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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泉为科技”)于2024年6月7日通过银行查询获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账户资金余额2,927,164.93元。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号账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性质账户余额(元)冻结法院
1泉为科技招商银行上海临空经济园区支行76********01人民币一般户251.08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泉为科技中国建设银行东莞万江支行44********56人民币一般户1,486.35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3泉为科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44********62人民币一般户395.27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4泉为科技华夏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14********10人民币一般户1,288.95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5泉为科技广东华兴银行东莞分行80********30人民币一般户412.89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6泉为科技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道滘支行03********94人民币一般户102,554.51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7泉为科技中国光大银行东莞分行38********91人民币一般户469.82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8泉为科技浦发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54********40人民币一般户626.16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9泉为科技交通银行东莞南城支行48********15人民币一般户1,985.28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10泉为科技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11人民币一般户546.5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11泉为科技中信银行东莞分行81********85人民币一般户16,205.12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2山东泉为15-2********82人民币基本户2,324,993.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5-2********57美元基本户USD 1266.12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1415-2********58欧元基本户EUR 777.56
15山东泉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22********48人民币一般户25,771.86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6山东泉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80********42人民币一般户434,677.75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7山东泉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区支行93********70人民币一般户198.00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冻结账户资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911863.27元;美元1266.12元;欧元777.56元。根据北京时间2024年6月6日美元及欧元的换算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计量后,上述冻结账户资金余额合计为:2927164.93元

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1、根据近日收到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2民初172号),关于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鑫公司”)与山东泉为及公司、褚一凡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浚鑫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对公司及山东泉为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于本次诉讼相关的货物,公司仅对小部分完成提货,公司将依法应诉,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2、根据近日收到的常州市凯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宏铝业”)的《民事起诉状》及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412民初6750号),因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凯宏铝业起诉了山东泉为及公司,同时根据其申请的诉前保全,公司及山东泉为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数量为17个,占公司及子公司账户总数比例的18.09%,合计被冻结账户资金余额2,927,164.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00%。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结算通过未冻结账户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本次部分银行账户冻结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开展。

3、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是公司目前用于收取货款及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账户,本次账户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334号)第八条“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公司将与相关法院积极沟通,请求法院解除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以及公司被冻结账户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正在积极寻求合理的处理方案,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上述事项。

4、公司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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