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公司OA办公平台公示了《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的公告》,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7日,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文件。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