关重要。
针对数据要素时代发展趋势及行业需求,发行人凭借自身在云计算等数据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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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基础设施方面的竞争优势,以“云数融合”理念为指导,通过数据创新业务、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业务协助推动数字资产的归集与流通,为政务及行业重点企业云化、数字化建设提供有效支持,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为政府及企业客户建设数据资源平台、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服务数据资源的产品化开发,以及数据产品的登记、挂牌、交易等环节,实现数据价值释放。
2、实控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在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重叠,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电子提供的说明并结合公开信息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电信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以及中电信息的控股股东中电有限直接控制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①中电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相似业务 |
1 |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5,990.01 | 31.34% | 电子元器件分销、设计链服务、供应链协同配套和为用户提供电子元器件信息查询、选型替代、技术方案、产业资讯等服务 | 否 |
2 | 深圳中电投资有限公司 | 334,125.00 | 100.00% | 电子产品贸易 | 否 |
3 | 中国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 99,850.00 | 100.00% | 物业租赁;电子整机、电子元器件及材料、电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电子系统工程设计、安装 | 否 |
4 | 东莞市中电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 23,300.00 | 100.00% | 五金机械结构零部件的研发、制造与服务 | 否 |
5 | 中电泰日升马鞍山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0 | 100.00% | 研发、生产、销售五金制品的机箱、机柜、通信发射机箱体、通讯设备面板、电子产品、电子专用设备、精密模具,机械加工 | 否 |
6 | 深圳市泰日升实业有限公司 | 15,000.00 | 100.00% | 精密机械加工、模具制造,目前未实际经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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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相似业务 |
7 | 北京亦路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 |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贸易 | 否 |
8 | 珠海南方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 | 7,055.00 | 84.69% | 园区运营管理 | 否 |
9 | 东莞市泰日升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00% | 金属制品研发;金属结构制造;五金产品研发及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 | 否 |
10 | 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 | 4,530.60 | 100.00% | 物业租赁 | 否 |
11 | 中国电子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 3,630.00 | 100.00% | 物业租赁 | 否 |
12 | 中国中电宁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3,474.00 | 70.00% | 进出口代理 | 否 |
13 | 深圳迪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100.00% | 酒店经营管理 | 否 |
14 |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有限公司 | 1,509.50 | 100.00% | 物业租赁 | 否 |
15 | 深圳市兴业有限公司 | 2,000.00 | 70.00% | 物业租赁 | 否 |
16 | 成都中电瑞科建设有限公司 | 1,000.00 | 71.00% | 物业租赁 | 否 |
17 | 深圳市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612.00 | 100.00% | 物业管理 | 否 |
18 | 中国中电山东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 588.00 | 100.00% | 机械设备贸易 | 否 |
19 | 深圳市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 800.00 | 51.00% | 物业租赁 | 否 |
20 | 深圳市华明计算机有限公司 | 500.00 | 66.70% | 物业租赁 | 否 |
21 | 中电会展与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 200.00 | 85.00% | 电子元器件及通信产业展会组织 | 否 |
②中国电子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相似业务 |
1 |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 3,428,955.67 | 81.66% | 中国电子下属经营和投资平台 | 否 |
2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 | 1,215,201.54 | 100.00% | 中国电子下属经营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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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相似业务 |
司 | 投资平台 | ||||
3 | 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0 | 100.00% | 数字产业化、数据要素工程 | 是 |
4 |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90,100.00 | 57.65% | 财务公司服务 | 否 |
5 | 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07,000.00 | 100.00% | 土地开发、房产租赁、资产处置、物业服务等业务 | 否 |
6 |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 | 73,500.00 | 100.00% | 网信政策战略咨询、技术标准咨询、网安实训、网信产业应用、保密科技测评 | 否 |
7 | 数字湖南有限公司 | 50,000.00 | 51.00% | 数字政府建设运维和数据要素运营 | 是 |
8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58,554.22 | 32.92% | 数字政府建设运维和数据要素运营 | 是 |
9 | 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 55,000.00 | 30.36% | 产业园区开发经营 | 否 |
10 | 中电长城计算机集团有限公司 | 11,000.00 | 100.00% | 未实际开展业务 | 否 |
11 | 武汉长江电源有限公司 | 2,847.20 | 100.00% | 干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制造;经营本企业自产电池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 | 否 |
12 | 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 | 3,675.00 | 58.14% | IC卡和IC卡模块、IC卡应用系统 | 否 |
13 | 北京金信恒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100.00% | IC卡和IC卡模块、IC卡应用系统 | 否 |
14 | 武汉中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50.00 | 100.00% | 物业管理 | 否 |
15 | 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所) | - | - | 自主安全、网络安全、工控安全等领域 | 否 |
③中电有限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相似业务 |
1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2,579.91 | 39.35% | 计算产业、系统装备及其他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计算终端、行业终端、终端部件、通信设备、特种计算相关设备及系统、特 | 否,但存在募投项目为“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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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相似业务 |
种能源、海洋信息化设备 | |||||
2 |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6,058.76 | 34.51% | 集成电路制造;电子电路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否 |
3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86,020.53 | 29.41% | 自主软件产品、行业解决方案和服务化业务 | 是 |
4 | 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 | 1,728,168.37 | 58.07% | 工控MCU、功率及驱动芯片、智能卡及安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新型显示芯片 | 否 |
5 |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543,363.29 | 79.24% | 电子元器件、液晶显示业务、电子装备、现代服务业等 | 否 |
6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364,000.00 | 100.00% | 元器件供应链服务、国际化业务、集采服务、会展服务以及其他业务等 | 否 |
7 | 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492,477.04 | 72.08% | 玻璃材料制造 | 否 |
8 | 彩虹集团有限公司 | 251,716.70 | 100.00% | 液晶面板、太阳能光伏、基板盖板玻璃、电子功能材料 | 否 |
9 | 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6,000.00 | 35.96% | 金融数字化咨询及软件提供商、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 | 是 |
10 |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247,291.42 | 54.28% | 高新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 | 否 |
11 | 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00% | 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 否 |
12 |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 69,421.60 | 100.00% | 高新电子、国际贸易 | 否 |
13 | 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 100,000.00 | 65.00% | 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 | 否 |
14 | 中电智行技术有限公司 | 36,700.00 | 100.00% | PLC产品、网络安全服务 | 否 |
15 | 中电(海南)联合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 50,000.00 | 45.00% | 技术创新发展、重大工程服务、产业生态组织 | 否 |
16 | 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33,000.00 | 100.00% | 地面情报雷达、气象水文装备、电子信息、网络安全 | 否 |
17 | 甘肃长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64,090.10 | 51.00% | 电子及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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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开展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相似业务 |
18 | 湖南中电星河电子有限公司 | 50,132.00 | 45.00%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卫星导航与通信系统应用解决方案等 | 否 |
19 | 中国电子东莞产业园有限公司 | 32,000.00 | 62.00% | 产业园区运营服务 | 否 |
20 | 中电长城网际系统应用有限公司 | 52,429.96 | 33.30% | 主要从事数据安全产品开发与运营、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包括:网络和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内容安全、系统仿真、工业安全和IT服务 | 否 |
21 | 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5,000.00 | 56.00% | 装备核心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以及技术服务;工业控制系统一体化解决方案;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工控安全解决方案 | 否 |
22 | 深圳中电蓝海控股有限公司 | 2,000.00 | 100.00% | 房地产项目管理 | 否 |
23 | 華電有限公司 | - | 100.00% | 投资管理,为控股企业服务 | 否 |
24 | 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 | 101,728.29 | 100.00% | 高新电子、信息工程、网络安全 | 否 |
(2)发行人与实控人控制的相关企业在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重叠,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经对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主营业务分析可知,中电信息、中国电子及中电有限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可能从事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相似业务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数字湖南有限公司、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发行人数据与信息服务板块中各子业务与集团下属子公司是否构成实质的同业竞争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①云计算及存储业务
根据中国电子的说明,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电子云公司所运营的“中国电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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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电子旗下唯一的云平台,中国电子集团内目前不存在实际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云计算及存储业务的企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曾于2022年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该项目涉及为目标客户提供云服务基础算力供应服务。根据中国长城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因市场变化及公司战略调整,为控制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中国长城正在对上述项目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截至目前尚未对该项目进行募集资金投入。因此该项目与发行人从事的云计算及存储业务未构成实质的同业竞争。
若未来该项目实际开展并产生收益,根据中国长城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其“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的各年收益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第八年 |
收入合计 | 6,225 | 12,180 | 23,277 | 27,517 | 30,533 | 30,703 | 30,703 | 30,703 |
成本合计 | 3,942 | 6,907 | 8,975 | 10,302 | 10,335 | 8,475 | 6,179 | 5,110 |
毛利合计 | 2,283 | 5,273 | 14,302 | 17,215 | 20,198 | 22,228 | 24,524 | 25,593 |
注:由于中国长城未在收益测算中披露项目毛利情况,因此选取其项目营业总成本中的“生产费用”作为成本计算毛利情况。
如上表所示,该项目最大收入、毛利为第八年的30,703万元、25,593万元,占发行人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分别为0.55%、4.06%,占比较低,即使未来实际开展,亦不会构成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除前述“国内重点地区信创云示范工程项目”外,中国长城的主营业务为计算产业、系统装备及其他业务,主要产品包括计算终端、行业终端、终端部件、通信设备、特种计算相关设备及系统、特种能源、海洋信息化设备等,为硬件及相关产品,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相关产品类型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② 数据创新业务、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业务
a)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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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中国电子成立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产业集团”),聚焦探索自主计算、数据安全、数据要素化治理等领域业务,打造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核心、数据产业生态聚集的数据要素化治理工程,以“数据金库”为承载工具,对影响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基础数据、影响国家及区域安全发展的关键数据和影响个人隐私的高敏感数据等原始未加工数据进行清洗治理,以“数据元件”团体标准为技术路径,加工开发“数据元件”及相关数据产品。此外,数据产业集团将承载投资运营工作,与各省份组建省级合资平台公司,推进各地数字政府建设,并可在此过程中采购发行人云计算及数据服务等相关产品,与发行人形成业务协同。
数据产业集团在数据安全与数据要素化治理工程业务中,主要基于“数据金库”和“数据元件”等核心产品,为数据流通、数据要素化赋能。数据在要素化过程中主要包括原始未加工数据、数据资源、数据元件、数据产品等不同阶段的多种呈现形态,其中:原始未加工数据是企业、组织、政府等在日常生产经营或日常政务行为中直接产生、未经处理或简化的数据,如文本、图像、音频等;数据资源是指一定规模的原始数据经过必要的加工和处理过程转化而成的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性数据;“数据元件”是通过对数据脱敏处理后,根据需要由若干相关字段形成的数据集或由数据的关联字段通过建模形成的数据特征,是一种连接数据供需两端的“中间态”;数据产品则是在数据资源或数据元件的基础上转化形成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数据集及衍生信息服务。
数据产业集团提供以“数据金库”“数据元件”为核心的数据安全与数据要素化治理工程解决方案,而发行人自研的“云”“数”相关产品,例如云平台、数据资源平台、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数据运营服务平台等属于数据要素基础产业的算力平台和基础软件,可应用于数据产业集团的数据金库、数据元件加工及交易系统,亦可直接应用于非“数据元件”路径下的数据资源供给以及将数据资源直接加工为数据产品的开发需求,因此,发行人与数据产业集团分属数据流通的不同环节,为业务协同关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电数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数据要素加工处理的相关研发工作,目前尚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为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避免潜在同业竞争,2024年4月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将中电数创股权转让给数据产业集团。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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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数据元件处理相关业务,与数据产业集团不存在新增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通过对比报告期内数据产业集团及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清单,其客户不存在重叠情形,数据产业集团所从事业务与发行人的产品类型、业务侧重、技术路径、服务细分领域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并在数字政府、数据安全与数据要素化治理工程领域形成业务协同关系,双方无同类业务收入、毛利,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b)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数字湖南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中国电子、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电子云公司共同投资入股了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广东”),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电子直接持有数字广东32.92%股份,为数字广东的控股股东,数字广东为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2023年5月,中国电子与湖南省政府旗下的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数字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湖南”),中国电子直接持有数字湖南51%股份,为数字湖南的控股股东,数字湖南为湖南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
数字广东和数字湖南从事的数字政府业务主要是为省级政府提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技术支撑及牵头方案设计,并作为当地数字政府的建设总集成方,联合上下游产业链的其他企业面向广东省、湖南省的省本级政府、下属各地市政府建设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搭建统一的数字政务平台,开发政务平台应用,提供运营服务。
发行人在数字政府产业链环节中与数字广东、数字湖南为上下游协同关系。发行人主要是通过“云、数、一网统管”三层业务架构打造“业数一体化”数字城市管理解决方案,即通过搭建云平台实现政务业务数据化并提供存储服务,通过数据资源平台将云平台所收集数据经加工处理后进行流转归集,面向各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建设“一网统管”,并基于“一网统管”平台(包括繁星基础平台V3.0、城市治理平台V2.0、安全治理平台V2.0等相关产品)实现场景数据化。数字广东、数字湖南作为省级数字政府建设的总集成方,将采购发行人上述“云”“数”相关产品及服务,推动当地数字政府建设,与发行人为业务协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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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报告期内数字广东、数字湖南主要客户及发行人主要客户清单,其客户不存在重叠情形,发行人与数字广东、数字湖南的产品服务类型、业务定位以及在数字政府市场发挥的作用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无同类业务收入、毛利,双方所处产业链环节为业务协同关系,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c)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软件”)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自主软件产品、行业解决方案及服务化业务。其中:(1)自主软件产品:
包括以麒麟操作系统为核心的基础软件,数据安全类产品,以及铁路专用通信产品等;(2)行业解决方案:主要服务于中央部委、全国各省市地方政府、大型央企国企等客户,以自主计算为核心,围绕网信业务打造自主安全的行业应用信息系统;(3)服务化业务:围绕税务、金融监管等行业领域开展信息系统服务,主要产品为金税系统等。
目前,发行人从事的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与中国软件上述业务在主要优势业务、重点产品核心技术及实现路径、服务细分领域均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自主软件产品方面,发行人的软件产品主要为基于云计算及存储的专属云平台软件CECSTACK、分布式存储软件CeaStor、服务器虚拟化软件CeaSphere等核心自研产品,而中国软件主要为麒麟操作系统和面向终端客户的应用软件,与发行人在软件产品类型上存在较大差异。
行业解决方案方面,发行人在数字政府方面主要是面向地方政府建设“一网统管”基础平台,从而实现其数字化转型,并在此基础上打造繁星基础平台V3.0、城市治理平台V2.0、安全治理平台V2.0等相关产品,围绕数字城市治理细分的融合创新场景,打造“业数一体化”数字城市管理解决方案;中国软件基于其多年党政信息化业务积累,主要面向税务、纪检监察、财政等党政机关及其垂管单位,通过智慧税务、智慧留置、数字财政等解决方案助力政府构建高效运行体系、普惠服务体系、执法监管体系。发行人在行业数字化方面主要面向重点行业提供数据上云、灾备体系构建等数据运营服务;中国软件则主要提供动力及环境监控、合规风控监督平台、协同办公系统等应用产品和服务。中国软件与发行人在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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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行业数字化领域方向销售的产品及服务类型、应用场景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服务化业务方面,中国软件服务化业务主要为税务、金融监管领域客户开发系统应用并提供后续运维服务,例如“金税三期”“金税四期”等,发行人不涉及该类产品及服务。通过对比报告期内中国软件主要客户及发行人主要客户清单,其客户不存在重叠情形,发行人与中国软件在产品服务类型、核心技术、行业细分市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无同类业务收入、毛利,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d)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金信是基于全栈信息技术的金融及重点行业的数字化咨询及软件提供商,专注于根据客户需求或基于自身产品提供针对软件、信息系统等的设计开发运维及相关数据智能开发等服务,满足客户从研发到应用的信息技术服务需求,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金融、能源制造、互联网等行业相关企业的信息系统开发与交付、数字化咨询服务、软件产品和运营服务,并根据客户业务需求进行定制调试及迭代升级,最终将定制化业务系统单独交付,或嵌入至客户原本系统模块中,帮助客户处理业务运营问题、提升运营效率。
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涵盖了云计算平台、智能数据云、行业智能平台等,在行业数字化领域从事的业务主要为提供云平台建设服务以及“云”“数”结合的数据运营、数据资产化业务,与中电金信所从事的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及咨询服务等具体应用业务在所处市场细分领域、应用场景及技术实现路径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通过对比报告期内中电金信主要客户及发行人主要客户清单,双方客户重叠情况如下:
重叠客户 | 单位名称 | 主要销售内容 | 销售内容是否相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电金信 |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运维、相关数据应用开发及服务等 | 否 |
发行人 | 云平台建设及配套产品、服务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电金信 |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运维、相关数据应用开发及服务等 | 否 |
发行人 | 云平台建设及配套产品、服务 |
结合上述对比情况,发行人与中电金信存在少量重叠客户,但其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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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服务类型、技术实现路径以及所处的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无同类业务收入、毛利,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发行人从事的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与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从事的相关业务从业务侧重、产品服务类型、应用场景、发展规划以及所处市场细分领域、产业链环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且根据中国电子出具的说明及承诺,未来该等企业的业务发展均将遵循中国电子关于数字业务发展方向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并受相应业务规划约束,不会与发行人构成实质的同业竞争。
(二)补充披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否完整,相关措施是否可行
1、补充披露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为进一步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相关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中国电子、中电有限、中电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于2023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已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之“(四)同业竞争”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电子
“1.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属企业是指特定主体控制或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下同)与深桑达及其下属企业(以下将深桑达及其下属企业合称“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除外)目前从事的数字相关业务从核心产品、业务侧重、发展规划等方面均与上市公司目前从事的数字相关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在产品特点、产品技术、客户、供应商、市场销售等方面不存在相互替代、竞争、利益冲突情形,且未来该等企业的业务发展均将遵循本公司关于数字相关业务发展方向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并受相应业务约束,不会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的同业竞争。
3.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除外)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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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若在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新增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的,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遵守前述承诺,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不限于:终止同业竞争业务、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
4.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地位损害深桑达及深桑达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深桑达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深桑达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并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则对本承诺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调整。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电有限
“1.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下属企业是指特定主体控制或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下同)与深桑达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以下将深桑达及其下属企业合称“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的同业竞争。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除外)目前从事的数字相关业务从核心产品、业务侧重、发展规划等方面均与上市公司目前从事的数字相关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在产品特点、产品技术、客户、供应商、市场销售等方面不存在相互替代、竞争、利益冲突情形,且未来该等企业的业务发展均将遵循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数字相关业务发展方向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并受相应业务约束,不会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的同业竞争。
3.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除外)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若在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新增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的,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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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前述承诺,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不限于:终止同业竞争业务、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
4.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地位损害深桑达及深桑达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深桑达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深桑达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并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则对本承诺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调整。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电信息、中电进出口、中电金投、中国瑞达
“1.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与深桑达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深桑达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承诺方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遵守前述承诺。
3. 承诺方保证不利用控股地位损害深桑达及深桑达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对深桑达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深桑达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方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否完整,相关措施是否可行
中国电子、中电有限、中电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在承诺函中说明了具体承诺事项,制定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履约方式,并明确了履约时限。同时,中国电子、中电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亦明确了相关承诺的违约责任。相关承诺函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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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要求,承诺内容完整,相关措施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项目 | 中国电子 | 中电有限 | 中电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 |
承诺事项 |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除外)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上市公司除外)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 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承诺未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深桑达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
履约安排 | 若在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新增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的,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遵守前述承诺,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不限于:终止同业竞争业务、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 | 若在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新增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的,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遵守前述承诺,消除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不限于:终止同业竞争业务、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 | 承诺方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遵守前述承诺。 |
违约责任 |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诺方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如承诺方及其控股企业违反本承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诺有效期限 |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深桑达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深桑达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对深桑达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深桑达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对深桑达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深桑达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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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运营型云项目、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募投项目均属于公司的数字与信息服务、产业服务业务范畴,是公司现有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与云计算及存储服务业务的扩容、延伸和升级,服务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根据中国电子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目前以及未来主要经营的业务不会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中“(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涉及资金占用,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新增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
(一)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涉及资金占用,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1、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背景及主要考虑
公司与部分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主要系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发挥资源协同性、促进内部资源整合利用、拓展集团内部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所致,属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
报告期内,与公司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关联方涉及数量较多但多数金额较小,结合公司的业务规模,选取报告期各期内与公司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且相应金额均超过100万元的关联方进行列示分析。主要包括江西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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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12家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交易类型 | 主要交易内容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江西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信创软硬件 | - | - | - | 1,730.27 |
销售 | 销售软件、设备、施工及集成服务 | - | - | - | 1,883.55 |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采购 | 租赁房屋建筑物 | - | 480.20 | 424.20 | 248.89 |
销售 | 提供委托管理服务、云服务 | 1.56 | 60.01 | 403.45 | - | |
长江云通有限公司 | 采购 | 软件开发服务 | - | - | 198.11 | - |
销售 | 软硬件及技术服务 | - | - | 852.03 | - | |
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工程项目施工及维保服务 | - | 120.00 | 204.64 | 454.13 |
销售 | 销售灯具产品及提供云服务 | 80.34 | 406.79 | 222.05 | 60.43 |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 | - | 899.38 | 4,800.33 | 92.51 |
销售 | 提供云服务、工程服务 | 10.03 | 286.40 | 206.72 | ||
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 | 软件产品及技术服务 | - | 220.92 | 2,399.74 | 928.76 |
销售 | 电子云资源服务 | - | 283.02 | - | 3.11 | |
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 | - | 2,755.39 | 5,200.15 | 7,221.47 |
销售 | 提供工程服务 | - | 1,279.94 | - | 2.55 | |
德阳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 | 技术服务 | - | 1,089.76 | - | - |
销售 | 提供软硬件产品及技术服务 | 40.68 | 636.40 | 153.30 | 4,156.91 | |
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软件系统、系统建设相关服务、技术服务 | - | 1,905.72 | - | - |
销售 | 提供委托研发服务及云服务 | 1,814.33 | 7,952.64 | - | - | |
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软硬件产品 | - | 1,644.97 | - | - |
销售 | 提供云产品及服务 | - | 363.52 | 1,728.54 | 1,743.36 | |
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软件产品 | - | 22.92 | 216.55 | 91.35 |
销售 | 提供云服务 | 19.89 | 232.92 | 203.34 | 1.90 | |
中电(天津)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采购 | 采购软件开发服务 | 14.15 | - | 136.60 | - |
销售 | 销售数据中心基础建设、数据资源库及数据中台开发与实施等服务 | - | 309.65 | 4,246.30 | - |
(1)江西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长城”)
江西长城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系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中电数字城市(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负责实施的南昌市数字智慧城区项目之子项目智慧交通、交管、路灯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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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城采购新建指挥中心智能化及机房建设的服务器等软硬件;发行人主要通过子公司中电通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长城销售材料、软件、设备和施工及集成服务。公司向江西长城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2)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息”)中电信息主要从事元器件供应链服务、国际化业务、集采服务、会展服务等业务,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中电洲际、邱县新源供热有限公司、中电京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向中电信息租赁其在河北省邯郸市及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的房屋建筑物;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电子云公司向中电信息提供云服务、子公司中国系统向中电信息提供股权受托管理服务。发行人向中电信息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3)长江云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云通”)
长江云通以数字经济为核心业务,当前系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关联交易时为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发行人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者和运营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系统委托长江云通为泸州政务中心项目政务大厅信息化系统软件定制开发;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系统接受长江云通委托,对智慧新青山(一期)城市运行管理大数据管理平台等项目提供系统开发、运维、培训等服务以及提供云服务。公司向长江云通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4)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
中电熊猫是集照明产品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施工、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企业,系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深圳中电桑飞智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中电熊猫主要采购工程项目施工及维保服务用于深圳市大沙河文体中心项目泛光照明工程以及洛阳中原明珠广播电视塔项目夜景设计及施工项目;发行人子公司深圳中电桑飞智能照明科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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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主要从事与智能照明相关的照明产品及其控制系统的批发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与中电熊猫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主要向中电熊猫销售灯具产品等。公司向中电熊猫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5)中国长城
中国长城主要从事计算产业、系统装备等业务,专注于服务党政及关键行业核心客户,围绕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发展台式机、笔记本、服务器等软硬一体化自主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系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是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者和运营商,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开展现代数字城市业务需要,向中国长城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发行人主要向中国长城提供云服务、施工服务。公司向中国长城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6)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信移动”)
蓝信移动是一家专注为党政军央企等大型组织提供安全、专属、高效、全场景、智能化协同办公服务的科技公司,能充分满足党政军央企在统一工作入口、即时通讯、组织协同、应用开发、业务流程管理等场景化的协同办公需求,系发行人的联营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蓝信移动采购蓝信软件、蓝信基础平台及服务;发行人主要向蓝信移动提供云服务。公司向蓝信移动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7)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
长城科技主要从事通信技术研发、计算机制造、批发、电子产品及配件、金融机具、安防监控、通信设备销售等业务,系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出于开展现代数字城市业务的发展需要,主要向其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发行人对长城科技的销售主要是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公司向长城科技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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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阳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数城”)
德阳数城是德阳当地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数字城市项目建设业务,系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发行人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在德阳当地发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发行人与该公司形成了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德阳当地客户的客户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增长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德阳数城采购劳务外包服务以及委托开发服务;发行人主要向德阳数城提供数据治理创新和业务协同服务及对德阳广汉数据前置区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公司向德阳数城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9)数据产业集团
数据产业集团主要从事数据安全、数据要素化治理等业务,系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系统主要向数据产业集团采购数据元件相关产品及服务;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数据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已率先在数据工具、数据安全与数据要素化领域进行产品和技术研发,发行人子公司中电数创和中国电子云公司主要向数据产业集团提供受托研发数据平台系列产品服务及云服务。公司向数据产业集团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10)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数字”)
泸州数字主要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系发行人的合营企业。泸州数字是四川省泸州地区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接有泸州政务中心、政务云三期、城市大脑等项目。发行人对该合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符合在当地发展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需要。发行人与泸州合资公司形成了协同与互补效应,进一步增强了泸州当地客户的客户粘性,拓宽了当地市场,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和利润增长点。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电子云公司主要就泸州市政务云计算服务项目向泸州数字采购软硬件产品;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系统向泸州数字SHAKTD工程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公司向泸州数字针对不同项目开展采购和销售,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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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11)麒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软件”)
麒麟软件主要从事操作系统技术的研究、产品开发及产业化推广业务,在系统安全、稳定可靠、好用易用和整体性能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旗下操作系统产品连续12年位列中国Linux市场占有率第一名,系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基于开展现代数字城市业务需要,主要向麒麟软件采购操作系统等软件产品;发行人主要向麒麟软件提供云服务。公司向麒麟软件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12)中电(天津)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城市运营”)
智慧城市运营系发行人在天津市河东区与当地国有控股企业共同合资成立合资公司,承接了天津市河东区智慧城市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发行人对该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有利于发行人在天津市河东区及周边区县拓展现代数字城市、信创工程、数据运营、数字经济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智慧城市运营采购软件开发服务;发行人主要向智慧城市运营提供数据中心基础建设、数据资源库及数据中台开发与实施等服务。公司向智慧城市运营采购和销售内容不同,均为独立开展,分别签订独立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系基于各自经营需求的市场化行为,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主要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 | 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 | - | 2,755.39 | 5,200.15 | 7,221.47 |
超云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采购信创服务器产品等 | - | 3,307.40 | 2,870.60 | 4,26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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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云平台软件、云服务 | - | 1,341.91 | 2,970.75 | 1,738.83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 | - | 899.38 | 4,800.33 | 92.51 |
四川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采购软硬件产品 | - | - | - | 5,191.83 |
