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4 证券简称:申通地铁 编号:临2024-031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申通集团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电科50%股权,向维保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地铁物业51%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本次核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3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本次重组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
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关联关系 | 交易性质 | 累计交易数量(股) |
1 | 印祯民 | 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 个人日常投资 | 累计买入24,601股,卖出24,601股 |
2 | 范昀 | 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个人日常投资 | 累计买入14,000股,卖出14,000股 |
3 | 王樱 | 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昀之配偶 | 个人日常投资 | 累计买入14,000股,卖出14,000股 |
针对上述交易,印祯民、范昀就自查期间买卖申通地铁股票事项出具了说明及承诺函:
“1、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除上述交易行为之外,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以本人名义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其他交易行为;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以他人名义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对他人所持有的申通地铁股票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4、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5、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不再买卖申通地铁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就上述买卖申通地铁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申通地铁所有,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申通地铁股票。”
针对上述交易,王樱就自查期间买卖申通地铁股票事项出具了说明及承诺函:
“1、本人从未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任何关联。除上述交易行为之外,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以本人名义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其他交易行为;
2、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以他人名义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
3、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对他人所持有的申通地铁股票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4、本人于自查期间不存在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申通地铁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5、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不再买卖申通地铁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若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承
诺将就上述买卖申通地铁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申通地铁所有,并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申通地铁股票。”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序号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交易性质 | 累计交易数量(股) |
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31000063159284XQ | 二级市场独立投资 | 合计买入3,140,500股 合计卖出 3,309,219股。 |
注:上述交易包含国泰君安自营、资管等账户。
针对上述交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自查期间买卖申通地铁股票事项出具了说明:
“本公司买卖申通地铁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申通地铁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申通地铁股票。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特此公告。
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