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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对外捐赠制度(2024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

(一)政府部门统一部署的扶贫济困捐赠等救济性捐赠及公司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统一战线事业的其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出现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

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情况,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四)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第五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应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三)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四)国家财政拨款;

(五)受托代管财产;

(六)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七)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八)变质、残损(具有使用价值的除外)、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

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宣传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高于5万元且在10万元以下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高于10万元的,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单笔或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对外捐赠公告中将会计年度内已发生的对外捐赠一并披露。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项目在提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前,需先履行子公司内部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由经办部门提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建立备查账簿登记,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财务部负责对捐赠情况及结果进行审核,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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