①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7,221.47万元、5,200.15万元、2,755.39万元和0万元。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通信技术研发、计算机制造、批发、电子产品及配件、金融机具、安防监控、通信设备销售等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知名度,且与发行人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发行人与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确定合作关系后通过询比价确定交易价格。发行人向其采购商品为正常的业务往来,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②超云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超云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4,265.70万元、2,870.60万元、3,307.40万元和0万元。超云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数据中心产品及服务的制造商,产品涵盖智能计算、信创整机、私有云及云服务等领域,营销与技术服务体系覆盖全国,服务于多个行业,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研发、生产及技术服务中心,形成了完善的研发、营销、运营体系,且与发行人保持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因此发行人与超云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确定合作关系,并通过询比价确定交易价格。发行人向其采购商品为正常的业务往来,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③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1,738.83万元、2,970.75万元、1,341.91万元和0万元。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企业级私有云产品与服务提供商,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稳定高效的新一代私有云和超融合产品。发行人向其购买云平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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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服务等,基于与北京易捷思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年度采购框架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发行人向其采购商品为正常的业务往来,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④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92.51万元、4,800.33万元、899.38万元和0万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服务党政及关键行业核心客户,围绕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发展台式机、笔记本、服务器、存储等软硬一体化自主核心产品和关键技术,提供整体和专项解决方案及服务。发行人向其购买计算服务器等设备,基于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代理框架协议及询比价确定交易价格。发行人向其采购商品为正常的业务往来,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⑤四川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5,191.83万元、0万元、0万元和0万元。四川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国产化处理器桌面终端、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平板电脑、智能大屏一体机等信息化基础硬件,系统集成、软硬件开发、建设运营适配中心及大数据中心等。发行人向其采购软硬件产品,基于与四川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框架协议确定交易价格。发行人向其采购商品为正常的业务往来,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主要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 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软硬件及配套服务 | 413.73 | 7,501.03 | 9,395.80 | 7,025.92 |
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大理州城市大脑项目软硬件及配套服务 | - | 1,291.63 | 2,876.24 | 13,306.04 |
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服务 | - | 3,018.71 | 9,500.10 | - |
中电数据产业集团 | 委托研发服务 | 1,814.33 | 7,952.6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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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 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有限公司 | |||||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施工服务 | - | 1,445.28 | 4,957.19 | - |
①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7,025.92万元、9,395.80万元、7,501.03万元和413.73万元。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与武汉市经开区地方国资平台成立的合资公司,定位为本地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主体,在数字城市建设与运营、行业数字化转型领域为客户提供产品、技术与解决方案。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软硬件及配套服务,应用其承建的武汉经开区城市大脑等项目。发行人向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中电智开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选择发行人作为供应商,提供相关软硬件及配套服务。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经考虑研发所需人工成本、设备费用、管理费及其他项目相关的必要支出后,经公平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②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3,306.04万元、2,876.24万元、1,291.63万元和0万元。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与大理州当地国资平台成立的合资公司,定位为大理州数字底座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商,需要向上游企业采购软硬件及配套服务。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现代数字城市运营服务商,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软硬件及配套服务主要用于大理州城市大脑项目。发行人向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数字大理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选取发行人作为供应商,提供相关软硬件及配套服务。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经考虑研发所需人工成本、设备费用、管理费及其他项目相关的必要支出后,经公平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③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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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10万元、3,018.71万元和0万元。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测试及模组制造,新建厂房需要向上游企业采购工程施工服务。发行人作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具备国际领先的项目工程管理经验,发行人向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主要内容为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存储先进封测和模组制造项目。发行人向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标成为合肥沛顿存储科技有限公司存储先进封测和模组制造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④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数据产业集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7,952.64万元和1,814.33万元。数据产业集团从事数据安全、数据要素化治理等业务。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数据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已率先在数据工具、数据安全与数据要素化领域进行产品和技术研发。数据产业集团委托发行人研究开发数据平台系列产品,主要包括数据要素加工交易中心、安可信创数据空间、数据金柜软件等。发行人向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数据产业集团选取发行人进行研发开发数据平台系列产品。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经考虑研发所需人工成本、管理费及其他项目相关的必要支出,经公平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⑤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0万元、4,957.19万元、1,445.28万元和0万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高可靠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信号链及电源管理器等系列产品,新建厂房需要向上游企业采购工程施工服务。发行人作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具备国际领先的项目工程管理经验,发行人向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主要内容为军民融合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园封测建设项目生产厂房适应性改造标段施工总承包工作。发行人向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相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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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发行人通过公开招标成为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军民融合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园封测建设项目生产厂房适应性改造标段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方,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主要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冠捷视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房屋 | 2.75 | 121.50 | 200.76 | 194.50 |
中电华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房屋 | 34.12 | 136.49 | 136.49 | 136.49 |
①冠捷视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冠捷视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1号桑达2号厂房的部分房屋出租给冠捷视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租赁价格为73.8元/平米/月,租赁用途为办公。该交易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租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发行人对外出租同区域厂房的市场价格为73.8元/平米/月-80元/平米/月,该处房屋对外租赁市场价格与冠捷视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租赁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租赁价格具备公允性。
②中电华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中电华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5层北的房屋出租给中电华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使用,租赁价格为134.2元/平米/月,租赁用途为办公。该交易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租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
发行人对外出租桑达科技大厦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22.3-134.3元/平米/月,该处房屋对外租赁市场价格与中电华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租赁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租赁价格具备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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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60.84 | 327.77 | 538.17 | 511.07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120.73 | 405.93 | 480.75 | 395.05 |
①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租用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房屋,租赁价格为3.45元/平米/天,租赁用途为科研。该交易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租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租赁费系经过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当地市场的租金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租赁价格具备公允性。
②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租赁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东部二期厂房、商品房和商铺,共计8,146.88平米,租赁价格8,669元/日。租赁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的办公室、宿舍楼及食堂,合计面积7,219.24平米,租赁价格2,352元/日。该交易系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租赁,具备必要性、合理性。租赁费系经过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当地市场的租金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租赁价格具备公允性。
(4)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作为担保方
①2021年度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当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16.50 | 2020-08-26 | 2022-08-26 | 否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12.70 | 2020-12-22 | 2022-12-17 | 否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8.30 | 2021-04-20 | 2022-04-19 | 否 |
7-1-183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当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7.40 | 2021-08-18 | 2022-08-17 | 否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5.17 | 2021-08-18 | 2022-08-17 | 否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2.30 | 2021-10-18 | 2023-10-19 | 否 |
中国系统 | 招远中电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30,000.00 | 2019-10-28 | 2033-09-30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建设 | 249.58 | 2019-05-24 | 2022-05-24 | 是 |
中国系统 | 中电建设 | 900.00 | 2019-06-24 | 2022-05-24 | 是 |
中国系统 | 中电建设 | 900.00 | 2019-07-03 | 2022-05-24 | 是 |
中国系统 | 中电建设 | 900.00 | 2019-08-09 | 2022-05-24 | 是 |
中国系统 | 中电建设 | 500.00 | 2019-09-20 | 2022-05-24 | 是 |
中国系统 | 中电建设 | 900.00 | 2019-11-27 | 2022-05-24 | 是 |
中国系统 | 河北中电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 12,840.00 | 2017-11-27 | 2028-12-09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武强 | 7,725.00 | 2021-01-26 | 2031-01-24 | 否 |
中国系统 | 河北煜泰 | 2,800.00 | 2021-08-25 | 2025-12-30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淄博 | 13,270.00 | 2019-11-01 | 2029-04-12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万潍 | 7,860.28 | 2021-03-26 | 2029-02-12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京安 | 4,000.00 | 2021-05-14 | 2025-05-13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京安 | 1,500.00 | 2021-11-30 | 2025-11-29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京安 | 24,864.06 | 2018-06-20 | 2033-06-19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行唐 | 4,000.00 | 2020-04-02 | 2023-09-03 | 是 |
中国系统 | 中电行唐 | 1,500.00 | 2021-12-03 | 2024-01-31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行唐 | 3,000.00 | 2020-05-27 | 2025-07-13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行唐 | 18,956.26 | 2020-04-02 | 2027-12-25 | 否 |
中国系统 | 汾阳市中能生态修复有限公司 | 1,200.00 | 2019-12-19 | 2022-12-12 | 否 |
中电四公司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1,510.83 | 2019-03-01 | 2021-01-01 | 是 |
中电四公司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313.74 | 2020-11-12 | 2021-01-30 | 是 |
中电四公司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2,266.52 | 2020-12-29 | 2022-05-21 | 否 |
中电四公司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29.62 | 2020-06-19 | 2021-11-28 | 是 |
中电四公司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299.77 | 2020-08-27 | 2022-02-28 | 否 |
中电四公司 | 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00 | 2020-06-14 | 2021-08-24 | 是 |
7-1-184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当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中电二公司 | 中电创新环境 | 9,912.11 | 2018-08-17 | 2022-08-01 | 是 |
中电二公司 | 中电创新环境 | 7,199.41 | 2019-07-04 | 2022-11-21 | 是 |
中电二公司 | 中电创新环境 | 6,506.10 | 2020-06-15 | 2024-01-01 | 是 |
中电二公司 | 北京中瑞高科技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600.00 | 2020-06-28 | 2023-06-28 | 是 |
山东中电富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中电万潍 | 3,000.00 | 2020-02-14 | 2026-02-13 | 否 |
山东中电富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创源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电万潍 | 3,900.00 | 2020-04-09 | 2021-04-08 | 是 |
②2022年度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当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中国系统 | 中电武强 | 6,875.00 | 2021-01-26 | 2031-01-26 | 否 |
中国系统 | 河北中电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 6,156.00 | 2017-12-10 | 2027-12-10 | 否 |
中国系统 | 招远中电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28,700.00 | 2019-10-28 | 2033-10-28 | 否 |
中国系统 | 河北煜泰 | 2,100.00 | 2021-08-26 | 2026-08-26 | 否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2.30 | 2021-10-18 | 2023-10-19 | 否 |
中国系统 | 中国电子云公司 | 50,000.00 | 2022-06-20 | 2027-06-20 | 否 |
中电二公司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泰国)有限公司 | 2,096.11 | 2022-11-17 | 2023-09-30 | 否 |
③2023年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当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深桑达 | 武汉数发 | 3,243.00 | 2023/10/7 | 2048/12/12 | 否 |
深桑达 | 桑达无线 | 2.30 | 2021/10/18 | 2023/10/19 | 是 |
中国系统 | 中国电子云公司 | 50,000.00 | 2022/6/20 | 2027/6/20 | 否 |
中国系统 | 河北中电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 4,822.00 | 2017/12/10 | 2027/12/10 | 否 |
中国系统 | 招远中电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9,040.00 | 2019/10/28 | 2033/10/28 | 否 |
7-1-185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当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中国系统 | 中电武强 | 5,725.00 | 2021/1/26 | 2031/1/26 | 否 |
中国系统 | 河北煜泰 | 1,400.00 | 2021/8/26 | 2026/8/26 | 否 |
中电二公司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泰国)有限公司 | 2,504.00 | 2023/10/19 | 2024/7/2 | 否 |
中电四公司 | 桑达(香港)有限公司 | 3,982.64 | 2023/4/3 | 2025/3/15 | 否 |
④2024年1-3月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余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当期末是否履行完毕 |
深桑达 | 中电(武汉)数字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 6,253.48 | 2023/10/7 | 2048/12/12 | 否 |
中国系统 | 中国电子云公司 | 50,000.00 | 2022/6/20 | 2027/6/20 | 否 |
中国系统 | 河北中电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 4,822.00 | 2017/12/10 | 2027/12/10 | 否 |
中国系统 | 招远中电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19,040.00 | 2019/10/28 | 2033/10/28 | 否 |
中国系统 | 中电武强 | 5,150.00 | 2021/1/26 | 2031/1/26 | 否 |
中国系统 | 河北煜泰 | 1,400.00 | 2021/8/26 | 2026/8/26 | 否 |
中电二公司 |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泰国)有限公司 | 7,544.40 | 2023/10/19 | 2024/11/10 | 否 |
中电四公司 | 桑达(香港)有限公司 | 2,425.14 | 2023/4/3 | 2025/5/30 | 否 |
报告期内,为满足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公司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其他关联方的担保情形。子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属于银行的常规要求,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对上述子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实施细则》,公司对外担保的担保费用=合同约定担保额度*(0.07%至0.1%)/月,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7-1-186
2)公司作为被担保方2018年,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百瑞恒益609号集合信托计划(中国电子)”并与中国系统签订了编号“BR2018113-ZGDZ-01”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个自然日内,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中国系统发放不超过2笔本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整的贷款。为担保该合同项下中国系统付款义务的履行,2018年8月,中国电子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BR2018113-ZGDZ-02”的保证合同,约定中国电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3年8月16日,中国系统已偿还完毕该合同项下借款,中国电子保证担保亦随之终止。
2021年8月,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徐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与中电财务签订了编号“CECF担【2021】第41173号”的保函协议书,约定保证期限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担保金额为2,819.80万元,保证方式为担保的履约保函,中电财务按照合同约定对此笔履约保函提供保证担保,该担保已于2021年度履行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及项目公司因资金需要,存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该关联担保符合商业习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利于提高增信和融资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经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中国电子为中国系统提供担保的原因为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中国电子对中国系统接受百瑞信托的25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五年,发行人共支付6,963.00万元人民币担保费,关联担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定价具有公允性;中电财务为公司正常经营相关项目出具履约保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函费=(担保金额*0.2%)/360*该笔担保金额相对应的担保天数,深圳桑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共支付了1.68万元,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5)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中国电子财务 | 在关联方存款 | 107,518.41 | 638,395.90 | 612,885.76 | 524,781.24 |
7-1-187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向关联方贷款 | 96,008.00 | 90,008.00 | 121,984.72 | 103,211.26 |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向关联方收取的利息 | 350.18 | 3,960.69 | 2,356.07 | 2,956.87 |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 | 655.59 | 4,104.43 | 4,629.64 | 3,229.22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 | 37.00 | 148.42 | 148.42 | 148.42 |
1)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确保长期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保障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内部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公司与中电财务实施全面金融合作。由中电财务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根据公司与中电财务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为:
①本公司在中电财务的结余资金,中电财务保证按照本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并按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②本公司在中电财务取得的融资,中电财务按总体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③中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非融资性保函、资金证明、贷款承诺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④中电财务免予收取本公司在中电财务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本公司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⑤中电财务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本公司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中期票据专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及组织承销专项服务,中电财务就此类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7-1-188
⑥在使用中电财务金融服务前,本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中电财务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因此,公司与中电财务相关交易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存款、贷款利率具备公允性。公司与中电财务相关交易利率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的回复之“四、(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中电财务获得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占比、利率、费率情况,价格是否公允”。
2)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为保证控股子公司深圳中联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发行人向中联电子提供人民币7,992万元财务资助额度,中联电子另一少数股东即为中电信息。中电信息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电信息已按照所持有中联电子的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中电信息按照所持有中联电子的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贷款利率为4.71%/年,主要参考借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调整计算,定价原则公允。
(6)关联方资产转让、重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资产转让、重组情况如下:
年度 | 主体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当期发生额 (万元) |
2021年度 | 中电洲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电信息 | 转让29套房产 | 6,845.75 |
2021年度 | 邱县新源 | 中电信息 | 转让6套房产 | 1,458.34 |
2021年度 | 河北中电京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电信息 | 转让3套房产 | 1,561.06 |
2021年度 | 中国系统 | 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 转让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 | 3,384.97 |
转让中电任丘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80.00%股权 | 5,232.34 | |||
转让邢台中电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70.00%股权 | 953.41 | |||
转让中电邯郸环保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70.00%股权 | 521.51 | |||
转让四川中电成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00%股权 | 312.00 | |||
转让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0%股权 | 700.21 |
7-1-189
年度 | 主体 | 关联方 | 交易内容 | 当期发生额 (万元) |
2021年度 | 中电四公司 | 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 转让石家庄北大中电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 | 419.00 |
转让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 | 1,450.70 | |||
2021年度 | 中国系统 | 中电信息 | 转让中电三公司71%股权 | 31,601.39 |
2021年度 | 深桑达 | 中电信息 | 转让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 | 3,065.84 |
2021年度 | 深桑达 | 中国电子、中电金投、中国瑞达、中电海河基金等 | 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系统96.72%股权。其中,向中国电子(含子公司)购买中国系统43.57%的股权 | 742,895.35 |
2022年度 | 中国电子云公司 | 中电有限 | 收购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35.00%股权 | 25,089.72 |
2022年度 | 中国系统 | 中电信息 | 收购中电三公司71%股权6 | 38,560.10 |
2022年度 | 深桑达 | 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收购武汉数发100%股权 | 3,504.00 |
2023年度 | 中电洲际 | 中电信息 | 收购房产5套 | 836.76 |
2023年度 | 中国系统 | 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购置中国电子华北总部(一期)自用研发办公场地 | 9,500.00 |
①中电洲际、邱县新源、中电京安与中电信息房产转让
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系统股权过程中,为加快推进重组,中国系统的控股子公司中电京安和中电洲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邱县新源将各自所持有的部分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房产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中电信息。中电京安与中电信息于2020年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并于2021年4月6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将中电京安3套房产转让给中电信息,交易不含税价款为1,432.16万元;中电洲际、邱县新源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与中电信息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并于2021年4月6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中电洲际将29套房产转让给中电信息,交易不含税价款为6,280.50万元,邱县新源将6套房产转让给中电信息,交易不含税价款为1,373.80万元。上述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转让价格依据评估值确定。
2021年1月25日,中国系统与中电信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国系统所持中电三公司71%股权全部转让给中电信息,并约定在未来条件成熟时予以回购。同时,中国系统与中电信息签署《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在中电信息持股期间,委托中国系统对中电三公司进行管理,管理费用按中电三公司每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10%计提。2022年10月,中国系统完成对中电三公司的回购,委托管理协议终止,中电三公司成为发行人子公司。
7-1-190
上述房产中,中电洲际转让给中电信息的29套房产在转让后仍由中电洲际租赁使用(用于员工宿舍),后续其中5项房产取得了房产证。为节约租赁费用并便于房产的日常经营管理,改变产权持有人与房产证证载人不一致的情况,中电洲际对上述房产进行回购。根据中国电子备案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16-130号),截至2022年5月31日,上述5项房产评估价值合计为767.67万元。房产转让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中电洲际与中电信息协商确定为767.67万元(含税价格为836.76万元)。
因中电洲际收购中电信息5套房产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②中国系统、中电四公司与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系统股权过程中,为加快推进重组,中国系统及其子公司中电四公司将其持有的涉及产业园区开发业务的公司股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公司关联方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
中国系统与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签署转让协议,中国系统将其所持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中电任丘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邢台中电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70%股权、中电邯郸环保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四川中电成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3,384.97万元、5,232.34万元、953.41万元、521.51万元、312.00万元、700.21万元,转让给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
中电四公司于2021年2月将其持有的石家庄北大中电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款分别为419.00万元、1,450.70万元,转让价格依据评估值确定。
③中国系统与中电信息转让中电三公司71%股权
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系统股权过程中,中国系统控股子公司中电三公司
即发生交易时的中国电子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更名为中国电子数据产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电信息的一致行动人中国瑞达控制的企业。
7-1-191
持有的商业及住宅用地受当时相关土地政策限制无法剥离,为加快推进重组,中国系统将其持有的中电三公司71%股权作价31,601.39万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中电信息,转让价格系参考中电三公司100%股权的相关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010155号)中的相关评估价值评估数据及经各方协商确定,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21年1月26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④深桑达向中电信息转让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根据国资委等相关监管部门关于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退出房地产业务的相关要求,结合当时公司将企业发展战略逐步聚焦到现代数字城市业务的情况,公司决定逐步退出商业房地产开发业务。为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加快推进重组,公司决定将所持有无锡桑达7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中电信息。双方以无锡桑达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依据,协商确定无锡桑达7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065.84万元。该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⑤深桑达向中国电子、中电金投等中国系统股东收购中国系统股权2020年发行人拟向中国系统股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国系统96.7186%股权,其中,向中国电子(含子公司)购买中国系统43.57%的股权。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交易出具了以2020年2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010155号),评估结果已于2020年7月27日在国务院国资委完成备案,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中国系统96.7186%股权作价742,895.35万元。
该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取得国资委《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459号)和中国证监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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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核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8号)。2021年4月15日,发行人已完成中国系统96.7186%股权的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⑥中国电子云公司收购中电有限持有的蓝信移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
蓝信移动是一家专注为政企用户等大型组织提供安全、专属、高效、全场景、智能化协同办公服务的科技公司,为加快云端协同,中国电子云公司向中电有限收购所持蓝信移动35%股权。该交易以卓信大华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2341号”“卓信大华评报字(2021)第2340号”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基于已经中国电子备案的评估结果,经协商,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上述35%股权作价24,745.00万元。
该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6月29日完成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⑦深桑达收购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数发100%股权
为加速推动中国电子云业务发展,推动公司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信创、现代数字城市建设运营、产业互联网、数字产业经济等领域深度合作,公司拟在武汉市经开区建设“中国电子云”自用总部基地。为完成该建设目标,鉴于收购武汉数发公司是当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最快捷、成本最低的方式,公司决定收购中国瑞达子公司中电数科(北京)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武汉数发100%股权,拟以武汉数发为主体,在其拥有的工业用地上建设中国电子云总部基地,全部用于自用办公及研发,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交易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2]第000615号),截至2022年2月28日武汉数发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504万元,交易价格以经中国电子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该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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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8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⑧中国系统收购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
公司为提升中国系统在华北地区数字城市业务市场拓展及研发支撑能力,决定由中国系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购置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房地产”)开发的中电智慧广场房产,作为自用研发办公场地,以满足华北地区业务的研发、市场推广、实施的办公场地需求。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交易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01-160号),标的房产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1月31日的市场价值合计为9,502.50万元(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交易价格系根据交易标的的市场销售价格、中电房地产当时的销售优惠政策并参考评估价值确定。该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前所述,前述关联方资产转让、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并已履行对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年度 | 主体 | 共同投资方 | 发生交易时关联关系 | 被投资企业的名称 | 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 | 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万元) |
2021年度 | 深桑达 |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麒麟软件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瑞达、宁波麒飞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 | 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 51,600.00 |
2021年度 | 中国系统 | 中电(泸州)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数字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谢庆华担任中电(泸州)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 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和服务 | 2,000.00 |
2021年度 | 中国电子云公司 | 中国电子 | 公司之实际控制人 | 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 软件和服务 | 58,554.22 |
2021年度 | 中国系统 | 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中电信创(盐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谢庆华担任中电信创(盐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 | 盐城数城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和服务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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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主体 | 共同投资方 | 发生交易时关联关系 | 被投资企业的名称 | 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 | 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万元) |
司董事长 | ||||||
2022年度 | 深桑达 | 中国教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麒麟软件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瑞达投资、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彩虹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所)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权投资 | 500,000.00 |
2022年度 | 深桑达 | 中电金投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中国系统 | 产业服务和数字与信息服务 | 100,000.00 |
①投资设立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完善产业链布局,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优化产业协同机制,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增强公司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决定与宁波麒飞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麒麟软件有限公司、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瑞达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2021年8月,中电聚信股权投资(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正式设立,并于2021年8月31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该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②投资设立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为践行公司在现代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的战略,开展泸州市现代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工作,实现城市数字化应用和数字产业发展良性互动,完善现代数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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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业务体系,在泸州市设立合资公司既满足当地政府对现代数字城市建设运营主体的要求,也符合公司战略布局的要求,具有成立必要性。
基于上述背景,发行人子公司中国系统与数字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中电(泸州)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各方于2021年11月签署投资合同,中国系统出资金额为720万元,出资比例为36%。泸州市数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5日完成设立登记。该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③增资数字广东
为把握网信产业发展的战略性机遇,借助数字广东作为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运营中心以及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主力军的重要角色,进一步提升发行人在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数字政府、数字城市领域的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中国电子云公司与中国电子、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以增资方式投资数字广东,以共同赋能数字广东成为数字政府、数字经济、省域数据治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全国标杆,成为“数字中国”的亮点工程和标杆工程。
2021年12月8日,各方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同意数字广东新增注册资本38,554.22万元,各方均以现金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增资价格以经中国电子备案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3282号”评估报告为依据。
该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④设立盐城数城科技有限公司
为推动现代数字城市业务发展,有效利用政府数据资产,激发城市数据活力,中国系统通过在盐城设立的合资公司的数据运营权和本地化运营,实现在数据运营业务领域的技术研发、团队培养和经验积累,以不断探索数据运营业务模式,完善现代数字城市业务体系。
2021年10月中国系统与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中电信创(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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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对外投资合同,约定各方在盐城市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盐城数城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9日完成设立登记。该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⑤设立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助力公司内生发展与外延扩张相结合,完善产业链布局,加快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优化产业协同机制,提升公司创新发展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进一步完善产业生态,增强公司竞争优势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以重点围绕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较高行业地位、重大影响力、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开展投资,投资领域为信创产业优势企业。2022年5月30日,公司与中国教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出资额由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2年5月30日完成设立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国教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该交易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由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⑥增资中国系统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基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和公司发展需求,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2022年10月10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同意变更前次募投项目“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实施方式由向中国系统提供借款100,240.40万元变更为向中国系统增资100,000.00万元(其中29,015.5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中国系统少数股东中电金投以自有资金增资3,392.73万元进行同比例增资(其中984.42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款项用途与原募投项目一致。
本次增资后,中国系统注册资本由7亿元增加至10亿元。本次增资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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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系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中国系统资产结构、增强融资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中电金投进行等比例增资,亦能提高增资效率、降低费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1669号审计报告,中国系统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60,842.79万元。本次增资由公司与中电金投向中国系统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由公司和中电金投参考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基础上协商确定。增资事项已履行了中国电子决策程序。本次增资已经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并已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8)关联受托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受托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1)2021年
单位:万元
委托方名称 | 受托方名称 | 受托资产类型 | 托管收益定价依据 | 本期确认的 托管收益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股权托管 | 中电三公司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乘以10% | 444.66 |
2)2022年
单位:万元
委托方名称 | 受托方名称 | 受托资产类型 | 托管收益定价依据 | 本期确认的 托管收益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股权托管 | 中电三公司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乘以10% | 401.82 |
中电三公司原为中国系统控股子公司,中国系统持有其71%股权。在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系统股权过程中,受当时相关土地政策的限制中电三公司持有的商业及住宅用地无法剥离。为顺利推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系统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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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息于2021年1月2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中电三公司71%股权转让予中电信息,相关股权转让已于2021年1月26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双方签署了《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自中电三公司股权交割日(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起,中电信息将所持中电三公司股权管理事宜全权独家委托中国系统负责,并约定若中电三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至不属于中国系统合并范围内的其他第三方,或国资委等监管部门不再限制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从事房地产业务等情形时,中国系统应按届时评估作价回购中电三公司股权。后于2022年10月,中电三公司满足《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中国系统完成回购中电三公司71%股权。2021年和2022年,在中国系统完成回购中电三公司71%股权之前,中电信息将所持中电三公司股权管理事宜全权独家委托中国系统负责,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托管费的定价依据为中电三公司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乘以10%,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338.84 | 1,008.41 | 2,539.69 | 2,466.78 |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关键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薪酬分配方案。上述事宜涉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均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形成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涉及资金占用
(1)关联方应收款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账款 | 32,081.24 | 3,880.69 | 37,538.15 | 3,930.85 | 28,386.51 | 2,128.66 | 18,764.24 | 1,08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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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应收票据 | - | - | - | - | - | - | 8.00 | - |
预付款项 | 4,953.35 | - | 5,127.70 | - | 65.19 | - | 1,144.12 | - |
其他应收款 | 7,113.14 | 3,093.18 | 6,969.32 | 3,096.94 | 3,375.43 | 2,971.48 | 3,024.36 | 2,916.96 |
合同资产 | 2,449.54 | - | 2,449.54 | - | 2,448.04 | - | 2,458.76 |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 | 250.70 | - | - | - | 17.80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以及合同资产形成的原因系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合同条款及履约进度形成的债权,其中对于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材料采购款、资产购置款等经营性款项。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保证金、借款及往来款等。以上事项均按合同条款执行,关联方往来余额的形成具备合理性,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关联方应付款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应付账款 | 11,388.38 | 14,172.41 | 14,616.49 | 9,435.13 |
其他应付款 | 5,302.74 | 5,767.52 | 2,072.51 | 1,456.87 |
应付股利 | 975.00 | 975.00 | - | - |
合同负债 | 2.00 | 280.32 | 764.04 | 2.15 |
长期应付款 | - | - | 4,000.00 | 4,0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账款主要为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应付货款;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其他单位往来、押金保证金以及代扣社保及公积金;应付股利系对股东的分红款;合同负债主要为预收合同款项;长期应付款主要包括专项应付款。以上事项均按照相关合同执行,关联往来情况合理,不涉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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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进行了规定,并在《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审议相关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以及关联往来均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履行了决策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议案 | 董事会日期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日期 | 股东大会 |
1 |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2024年3月15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2024年4月16日 |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3年12月29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2024年1月15日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3 | 关于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3年10月26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 | / |
4 |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2023年9月3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2023年9月13日 |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5 | 关于公司2023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2023年4月24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2023年5月17日 | 2022年度股东大会 |
6 | 关于下属公司中电洲际收购中电信息持有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2年12月30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 | / |
7 |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2022年12月30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3年1月17日 |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8 | 关于子公司中电云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2年10月25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2022年11月14日 |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9 | 关于收购中电三公司7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2年9月9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2年10月10日 |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10 | 关于以部分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 2022年8月23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2年10月10日 |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11 | 关于收购武汉数发公司100%股权用于建设“中国电子云”总部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2年8月5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 | / |
12 | 关于公司2022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2022年4月20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2022年5月13日 |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
13 |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中国电子信创产业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2年4月5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2022年4月22日 |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14 | 关于与中国电子签署核心科研项目资金支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2年2月22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 | / |
15 |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2022年2月22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22年3月15日 |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16 |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1年12月22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 | / |
17 |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蓝信移动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议案 | 2021年12月22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22年3月15日 |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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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议案 | 董事会日期 | 董事会 | 股东大会日期 | 股东大会 |
18 |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数字广东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1年12月7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 2021年12月22日 |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
19 |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泸州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1年11月18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 / | / |
20 |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盐城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1年10月12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 / | / |
21 | 关于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2021年9月13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 | 2021年9月29日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2 |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1年7月16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 2021年7月26日 |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3 | 关于与中国电子、清华大学签署合作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2021年7月16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 / | / |
24 | 关于公司2021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 | 2021年4月21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2021年5月25日 | 2020年度股东大会 |
25 | 关于公司2021年对外(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 2021年4月21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2021年5月25日 | 2020年度股东大会 |
26 | 关于公司2021年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提案 | 2021年4月21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2021年5月25日 | 2020年度股东大会 |
27 |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 2021年4月21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 2021年5月25日 | 2020年度股东大会 |
28 | 《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之业绩承诺补偿安排的提案》 | 2021年1月28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 / | / |
29 |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 | 2021年1月28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 / | / |
30 | 《关于转让所持无锡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 2021年1月24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 / | / |
31 | 《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提案》 | 2021年1月24日 |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 2021年2月10日 |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新增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 |
拟投入金额 | |||
1 | 运营型云项目 | 135,645.73 | 80,000.00 |
2 |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 | 53,440.00 | 30,000.00 |
7-1-202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 | |
拟投入金额 | ||||
3 | 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 | 45,952.61 | 40,000.00 | |
4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 | 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 | 84,079.20 | 18,000.00 |
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 | 75,261.01 | 14,000.00 | ||
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 | 68,169.27 | 20,000.0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 48,000.00 | 48,000.00 | |
合计 | 510,547.82 | 250,000.00 |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本次募投项目可能会新增关联交易,比如向超云数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采购计算服务器等设备。该等关联交易的性质、背景与目前存续的关联交易相同,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因业务开展产生必要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合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说明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的重大未决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共计62起,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7-1-203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原告(或反诉被告)/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2019)内03民初60号、(2022)内民终507号、(2023)最高法民申2188号 | 中电四公司 |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 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二被告未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项25,146.17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由二被告支付工程款、赔偿相应损失,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8,072.52 | 2022年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向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23,560.6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中电四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23,560.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2年4月14日,中电四公司因不服一审判令其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且判令其承担诉讼费比例过高,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4日,被告二因不服一审判令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且中电四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一并提起上诉。 2023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由被告一承担相应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驳回中电四公司上诉请求,但仍维持中电四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中电四公司后因不服二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中电四公司的再审申请。2023年12月21日,被告一不服一二审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且程序不当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3月6日,中电四公司申请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开庭审理。 |
7-1-204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
2 | (2022)济仲裁字第0285号 | 中电二公司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相应工程款项23,950.89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 | 24,379.37 | 2023年6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对方支付约16,446.48万元欠付款项,其中11,446.48万元按15个月以现金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分期支付,剩余5,000万元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6个月内以工抵房抵债形式进行支付。 2023年7月12日,仲裁委依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将上述剩余5,000万元的支付方式修改为“于2026年6月30日前付清”。 目前,被告履行和解协议中。 |
3 | (2022)京仲案字第7588号 | 中电四公司 | 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申请人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项14,017.45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 | 15,750.07 | 2022年11月4日,中电四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2年11月30日,仲裁委受理本案。 2023年11月29日本案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4 | (2020)淮仲裁字第0180号 | 中电二公司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本案与序号8、25、33案件为关联案件。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申请人 | 11,672.39 | 2020年12月2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对方支付中电二公司工程款11,672.39万元及利息,中电二公司在被申请人欠付的11,672.39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
7-1-205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纠纷 | 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1,672.39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 | 权。 2021年6月3日,在执行过程中,中电二公司、中国系统与相应案件的被申请人,就本案及序号8、25、33四项关联案件,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各被申请人按进度支付中电二公司、中国系统的本金,并在不迟于每份裁决书项下最后一期本金支付同时,向中电二公司、中国系统付清利息及仲裁费用,且中电二公司、中国系统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因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未及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电二公司及中国系统于2021年8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 2023年7月10日,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仍处于破产重整中,中电二公司及中国系统已申报债权。2024年1月,被申请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被申请人管理人审查认定,中电二公司总计享有担保债权及建工优先债权13,738.63万元,中国系统总计享有担保债权及建工优先债权13,267.24万元。目前等待被申请人重整及财产分配中。 | ||||||
5 | (2022)苏10民初139号、(2023)苏民终1223号 | 中电四公司 | 扬州恒大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恒大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三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7,624.53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解除施工合同,判令由被告一支付工程款、赶工奖及利息与损失,被告 | 10,003.78 | 2023年7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施工合同已解除,判令被告一向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6,820.82万元及利息、赶工奖及利息等,同时还需向中电四公司再支付复工损失及防控费用损失、保全担保费及鉴定费,且中电四公司在工程款6,820.82万元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对被告一支付的 |
7-1-206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三) | 二、三对被告一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其他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日,被告一因不服一审判令其赔偿金及赶工奖,且判令被告二需承担连带责任,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
6 | (2023)沪01民初11号 | 中电二公司 | 上海碧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9,364.76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由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与设备采购损失,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9,794.95 | 2023年1月17日,中电二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3月29日,中电二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364.76万元及利息且赔偿原告设备采购损失424.67万元,且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2024年1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10,046.45万元的财产;后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冻结被告银行账户(余额为1,075.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 2023年4月6日本案开庭,2024年4月18日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鉴定初稿,中电二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7 | (2021)苏03民初1025号、(2023) | 中电四公司 | 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9,680.69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由被告一 | 9,780.69 | 2022年1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一向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5,599.30万元及利息。 2022年12月18日,被告一因不服一审判令的支付工程款金额及利息,以及鉴定费的分担比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7-1-207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苏民终1335号 | 市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 |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024年4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
8 | (2020)淮仲裁字第0192号 | 中国系统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案与序号4、25、33案件为关联案件。 中国系统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9,293.97万元。为此,中国系统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国系统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 | 9,433.79 | 2020年12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对方支付中国系统工程款9,174.87万元及利息,中国系统在被申请人欠付的9,174.87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执行阶段相关具体进展详见序号4案件。 |
9 | (2022)苏0583民初11166号、(2024)苏05民终5639 | 中电三公司 |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博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案与序号39案件为关联案件。 中电三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8,549.44万元。为此,中电三公司诉请判令由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 | 8,650.29 | 2023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一向中电三公司支付工程款5,509.52万元及利息。 2023年12月8日,被告一因不服一审判令的工程款金额及利息,以及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承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后被告一申请撤诉,2024年5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一撤诉。 目前待被告一履行判决。中电三公司已申请保全, |
7-1-208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号 | 三)、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 | 告二、三对被告一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四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中电三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四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法院已出具《保全结果告知书》,被告四管理人暂停向被告一发放破产分配款8,650.29万元(以实际分配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2023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 | |||||
10 | (2023)冀0824民初2895号 | 中电四公司 | 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证合同纠纷 | 本案为序号3案件的关联案件。 因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未依约返还工程建设保证金,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故中电四公司诉请被告返还工程建设保证金6,256.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与律师费,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8,396.08 | 2023年8月14日,中电四公司向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28日本案开庭,但因本案判决需等待序号3案件的裁决结果,故本案目前中止审理。 |
11 | (2021)内01民初761号 | 中电四公司 | 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5,792.71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由被告支 | 5,902.71 | 2021年7月29日,中电四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中电四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对质量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于2024年5月27日对整改方案鉴定报告提 |
7-1-209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出异议。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
12 | (2024)青0105民初101号 | 中电建设 |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建设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3,386.04万元。为此,中电建设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3,386.04万元及利息、因工期延误及停窝工造成的损失160万元,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5,801.15 | 2023年12月28日,中电建设向西宁市城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月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2024年2月1日本案第一次开庭,2024年5月22日本案第二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13 | (2024)沪0114民初589号、(2024)沪0114民诉前调4619号 | 中电二公司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复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二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5,014.52万元,且给中电二公司造成停工损失165.86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解除分包合同,由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 5,582.80 | 2023年11月9日,中电二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28日,中电二公司追加被告一为共同被告。 2024年1月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与法院协调,中电二公司于2024年2月6日申请撤诉,法院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裁定准许中电二公司撤诉。 此后中电二公司重新提起诉讼,法院以(2024)沪0114民诉前调4619号重新受理,并于2024年4月10日下发传票,定于2024年5月6日进行证据交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7-1-210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责任,由二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024年5月14日,中电二公司与被告二签订备忘录,确定了中电二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为3,970.00万元,被告欠付金额为3,906.83万元,被告二同意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的35%,剩余65%的款项于2025年8月31日前付清,后续各方可依据该备忘录形成具体和解或调解方案。 | |||||||
14 | (2023)黔0304民初3915号 | 中电建设 | 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一)、遵义市铁路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建设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4,774.85万元。为此,中电建设诉请判令由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并由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中电建设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5,441.36 | 2024年1月30日,遵义市播州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3,418.14万元及利息,中电建设在3,418.1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3月2日,中电建设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中电建设已申请保全,冻结被告一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及贵州揽东拍卖有限公司名下属于被告一的100%股权。 |
15 | (2023)浙522民初2931号 | 中电建设 | 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中电建设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5,183.14万元。为此,中电建设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及损失,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5,278.99 | 2023年3月12日,中电建设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5月23日,中电建设与被告及其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分8期向中电建设支付案涉工程款到期本金5862.74万元,被告的担保方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中电建设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各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长兴县人民法院作民事调解书。 |
7-1-211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2023年6月9日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但因被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逾期情形,中电建设后又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 ||||||||
16 | (2024)沪贸仲裁字第0122号 | 中电二公司 | PT.BIOTIS PRIMA AGRISINDO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约定设备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货款3,655.13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被告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5,019.26 | 2024年3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412.18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 目前,案件正在进行司法文书海外认证及执行程序。 |
17 | (2024)渝0235民初720号 | 中电二公司 | 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4,115.77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由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4,586.36 | 2024年1月31日,中电二公司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4日本案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18 | (2023)辽0711民初76号、(2024) | 中电二公司 | 锦州汤钛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3,999.24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由被告支 | 4,206.63 | 2023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7.0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中电二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1月8日,中电二公司因不服一审判令的工 |
7-1-212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辽07民终654号 | 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程款金额及利息,以及鉴定费及诉讼费的承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4月12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在支持中电二公司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的基础上改被告以更高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目前,本案待被告履行判决。 | ||||||
19 | (2020)赣08民初58号 | 中电四公司 | 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3,542.32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由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且赔偿损失,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4,052.32 | 2020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中电四公司工程款3440.42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合同损失,确认中电四公司就其承建的案涉工程在3440.42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
20 | (2024)苏0682民诉前调2387号 | 中电建设 |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江苏如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中电建设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3,992.20万元。为此,中电建设诉请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工程进度款利息,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由二被告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4,106.02 | 2024年1月30日,中电建设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29日,法院作出裁定,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4,106.02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后法院下发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中电建设:已冻结二被告名下账户多处,当前实际冻结零星余额,冻结期限1年,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查封被告二名下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20、21、22组的不动产(有抵押),查封期限3年,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7年4月7日止。 |
7-1-213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目前,本案定于2024年5月17日开庭进行听证、调解,案件仍在审理中。 | ||||||||
21 | (2021)川05民初71号、(2023)川民终360号 | 中电二公司 | 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544.63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解除施工合同,判令由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且赔偿损失,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3,714.22 | 2023年3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施工合同已解除,判令被告支付中电二公司工程款1,852.71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工期延误损失,中电二公司在1852.71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年4月21日,被告因不服一审判令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23日,中电二公司因不服一审判令的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与损失金额,以及鉴定费的承担,也一并提起上诉。 2023年8月24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中电二公司工程款1,857.98万元及利息,支付工期延误损失3.40万元。中电二公司就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
22 | (2022)津0116民初38969号、(2023)津03民终4385号 | 中电四公司 | 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961.44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赶工奖,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3,241.44 | 2023年3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691.1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赶工奖。 2023年3月9日,中电四公司不服一审判令的利息计算方式与起算时间,以及驳回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令的同时,改判中电四公司在2,691.1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7-1-214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中电四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 ||||||||
23 | (2022)粤0112民初6549号、(2023)琼9003民初2627号 | 中电四公司 | 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811.96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960.96 | 中电四公司先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后因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本案可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故中电四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2022年8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准许中电四公司的撤诉。 2022年9月15日,中电四公司将本案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但由于审限原因,经与法院沟通,2023年12月26日中电四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尚未作出准予撤诉裁定。 待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后中电四公司将重新向法院申请立案。 |
24 | (2021)皖08民初166号、(2021)皖民终1604号 | 中电四公司 | 安徽中跃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告一)、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被告二)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833.02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二在相应范围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833.02 | 2021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一向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2,833.02万元及利息。 2021年11月1日,中电四公司因不服一审判令的驳回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以及保全担保费的承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3月15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2年9月15日,中电四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3年2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电四公司的再审申请,目前案件仍在再审审理过程中。 2023年11月20日,中电四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被告一对被告二经开区分中心享 |
7-1-215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有债权中的3,299.84万元转让给中电四公司,且被告一对被告二该笔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 ||||||||
25 | (2020)淮仲裁字第0193号 | 中国系统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宁波时代全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案与序号4、8、33案件为关联案件。 中国系统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二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592.42万元。为此,中国系统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国系统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 | 2,631.42 | 2020年12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二支付中国系统工程款2,592.42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一对该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中国系统在二被申请人欠付的2,592.42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执行阶段相关具体进展详见序号4案件。 |
26 | (2019)苏0582民初9155号 | 中电二公司 |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420.00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420.00 | 2020年8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中电二公司支付工程款2,420.00万元及利息,中电二公司在2,420.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11月22日,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现仍处于破产重整中,中电二公司已申报债权。2022年3月29日,被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被告管理人审查认定,中电二公司享有优先债权2,420.00万元、普通债权286.16万元。目前等待被告财产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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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27 | (2023)内0105民初287号、(2023)内01民终5510号、(2024)内民申257号 | 中电建设 | 呼和浩特市地铁二号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本案与序号30案件为关联案件。 中电建设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北京仲裁委裁决由第三人向中电建设支付2,260.77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22年9月18日暂计2,417.84万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的债权,故中电建设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代为履行相应债务2,417.84万元,并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417.84 | 2023年7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中电建设支付2,145.02万元。 2023年7月26日,被告因不服一审判令的支付金额,并对履行债权人代偿义务的先后顺序有异议,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11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中电建设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2月22日执行案件立案。 后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4年4月7日,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指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目前案件仍在再审审理过程中。 |
28 | (2023)云0581民初5881号 | 中电二公司(反诉被告) | 华宇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320.46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本诉:2,334.16;反诉:1,015.50 | 2023年10月17日,中电二公司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14日,被告提起反诉。 2023年11月23日本案开庭,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
7-1-217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被告提出反诉,诉请判令中电二公司立即按原设计整改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违约金1,015.50万元,并承担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
29 | (2022)豫0192民初2804号、(2022)豫01民终20662号、(2023)豫民申3387号、(2023)豫01民再267号、(2023)豫0192民初4292号 | 中电四公司(反诉被告) |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278.25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被告提出反诉,诉请判令中电四公司支付房租和水电48.85万元,罚款及违约金405.62万元,代工费56.92万元,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本诉:2,298.25反诉:511.39 | 2022年10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电四公司部分败诉。 2022年11月8日,因不服一审判决,中电四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中电四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后中电四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3年6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3年9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10月20日,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开庭。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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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30 | (2022)京01民初605号、(2023)京民终641号 | 中电建设 | 刘春梅 | 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本案与序号27案件为关联案件。 中电建设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北京仲裁委裁决由第三人向中电建设支付2,260.77万元及违约金,裁决执行过程中中电建设追加被告股东刘春梅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因此,中电建设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原被驳回的执行裁定,且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到位及抽逃出资相应的金额范围内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260.77 | 2023年5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电建设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6月5日,中电建设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3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2024年5月2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电建设上诉,维持原判。 |
31 | (2022)内0123民初1741号 | 中电四公司 | 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204.37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 | 2,254.37 | 2022年8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分六期支付工程款1831.65万元,待质保期满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43.72万元,中电四公司放弃所主张的利息且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目前,被告履行调解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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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
32 | (2019)粤1602民初4192号 | 中电二公司 | 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8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171.65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2,171.65 | 2020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71.65万元及利息;中电二公司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4月26日,被告进入破产程序,目前仍在破产清算中,中电二公司已进行债权申报。2021年9月17日,被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被告管理人审查认定,中电二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债权2,171.65万元、普通债权131.68万元。中电二公司就债权数额向管理人提出异议,2021年10月8日经被告破产管理人复核,对中电二公司的异议不予认可。目前等待被告财产分配。 |
33 | 2020淮仲裁字第0181号 | 中电二公司 | 江苏时代全芯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案与序号4、8、25案件为关联案件。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956.76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二公司享 | 1,956.76 | 2020年12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中电二公司工程款1,180.80万元及利息,中电二公司在被申请人欠付的1,180.8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执行阶段相关具体进展详见序号4案件。 |
2021年5月10日该公司已更名为“广东河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1-220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相关的各项费用。 | ||||||||
34 | (2019)青02民初70号 | 中电三公司 | 青海首能光伏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三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828.31万元。为此,中电三公司诉请解除施工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中电三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赔偿停窝工、退场损失,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1,908.31 | 2020年1月8日,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施工合同已解除,被告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836.72万元,中电三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的土地使用权。 2020年11月30日,因被告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中电三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9日,中电三公司与被告及海东市启恒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代偿协议,约定由海东市启恒置业有限公司分两期为被告代偿1,510.91万元,同时免除债务所涉全部利息。2021年10月8日,因中电三公司与被告及海东市启恒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22年3月17日,因被告及海东市启恒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中电三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
35 | (2023)鲁0891诉前调确744号 | 中电二公司 |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547.21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中 | 1,860.71 | 2023年7月14日,经人民调解员调解,中电二公司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欠付中电二公司工程款1,547.21万元,将于2024年4月30日前分9期支付。 2023年7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中电二公司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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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目前,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 |||||||
36 | (2023)常仲字第0326号 | CESE2(Thailand)CO.,LTD. | Technologies(Thailand)Co.,Ltd.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CESE2(Thailand)CO.,LTD.依合同进行施工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约合1,768.66万元。为此,CESE2(Thailand)CO.,LTD.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CESE2(Thailand)CO.,LTD.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仲裁费。 | 1,857.09 | 2023年5月23日,CESE2(Thailand)CO.,LTD.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年12月26日本案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37 | (2023)沪0112民初29095号 | 中电四公司 | 上海维科电子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829.51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四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1,829.51 | 2023年6月29日,中电四公司与被告签署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向中电四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30日前、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075.15万元、29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后中电四公司申请撤诉,法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裁定,准予中电四公司撤诉。 目前,被告尚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二笔工程款付款义务,中电四公司已在另案中提出反诉。 |
38 | (2023) | 中电 | 邯郸市勒泰城 | / | 建设 | 二被申请人拖欠中电 | 1,582.82 | 2024年2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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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邯仲裁字第0264号 | 洲际 | 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邯郸市建投文化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 工程合同纠纷 | 洲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款1,546.37万元。为此,中电洲际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款项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 | 人二向中电洲际支付1,546.37万元及利息。 2024年3月20日,中电洲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 |||
39 | (2021)苏0583民初19568号、(2022)苏05民终6805号 | 中电三公司 | 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本案与序号9案件为关联案件。 被告一作为汇票背书人、被告二作为出票人,到期未向中电三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00.00万元。为此,中电三公司诉请二被告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 1,500.00 | 2022年3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被告向中电三公司支付1,500.00万元及利息。 2022年3月14日与2022年3月18日,被告二因不服一审判令其支付利息,分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7月27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二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2月9日,法院作出裁定,被告名下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机器设备价值过大,本案不宜拍卖,未发现被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中电三公司亦未提供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案件终本。 2023年6月30日,因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目前仍在执行过程中。 2023年9月22日,被告一进入破产程序,目前仍在破产清算中,中电三公司已申报债权。2023年11月21日,被告一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被告管理人审查认定,中电三公司就本案享有1,607.61万元普通债权,暂将序号9案件以及中电三公司与被告一的另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该纠纷于2024年1月9日立案,于2024年2月21日 |
7-1-223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被驳回起诉)所涉的共计11,123.30万元债权确定为待定债权。 目前,本案正在等待破产管理人完成最终债权债务的梳理以决定最终分配方案。 | ||||||||
40 | (2023)苏0830民初192号、(2024)苏08民终1404号 | 中电二公司 | 江苏中芯联电子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211.78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解除案涉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1,471.49 | 2024年1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案涉合同已解除,被告向中电二公司支付工程款848.14万元及利息,且中电二公司在819.27万元工程款范围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2月4日,被告因不服一审的全部判令,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5月1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41 | (2024)京0115民初3721号 | 中电四公司 |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380.04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1,430.67 | 2024年1月24日,中电四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月31日,法院短信通知立案缴费。 目前,本案定于2024年7月22日开庭,案件仍在审理中。 |
42 | (2020)泰仲调字第122号 | 中电二公司 | 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343.06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 | 1,343.06 | 2020年8月7日,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约定被告于2021年9月21日前分五期向中电二公司支付1,313.84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2021年3月27日,在执行过程中中电二公司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告2021年3-6月每月底前支付工程款30万元,2021年7-12月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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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后中电二公司撤诉,向泰安仲裁委提起仲裁。 | 支付工程款60万元,2022年1-7月每月底前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73.84万元、仲裁费4.21万元、利息和违约金。 2022年12月7日,因被告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电二公司申请恢复执行。 2024年4月9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房产三年。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 |||||||
43 | (2021)闽0103号民初4812号、(2022)闽01民终5935号 | 中国系统(反诉被告) | 福建省广播电视中心工程办公室(反诉原告)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国系统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268.56万元。为此,中国系统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被告提起反诉,诉请判令中国系统支付赔偿金780.50万元,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531.16万元。 | 本诉:627.51; 反诉:1,311.66 | 2022年5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及裁定,判令被告向中国系统支付工程款268.56万元并退还质保金268.56万元、中国系统向被告交付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驳回双方其他请求,同时裁定驳回被告关于质量违约赔偿金的反诉请求。 2022年6月9日,被告因不服一审判令其向中国系统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并驳回被告反诉请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9月23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4月18日,法院作出裁定,虽经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执行案件终本。 2024年2月24日,中国系统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向被告的债务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
44 | (2024)鲁0211民初824 | 中电建设 | 青岛博华信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 / | 建设工程施工 | 中电建设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263.72 | 1,298.71 | 2023年12月25日,中电建设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8日,法院受理本案。 |
7-1-225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号 | 青岛融合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霓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 | 合同纠纷 | 万元。为此,中电建设诉请解除案涉合同,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利息及窝工损失,被告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电三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目前,本案定于2024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案件仍在审理中。 | ||||
45 | (2023)内0424民初2524号、(2024)内04民终1746号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内蒙古恒光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邵航燕(被告二)、郭蔚冰(被告三) |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案与被告案件序号11案件为关联案件。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002.50万元及管理费65.00万元。为此,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请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管理费及利息,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所欠工程款、管理费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相关各项费用。 | 1,221.46 | 2024年1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一向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2.5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若被告案件序号11案件中被告一履行给付了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则被告一可以其实际履行的工程款数额冲抵前述判令的工程款并减付利息。 2024年2月18日,被告一因不服一审判令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5月13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一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案件仍待被告一履行判决。 |
7-1-226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46 | (2024)鲁0306民初1224号 | 中电淄博 | 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被告二) | /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被告一拖欠中电淄博供热配套费1,208.39万元。为此,中电淄博诉请判令被告一支付欠款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相关各项费用。 | 1,208.39 | 2024年4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一向中电淄博支付供热配套费1,208.39万元及违约金,被告二对其中1,030.70万元供热配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案件仍待二被告履行判决。 |
47 | (2016)鲁0686民初919号 | 中电二公司 | 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发现被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解除案涉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72.31万元和经济损失609.56万元及利息。 | 1,181.86 | 2021年5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中电二公司的起诉。 2021年6月24日,中电二公司因不服一审裁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48 | (2023)豫1025民初4346号 | 中电二公司 | 襄城县汉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二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025.65万元。为此,中电二公司诉请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中电二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就被告一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 1122.42 | 2023年12月1日,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被告一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925.65万元,中电二公司放弃其他请求。 后因对方未履行调解协议,中电二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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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由二被告承担诉讼相关各项费用。 | ||||||||
49 | (2020)冀0403民初928号、(2020)冀04民终4205号 | 中电洲际 | 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未及时支付中电洲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1,014.27万元。为此,中电洲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款项及利息,中电洲际就被告名下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在该抵押范围内对该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支付中电洲际为实现债权应支出的代理费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1,077.31 | 2020年7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中电洲际支付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1,014.27万元及利息,中电洲际对案涉抵押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后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其承担利息,并认为一审案由错误且所签订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后中电洲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本案仍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已向中电洲际做了在建工程抵押,但因被告执行案件众多,且涉及业主住房等民生问题,因此执行进度缓慢,现被告执行案件已转至邯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目前正在协调执行中。 |
50 | (2024)川0191民初2913号 | 中电四公司 |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电四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1,009.35万元。为此,中电四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 | 1,027.20 | 2024年1月15日,中电四公司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4日,法院受理本案。 2024年2月8日,被告向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 2024年4月,中电四公司与被告及其相关人员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中电四公司解除被告保全后甲方于5日内向中电四公司支付509.35万元,中电四公司于收到该笔款项后2日内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剩余质保金115.65万元在质保期满2年后7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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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简要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日内由被告支付给中电四公司;被告相关人员承诺向中电四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024年4月29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中电四公司撤诉。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含反诉原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重大诉讼、仲裁
序号 | 案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具体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2022)川0107民初14336号、(2023)川01民终30439号 |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 四川网讯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一)、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白银市(被告三)、王利梅(被告四)、白银山(被告五) | 中电四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中电四公司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 本诉:3,054.03反诉:500.67 | 2023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电四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3年10月11日,原告因不服一审判令被告一向其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金额,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2 | (2024)鲁0306民初1504号 | 淄博辉晟热电有限公司 | 中电淄博 | /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原告向中电淄博供应热源。因中电淄博未及时向原告支付供热费,故被诉请判令中电淄博支 | 2,948.45 | 2024年1月12日,原告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28日,法院向中电淄博下发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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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具体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付供热费及其他费用2,948.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2024年4月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诉请判令中电淄博支付供热费3585万元变更为判令中电淄博支付供热费及其他费用总计2,948.45万元。 2024年5月24日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
3 | (2022)闽0213民初4169号、(2024)闽02民终2218号 |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 中电三公司(反诉原告)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双方因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原告诉请判令中电三公司支付工程款2,742.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中电三公司提起反诉,提出要求原告返还中电三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及工期延误违约金等,并由原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 本诉:2,816.66反诉:384.36 | 2023年1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电三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26.1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保全费。 2024年1月9日,原告因不服一审判令中电三公司所需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鉴定费及保全费数额,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4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4 | (2024)赣0191民初207号 | 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 | 中电二公司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因中电二公司欠付原告货款2,806.84万元,故被诉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 | 2,806.84 | 2024年3月11日,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中电二公司于2024年7月30前分五期支付相关货款2,309.99万元。 目前,调解书仍在履行中。 |
5 | (2024)苏1311民初1250号 | 江苏淳佑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 中电建设 | / | 买卖合同纠纷 | 中电建设采购原告货物,未及时支付货款,故被诉请判令支付货款2,255.12万元及利息162.88万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 2,418.00 | 2023年11月16日,原告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1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2024年5月16日,法院下发传票,定于2024年6月4日开庭。后法院通知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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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具体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6 | (2023)皖0291民初3468号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电四公司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原告诉请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1,397.90万元、违约金670.00万元并承担工程审计咨询费及诉讼相关费用。 | 2,132.90 | 2023年9月16日,原告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提起诉讼。 2024年2月1日本案开庭,2024年5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
7 | (2023)冀0404民初1929号 | 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 北京亿玮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被告二) | / | 合同纠纷 | 原被告因余热利用协议产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供热力费1,091.3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各项费用。 | 1,998.88 | 2023年5月11日,原告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11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诉请被告支付供热力费及利息共1,998.88万元。 2023年9月12日本案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8 | 石裁字(2023)第975号 |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中电四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因分包合同结算争议,申请人诉请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1,925.8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及仲裁相关各项费用。 | 1,994.99 |
2023年
月
日,原告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3年
月
日,仲裁委向中电四公司下发仲裁通知书。
2023年
月
日本案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9 | (2023)川3401民初10178号 | 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中电二公司(被告一)、四川好医生攀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四川佳能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因分包合同结算争议,原告诉请判令中电二公司支付工程款1,710.73万元及利息暂计为140.99万元,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支 | 1,851.72 | 2023年10月25日,原告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11日,法院向中电二公司下发传票,于2024年4月16日开庭质证,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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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类型 | 案件具体情况 | 诉讼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付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 ||||||||
10 | (2024)京0108民初627号 |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系统 | /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中国系统委托原告进行软件定制开发,因未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到期款项1,073.7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 1,073.71 | 2024年2月26日,法院出具调解书,约定中国系统于2024年2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95.58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合同款678.13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目前,调解书正在履行中。 |
11 | (2023)内0424民初2251号、(2024)内04民终1342号 |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内蒙古恒光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邵航燕(被告三)、郭蔚冰(被告四)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本案与原告案件序号45案件为关联案件。 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诉请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计1,055.46万元,被告三、四对被告二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四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 1,055.46 | 2023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35.03万元及利息,被告二对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4年1月11日,被告二因不服一审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4月16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二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案件待履行判决。 |
12 | (2023)冀0404民初1457号、(2024)冀04民终5号 |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中电洲际(被告一)、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被告二)、邯郸市热力公司(被告三) | / | 合同纠纷 | 原被告因余热利用协议产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供热力费981.03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各项费用。 | 1,016.50 | 2023年1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热力费716.84万元,中电洲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12月25日,中电洲际及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2月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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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相关原告诉讼款项收回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作为原告的主要诉讼案件坏账准备计提及款项收回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案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合同资产/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 | 累计计提 坏账金额 | 账面价值 | 累计计提 比例 | 诉讼款项是否收回 |
1 | (2022)济仲裁字第0285号 | 中电二公司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11,182.28 | 576.48 | 10,605.80 | 5.16% | 4,926.20 |
2 | (2020)淮仲裁字第0180号 | 中电二公司 | 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 13,801.78 | 4,184.70 | 9,617.08 | 30.32% | - |
3 | (2023)沪01民初11号 | 中电二公司 | 上海碧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8,668.64 | 129.44 | 8,539.20 | 1.49% | - |
4 | (2022)京仲案字第7588号 | 中电四公司 | 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 10,256.00 | 7,179.20 | 3,076.80 | 70.00% | - |
5 | (2021)苏03民初1025号、(2023)苏民终1335号 | 中电四公司 | 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 | 6,061.07 | 3,030.54 | 3,030.53 | 50.00% | - |
6 | (2021)内01民初761号 | 中电四公司 | 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 2,836.82 | 136.84 | 2,699.98 | 4.82% | - |
7 | (2022)苏0583民初11166号、(2024)苏 | 中电三公司 |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建 | 5,381.40 | 2,688.70 | 2,692.70 | 49.9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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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合同资产/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 | 累计计提 坏账金额 | 账面价值 | 累计计提 比例 | 诉讼款项是否收回 |
05民终5639号 |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博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 | |||||||
8 | (2023)黔0304民初3915号 | 中电建设 | 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一)、遵义市铁路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 3,418.14 | 875.06 | 2,543.08 | 25.60% | - |
9 | (2024)沪0114民初589号、(2024)沪0114民诉前调4619号 | 中电二公司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复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 2,504.47 | 33.1 | 2,471.37 | 1.32% | 63.17 |
10 | (2023)云0581民初5881号 | 中电二公司 | 华宇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 | 2,380.24 | 25.71 | 2,354.53 | 1.08% | - |
11 | (2024)苏0682民诉前调2387号 | 中电建设 | 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江苏如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 2,376.60 | 52.25 | 2,324.35 | 2.20% | - |
12 | (2023)浙522民初2931号 | 中电建设 | 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62.07 | 36.9 | 1,825.17 | 1.98% | 4,365.44 |
13 | (2022)津0116民初38969号、(2023)津03民终4385号 | 中电四公司 | 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 | 3,620.12 | 1,810.06 | 1,810.06 | 50.00% | - |
14 | (2022)豫0192民初2804号、(2022)豫01民终20662号、(2023)豫民申3387号、(2023)豫01民再267号、 | 中电四公司(反诉被告) |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 1,875.31 | 265.92 | 1,609.39 | 14.18% | 18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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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合同资产/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 | 累计计提 坏账金额 | 账面价值 | 累计计提 比例 | 诉讼款项是否收回 |
(2023)豫0192民初4292号 | ||||||||
15 | (2021)皖08民初166号、(2021)皖民终1604号 | 中电四公司 | 安徽中跃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告一)、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被告二) | 2,729.12 | 1,364.56 | 1,364.56 | 50.00% | 54.75 |
16 | (2024)渝0235民初720号 | 中电二公司 | 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1,280.32 | 13.83 | 1,266.49 | 1.08% | - |
17 | (2022)粤0112民初6549号、(2023)琼9003民初2627号 | 中电四公司 | 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2,630.98 | 1,474.80 | 1,156.18 | 56.06% | - |
18 | 其他诉讼(其他诉讼所涉资产账面价值均小于1000万元,合并列示) | - | - | 19,198.32 | 11,970.90 | 7,227.42 | 62.35% | 部分案件已回款 |
(1)中电二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该案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支付约16,446.48万元欠付款项,截至报告期末,中建八局正在履行和解协议中,已支付4,926.20万元。中建八局是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实力较强,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11,182.28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576.48万元。
(2)中电二公司与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
该案件仲裁委已做出裁决,裁决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芯存”)支付中电二公司工程款11,672.39万元及利息,中电二公司在时代芯存欠付的11,672.39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3年7月,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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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仍处于破产重整中。2023年9月,时代芯存管理人出具《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暨财产调查的工作报告》【(2023)时代芯存破管字第88号】,报告显示:经评估,债务人评估基准日( 2023年7月10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88,926.09万元,市场价值为199,217.79万元。认定职工债权7,506.47万元,收到债权申报总额241,351.78万元,其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申报总额为120,432.43万元。2024年1月,时代芯存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审查认定,中电二公司总计享有担保债权及建工优先债权13,738.63万元。
该案件下,中电二公司享有担保债权,时代芯存经评估后资产价值扣除优先职工债权后对有担保权的债权偿付覆盖率159.19%,因时代芯存已经破产重整,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公司对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13,801.78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4,184.70万元。
(3)中电二公司与上海碧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目前该诉讼尚在审理阶段,中电二公司起诉上海碧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碧博”)要求其支付工程款9,364.76万元及利息,赔偿设备采购损失424.67万元等,同时,中电二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上海碧博账户存款约1,075.32万元。上海碧博目前经营正常,还款能力良好,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8,668.64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129.44万元。
(4)中电四公司与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四公司对二连浩特北控宏晖能源有限公司、天宏阳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含履约保证金)14,017.45万元及利息等。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对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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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0,256.00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7,179.20万元。
(5)中电四公司与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该案件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柏”)向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5,599.30万元及利息。后江苏锦柏不服一审判令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阶段,仍在审理中,公司预计胜诉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对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6,061.07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3,030.54万元。
(6)中电四公司与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四公司对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保灵”)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5,792.71万元及利息等。金宇保灵为A股上市公司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还款能力良好,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2,836.82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136.84万元。
(7)中电三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博腾投资有限公司、昆山聚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该案件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业”)向中电三公司支付工程款5,509.52万元及利息,目前尚待深圳建业履行判决,中电三公司已对深圳建业的部分资产进行保全。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对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5,381.40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2,688.70万元。
(8)中电建设与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铁路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案件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贵州遵铁物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铁物流”)支付工程款3,418.14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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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设在3,418.14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中电建设申请了保全措施,已冻结遵铁物流持有的贵州揽东拍卖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3,418.14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875.06万元。
(9)中电二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复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二公司对上海复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诺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及停工损失5,582.80万元等。目前,中电二公司与上海复诺健已签订备忘录,确定了中电二公司享有的债权总额为3,970.00万元,上海复诺健欠付金额为3,906.83万元(上海复诺健已支付63.17万元),上海复诺健同意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的35%,剩余65%的款项于2025年8月31日前付清,后续各方可依据该备忘录形成具体和解或调解方案。上海复诺健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预计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2,504.47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33.10万元。
(10)中电二公司与华宇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
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二公司对华宇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生物”)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2,320.46万元及利息等,华宇生物经营情况正常,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2,380.24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25.71万元。
(11)中电建设与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如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建设对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如建工”)、江苏如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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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光电”)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工程进度款利息4,106.02万元等。中电建设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如天光电名下不动产。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2,376.60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52.25万元。
(12)中电建设与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该案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能源”)同意分8期向中电建设支付案涉工程款到期本金5,862.74万元,爱康能源的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中电建设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爱康能源已支付3,620.67万元,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爱康能源经营情况正常,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1,862.07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36.90万元。
(13)中电四公司与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
该案件法院已做出二审判决,判令恒大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汽车”)支付工程款2,691.16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赶工奖,同时中电四公司在2,691.1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中电四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公司预计恒大汽车信用风险增加,已对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3,620.12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1,810.06万元。
(14)中电四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四公司对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2,278.25万元及利息等,中建八局一公司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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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1,875.31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265.92万元。
(15)中电四公司与安徽中跃电动车有限公司、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该案件法院已做出二审判决,判令安徽中跃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跃”)向中电四公司支付工程款2,833.02万元及利息。为请求法院支持安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中电四公司提起再审,目前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中电四公司已与安徽中跃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安徽中跃将对土储中心享有的3,299.8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中电四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对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2,729.12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1,364.56万元。
(16)中电二公司与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二公司对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投资”)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4,115.77万元及逾期违约金等,人和投资经营正常,公司预计未来收回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截至2024年3月31日,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1,280.32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13.83万元。
(17)中电四公司与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该案件仍在审理中,中电四公司对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长宇”)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款2,811.96万元及利息等。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对其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该案件对应款项账面余额约2,630.98万元,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约1,474.80万元。
(18)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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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诉讼外,公司作为原告的其他33件诉讼所涉资产账面价值均小于1000万元,合计资产账面余额约19,198.32万元,公司根据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减值测试,合计计提坏账准备约11,970.90万元。
综上,公司基于诉讼进展、被告方信用情况和还款预期等对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合理。
2、相关被告诉讼所对应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作为被告的主要诉讼案件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金额(万元) | 账务处理情况 |
1 | (2022)川0107民初14336号、(2023)川01民终30439号 |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 四川网讯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一)、北京网讯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白银市(被告三)、王利梅(被告四)、白银山(被告五) | 中电四公司 | 本诉:3,054.03 反诉:500.67 | 该案件一审已判决,判令中电四公司不承担责任,目前正在二审中。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2 | (2024)鲁0306民初1504号 | 淄博辉晟热电有限公司 | 中电淄博 | / | 2,948.45 | 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3 | (2022)闽0213民初4169号、(2024)闽02民 | 明通装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 中电三公司(反诉原告) | / | 本诉:2,816.66 反诉:384.36 | 该案件一审已判决,目前仍在二审中。公司已根据合同以及一审判决情况确认应付款项及预计负债,预计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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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金额(万元) | 账务处理情况 |
终2218号 | 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
4 | (2024)赣0191民初207号 | 江西省中邦建设有限公司 | 中电二公司 | / | 2,806.84 | 该案件法院已出具调解书,目前,调解书仍在履行中。公司已根据调解情况确认应付款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5 | (2024)苏1311民初1250号 | 江苏淳佑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 中电建设 | / | 2,418.00 | 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6 | (2023)皖0291民初3468号 |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电四公司 | / | 2,132.90 | 该案件对方已撤诉,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7 | (2023)冀0404民初1929号 | 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 北京亿玮坤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被告二) | / | 1,998.88 | 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8 | 石裁字(2023)第975号 |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 中电四公司 | 1,994.99 | 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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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第三人 | 诉讼金额(万元) | 账务处理情况 |
9 | (2023)川3401民初10178号 | 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中电二公司 | / | 1,851.72 | 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根据合同等确认应付款项,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10 | (2024)京0108民初627号 |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系统 | / | 1,073.51 | 该案件法院已出具调解书,目前,调解书正在履行中。公司已根据调解书确认应付款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11 | (2023)内0424民初2251号、(2024)内04民终1342号 |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内蒙古恒光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邵航燕(被告三)、郭蔚冰(被告四) | / | 1,055.46 | 该案件二审已判决,目前待履行判决。公司已根据合同以及判决情况确认应付款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12 | (2023)冀0404民初1457号、(2024)冀04民终5号 |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中电洲际(被告一)、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被告二)、邯郸市热力公司(被告三) | / | 1,016.50 | 该案件一审已判决,目前正在二审中。公司已根据合同以及一审判决情况确认应付款项。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13 | (2023)云0581民初5881号 | 中电二公司(反诉被告) | 华宇生物科技(腾冲)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 / | 本诉:2,334.16 反诉:1,015.50 | 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为反诉被告。由于无可靠证据表明相关事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暂未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
综上所述,公司已基于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进行了账务处理,上述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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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3、是否会对公司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主要为作为原告方的诉讼,相关诉讼的金额相对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公司已基于诉讼进展等情况进行了相关账务处理,预计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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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补充披露的相关风险
(一)行政处罚相关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5、安全生产风险及6、环保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5、安全生产风险及6、环保风险”披露了发行人行政处罚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5、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的产业服务板块主要包括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以及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其中高科技产业工程业务所服务行业的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施工环境复杂,存在一定危险性;数字供热业务涉及的城市供热管线的建设,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不可预期因素,不能排除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等。如果公司管理不到位、技术运用不合理或技术操作不规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面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6、环保风险
公司从事的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业务在供热及发电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污染。随着环保部门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日益严格,以及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公司若无法及时落实最新的环保监管要求或在环保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也将面临环保处罚的风险。”
(二)同业竞争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9、同业竞争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9、同业竞争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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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政处罚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目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实施后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但如果未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有效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公司业务范围拓展导致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况且未能及时妥善协调解决,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关联交易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四、财务风险/(五)关联交易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四、财务风险/(五)关联交易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99%、0.64%、0.39%和0.07%。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1.00%、0.73%和0.18%。关联交易占比较小,公司的关联交易系根据开展日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若未来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的情况,可能会存在因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仲裁和诉讼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7、仲裁和诉讼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二)业务和经营风险/7、仲裁和诉讼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行政处罚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一些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有可能无法取得对公司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或虽然取得了对公司有利的结果但判决完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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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定困难。后续,如果相关诉讼或仲裁结果不利于公司,公司的权益无法得到主张,涉诉的合同资产、应收款项等可能无法顺利收回,或可能需支付相应的赔偿,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行业环境发生变化,公司面临的诉讼、仲裁和由此产生损失的风险有所增加。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可能因为潜在诉讼或仲裁事项,存在支付赔偿以及较高的诉讼、执行等费用的风险。”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网络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处罚情况台账、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结合相关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处罚及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2、获取并核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徐州火灾事故的官方通报,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关于该火灾事故的其他公开信息。
3、获取并查阅徐州火灾事故相关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证、发行人针对本次事故情况的相关说明、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江苏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北京市住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出具的《说明》、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应急管理部网站,查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核查中电建设涉及的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4、访谈发行人及中电建设安全生产相关负责人、中电建设就徐州火灾事故聘请的经办律师并查阅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徐州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调查进展、伤亡人员处理情况及整改情况。
5、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在数字与信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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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板块业务主要业务分类、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场景应用特征及产业链定位。
6、获取中国电子关于其控制的企业在数字与信息服务相关领域的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并通过公开信息核查了解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确认是否与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业务存在相似情况,保证同业竞争核查范围的完整性;了解相关方与公司在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产品、应用、产业链定位等方面的差异,确认发行人与其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同业竞争的情形。
7、获取数据产业集团、数字广东、数字湖南、中国软件及中电金信的主要客户清单,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清单进行对比,确认是否存在客户重叠情况;如存在重叠客户,了解双方向重叠客户所销售的产品内容并确认是否存在销售同类产品及存在同类业务的情形。
8、取得中国电子、中电有限、中电信息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同业竞争的承诺》,并对照相关规则进行分析,确认承诺内容完整、相关措施可行。
9、获取公司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计划等相关文件,并与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未来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比对,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并与《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内容进行对比。
10、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筛选主要关联交易对象、发行人与关联方同时存在关联采购及关联销售以及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获取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资料,了解上述主要关联交易的背景,分析其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11、获取发行人关联往来明细表,核查关联往来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合理性;查阅《上市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议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相关公告的披露文件,核查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披露程序;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了解并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新增关联交易情况。
12、获取并查阅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相关的起诉状、判决书、裁决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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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行人累计诉讼公告、诉讼台账、年度报告;获取发行人根据相关案件判决情况收回或支出相关资金凭证;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重大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及相关款项收回与支出情况;获取并查阅专业律师出具的关于重大未决诉讼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13、获取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重大未决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及诉讼款项会计处理情况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认为:
1、根据徐州火灾事故的基本案情、最新处理进展、发行人子公司中电建设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中电建设就徐州火灾事故所取得的“不属于重大处罚”证明合规有效,中电建设涉及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2、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实控人中国电子控制的相关企业在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的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中国电子已出具了完整可行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往来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涉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可能会新增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的性质、背景与目前存续的关联交易相同,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4、截至报告期末,针对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发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就其款项无法收回的情况充分计提坏账准备;针对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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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基于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不会对公司业绩、业务开展、持续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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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25亿元,募集资金将用于“运营型云项目”(以下简称云项目)、“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以下简称存储项目)、“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研发基地项目)、“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部分募投项目由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实施。本次募投相关项目总投资额为510,547.82万元,资金缺口260,547.82万元。最近一年一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亏损16,225.47万元和26,979.72万元,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同比下降39.32%和48.98%。报告期内,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9.32%、22.70%、27.20%和27.88%。经测算,云项目在计算期内平均毛利率为37.03%,存储项目、研发基地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投向“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前次募投项目均未设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日期,且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电建设、中电二公司,以及部分其他控股子公司存在资质已到期或将于一年内到期情形,相关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结合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研发进度、人员和客户储备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通过控股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是否能对相关子公司和募投项目进行有效控制,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增资价格和借款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拟采取的为防范相关利益冲突的措施;(3)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运营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计划、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等,说明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与募集资金差额部分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是否存在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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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导致项目延期或存在重大不确定的风险;(4)结合最近一年一期业绩亏损、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同比下降,且存储项目、研发基地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等情况,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5)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未来资金流入、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等,说明本次发行融资、补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6)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收入和成本构成、销量情况,说明云项目产品预计毛利率高于现有业务的合理性与谨慎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7)产业工程服务项目的各子项目是否已全部签订合同,合同方的主要情况,相关施工建设期是否超过一年,是否存在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8)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的影响;(9)前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安排,截至目前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使用进度是否符合预期,是否存在延期或者无法完成的风险;(1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过期或临近过期资质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未延期状态下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6)、(8)-(10)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3)-(9)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对(1)(2)(10)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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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结合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结合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研发进度、人员和客户储备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结合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
(1)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
1)运营型云项目
“中国电子云”作为中国电子旗下唯一的云平台,经多年研发已形成专属云平台软件CECSTACK、服务器虚拟化软件CeaSphere等核心自研产品。公司利用上述各项核心自研软件及服务参与城市及央国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数字政府、央国企在安全可信算力底座上推进数字化转型。
在落地模式上,公司专属云平台主要有交付型云和运营型云两种模式。交付型云模式是指公司直接向客户交付包含云计算平台软件在内的算力资源,后期运营由业主方自主承担,公司通过软件售卖获取收益。运营型云模式是指公司自行投资或与第三方合作投资软硬件、网络、带宽等资源及技术服务,并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给用户。在运营型云模式下,公司作为资源投入方,需要租赁机柜用于放置服务器等设备,同时购买网络设备、服务器、安全设备等用于支撑业务开展,还需要购买除云计算平台等公司自研软件外的其他软件资源。
本次计划实施的运营型云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135,645.73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80,000.00万元。公司拟在武汉、深圳、上海、成都等地搭建专属云机房并租赁机柜,在建设期内分批次采购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操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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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云安全网关等软硬件设备,面向政府、金融、能源、交通、教育等关键行业提供高安全数字基础设施。在运营期内,项目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给用户,按客户使用量或使用周期进行结算,通过持续运营获取运营收益。
2)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约为53,44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30,000.00万元。本项目主要围绕公司分布式存储产品进行研发升级,在现有存储产品基础上对功能特性进一步补齐,实现数据的安全存储、高可用、高可靠等目标。除此以外,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党政军、央国企等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客户群体,在应用场景中属于信创场景。因信创场景CPU平台较多,需要公司推出适配多种主流CPU平台的版本,诸如飞腾处理器、海光处理器以及鲲鹏处理器等,本次研发项目还将拓宽公司分布式存储产品适用性,实现多信创处理器适配版本,进一步提升公司“云数”领域竞争力。具体而言,在补齐功能特性方面,公司计划增加产品异步复制、同步复制等容灾特性,以应对运营商、金融等大型客户对跨数据中心数据及业务“0数据丢失、0业务中断”的连续保护需求;同时,补齐产品多协议无损互通功能,缩短数据的处理时延、降低数据重复存储成本;另外,增加产品重复数据删除及数据压缩特性,提升存储的得盘率,降低用户总体成本。在提升产品适用性方面,本次研发项目将助力公司分布式存储产品支持飞腾S5000C处理器平台,并发布性能领先的飞腾信创存储产品。
3)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本项目为中国电子云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武汉)数字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本募投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约为45,952.61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40,00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将由公司自持自用,承接中国电子云总部及研发中心等功能。项目包含研发中心办公楼、数据机房及其他配套设施,解决公司办公资源紧张、人员办公密度较高的问题。
4)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为公司传统业务,公司作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为半导体、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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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高端制造等产业客户提供洁净室工程咨询、设计、数字化交付及运维等各项产业服务。本募投项目预计总投入227,509.48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52,000.00万元。本次项目投资将用于以下三个子项目建设: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及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 | 84,079.20 | 18,000.00 |
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 | 75,261.01 | 14,000.00 |
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 | 68,169.27 | 20,000.00 |
5)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8,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以充实资本实力,降低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2)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上述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序号 | 募投项目 | 与现有业务区别与联系 | 是否涉及新产品或新业务领域 |
1 | 运营型云项目 | 运营型云项目是在现有客户、数据、技术等积累的基础上,对云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与现有业务模式一致,是现有项目模式在更多客户领域的拓展,是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深化和补充。 | 否 |
2 |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 | 分布式存储产品是公司打造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产品,公司已开发出CeaStor系列产品,本次募投项目中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是对原有产品的补充和更新迭代。本次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完成后,公司分布式存储产品体系将更为齐全,产品性能进一步优化,产品功能进一步完善,存储技术路线更为丰富,并实现多信创场景适配。 | 否 |
3 | 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 | 本募投项目为支撑业务发展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解决公司办公资源紧张、人员办公密度较高的问题。 | 否 |
4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 | 公司是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为半导体、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产业客户,提供以洁净室工程咨询、设计、数字化交付及运维等各项产业服务。本次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下各子项目均属于公司业务领域。该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半导体、数据中心等高科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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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募投项目 | 与现有业务区别与联系 | 是否涉及新产品或新业务领域 |
产业洁净室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力,巩固公司在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地位。 | |||
5 |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
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可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增强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运营型云项目是公司在现有客户、数据、技术等积累的基础上,对原有业务模式的复制和拓展,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是在公司既有的技术布局和研发基础上,对分布式存储产品进行功能完善和性能优化,为公司分布式存储产品产业化提供有力保障;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将有效解决公司办公资源紧张、人员办公密度较高的问题,以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研发、运营需求;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围绕公司传统主营业务进行,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提高公司市场影响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可以满足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实力、降低财务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不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
2、结合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以X86、ARM CPU为基础硬件架构,以闪存盘为存储介质,研究新一代分布式存储核心架构设计及利用高速无损网络互联、利用软件定义SSD技术;以机械盘为存储介质和闪存盘为缓存加速介质,研究全局缓存加速技术,大比例纠删码、重删和压缩等数据缩减技术。
本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技术水平、丰富产品功能特性,助力公司发布高性能分布式存储产品。例如:1)增加产品多协议无损互通功能,缩短数据处理时延,实现一份数据多处使用,降低数据重复存储的成本;2)产品支持跨站点双活及容灾复制功能,实现数据容灾保护,当数据中心发生故障时,可以快速切换到备份数据中心,确保业务的持续可用性,满足核心关键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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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3)掌握重复数据删除、数据压缩等数据消减技术,有效提升存储资源利用率,降低用户总体成本;4)自研CeaFlash软件定义SSD技术,提升整体存储性能,增强闪存介质寿命,达到业界先进水平;5)在信创业务领域,实现产品支持新一代飞腾处理器平台,增强全栈国产化能力。
(2)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
1)运营型云项目属于公司现有业务范畴,可以利用公司现有技术和项目经验运营型云项目属于公司云计算业务范畴,在项目实施内容方面大量利用公司现有技术和项目经验。其中,在计算服务过程中,公司可使用中国电子云自主创新的雨燕计算架构,通过软硬件一体的设计,实现网络卸载、存储卸载、加密卸载并实现虚拟化的零损耗,大幅提升存储性能;在操作系统层面,公司亦可使用中国电子云自研的分布式云操作系统CCOS,支持专属云、私有云、边缘云统一的对接和管理,具备低成本和大规模管理集群的优势。
2)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为公司研发活动提供场地
目前,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员工在多地分散办公,加大公司管理难度。此外,公司每年需要支付高额的租金费用,造成运营资金存在持续缺口。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建成后,将承接中国电子云总部及研发中心等功能,解决公司办公资源紧张、人员办公密度较高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效率。
(3)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可实现公司现有存储产品和系统的迭代升级,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性能,拓宽产品适用性,助力公司积极布局存储新架构,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运营型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通过扩大云计算基础设施规模,提高公司在专属云市场的占有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同时,随着运营型云项目的实施,公司可以有效满足客户预算有限、无法一次性开展大额固定资产投资的痛点,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提升公司的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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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节省租赁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人才吸引力。
(4)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将推动公司现有存储产品和系统的迭代升级,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性能,拓宽产品适用性,增强公司产品竞争力;运营型云项目是公司现有项目模式在更多客户领域的拓展,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市场地位,提升客户粘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为公司提供自有办公及研发场所,有利于公司节省租赁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人才吸引力。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中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二)结合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研发进度、人员和客户储备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紧紧围绕主营业务展开,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已经具备一定的技术储备和良好的研发能力。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01,126.00万元、152,729.91万元、183,561.35万元和44,739.53万元,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一方面为公司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研发队伍,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储备。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982项主要专利,长期的技术积累、突出的研发水平让公司能够以更高效率完成项目建设,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1)运营型云业务的技术储备
公司在运营型云业务方向的技术储备情况如下:
技术名称 | 进展或阶段性成果 | 未来拟产出成果 |
算力一体化平台的管理与监控技术 | 在传统通用计算基础上,支持了超算管理功能,并提供一站式云原生AI开发平台以及大模型服务功能; 实现了在同一个集群中同时管理3种不同指令集、3个国产化硬件厂商的芯片。 | 支持海光/飞腾/鲲鹏等3种国产CPU,支持不少于3种国产GPU,支持不少于3种信创DPU。 |
CECSTACK专属云平台 | 发布基于云原生架构的CECSTACK V5产品,支持多元混合异构算力部 | 发布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属云产品,拓展专属运营云、私有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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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名称 | 进展或阶段性成果 | 未来拟产出成果 |
署,可提供覆盖IaaS、PaaS、DaaS、SECaaS以及智算、智能边缘等全栈服务。 | 智算中心等市场。 | |
高安全数字平台技术 | 支持了信创应用的需求管理、设计、开发等功能; 目前已经构建了消息、日志、路由网关的基础能力。 |
高安全数字平台支持信创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包括需求管理、设计、开发、测试、部署、维护、下架功能;支持消息、日
志、路由网关等中间件。
CeaCube超融合 | 已发布CeaCube 5.1版本,在医疗,交通,政务等领域部署实施。 | 在政府、央国企、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提供数字化转型支持,与专属云平台一起形成云、边、端整体解决方案。 |
基于云原生架构的数据加速技术 | 支持了基于云原生架构的大数据分析平台、存算分离架构的实现,支持向量数据库。 | 生成式AI及大模型训练数据加速,基于数据编排、算力与数据亲和性调度优化技术GPFS数据访问性能提升3倍,OSS数据访问性能提升7倍。 |
异构算力统一调度技术 | 研发了全功能信创化一云多芯管理技术,实现了自适应业务应用镜像选择能力、主动业务跨芯迁移能力。 | 全面支持飞腾处理器,适配指令优化、跨代算力迁移,实现飞腾不同型号CPU之间的热迁移;容器分发时间实现一秒内启动1万个容器。 |
(2)分布式存储的技术储备
公司在分布式存储领域进行了前瞻性的布局,针对新阶段的数据存储要求,公司基于新一代硬件打造了CeaStor分布式全闪存储,可满足传统应用、数据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业务场景的海量文件、大容量、高性能、高扩展等需求的存储产品。公司在分布式存储领域的具体技术储备情况如下:
技术名称 | 进展或阶段性成果 | 未来拟产出成果 |
高性能“磐石存储引擎” | 解放CPU,构建极限数据读写访问处理能力。基于智能众核技术,对CPU进行细粒度分区和智能绑核,避免争用;采用run-to-complete和单线程无锁设计,避免线程切换开销和线程睡眠导致的响应慢问题;采用全用户态设计,免内存拷贝,免内核态切换开销,显著降低时延;采用高速协程调度技术,任务切换时延低至纳秒级,发挥CPU的极致性能。设计目标已达成,基本成熟稳定,已随产品主版本同步迭代更新至V3.2.1。获得SPC-1世界存储性能协会认证,全闪性能30节点1000万IOPS,业界领先。 | 将持续优化迭代,进一步提升存储访问性能。 |
云原生存储架构 | 存储功能微服务化设计,并已全面实现容器化部署,可提高存储系统整体可用性、可扩展性、资源占用均衡性。设计 | 将随云原生技术发展及用户需求持续迭代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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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名称 | 进展或阶段性成果 | 未来拟产出成果 |
目标已达成,基本成熟稳定,已随产品主版本同步迭代更新至V3.2.1。 | ||
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集群管理 | 存储池级独立管理服务,通过扩展存储池实现集群无限扩展。相较于中心化拓扑管理,打破扩展性瓶颈,且有效避免故障蔓延。设计目标已基本达成,基本成熟稳定,单集群支持上万节点规模,领先于市场主要同类产品。 | 将持续优化迭代,并引入存储池保护域技术,进一步增强大规模部署情况下的系统稳定性及可靠性。 |
块存储服务 | 支持主流块存储访问协议及功能特性,包括精简卷/非精简卷、快照、克隆、卷QoS、回收站等。设计目标已达成,基本成熟稳定,已随产品主版本同步迭代更新至V3.2.1。 | 将随实际项目中用户需求持续优化迭代,增补功能特性。 |
对象存储服务 | 支持主流对象存储访问协议及功能特性,包括多版本、生命周期管理、桶复制、桶策略、配额、国密加密、分段上传、追加上传、网关高可用及负载均衡等。对象存储主流功能已基本具备,已随产品主版本同步迭代更新至V3.2.1。 | 将随实际项目中用户需求持续优化迭代,增补功能特性。 |
文件存储服务 | 已完成文件存储服务模块的原型开发,正持续优化性能,完整服务功能。 | 发布性能领先的文件存储产品,并支持业界文件存储主流功能。 |
端到端NVMe架构 | 存储系统底层采用全用户态驱动管理NVMe SSD,在存储系统前端独家支持高速NVMe-oF数据访问接口,并同时支持NVMe-oF/RoCE及NVMe-oF/TCP。配合全栈RDMA无损网络,实现存储性能业界领先,时延可低至100微秒以内。 | 将持续优化迭代,进一步降低访问时延,提升存储访问性能。 |
Booster数据访问加速 | 可高效利用内存、SCM、NVMe SSD等不同类型的高速介质,实现元数据及数据访问性能的优化加速,并在性能和成本之间取得最优平衡。设计目标已达成,基本成熟稳定,已随产品主版本同步迭代更新至V3.2.1。 | 将持续优化迭代,进一步提升存储访问性能。 |
非结构化数据统一元数据管理 | 对象存储已基于此技术架构实现。 | 基于统一元数据管理架构为对象存储及文件存储构建统一底座,为多协议无损互通提供技术基础。 |
CeaFlash软件定义SSD | 已完成技术预研及概要设计。 | 通过与SSD的交互协作,实现更高效率的顺序写入及SSD垃圾空间回收,以达到更高性能、更低成本,更长寿命。 |
(3)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的技术储备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洁净工程、工业建筑工程的大型央企,并已成长为具备从项目咨询、规划、设计、实施、采购、调试到运维全周期服务能力的高科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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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建筑领域EPC服务的领先企业。公司先后完成了众多领域的洁净室工程项目,洁净室净化工程级别已达到国际领先标准,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基建等高科技行业的洁净室工程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并多次获得全国洁净工程行业“鲁班奖”、优秀施工企业、全国安装行业先进企业等荣誉,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成员单位及电子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写单位之一,先后参与几十项国家标准编制工作。公司在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方向的技术储备情况如下:
技术名称 | 进展或阶段性成果 | 未来拟产出成果 |
半导体厂房静电离子棒设计的研究和应用 | 进行中,目前已完成对国内主流产品的性能参数进行分析;对不同产品进行实验测试;后续将对数据进行整理并完成对应模型。 | 研发成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设备,提升公司在半导体厂房的技术能力,提高竞争力。 扩充公司可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类型,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服务能力。 |
电子厂房海绵城市设计的研究和应用 | 待验收,已完成相关技术成果,并授权两项专利。 | 形成海绵城市设计指导手册,补齐公司专项设计能力,形成内部统一的海绵城市设计标准化文件。填补公司在海绵城市设计的技术空白,补齐EPC项目设计能力,提升盈利规模、降低外包费用。 |
生物制药工艺的单元化设计研究与应用 | 完成课题材料编制及验收工作,待答辩验收。 | 对公司的生物制药工艺等技术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提炼,促进公司在生物制药行业EPC总包工程上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发展;计划对关键的工艺设备进行梳理研究并研发出一款高附加值的发酵单元设备。有效提升公司制药行业技术品牌影响力。 |
电子工业废水回用过程节能减排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 | 进行中,目前完成节能减碳初步方案,后续计划进行设备开发。 | 电子废水回用节能减碳成套解决方案,实现减碳26%-31%;开发膜回收、膜浓缩、光催化、电催化设备;电子工业废水回用过程碳排放核算团体标准、技术指南各1份。形成电子工业废水回收节能减碳排放核算团标和技术指南,助力公司成为水处理碳排放的先行者,开拓电子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再生水回用等业务。 |
基于BIM技术的三维可视化应用软件平台研发 | 完成课题材料编制及验收工作,待答辩验收。 | 形成“基于BIM技术的数字孪生三维可视化应用平台”软件产品,形成相关软件著作权。提升公司在L-EPC的核心竞争力。 |
BIM正向设计协同管理平台开发与应用 | 项目验证中。 | 形成应用于设计与施工的《BIM管理平台操作手册》及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应用。成为首个三维与二维结合的管理平台;项目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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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名称 | 进展或阶段性成果 | 未来拟产出成果 |
成本降低约10%以上。通过应用BIM正向设计协同管理平台,提供高质量设计项目管理服务,同时与业主间提供更便利的可视化、远程、在线方案沟通演示,有利于赢得更多客户和业务。 | ||
二次配5D设计研究 | 持续推进研发中。 | 实现高科技工厂设计软件的国产替代,持续收集并丰富数据库,成为数字化工程研究平台(eLAB)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实现数字化孪生工厂建设愿景。开发出能够快速完成三维施工图纸的程序软件,提高出图质量与减少项目时间和人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
2、募投项目研发进度
在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领域,公司建立了由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公司产品技术方向,确定重点研发方向并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立项后由架构师团队完成产品架构设计,通过开发工程师进行软件代码开发,经过测试部门测试工程师组织的各项测试后发布产品。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研发进度按既定计划有序推进,已完成全闪分布式块存储产品、混闪分布式块存储、文件存储和对象存储产品的部分核心技术和产品发布,具体包括:
(1)在核心技术研发领域,完成全栈自研的“磐石存储引擎”、云原生存储架构、端到端NVMe架构、Booster数据访问加速、非结构化数据统一元数据管理、冷热数据生命周期管理等分布式存储所需核心技术研发。
(2)在产品层面,公司CeaStor分布式存储产品已发布V3.2.1版本,上市CeaStor 18000分布式全闪存储及CeaStor 16000系列分布式混闪存储两个系列共12款机型,支持通用x86、鲲鹏、海光等处理器平台,实现主流用户场景的全面覆盖。其中CeaStor 18116E分布式全闪存储30节点集群性能超过1000万IOPS,实现业界领先,并获得SPC-1世界存储性能协会认证。
3、人员储备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共有在职员工22,056人。多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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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注重人才团队的搭建和企业文化的建设,目前形成了稳定的多层次的优秀人才团队。
在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业务领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在职员工16,977人。其中,在咨询设计方面,公司拥有2,600余人的专业设计团队,常年工作在行业前沿,深入研判行业发展与客户需求趋势,长期为政府、企业等客户提供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咨询规划服务;在建造领域,公司拥有资深行业专家百余人,超过1,000位一级建造师。同时,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BIM技术团队,可将BIM技术应用到实际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建筑、设备及管线的模型搭建、图纸优化以及管线碰撞检测功能来辅助现场管理和指导安装施工,保障建设项目高质量完成。
在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领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在职员工3,446人。其中,中国电子云公司拥有在职员工2,334人,其中科技人才超1,400人、青年科技人员占比75%,广泛分布在云计算、云存储、数据业务等核心板块。在存储领域,经过长期的研发和项目实践,公司已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大多数研发人员来自国内外的行业一线厂商,有多个成功存储产品研发和交付的经验,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能力可以有效支撑募投项目的研发过程。
4、客户储备
在高科技工程领域,公司先后参与过数百个高科技领域中国本土及国际巨头重大项目建设。在半导体领域,公司先后服务众多国内外企业,包括中芯国际、长江存储、三星(西安)等;在新能源领域,公司服务涵盖锂电(锂电池、干法/湿法制膜、正负极材料、锂电组件车间)、电子化学品、光刻胶、氟化工等细分产业核心生产车间建设,主要客户有宁德时代、中创新航、中巨芯科技等。公司为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洁净室提供系统集成工程服务,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影响力。本次募投项目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均已签订业务合同,合同方主要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3”的回复之“七、(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各子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方主要情况及相关施工建设期情况”。
在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领域,公司近年来紧跟云计算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凭借突出的技术创新能力,丰富的研发设计经验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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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在云计算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截至2023年末,“中国电子云”服务行业客户已超400家,已在云南省大理市、四川省遂宁市和德阳市、山东省德州市、上海黄浦区、浙江温州市等地落地政务云;支撑石家庄、武汉经开区、北京经开区等地智算中心建设;承建了中国人保等金融机构及管网集团、中国华电、南方电网、东风汽车等不同行业央企集团的信创云平台,在数字政府以及金融、能源等关键行业打造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灯塔项目”。公司与现有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未来,公司将继续深耕布局政务市场,进一步巩固在国内厂商的领先地位,同时在金融、能源、交通、医疗等行业方面持续发力,预期未来将在企业市场取得更多拓展机会。
5、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公司的技术、人员、客户储备较为充分,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通过控股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是否能对相关子公司和募投项目进行有效控制,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增资价格和借款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拟采取的为防范相关利益冲突的措施
(一)通过控股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是否能对相关子公司和募投项目进行有效控制,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增资价格和借款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通过控股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是否能对相关子公司和募投项目进行有效控制
本次募投项目中“运营型云项目”及“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由公司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云公司负责实施,“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由公司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中电二公司及中电建设负责实施,“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数发负责实施。
“中国电子云”是中国电子倾力打造的云计算品牌,为国家重大工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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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关键行业客户提供高安全数字基础设施。中国电子云公司系“中国电子云”的业务落地载体,依托中国电子完善自主计算产业布局和高效开放的市场机制,中国电子云公司打造自主计算体系系统输出平台,提供具有高安全、高性能、高弹性的全栈分布式云及存储产品,深度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夯实国家网信事业发展底座,完善中国电子产业链布局。公司选择以中国电子云公司作为“运营型云项目”及“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有效提高募投项目的管理效率及实施效率,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中电二公司及中电建设均为公司产业服务板块的重要控股子公司,业务涵盖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设施管理、产品制造等领域,并广泛服务于半导体、大健康、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科技产业客户,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系统的工程解决方案。公司选择以上述公司作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公司洁净室工程服务业务在市场中的影响力,为公司未来承接更多的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公司根据不同职能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子公司管理制度,各部门对包括中电二公司、中电建设及中国电子云公司在内的子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力与职责,可以有效确保各子公司在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内部控制等方面与公司保持一致。同时,公司要求各子公司实施统一的会计政策,对各子公司建立了完备的决策与监督反馈机制,可有效参与到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当中。各子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人员和业务扩展情况,公司能及时了解子公司的经营动态,控制经营风险。综上所述,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具有控制权,能有效控制项目实施主体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此次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2、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增资价格和借款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对于通过控股非全资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实缴注册资本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注入到对应主体中。采用借款方式的,少数股东不同比例提供贷款,各实施主体对应的实施方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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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主体 | 实施方式 | 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贷款 |
1 | 中国电子云公司 | 实缴注册资本或借款 | 否 |
2 | 中电建设 | 借款 | 否 |
3 | 中电二公司 | 借款 | 否 |
若以借款方式实施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将以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公司支付利息。前述借款事宜实施前,相关议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给子公司的借款利率等主要条款)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防范募集资金使用不当风险,不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利益输送。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控股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少数股东不同比例提供贷款,公司以不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收取借款利息,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将认真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在实施借款前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决策,确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拟采取的为防范相关利益冲突的措施
1、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1)中电二公司股权结构、关联关系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电二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1 |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51.00% | 5,100.00 |
2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4.20% | 1,420.00 |
3 | 无锡市创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53% | 7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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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4 | 无锡市创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1% | 721.19 |
5 | 无锡市创慧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3% | 702.84 |
6 | 无锡市创益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71% | 671.08 |
7 | 无锡市创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2% | 631.66 |
合计 | 100.00% | 10,000.00 |
注: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①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之子公司。十一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资本 | 54,529.7876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赵振元 |
成立日期 | 1993年1月16日 |
营业期限 | 2002年7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2019764990 |
股权结构 |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9.68%、无锡太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0.32% |
注:无锡太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太极实业全资子公司。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十一科技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法人的情形,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无锡市创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家合伙企业
无锡市创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创利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创慧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创益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无锡市创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电二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该等员工持股平台系对中电二公司核心员工工作成果认可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人才,兼顾员工与中电二公司长远利益而设立。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中电二公司的核心员工,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与上市公司及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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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其他情形。
(2)中电建设股权结构、关联关系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电建设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1 |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70.00% | 10,000.00 |
2 | 宁波中电嘉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79% | 3,398.85 |
3 | 江苏恒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6.21% | 886.85 |
合计 | 100.00% | 14,285.70 |
①宁波中电嘉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中电嘉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电建设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员工持股平台系对中电建设核心员工工作成果认可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人才,兼顾员工与中电建设长远利益而设立。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中电建设的核心员工,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其他情形。
②江苏恒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江苏恒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宋俊华 |
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11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9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MA22EBL37D |
股权结构 | 宋俊华持股80.00%、张平持股10.00%、杨东强持股10.00% |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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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江苏恒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法人的情形,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中国电子云公司股权结构、关联关系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电子云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 |
1 |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60.00% | 200,000.00 |
2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00% | 53,333.33 |
3 | 云启未来(武汉)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6.00% | 53,333.33 |
4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8.00% | 26,666.67 |
合计 | 100.00% | 333,333.33 |
①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教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2年5月30日 |
营业期限 | 2022年5月30日至2072年5月30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C13P3J |
实际控制人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1 | 中国教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00.00 | 0.02% |
2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00.00 | 16.00% |
3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4,900.00 | 10.98% |
4 |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0 | 10.00% |
5 | 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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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6 | 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0 | 10.00% |
7 | 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6.00% |
8 |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6.00% |
9 | 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0 | 6.00% |
10 | 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4.00% |
11 |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4.00% |
12 | 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4.00% |
13 |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4.00% |
14 |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0.00 | 3.60% |
15 | 中国彩虹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3.00% |
16 | 华北计算机系统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所)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0 | 2.40% |
合计 | 500,000.00 | 100.00% |
注:2023年12月30日,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中电金信减资退伙事项,中电金信实缴认缴金额变为0,并于当天签署退伙协议和新合伙协议,目前该事项尚未完成工商登记。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注册资本调整为480,000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合伙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②云启未来(武汉)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云启未来(武汉)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中国电子云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员工持股平台系对中国电子云公司核心员工工作成果认可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人才,兼顾员工与中国电子云公司长远利益而设立。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中国电子云公司的核心员工,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其他情形。
③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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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资本 | 5,010,000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5月26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5月26日至2030年5月2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MA01RGUR0C |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开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限合伙)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当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合伙企业的情形,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所述,发行人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中,仅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其余中小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采取的防范相关利益冲突的措施
发行人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有效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此外,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与专户存储银行、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综上所述,上述制度及措施能够有效防范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其他关联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三、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运营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计划、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等,说明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与募集资金差额部分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是否存在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延期或存在重大不确定的风险
(一)发行人经营情况
发行人落实中国电子构建自主安全计算现代产业链“链长”的战略任务,承担数字与信息服务和产业服务业务两大业务板块及云计算与存储、数据创新、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等四项主责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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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总体呈增长趋势,经营情况较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1,537,556.58 | 5,628,371.86 | 5,105,192.11 | 4,270,363.5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705.49 | 32,964.12 | -16,225.47 | 36,223.19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270,363.58万元、5,105,192.11万元、5,628,371.86万元和1,537,556.5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223.19万元、-16,225.47万元、32,964.12万元和1,705.49万元,整体上经营情况较好。2022年,发行人业绩出现亏损,主要是因为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亏损较大,具体原因为发行人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向高科技、产品型公司转型,减少了纯集成类业务规模,同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二)发行人运营资金需求
流动资金占用金额主要受公司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影响,发行人以经审计的2023年营业收入及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基础,按照销售百分比法对构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主要经营性流动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存货、合同资产)和主要经营性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分别进行估算,进而预测公司未来三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2021年-2023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增长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算术平均增长率 |
营业收入 | 3,205,772.52 | 4,270,363.58 | 5,105,192.11 | 5,628,371.86 | - |
营收增长率 | / | 33.21% | 19.55% | 10.25% | 21.00% |
2021年-2023年发行人营业收入算术平均增长率为21.00%,基于谨慎性考虑,假设发行人2024年-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5%,则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将分别达6,472,627.64万元、7,443,521.78万元和8,560,050.05万元。
根据以上假设,预测发行人2024年-2026年新增流动资金需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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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 2024年(E) | 2025年(E) | 2026年(E)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营业收入 | 5,628,371.86 | 100.00% | 6,472,627.64 | 7,443,521.78 | 8,560,050.05 |
应收票据 | 23,845.45 | 0.42% | 27,422.27 | 31,535.61 | 36,265.95 |
应收账款 | 1,100,213.91 | 19.55% | 1,265,246.00 | 1,455,032.90 | 1,673,287.83 |
应收款项融资 | 41,580.60 | 0.74% | 47,817.69 | 54,990.34 | 63,238.90 |
预付账款 | 297,395.89 | 5.28% | 342,005.27 | 393,306.06 | 452,301.97 |
存货 | 92,347.37 | 1.64% | 106,199.48 | 122,129.40 | 140,448.81 |
合同资产 | 1,743,519.09 | 30.98% | 2,005,046.95 | 2,305,804.00 | 2,651,674.60 |
经营性流动资产 | 3,298,902.31 | 58.61% | 3,793,737.66 | 4,362,798.30 | 5,017,218.05 |
应付票据 | 622,648.20 | 11.06% | 716,045.43 | 823,452.24 | 946,970.08 |
应付账款 | 1,929,620.51 | 34.28% | 2,219,063.59 | 2,551,923.12 | 2,934,711.59 |
预收账款 | 48.15 | 0.00% | 55.37 | 63.68 | 73.23 |
合同负债 | 477,766.65 | 8.49% | 549,431.65 | 631,846.39 | 726,623.35 |
经营性流动负债 | 3,030,083.51 | 53.84% | 3,484,596.04 | 4,007,285.44 | 4,608,378.26 |
营运资金余额 | 268,818.80 | 4.78% | 309,141.62 | 355,512.86 | 408,839.79 |
营运资金需求 | 140,020.99 |
注:上述关于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公司营业收入的金额数据,仅用于公司营运资金的测算使用,不代表公司对这三年的盈利状况进行预测或发表相关意见,亦不构成公司的任何承诺。根据上表测算,发行人因业务规模增长和营业收入增加将带来持续性的增量流动资金需求,预计至2026年末营运资金规模将达到408,839.79万元,累计营运资金缺口达140,020.99万元。
(三)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计划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口径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4,745,399.08 | 4,496,273.53 | 4,230,930.92 | 3,439,004.17 |
其中:货币资金 | 950,364.75 | 984,752.68 | 914,086.17 | 757,427.82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150,586.66 | 1,155,565.26 | 1,053,110.46 | 974,015.32 |
资产总计 | 5,895,985.74 | 5,651,838.79 | 5,284,041.38 | 4,413,019.49 |
流动负债合计 | 3,836,791.55 | 3,666,765.68 | 3,514,008.23 | 2,930,000.33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859,661.66 | 797,575.71 | 757,432.34 | 534,46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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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负债总计 | 4,696,453.21 | 4,464,341.38 | 4,271,440.58 | 3,464,461.68 |
所有者权益 | 1,199,532.53 | 1,187,497.40 | 1,012,600.81 | 948,557.81 |
资产负债率 | 79.66% | 78.99% | 80.84% | 78.51% |
发行人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8.51%、80.84%、78.99%和79.66%,整体呈相对平稳趋势。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有息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租赁负债,金额合计为1,149,591.02万元,其中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为463,352.74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上述有息负债预计未来1年到期偿付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3月31日余额 | 未来1年有息负债偿还 | |||
2024年 第二季度 | 2024年 第三季度 | 2024年 第四季度 | 2025年 第一季度 | ||
短期借款 | 195,113.03 | 116,030.71 | 117,250.34 | 120,998.96 | 109,072.7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268,239.71 | ||||
合计 | 463,352.74 | 116,030.71 | 117,250.34 | 120,998.96 | 109,072.73 |
由上表可知,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来1年内发行人尚需偿还的有息负债时间分散,不存在较大集中兑付的风险。发行人销售回款状况良好,能够较好地保障公司上述有息负债按时偿还;同时发行人与各银行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预计能够持续进行银行借款融资。
(四)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未来资金需求合计为208,254.03万元,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的回复之“三、(一)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资金受限情况、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之“2、公司的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
(五)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与募集资金差额部分的资金来源及可行性,是否存在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延期或存在重大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运营型云项目、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中国电子云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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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一期项目、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 拟投入金额 | |
1 | 运营型云项目 | 135,645.73 | 80,000.00 | |
2 |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 | 53,440.00 | 30,000.00 | |
3 | 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 | 45,952.61 | 40,000.00 | |
4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 | 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 | 84,079.20 | 18,000.00 |
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 | 75,261.01 | 14,000.00 | ||
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 | 68,169.27 | 20,000.0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 48,000.00 | 48,000.00 | |
合计 | 510,547.82 | 250,000.00 |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为510,547.82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250,000.00万元,差额为260,547.82万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经营性现金流入、银行贷款等方式满足差额资金需求,具体如下:
1、自有资金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950,364.75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30,570.65万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为1,078,535.84万元。公司将结合整体经营情况,调配自有资金及收回的应收款项用于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偿还有息负债及项目建设投资。
2、经营性现金流入
公司2021年-2023年累计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50,245.96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情况较好,预计未来期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高,为公司的各项资金需求提供有力保障。
3、银行贷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约为354.76亿元。报告期内,公司信贷记录良好,拥有较好的市场声誉,与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充足的授信额度,公司可以通过向银行借贷的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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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能力,合理使用自有资金、经营所得和银行贷款,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债务偿还、工程建设及补充募投项目差额资金,募投项目不存在资金不足导致延期或重大不确定的风险。
四、结合最近一年一期业绩亏损、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同比下降,且存储项目、研发基地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等情况,说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最近一年一期业绩亏损、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
公司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业绩亏损的原因分析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的回复之“一、(一)结合发行人收入和成本构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发行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下游需求、行业政策等,定量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因素是否持续”之“5、定量说明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相关不利影响因素是否持续”。
最近三年,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数字与信息服务 | 金额 | 221,453.76 | 264,436.61 | 435,762.32 |
同比变动 | -16.25% | -39.32% | - |
最近三年,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收入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为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全面向高科技、产品型公司转型,减少了纯集成类业务规模。
2023年度,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虽较2022年度相比仍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同比收窄,纯集成类业务规模缩减对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的影响减小。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研发、迭代自研产品,取得了较大进展并获得了一定的市场认可度:
自2023年以来,公司迭代发布了面向智算中心、超算中心的CECSTACK V5一体化算力平台,单集群规模可达到2万台,实现计算、存储、网络资源的统一云原生分布式调度与协同,支持全栈信创并兼容多体系、多架构芯片;公司CeaStor分布式存储系列已发布通用存储产品CeaStor 3.1.0版本、文件存储产品CeaStor 5.0.0版本,具备超大规模、高可靠、智能高效等先进特性;同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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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云数融合”理念,面向新兴行业需求发展,自主研发并形成了数据资源平台、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系列自研产品,开始与若干地市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并为国资央企提供各类数据服务,产品及服务涵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及数据运营两端。此外,在一系列自研产品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迭代优化数字政府、央国企及行业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加速推动数字化应用落地。
(二)存储项目、研发基地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公司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及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促进作用参见本回复之“问题3”的回复之“一、(一)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结合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之“2、结合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实施运营型云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公司在云计算及存储、数据创新两大业务领域,肩负“云数”领域中国化时代化的战略使命,承担国家部委、中国电子集团等重要科技攻坚任务,助力各地政府、国资央企以安全数字底座实现数字化转型,为国家在新时代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具备战略布局优势。
当前,中国电子云公司的云计算业务已经服务了超过400家政府和企业客户,其中,党政央企、重点行业的云、数需求是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用领域不断加深、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大,公司需要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扩大原有的云计算业务规模,为政务、金融、能源、交通等关键领域客户的数智化转型提供重要支撑。本项目实施有利于帮助公司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机遇,通过扩大云计算基础设施规模,提高公司在专属云市场的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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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实施本项目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实施分布式存储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当前,随着我国云计算政策环境、企业认知、技术及基础设施的逐步成熟,传统企业也逐步接受了云计算部署模式,云计算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在政务领域,全国超九成省级行政区和七成地市级行政区均已建成或正在建设政务云平台;众多金融、能源、交运、制造、零售等行业企业开始采用云计算取代传统IT架构,企业上云比例和应用深度得到大幅度提升。因此,加快释放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价值已成为发展数字经济、赋能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布式存储作为重要的数据基础设施,凭借高扩展性和易管理能力,成为海量数据应用的最佳底座,为存储市场发展提供不竭动力。目前,分布式存储技术在科技、金融、资本等领域应用广泛,并获得了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公益组织等职能单位的重视。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但本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加速公司分布式存储产品的成果转化,丰富产品功能特性,拓宽产品适用性,保证公司存储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竞争力。因此,实施分布式存储项目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实施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作为落实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中国电子云业务发展所需载体,项目建成后将涵盖中国电子云研发中心与总部办公空间,满足公司政、产、学、研、用为一体的总部研发基地的需求。本项目虽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但将有效解决公司办公资源紧张、人员办公密度较高的问题,有利于公司节省租赁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人才吸引力,实施本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4、实施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近年来,全球高科技产业如半导体、新能源等行业产能加速向我国转移,我国科技水平蓬勃发展,推动了半导体、新能源等产业的研发和技术进步。从需求端来看,洁净室作为保证高科技产品的良品率和安全性的重要基础设施,广泛应用于半导体、新能源、平板显示、数据中心、医药生物以及其他高科技产业。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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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洁净室行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条件。公司是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为半导体、平板显示、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产业客户,提供洁净室工程咨询、设计、数字化交付及运维等各项产业服务。本次项目的顺利实施将极大地提升公司在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科技产业工程项目的建设能力,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科技产业洁净室工程上的行业口碑,提高公司的市场影响力,为公司承接更多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实施本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5、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合理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9.66%,本项目实施后将使公司营运资金得到有效补充,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保证项目建设运营投入,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及业绩的增长提供有力保障,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增加流动资金的稳定性、充足性,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此外,公司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及非资本性支出金额合计为73,500.00万元,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的规定。因此,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五、结合发行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未来资金流入、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等,说明本次发行融资、补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公司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未来资金流入、营运资金需求、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等情况
1、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950,364.75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30,570.65万元。其中,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包括被冻结资金、开具银行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存入的保证金、前次募集资金余额等)191,147.26万元,扣除上述用途受限的资金后,公司剩余可自由支配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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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余额为789,788.14万元。
2、未来资金流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业务构成较为稳健,采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作为未来资金流入净额的计算依据具有合理性。2021-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5,628,371.86 | 5,105,192.11 | 4,270,363.58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10.25% | 19.55% | 33.2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5,530.80 | -24,685.91 | 9,401.0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 1.16% | -0.48% | 0.22% |
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9,401.07万元、-24,685.91万元及65,530.80万元。假设未来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021年度至2023年度的平均值0.30%。同时基于谨慎性考虑,假设公司2024年-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5%。经测算,公司未来三年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为67,495.71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2026年度 |
营业收入 | 6,472,627.64 | 7,443,521.78 | 8,560,050.0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437.21 | 22,352.79 | 25,705.71 |
未来三年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数 | 67,495.71 |
3、营运资金需求
发行人因业务规模增长和营业收入增加将带来持续性的增量流动资金需求,预计至2026年末营运资金规模将达到408,839.79万元,未来三年累计营运资金缺口达140,020.99万元,具体测算过程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3”的回复之“三、
(二)发行人运营资金需求”。
4、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有息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租赁负债,金额合计为1,149,591.02万元,其中短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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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为463,352.74万元。公司未来还款安排请参见本回复之“问题3”的回复之“三、(三)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计划”。
5、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354.76亿元。虽然公司目前仍有一定可使用的授信额度,但是未使用授信额度中主要为3年内中短期贷款,难以满足公司长期资本支出和项目投资需要。此外,公司获得的银行授信在实际使用时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且将授信额度转为实际可用资金仍需履行银行审批程序,操作便利性存在一定限制。另外,大规模举债不仅会提升公司信用和流动性风险,不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对国资央企“一利五率”的考核导向,还会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增大公司还本付息压力。
目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比较情况如下:
股票简称 | 2024-3-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太极实业 | 71.47% | 73.21% | 72.77% | 65.15% |
隧道股份 | 77.53% | 77.98% | 76.88% | 77.37% |
重庆建工 | 89.58% | 89.93% | 88.73% | 86.17% |
中国建筑 | 74.76% | 74.82% | 74.35% | 73.21% |
中国交建 | 74.15% | 72.74% | 71.80% | 71.86% |
中国铁建 | 75.57% | 74.92% | 74.67% | 74.39% |
平均值 | 77.18% | 77.27% | 76.53% | 74.69% |
深桑达A | 79.66% | 78.99% | 80.84% | 78.51%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如果未来单纯依靠债务融资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不利于保证公司的资金链安全性。通过本次股权融资,可以缓解公司的偿债资金需求,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二)本次发行融资、补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近年来,公司持续优化运营、加大研发与营销力度,经营情况稳中有升。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公司需要通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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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融资满足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已达到79.66%,如果未来继续依靠债务融资,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财务风险。本次股权融资及补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权益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偿债能力,缓解资金需求,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
2、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
综合考虑公司可自由支配资金、未来资金流入及未来资金支出需求等情况,经测算,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资金缺口约为990,966.20万元,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250,000.00万元,本次融资具有合理性。
资金缺口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 |
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 A | 980,935.40 |
其中:使用受限资金 | B | 191,147.26 |
可自由支配资金 | C=A-B | 789,788.14 |
未来资金流入 | D | 67,495.71 |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 E | 1,003,613.62 |
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需求 | F | 140,020.99 |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资金需求 | G | 33,008.67 |
计划未来一年归还的有息负债 | H | 463,352.74 |
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 | I | 208,254.03 |
未来资金需求总额 | J=E+F+G+H+I | 1,848,250.05 |
总体资金缺口 | K=J-C-D | 990,966.20 |
(1)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代表公司保证正常运营所需最低的资金规模;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按照主要的成本费用项目(包含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扣除无需现金支付的费用(折旧、摊销),作为全年的付现成本费用,从而得到单月所需的付现成本费用;再根据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付现成本费用月数,测算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具体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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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付现成本费用和货币资金保有情况付现成本费用为企业主要的成本费用项目(包含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扣除无需现金支付的费用(折旧、摊销)。通过计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全部货币资金覆盖付现成本费用的月数,可以作为公司维持正常运营所需的付现成本费用月数的客观参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付现成本和货币资金保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太极实业 | 隧道股份 | 重庆建工 | 中国建筑 | 中国交建 | 中国铁建 |
营业成本 | 3,616,324.35 | 6,656,514.93 | 4,219,133.25 | 204,272,383.10 | 66,315,016.90 | 101,968,308.20 |
销售费用 | 6,515.50 | 729.16 | 1,831.82 | 762,818.20 | 254,258.39 | 737,787.10 |
管理费用 | 67,487.24 | 187,440.78 | 99,610.81 | 3,440,217.50 | 1,879,838.99 | 2,346,631.80 |
研发费用 | 120,235.18 | 297,685.52 | 13,963.23 | 4,607,357.20 | 2,731,620.03 | 2,672,545.40 |
财务费用 | 14,186.30 | 173,016.66 | 61,017.15 | 1,857,707.30 | -113,729.27 | 466,144.90 |
税金及附加 | 7,544.07 | 16,834.05 | 17,458.52 | 1,431,165.50 | 216,975.63 | 429,693.70 |
所得税费用 | 12,377.26 | 75,676.54 | 9,399.12 | 1,945,576.00 | 613,968.08 | 649,942.30 |
减:折旧及摊销 | 80,307.96 | 167,049.19 | 28,423.81 | 1,444,437.70 | 1,305,227.79 | 2,175,408.90 |
付现成本费用合计 | 3,764,361.94 | 7,240,848.44 | 4,393,990.09 | 216,872,787.10 | 70,592,720.96 | 107,095,644.50 |
月平均付现成本费用 | 313,696.83 | 603,404.04 | 366,165.84 | 18,072,732.26 | 5,882,726.75 | 8,924,637.04 |
货币资金余额 | 749,990.63 | 2,181,813.35 | 530,168.26 | 35,879,089.90 | 12,093,365.55 | 16,695,783.70 |
覆盖月数 | 2.39 | 3.62 | 1.45 | 1.99 | 2.06 | 1.87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全部货币资金覆盖付现成本费用的月数在1.45-3.62个月之间,平均覆盖月数为2.23个月。作为对比,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公司全部货币资金覆盖付现成本费用的月数分别为2.21个月、2.20个月和2.16个月,平均为2.19个月,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因此,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和公司历史经营数据,并出于谨慎考虑,选取公司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对应的付现成本费用覆盖月数为2.20个月。
2)测算公司付现成本费用和最低货币资金保有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度付现成本费用情况及上述方式确定的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对应的付现成本费用覆盖月数2.20个月,测算公司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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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计算公式 | 深桑达A |
营业成本 | - | 4,993,443.23 |
销售费用 | - | 96,518.07 |
管理费用 | - | 173,633.09 |
研发费用 | - | 183,561.35 |
财务费用 | - | 33,563.39 |
税金及附加 | - | 13,378.59 |
所得税费用 | - | 46,939.38 |
减:折旧及摊销 | - | 66,780.99 |
付现成本费用合计 | (1) | 5,474,256.11 |
月平均付现成本费用 | (2)=(1)/12 | 456,188.01 |
货币资金覆盖付现成本费用月数 | (3) | 2.2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 (4)=(2)*(3) | 1,003,613.62 |
(2)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资金需求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需保有一定规模的现金。在预计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所需资金时,拟采取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平均值作为未来三年年均现金分红金额,预计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所需资金总额为33,008.67万元。
(3)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支出未来资金需求合计为208,254.03万元,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之“问题1”的回复之“三、(一)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资金受限情况、行业特点、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存贷双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之“2、公司的营运和项目资金需求”。
同时,公司因业务规模增长和营业收入增加将带来持续性的增量流动资金需求,预计至2026年末营运资金规模将达到408,839.79万元,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缺口将达140,020.99万元,具体测算情况详见本回复之“问题3”的回复之“五、(一)公司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未来资金流入、营运资金需求、
7-1-285
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等情况”之“3、营运资金需求”。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95,113.03万元。本次募投项目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为48,0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实际需求,整体规模具有合理性。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非资本性支出金额合计73,500.00万元,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合理性。
六、结合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收入和成本构成、销量情况,说明云项目产品预计毛利率高于现有业务的合理性与谨慎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一)报告期内云项目相关产品的收入和成本构成、销量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毛利率分别为22.70%、27.20%、31.64%和53.67%。2021年以来,公司全面向高科技、产品型公司转型,减少纯集成类业务规模,因此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毛利率持续增加。2024年1-3月,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毛利率较高,主要是因为2024年1-3月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收入规模较小,受个别高毛利率项目影响较大。
公司专属云平台主要有交付型云和运营型云两种落地模式。其中,交付型云模式指公司直接交付算力资源,后期运营由业主方自主承担;运营型云模式指公司自行投资或与第三方合作共同投资软硬件、网络、带宽等资源及技术服务,并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给用户,按使用量或使用周期结算,通过持续运营获取运营收益。本次募投项目中运营型云项目采用的即为“运营型云”落地模式,报告期内该模式下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销量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个
类别 | 项 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运营型云项目 | 营业收入 | 2,407.52 | 12,123.94 | 8,960.49 | 5,582.98 |
营业成本 | 1,558.98 | 7,701.55 | 5,365.69 | 2,865.25 | |
毛利率 | 35.25% | 36.48% | 40.12% | 48.68% | |
在管理服务器数量 | 1,256 | 1,200 | 847 |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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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中运营型云项目在计算期内的收入、成本构成和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 | 第七年 |
营业收入 | 28,896.42 | 59,832.59 | 74,790.74 | 72,524.36 | 72,524.36 | 72,524.36 | 72,524.36 |
营业成本 | 20,849.08 | 36,707.03 | 45,248.66 | 44,750.06 | 44,750.06 | 44,750.06 | 44,750.06 |
毛利率 | 27.85% | 38.65% | 39.50% | 38.30% | 38.30% | 38.30% | 38.30% |
根据上表,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运营云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8.68%、
40.12%、36.48%和35.25%,募投项目中运营型云项目在计算期内的预计毛利率区间为27.85%-39.50%,平均毛利率为37.03%,运营型云项目预计毛利率与报告期内相关产品毛利率水平基本相符,运营型云项目预计毛利率具有合理性与谨慎性。
(二)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国内上市云计算企业主要包括麒麟信安、深信服、优刻得和华胜天成。2021年-2023年度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运营型云项目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 | 业务板块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1 | 麒麟信安 | 云计算 | 49.20% | 45.75% | 44.92% |
2 | 深信服 | 云计算及IT基础设施业务 | 47.47% | 43.56% | 44.14% |
3 | 优刻得-W | 私有云业务 | 36.31% | 31.91% | 30.89% |
4 | 华胜天成 | IDC及云计算业务 | 20.59% | 23.57% | 24.30% |
可比公司平均值 | 38.39% | 36.20% | 36.06% | ||
运营型云项目 | 37.03% |
注:由于上述可比公司未披露2024年一季度分产品毛利率,故此处未做对比分析。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2021年-2023年平均毛利率分别为
36.06%、36.20%和38.39%,公司运营型云项目计算期内平均毛利率为37.03%,公司运营型云项目预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处于行业合理水平。
7-1-287
七、产业工程服务项目的各子项目是否已全部签订合同,合同方的主要情况,相关施工建设期是否超过一年,是否存在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
(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各子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方主要情况及相关施工建设期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的各子项目均已签订合同,合同方的主要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合同方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 | 经营范围 |
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 | 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2019-5-20 | 70,000万元 |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 半导体材料、石墨材料、碳碳材料、单晶硅棒及硅片、半导体设备、太阳能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 |
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 | 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6-4-21 | 76,000万元 | 蚌埠市临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100%) | 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筹、融资和城市开发,产业投资,项目经营和资本运营;土地整理;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房地产开发;旅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 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07-4-20 | 95,968万元 | 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创业空间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业主方为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进行承包。公司已与业主方签订了《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单晶硅拉晶(四期)建设项目EPC交钥匙工程合同》,合同计划工程总工期为399天,建设期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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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业主方为蚌埠经济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进行承包。公司已与业主方签订了《中国蚌埠传感谷(宁波蚌埠微电子产业园)二期(器件孵化中试厂房)EPC项目合同》,合同计划工程总工期为480天,建设期超过一年。
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业主方为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进行承包。公司已与业主方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计划工程总工期为933天,建设期超过一年。
综上所述,发行人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各子项目均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相关施工建设期均超过一年。
(二)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各子项目是否存在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各子项目已投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董事会前已投入金额 | 剩余投资 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 | 84,079.20 | 5,532.00 | 78,547.20 | 18,000.00 |
2 | 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 | 75,261.01 | 1,829.79 | 73,431.22 | 14,000.00 |
3 | 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 | 68,169.27 | 5,005.34 | 63,163.93 | 20,000.00 |
合计 | 227,509.48 | 12,367.12 | 215,142.36 | 52,000.00 |
如上表所示,截至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时,本次募投中的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已累计投入金额为12,367.12万元,剩余投资金额为215,142.36万元,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公司剩余投资金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安排,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董事会决议日后投入的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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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运营型云项目、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和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具体如下:
1、运营型云项目
(1)项目投资构成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135,645.73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主要支出为软件、硬件购置费用及机柜租赁费用等,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构成 | 投资总额 | 比例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比例 |
1 | 机柜租赁费 | 22,667.33 | 16.71% | - | - |
2 | 硬件购置费 | 79,284.80 | 58.45% | 80,000.00 | 100.00% |
3 | 软件购置费 | 31,686.72 | 23.36% |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2,006.88 | 1.48% | - | - |
合计 | 135,645.73 | 100.00% | 80,000.00 | 100.00% |
(2)项目实施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约为3年,项目总投资的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工作内容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租赁机柜,购置设备及软件 | ||||||||||||
投入运营 |
2、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
(1)项目投资构成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53,44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主要用于研发人工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及其他研发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构成 | 投资总额 | 比例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比例 |
1 | 设备购置费用 | 4,515.00 | 8.45% | 4,500.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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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构成 | 投资总额 | 比例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比例 |
2 | 研发人工费用 | 47,805.00 | 89.46% | 25,500.00 | 85.00% |
3 | 其他研发费用 | 1,120.00 | 2.10% | - | - |
合计 | 53,440.00 | 100.00% | 30,000.00 | 100.00% |
(2)项目实施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约为3年,项目总投资的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工作内容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Q1 | Q2 | Q3 | Q4 | |
设备购置 | ||||||||||||
研发人员招募与培训 | ||||||||||||
产品研发升级 |
3、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
(1)项目投资构成
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45,952.61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40,000.00万元,主要用于建安工程费等,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构成 | 投资总额 | 比例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比例 |
1 | 建安工程费 | 41,213.30 | 89.69% | 40,000.00 | 100.00% |
1.1 | 土建工程 | 30,596.77 | 66.58% | ||
1.2 | 安装工程 | 9,690.48 | 21.09% | ||
1.3 | 室外工程 | 926.05 | 2.02%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4,739.31 | 10.31% | - | - |
合计 | 45,952.61 | 100.00% | 40,000.00 | 100.00% |
(2)项目实施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预计约为17个月,项目总投资的预计使用进度如下:
工作内容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建筑安装工程 | |||||||||||||||||
室内装修 | |||||||||||||||||
室外工程 |
7-1-291
工作内容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
8 | 9 | 10 | 11 | 12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竣工交付 |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折旧摊销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如下:
1、固定资产
发行人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在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年折旧率如下:
项目构成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房屋及建筑物 | 20-50 | 3-10 | 1.80-4.85 |
机器设备 | 5-20 | 3-10 | 4.50-19.40 |
运输设备 | 4-10 | 3-10 | 9.00-24.50 |
电子设备 | 3-10 | 3-10 | 9.00-32.33 |
办公设备 | 3-10 | 3-10 | 9.00-32.33 |
管网资产 | 20 | 5 | 4.75 |
其他 | 3-10 | 3-10 | 9.00-32.33 |
2、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发行人对其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确定依据及摊销方法如下:
项目构成 | 预计使用寿命(年) | 摊销方法 |
软件 | 3-10 | 年限平均法 |
土地使用权 | 20-70 | 年限平均法 |
专利权 | 5-10 | 年限平均法 |
特许权 | 3-20 | 年限平均法 |
客户关系 | 5-8 | 年限平均法 |
非专利技术 | 10 | 年限平均法 |
其他 | 3-20 | 年限平均法 |
7-1-292
(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财务测算中,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和软件的折旧摊销年限均根据发行人现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确定。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情况如下:
7-1-293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产类型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T+7 |
1 | 运营型云项目 | 电子设备 | 6,736.69 | 10,617.67 | 13,331.07 | 13,331.07 | 13,331.07 | 13,331.07 | 13,331.07 |
软件 | 2,827.50 | 5,041.90 | 5,608.27 | 5,608.27 | 5,608.27 | 5,608.27 | 5,608.27 | ||
2 |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 | 电子设备 | 308.54 | 582.61 | 759.16 | 759.16 | 759.16 | 450.62 | 176.55 |
3 | 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 | 468.62 | 803.35 | 803.35 | 803.35 | 803.35 | 803.35 |
合计 | 9,872.73 | 16,710.80 | 20,501.85 | 20,501.85 | 20,501.85 | 20,193.31 | 19,919.24 |
注1:假设T+1为上述各募投项目建设期第一年。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项目收入、利润预测,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T+7 |
1、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额(a) | 9,872.73 | 16,710.80 | 20,501.85 | 20,501.85 | 20,501.85 | 20,193.31 | 19,919.24 |
2、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 |||||||
现有营业收入(b) | 5,628,371.86 | 5,628,371.86 | 5,628,371.86 | 5,628,371.86 | 5,628,371.86 | 5,628,371.86 | 5,628,371.86 |
募投项目新增营业收入(c) | 28,896.42 | 59,832.59 | 74,790.74 | 72,524.36 | 72,524.36 | 72,524.36 | 72,524.36 |
预计营业收入(d=b+c) | 5,657,268.28 | 5,688,204.45 | 5,703,162.60 | 5,700,896.22 | 5,700,896.22 | 5,700,896.22 | 5,700,896.22 |
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营业收入比重(a/d) | 0.17% | 0.29% | 0.36% | 0.36% | 0.36% | 0.35% | 0.35% |
7-1-294
项目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T+7 |
3、对净利润的影响 | |||||||
现有净利润(e) | 87,443.21 | 87,443.21 | 87,443.21 | 87,443.21 | 87,443.21 | 87,443.21 | 87,443.21 |
募投项目新增净利润(f) | 1,267.59 | 7,471.80 | 9,816.09 | 8,738.56 | 8,472.57 | 8,472.57 | 8,472.57 |
预计净利润(g=e+f) | 88,710.80 | 94,915.01 | 97,259.30 | 96,181.77 | 95,915.78 | 95,915.78 | 95,915.78 |
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净利润比重(a/g) | 11.13% | 17.61% | 21.08% | 21.32% | 21.37% | 21.05% | 20.77% |
注1:现有营业收入、现有净利润按2023年度相关数据测算,并假设未来保持不变。注2: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根据上表量化分析可知,本募投项目的实施会导致发行人年折旧摊销金额增长,新增年折旧及摊销金额占公司预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17%至0.36%,占预计净利润的比例为11.13%至21.37%。随着运营型云项目收益逐步释放,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产生的新增收入能够覆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成本,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将逐渐减小。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及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虽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公司存储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竞争力,解决公司办公资源紧张、人员办公密度较高的问题,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预计不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1-295
九、前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安排,截至目前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使用进度是否符合预期,是否存在延期或者无法完成的风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99,983.24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83,777.43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20年度: 12,167.03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21年度: 55,735.62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22年度: 11,290.46 | |||||||||
2023年度: 4,584.32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 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 | 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 70,000.00 | 53,517.62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 |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 50,000.00 | 29,983.24 | 29,983.24 | 50,000.00 | 29,983.24 | 30,259.81 | 不适用 | 不适用 |
7-1-296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业务规划,在城市大脑、城市数字中台、信创新型基础设施方向,以数据中台、大数据平台等产品为基础,为客户提供用于构建数据资源体系的数据工具及数据基础设施。结合数字城市、数字政府的发展趋势,以及党政及关键行业客户需求变化,公司不断迭代、完善自身产品,保证相关产品和技术能更好满足数字政府领域从电子政务向“数字政府 2.0”的提升,适应公司长期持续发展需要。因此,公司“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处于持续更新、迭代研发中。为落实中国电子构建自主安全计算现代产业链“链长”的战略任务,公司近年来加大了云计算及存储相关技术研发投入,使得“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研发资源有所分散,募集资金投入进度稍有滞后。因此,公司“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项目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慢于预期。由于公司“现代数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仍处于持续更新、迭代研发过程中,项目未设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日期。综上所述,公司目前前次募投项目仍处于有序推进中,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持续投入,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延期或者无法完成的风险。
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过期或临近过期资质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未延期状态下经营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过期或临近过期资质的办理进展情况
1、发行人过期或临近过期资质的办理续期的条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过期或将于2024年6月30日过期的资质类型主要包括供热经营许可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续办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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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别 | 续办依据 | 续办条件 |
供热经营许可证 |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六条 | 续期申请时间:无法定时限要求9。 续期申请条件: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续期有效期:证书法定有效期5年。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十二条 | 续期申请时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续期申请条件: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续期有效期: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条 | 续期申请时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续期申请条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续期有效期:5年。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第二十一条 | 续期申请时间: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续期申请条件: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 续期有效期:6年。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八条 | 续期申请时间: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续期申请条件: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续期有效期:3年。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续期申请时间:许可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续期申请条件: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技术资料、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具体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规定。 续期有效期:4年,具体以证书载明时间为准。 |
2、发行人过期或临近过期资质的基本情况及续期办理进展
经核查,发行人已披露的资质中,部分已过期或将于2024年6月30日过期的资质,目前续办情况如下:
发行人子公司中电淄博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1月11到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第十条曾规定供热经营企业需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接到供热经营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但该规定已于2021年8月31日失效,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供热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办事指南,目前该证书的办理依据并未明确规定续期申请时限及证书办结时限,因而该证书续期暂无法定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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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证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截至 | 许可内容 | 颁发机构 | 续期进展 |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风险 |
1 | 中电淄博 | 供热经营许可证 | 鲁淄热许字第19002-01 | 2024-01-11 |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 正在积极办理续期手续 | 中电淄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续期条件,目前已开展资质续期申请工作,政府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续期不存在障碍 |
2 | 中电四公司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A213034978 | 2024-06-30 | 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乙级,市政行业工程设计城镇燃气工程乙级,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排水工程乙级,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环境卫生工程乙级,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轻纺行业食品发酵烟草工程乙级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正在办理续期,待公示期结束后完成制证即可取得新证书 | 中电四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续期条件,将及时开展资质续期申请工作,不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无法续期的风险较低 |
3 | 中电三公司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5-6-50408-2012 | 2024-05-22 | 四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 |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 已取得续期证书,证书有效期截至2030年5月22日 | - |
4 | 中电建设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京)JZ安许证字[2021]057261 | 2024-06-03 | 建筑施工 | 北京市住建委 | 已取得续期证书,证书有效期截至2027年5月19日 | - |
5 | 中电四公司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TS1210139-2024 | 2024-06-27 | 压力容器设计-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正在办理续期,目前已审核通过正在制证中 | 中电四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续期条件,将及时提交续期申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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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证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截至 | 许可内容 | 颁发机构 | 续期进展 |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风险 |
书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无法续期的风险较低 | ||||||||
6 | 中电二公司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232032791 | 2024-06-30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正在办理续期,预计6月30日前可完成续期 | 中电二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续期条件,目前已开展资质续期申请工作,不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无法续期的风险较低 |
7 | 中电创新环境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232132024 | 2024-06-30 | 建筑工程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正在办理续期,预计于2024年6月完成续办 | 中电创新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续期条件,目前已开展资质续期申请工作,不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无法续期的风险较低 |
8 | 中电创新环境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D332176533 | 2024-06-30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已换发为二级证书,合并至“D232132024”,换领1年有效期至2025年4月28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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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证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截至 | 许可内容 | 颁发机构 | 续期进展 |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风险 |
9 | 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A213010796 | 2024-06-30 | 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乙级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提交续期申请文件,待主管部门受理续期申请 | 中电惠特热力设计技术服务邯郸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续期条件,目前已开展资质续期申请工作,不存在续期的实质性障碍,无法续期的风险较低 |
(二)发行人已过期资质的续期情况、处罚风险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中电淄博所持有的《供热经营许可证》(鲁淄热许字第19002-01)已于2024年01月11日到期,目前正在办理续期手续。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修正)》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供热企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中电淄博未因供热经营许可续期期间经营供热业务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中电淄博目前正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续期手续,证书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续期期间仍可正常经营相关业务。因此,中电淄博因上述事项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投向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的云计算及存储业务项目,以及产业服务板块的高科技工程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包括中国电子云公司、武汉数发、中电建设和中电二公司,中电淄博并非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且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供热业务,中电淄博未及时取得供热许可的续期资质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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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人补充披露的相关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具体如下:
“由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如果未来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场或产业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竞争加剧等情况,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延误或停滞,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行性与具体实施进度造成不利影响。”
(二)募投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三)募投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三)募投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的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不足的部分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不及预期,或公司从银行等其他渠道融资受限,则募投项目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风险。”
(三)募投项目毛利率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四)募投项目毛利率不及预期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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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毛利率不及预期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毛利率不及预期的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针对本次募投项目“运营型云项目”的预计收益进行了测算。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或竞争对手涌入,可能导致运营型云项目收入、利润情况不及预期。此外,运营型云项目的收益测算基于现有的机柜租赁、服务器、云平台软件等现有市场价格水平,若未来相关设备价格上涨或机柜租赁费用上升,将会使得募投项目成本增加。因此,运营型云项目的实施仍然存在毛利率不及规划预期的风险,进而导致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下滑,对公司总体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四)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五)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五)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新增一定金额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随着项目的陆续建成将相应增加折旧摊销金额,将会给公司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如果募投项目经济效益不及预期,存在公司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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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募投项目的实施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若后续出现预料之外的因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等情形,则前次募投项目可能存在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六)经营资质的续期风险
发行人已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七)经营资质的续期风险”“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三、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七)经营资质的续期风险”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具体如下:
“公司从事数字与信息服务、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和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供热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前述资质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或需持续符合相关条件,公司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主管部门申请续期,满足持续符合相关条件或经审查符合续期条件方可成功续期。若公司在相关资质到期后存在未能及时续期、申请续期未通过、续期审批进度滞后等情况,则继续经营相关业务或将导致处罚风险,从而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访谈募投项目相关管理人员,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研发布局、产品创新性、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人员及客户储备等问题;访谈公司研发负责人员,了解公司现有技术储备、募投项目研发进度、研发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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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以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为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分析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合理性、必要性;通过访谈、公开信息查询、查阅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等方式了解少数股东基本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核查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了解相关增资价格或借款的主要条款,分析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了解发行人关于子公司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取得并查阅公司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等明细表,了解公司资金周转情况;了解发行人未来工程建设等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情况,确认发行人未来资金支出安排;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募投项目剩余投资资金来源,并获取相关资料。
4、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业绩亏损、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收入下降的原因;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5、取得并查阅公司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带息债务及还款安排、银行授信等明细表,了解公司资金周转情况和未来使用安排;查阅发行人未来三年资金缺口测算明细表、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明细表、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测算表,分析测算的准确性、合理性,询问管理层公司受限资金及银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查阅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规模合理性。
6、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营云业务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本次募投项目中云项目类似产品报告期内销售情况;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披露文件,了解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并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情况对比分析。
7、查阅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施工合同,了解项目建设期、合同方工商登记信息;与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本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分析本次募集资金与项目进度的匹配性;取得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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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入资金的明细以及募集资金投入使用的说明,了解项目在董事会前的投入情况。
8、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测算表,复核各项目折旧摊销数据,结合各项目预计实现收益情况,分析各项目折旧摊销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9、查阅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明细,确认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原因。
10、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证书;结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确认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结合相关法规的资质续期的有关规定,确认资质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获取发行人出具说明文件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企查查、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网站检索中电淄博有无因供热许可未延期状态下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技术、产品及市场方面依托发行人的已有基础,是对现有业务的拓展与延伸,项目实施后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与现有业务具有协同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中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技术、人员、客户储备充分,研发进度符合预期,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发行人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有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能够对相关子公司和募投项目进行有效控制,发行人单方面向非全资子公司借款并按不低于市场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利率公允,少数股东不提供同比例提供借款,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中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电信创控股(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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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关联方,除上述情形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采取的防范利益冲突措施有效。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与募集资金差额部分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未来经营性现金流入等途径,可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募投项目不存在资金不足导致延期或重大不确定的风险。
4、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在自有产品研发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存储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竞争力;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有利于公司节省租赁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人才吸引力;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5、综合考虑发行人可自由支配的资金、未来资金流入情况及未来资金支出需求,发行人总体资金缺口较大,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助于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增强偿债能力,有效缓解公司的偿债资金需求;发行人未来三年新增营运资金缺口超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金额,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流动资金需要,且补充流动资金及非资本性支出金额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融资、补流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6、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运营型云项目预计毛利率与报告期内相关产品毛利率基本相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项目毛利率处于行业合理水平,毛利率高于现有业务具有合理性与谨慎性。
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产业工程服务项目的各子项目均已签订合同,相关施工建设期均超过一年;项目存在董事会前投入情况,募集资金与项目进度匹配,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董事会决议日后投入的资金予以置换,不会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的资金。
8、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能够有效覆盖新增的折旧摊销,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慢于预期,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现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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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城市技术研发项目”仍处于持续更新、迭代研发过程中,项目未设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日期,前次募投项目不存在延期或者无法完成的风险。
1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过期或临近过期资质均已正在办理或将及时办理续期手续,不存在无法续期的实质性障碍,无法续期的风险较低;发行人子公司中电淄博存在业务资质未延期状态下经营的情况,虽存在一定处罚风险,但该公司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比重较小,预计所涉处罚不构成重大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本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供热业务,故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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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存在多个APP软件著作权,其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子云存在一项“Meta Sports游戏软件”的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存在持有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自有房产租赁及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形;(2)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相关业务或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游戏,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游戏业务在遵规守纪、内容安全、未成年人防沉迷等方面的情况;(3)结合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说明持有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获得相关资产的过程及持有目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已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不能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请出具相关承诺;(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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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发行人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形
(一)发行人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1、发行人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发行人落实中国电子的战略任务,承担数字与信息服务和产业服务业务两大板块,具体包括云计算及存储、数据创新、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四项主责主业,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板块 | 业务介绍 | 主要客户类型 | 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 |
数字与信息服务业务 | 云计算及存储 | “中国电子云”作为中国电子旗下唯一的云平台,经多年研发,形成专属云平台软件CECSTACK、分布式存储软件CeaStor、服务器虚拟化软件CeaSphere等核心自研产品,为客户建设高安全算力基础设施,输出多元异构算力、先进存力和高效运载力。 | 政府、央国企、重点行业 | 否 |
数据创新 | 公司坚持“云数融合”理念,面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建设、数据资产登记入表、数据资产登记交易等行业需求发展,自主研发形成了数据资源平台、数据资产登记平台、数据运营服务平台、数据交易平台等系列自研产品,开始与若干地市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并为国资央企提供各类数据服务,产品及服务涵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及数据运营两端。 | 政府、央国企、重点行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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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板块 | 业务介绍 | 主要客户类型 | 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 |
人工智能 |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1+N+M”的可信智算战略,即开发一套可信智算平台产品,建设N个可信智算中心,基于行业场景开发M个行业模型,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产业落地。 | 政府、央国企、重点行业 | 否 | |
产业元宇宙 | 公司充分利用云原生、大数据、AI及MR技术,依托信创云平台和混合现实技术,成功构建了包括云境XR OS、云境云渲染平台、云境XR培训平台等在内的MR产品矩阵。 | 政府、央国企、重点行业 | 否 | |
数字政府及行业数字化 | 公司充分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迭代优化数字政府、央国企及行业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加速推动数字化应用落地。 | 政府、央国企、重点行业 | 否 | |
产业服务业务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 | 公司是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提供以洁净室工程咨询、设计、数字化交付及运维等各项产业服务。 | 各类企业 | 否 |
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 | 公司的数字供热业务以低碳、舒适、高效为目标,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以“按需供热、精准供热”为导向,对“源、网、站、户”四个关键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不断构建和完善数字供热智能管控一体化平台,目前已具备了端到端的自动化、智能化控制能力,全面实现了数字化转型,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节能减排也取得明显成效,能耗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 各类企业、个人 | 是 | |
其他业务 | 精密物流服务。公司子公司捷达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提供以温控加减震为特色的精密物流服务。主营业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项目物流、国内精密及普货陆运、冷链物流、仓储及搬入等。 物业租赁。公司在深圳市华强北及科技园片区有部分物业用于对外租赁,能为公司带来较为稳定的收益。目前公司已退出商业房地产开发业务。 | 各类企业 | 否 |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即直接面向个人用户提供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具体为公司向个人住户提供供暖服务,并收取采暖费,该业务模式符合行业特征。
2、发行人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的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中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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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业务中,发行人收集、存储个人客户的相关信息的情形主要包括:个人用户需登陆微信服务号进行缴费等操作,经客户同意,发行人可能会获得客户的住址、电话等基础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采集范围未超过合理且必要的限度,且均已取得个人消费者、访问用户的自愿授权,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发行人在上述过程中获取的个人客户相关信息,均系用于发行人开展供暖业务,不属于提供个人数据储存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或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应资质。此外,发行人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云计算及存储业务虽不直接面向个人客户,但也存在与个人数据相关的情形,此类业务亦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或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从事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的子公司中电四公司运行的小程序“中电e行”内设分包人员信息注册板块,涉及到个人数据的收集与存储。此部分数据信息主要用于分包人员的登录验证、三级安全教育学习记录等业务管理场景,系公司业务开展所需,不属于提供个人数据储存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或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
(2)发行人云计算及存储业务为客户建设高安全算力基础设施,输出多元异构算力、先进存力和高效运载力,发行人不拥有服务器运行所涉及的数据的所有权,不从事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数据处理业务,亦不从事相关数据挖掘及相对应的增值服务。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用户个人数据的情形系开展主营业务所需,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且收集范围合理并已取得相关个人的同意,不属于提供个人数据储存及运营的相关服务。发行人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涉及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不涉及应当取得资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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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发行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反垄断指南》第二条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
(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发行人主要业务为数字与信息服务和产业服务业务,未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2、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数字与信息服务和产业服务两大板块。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公司数字与信息服务板块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I65);公司产业服务业务板块中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属于建筑安装业(行业代码:E49),公司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代码:
D4430)。公司主要客户为政府机构、大型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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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目前国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较多,多数企业仅致力于个别或少数细分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或区域优势,但不具备行业整合能力或跨地域整合能力,在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数据运营业务以及政企数字化建设业务多个细分领域具备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较少,行业竞争格局呈现整体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竞争状况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2)产业服务业○
1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随着下游半导体及泛半导体、新型显示、生物制药等行业的发展,传统机电安装企业也纷纷转型试图进入本行业。由于洁净室系统结构复杂,专业程度高,系统性强,本行业内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技术水平与综合解决方案能力有限,普遍集中在对洁净等级要求不高的低端市场,价格竞争激烈。而只有较少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金实力、项目经验与业界口碑及综合管理能力,能够提供大规模、中高等级洁净室系统集成服务。行业竞争状况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2数字供热业务供热属于刚需性服务,是寒冷地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受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小,但呈现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供热企业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主要集中于北方地区。伴随城镇化率的提升,新型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北方供暖面积持续增加;同时,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南方供暖市场逐步放开,为供热行业提供新兴增长点。受上述各类因素推动,我国供热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未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持续收紧,以及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设立和推进,供热行业向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和智慧供热方面不断发展。行业竞争状况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涉嫌存在《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相关垄断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行业竞争状况总体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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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及限制竞争行为
发行人与供应商及客户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订单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指南》禁止的垄断协议内容,发行人不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限制产(销)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效果的轴幅协议的情形。发行人所处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领域竞争比较充分,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法实现对产品价格等其他交易条件的限制,亦无法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不存在限制交易条件或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实施阻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
(3)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中国电子学会数据显示,2014-2022年我国洁净室工程行业市场规模从668.4亿元增长至2,407.30亿元,而发行人2023年度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收入为517.57亿元,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41.5%,而发行人2023年度数字与信息服务收入为22.15亿元,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我国供热面积达到111.25亿平方米,而发行人2023年度数字供热与新能源服务收入为19.74亿元,截至2023年末,供热面积已超过一亿平方米,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未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未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也未被反垄断机构认定或者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指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定义,结合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占相关市场份额较小,相应定价系基于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不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数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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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存在拒绝、限定交易、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亦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经营者集中及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报告期内,相关标准存在变化,具体如下:
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订)》(国务院令第五百二十九号)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修订)(国务院令第七百七十三号) |
生效日期 | 2018年9月18日公布并生效 | 2024年1月22日公布并生效 |
申报标准 |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第十三条
明确了申报义
第十三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在同一案件中,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以约定由其中一个经营者负责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约定一个经营者申报而没有申报的,其他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不因上述约定而减免其未依法申报法律责任。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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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非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应履行申报义务的经营者集中情形1)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情况均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发行人公告和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且可能达到前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交易如下:
序号 | 标的公司 | 取得控制权时间 | 协议签署日 | 标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万元) |
1 | 中国系统 | 2021-04-15 | 2020-01-20 | 2,672,710.54 |
2 | 中电三公司 | 2022-10-12 | 2022-10-10 | 149,020.89 |
2021年发行人向中国系统15名股东即中国电子、陈士刚、宏德嘉业、宏图嘉业、宏伟嘉业、宏景嘉业、宏达嘉业、德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优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总章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宏寰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电金投、中电海河基金、中国瑞达、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购买前述主体所持中国系统96.7186%股权。该交易发生前,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主体持有中国系统43.57%的股权,交易完成后由发行人持有中国系统
96.7186%股权,交易前后中国系统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系中国电子内部重组,不涉及相关经营者控制权变动,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2022年中国系统收购中电信息所持中电三公司71%股权,交易双方中国系统、中电信息均为中国电子实际控制的企业,系中国电子内部重组,不涉及相关经营者控制权变动,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其他经营者控制权情况均不构成经营者集中,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2)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经营者集中交易事项均已由申报义务人完成申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2项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交易,具体如下:
2021年,中国电子云公司与中国电子、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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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增资数字广东,增资完成后中国电子云公司持有数字广东32.92%股权。该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显示,中国电子取得数字广东控制权,该交易已由申报义务人中国电子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
2023年,中国电子云公司受让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云上陕西科技运营有限公司6%股权。该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显示,交易完成后,云上陕西科技运营有限公司由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控制变为由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控制。2023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339号),该交易已由申报义务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经营者集中事项均已由申报义务人完成申报,发行人无需履行申报义务。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上述情形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业务开展、客户类型等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及业务开展 | 客户类型 | |
运营型云项目 | 搭建专属云机房,通过租赁机柜、部署服务器、交换机、存储、软件等,面向政府、金融、能源、交通、教育等关键行业提供安全数字基础设施。 | 政府、金融、能源、交通、教育等行业企业 | |
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 | 围绕分布式存储产品进行研发升级,在现有存储产品基础上对块存储和对象存储的功能特性进一步补齐,实现数据的安全存储、高可用、高可靠等目标;研发并交付分布式存储产品、实现全面支持对象存储、文件存储的主流功能特性;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存储新技术及新方向的研发投入,同时将引入新功能特性,提供跨不同存储系统的全方位整合能力,持续进行全线产品的功能补齐、特性演进。 | 无明确客户。 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存储产品研发及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品升级迭代,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 |
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 | 本项目为中国电子云总部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全部由公司自持自用,承接中国电子云总部及研发中心等功能。 | 自持自用 | |
高科技产业工程服 | 单晶硅拉晶建设项目 | 承接的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5.28万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0GW单 | 项目业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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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及业务开展 | 客户类型 | |
务项目 | 晶硅片的生产能力。 | ||
中国蚌埠传感谷二期EPC项目 | EPC项目建筑面积约为58,373.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器件孵化中试厂、洁净车间、综合动力站以及特殊物品库。 | 项目业主方 | |
无锡国家软件园六期项目工程总承包 | 项目计划总建筑面积约为13.2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9.56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67万平方米。 | 项目业主方 |
基于上述内容,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涉及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无需取得相应资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互联网平台,不存在提供、参加或与客户共同经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形,发行人不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涉行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行业,属于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领域,行业竞争公平有序、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发行人不存在签署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行人并非通过合并、收购企业、资产等方式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因而不存在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无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
二、发行人及其参股公司相关业务或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游戏,如是,请补充说明相关游戏业务在遵规守纪、内容安全、未成年人防沉迷等方面的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涉及游戏业务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游戏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经营范围包括游戏相关业务的情形,参股公司中存在1家企业的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游戏业务相关表述,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其并未实际开展游戏业务,亦无游戏业务相关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中包括的相关文字 | 实际主营业务 | 是否实际开展游戏业务 |
中电(天津)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动漫游戏开发 |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业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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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游戏相关软件著作权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子云公司拥有一项“Meta Sports游戏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该软件于2022年开始立项开发,在国家筹备举办亚运会的背景下,公司希望针对现有客户群体扩展室内运动相关业务及参与亚运会相关活动。该软件依托于健身器材销售和使用,功能为将健身器材链接到屏幕,通过电脑屏幕展现服务运动健身的文旅虚拟场景以提升使用者运动体验,不具备游戏功能,并非游戏软件,不涉及游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内容安全、未成年人防沉迷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访谈该软件开发人员,目前该软件开发运营团队已解散,发行人及中国电子云公司未来亦无从事游戏相关业务的计划。
(二)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游戏业务
发行人的业务涵盖数字与信息服务、产业服务两大业务板块,具体包括云计算及存储、数据创新、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四项主责主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均是对现有业务的拓展与延伸,不涉及游戏业务,具体参见本回复之“问题3”的回复之“一、
(一)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结合存储项目升级的具体体现,云项目和研发基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协同性,实施后对发行人业务提升的具体方面,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之“1、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业务领域”。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发行及实质运营游戏软件,无需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及未来经营规划仍将专注于数字与信息服务、产业服务两大业务板块,不涉及游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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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说明持有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获得相关资产的过程及持有目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已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不能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请出具相关承诺
(一)结合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说明持有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获得相关资产的过程及持有目的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及作品著作权等,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登记用途为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1、登记用途为商业服务房产的具体情况
序号 | 权利人名称 | 权证编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登记用途 |
1 | 中电二公司 | 锡房权证滨湖字第BH100293995 | 蠡溪路888号 | 12,573.22 | 商业 |
2 | 中电洲际 | 冀(2021)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25994号 | 邯山区渚河路286-9号 | 450.04 | 商业服务 |
3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53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03号 | 19.78 | 商业服务 |
4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48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05号 | 36.47 | 商业服务 |
5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45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06号 | 51.58 | 商业服务 |
6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43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07号 | 21.18 | 商业服务 |
7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50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08号 | 65.89 | 商业服务 |
8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39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09号 | 44.44 |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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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名称 | 权证编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登记用途 |
9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35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10号 | 44.44 | 商业服务 |
10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60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17号 | 44.44 | 商业服务 |
11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15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18号 | 44.44 | 商业服务 |
12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31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11号 | 65.89 | 商业服务 |
13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19359号 | 丛台区展北路66号龙星.中央公园名邸8号楼116号 | 65.89 | 商业服务 |
14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08169号 | 丛台区绿美路61号 | 248.2 | 商业服务 |
15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08233号 | 丛台区绿美路63号 | 284.78 | 商业服务 |
16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08196号 | 丛台区绿美路65-1号 | 143.12 | 商业服务 |
17 | 中电洲际 | 冀(2020)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54746号 | 邯山区群英路25号 | 343.49 | 商业服务 |
18 | 中电洲际 | 冀(2021)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06931号 | 复兴区先锋路295-11号 | 266.78 | 商业服务 |
19 | 中电洲际 | 冀(2022)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23145号 | 邯山309国道2-4号 | 259.98 | 商业服务 |
20 | 中电洲际 | 冀(2022)邯郸市不动产权第0023144号 | 邯山309国道2-5号 | 291.04 | 商业服务 |
21 | 中电洲际 | 冀(2022)邯经开不动产权第0002674号 | 丛台区丛台东路231-4号 | 197.94 | 商业服务 |
22 | 中电洲际 | 冀(2022)邯经开不动产权第0002675号 | 丛台区丛台东路231-5号 | 126.05 | 商业服务 |
2、登记用途为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证编号 | 坐落 | 宗地面积(㎡) | 登记用途 |
1 | 中电二公司 | 锡滨国用(2010)第022号 | 蠡溪路888号 | 8,413.60 | 商业用地 |
2 | 江苏中电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苏(2021)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324357号 | 具区路88 | 45,919.90 | 商务金融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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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证编号 | 坐落 | 宗地面积(㎡) | 登记用途 |
3 | 中电四公司 | 成高国用(2014)第27988号 |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7层1701号 | 11.77 | 其他商服用地 |
4 | 中电四公司 | 成高国用(2014)第27989号 |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7层1702号 | 5.19 | 其他商服用地 |
5 | 中电四公司 | 成高国用(2014)第27990号 |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7层1703号 | 11.46 | 其他商服用地 |
6 | 中电四公司 | 成高国用(2014)第27991号 | 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7层1704号 | 10.21 | 其他商服用地 |
3、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及持有目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资料,并经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及持有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第1项的房产及第1项的土地使用权,系中电二公司于2008年12月购买所得,目前作为办公自用。
上述第2-22项的房产,系2018年-2021年期间中电洲际因抵债取得,其中第2项房产目前由中电洲际办公自用,第17项、第22项房产已对外出租,其余房产均处于闲置状态。就上述非必须持有的闲置房产,中电洲际已经制定处置计划,已在处置中或将择机处置。
上述第2项土地使用权,原系中电创新环境以出让方式取得,后因企业分立而成为江苏中电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资产,该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整体物业已出租给中电二公司及下属企业办公自用。
上述第3-6项土地使用权,系中电四公司自购的坐落于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17层1701号、1702号、1703号、1704号办公用房对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该等分摊土地使用权及对应房产由中电四公司办公自用。
除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外,发行人还持有一处用途为商业的坐落于“深圳市桑达新村裙楼”的无证房产,该房产原系深圳康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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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后经多次吸收合并,于2014年转移至发行人名下,目前为避免闲置而对外出租。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除桑达新村裙楼系因历史原因吸收合并而取得外,其余均为发行人子公司购买、出让取得或因抵债而被动取得。桑达新村裙楼为避免闲置而对外出租;发行人子公司通过购买或出让取得的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均用于发行人子公司办公自用;发行人子公司因抵债而取得的商业服务房产除少量用于办公自用或出租外,其余均已在处置中或将择机处置。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经检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自有房产租赁及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租赁”等关键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上述相关表述的公司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1 | 发行人 | — | 经营范围: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研发、生产、销售通信设备、交通通讯设备(生产场地营业执照另行办理)、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自动化设备、机械、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电子检测设备、税控设备、税控收款机(不含限制项目)、半导体照明产品;电子信息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变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安装、调试、集成及技术咨询服务;智能交通设备及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安防监控系统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制造、调试、销售;软件及网络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监控系统项目的设计、开发、咨询;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523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物业管理及自有物业租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仓储服务、国内外货物运输及代理服务(需许可经营项目另行办理申请)。 | 否 | 否 |
7-1-324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2 | 上海捷达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报关业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否 |
3 | 中电(浙江)数字产业有限公司 | 控股 | 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电子产品、器件和元件、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办公用房;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4 | 中电(天津)大数据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物业服务评估;创业空间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否 |
5 | 中电(武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数字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日用品销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咨询策划服务,组 | 否 | 否 |
7-1-325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代理,创业空间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6 | 中电洲际 | 控股 | 一般项目:环保科技开发;环保、集中供热工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本企业房屋及场地租赁。许可项目:集中供热的建设和运营;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工业蒸汽的生产和销售;生物质热电联产、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建设;环卫项目投资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7 | 长江云通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数字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移动终端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安全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住房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否 | 否 |
8 | 中联电子 | 控股 | 电子工程的技术服务;半导体材料、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电子系统工程和防静电工程的承包配套、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移动通讯终端、网络、计算机 | 否 | 否 |
7-1-326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应用设备及软件;自有房产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开发、生产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及通信产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普通机械及防静电系列产品(以上生产项目另行申报) | |||||
9 | 河北煜泰 | 控股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煤炭及制品销售(只限本公司自用多余产品销售到辛集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储存);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再生资源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否 |
10 | 中国电子云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安全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否 | 否 |
11 | 中电(重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否 |
7-1-327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互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办公设备耗材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通信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赁;电子产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集成电路设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2 | 中电四公司 | 控股 |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设计、施工、咨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压力容器设计、安装;电磁屏蔽设备研制,电磁屏蔽设备及材料销售;工程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稀贵金属、国家专控除外)、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卫生洁具、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制冷设备、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的销售;餐饮服务;停车场经营; | 否 | 否 |
7-1-328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3 | 安徽中电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联网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否 | 否 |
14 | 中电二公司 | 控股 |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含纯水、废水、废气、废固处理工程)、实验室工程、动物房工程、特气工程、医用气体工程、射线防护及防辐射工程、屏蔽工程、自控系统工程、物流传输系统工程、净化工程(含医用净化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维修、保养;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工程项目咨询与管理服务;建筑劳务分包;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3级);压力管道的安装(GC2级);压力容器的安装、维修(1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承装类四级(限变电、电缆)、承修类四级(限变电、电缆);医疗器械的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防火调节阀、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空调设备附件、电动工具、建筑五金、其它建筑用金属制品的制造;机电设备、电动工具修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加工、组装;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餐饮服务;住宿;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15 | 中电创新环境 | 控股 |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 | 否 | 否 |
7-1-329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验;住宿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危险废物经营;室内环境检测;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监测;工业设计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规划设计管理;专业设计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离岸贸易经营;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6 | 江苏中电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危险废物经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住宿服务; | 否 | 否 |
7-1-330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离岸贸易经营;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园区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货物进出口;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水资源管理;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制药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推广服务;特种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市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污泥处理装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新材料技术研发;对外承包工程;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规划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7 | 北京中瑞高科技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计量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 否 | 否 |
7-1-331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办公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室内环境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18 | 中电京安 | 控股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农业机械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19 | 中电京安安平热力有限公司 | 控股 | 许可项目: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仪器仪表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20 | 深圳市中电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 控股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自有房产租赁及管理;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 否 | 否11 |
21 | 四川圣洁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 参股 |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否 | 否 |
深圳市中电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未实际经营,无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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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软件开发;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云计算设备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数字技术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22 |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 | 参股 | 一般项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数字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移动终设备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广告发布,智能车载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非银行支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否 |
23 | 潍坊创源富新能源科技有限 | 参股 | 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咨询;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热力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保温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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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是否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
公司 | 备);房地产租赁;场地租赁。(以上不得从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24 | 喜利得(邯郸)制造有限公司 | 参股 | 生产钻孔系统、凿刻系统、螺丝紧固系统、直接紧固系统、金刚石钻孔和锯切系统、高性能锚固系统(包括预埋件)、定位系统、安装系统(包括零部件和配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上述商品的批发、进出口、委托代理销售(不含拍卖)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厂房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25 | 石家庄市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 参股 |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大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安防产品、信息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信增值业务;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否 |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21年与中国系统的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行人及中国系统已将其各子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业务及主体予以剥离,并已出具了未来不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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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自行建设房屋以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情形,未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等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存在租赁业务,但租金收入占比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数字与信息服务、产业服务两大业务板块,具体包括云计算及存储、数据创新、数字政府及行业数字化、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四项主责主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40%、99.33%、99.53%、
99.66%,主营业务突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少量对外租赁收入,分别为1687.41万元、5,932.95万元、10,345.21万元、2,085.16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0.04%、
0.12%、0.18%、0.14%,比重较低,不构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存在租赁业务,但对外出租的租金收入占比较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展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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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说明是否已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不能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请出具相关承诺
1、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运营型云项目、分布式存储研发项目、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其中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一期项目为发行人在自有土地上实施建设中国电子云总部研发基地及配套建设展厅、适配中心等,项目建成后将自持自用,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其他项目均不涉及新增购买土地、房屋的情况。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2、发行人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
发行人已于2021年10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执行了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发行人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使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
3、发行人为确保募集资金不能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已出具相关承诺
发行人为确保募集资金不能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不涉及住宅开发和商业地产开发等房地产开发业务,且本公司目前没有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计划;
2、本公司已制定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补充流动资金时亦不会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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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如是,相关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内容、收入利润占比等情况,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相关情形,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落实中国电子构建自主安全计算现代产业链“链长”的战略任务,承担数字与信息服务和产业服务业务两大板块,具体包括云计算及存储、数据创新、数字政府与行业数字化服务、高科技产业工程服务四项主责主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中不包含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文化”、“传媒”、“广告”,但未实际从事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互联网渠道为其产品及服务进行宣传、推广,但该等宣传、推广均不涉及影视文化传媒领域,不存在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的内容及收入,不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相关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开展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不存在该等业务的相关内容及收入,不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相关情形。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报告,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面向个人用户的情况。
2、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募投项目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是否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并取得发行人说明文件。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及APP清单,照《反垄断指南》等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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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的情况。
4、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及募投项目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并取得发行人说明文件。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公告,确认是否存在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况;梳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控制权收购情况,并结合相关法规,确认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申报义务人取得的主管部门通知书、决定书、相关协议,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公示信息,确认申报情况,并取得发行人说明文件。
6、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筛选出经营范围包括游戏相关业务的主体,获取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章程及财务报表,确认相关主体是否开展游戏业务。
7、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软件著作权情况,筛选出游戏相关软件著作权,并确认经营范围包括游戏相关业务的参股公司游戏软件产品情况;访谈中国电子云公司“Meta Sports游戏软件”开发人员,了解相关软件的开发背景、功能、应用场景、盈利方式和实际业务收入等情况;获取发行人出具的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从事游戏业务、募投项目不涉及游戏业务的说明。
8、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取得发行人关于商业服务房产与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了解相关资产的获得过程及持有目的。
9、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相关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及对应付款凭证。
10、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获取发行人关于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的说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涉及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11、取得发行人关于近三年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对外出租的经营租赁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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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及租赁收入的情况。
12、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取得发行人确保募集资金不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出具的承诺。
13、查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信息,筛选出经营范围包括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的主体。就发行人是否存在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是否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相关情形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发行人说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用户个人数据的情形系开展主营业务所需,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且收集范围合理并已取得相关个人的同意,不属于提供个人数据储存及运营的相关服务。发行人不涉及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涉及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不涉及应当取得资质的情形;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数字与信息服务和产业服务业务两大板块,未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经营者集中事项均已由申报义务人完成申报,发行人无需履行申报义务;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涉及游戏,无需取得游戏业务相关资质并符合游戏相关内容安全、未成年人防沉迷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的商业服务房产及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主要系通过购买、出让或客户抵账所得,目前主要用于出租、办公等用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存在少量房地产对外租赁业务,但未从事商业地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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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已建立执行了健全有效的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不能变相流入房地产业务,并出具了相关承诺。
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文化、传媒、广告相关业务,不涉及国家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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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问题
一、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按重要性原则披露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披露风险应避免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按重要性原则披露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披露风险未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了梳理排序。
二、请发行人关注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本次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一)发行人自查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于2024年4月3日获深交所受理。自本次发行申请受理日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持续关注媒体报道,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发行人不存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大舆情。
(二)保荐人核查程序
主要通过百度搜索、必应搜索、谷歌搜索等搜索引擎以及WIND资讯、微信等资讯平台进行网络检索,自查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申请获深交所受理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相关媒体报道的情况,查看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并与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对比。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自本次发行申请获深交所受理以来,不存在属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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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与媒体报道关注的问题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保荐人将持续关注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媒体报道等情况,如果出现媒体对该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情形,保荐人将及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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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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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 多 孙明轩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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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问询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