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20万吨食品级PET高分子新材料项目扩建(三期)”(以下简称“重庆三期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5月31日,“重庆三期项目”节余募集资金41,996.62元(含扣除手续费的累计利息),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41,996.62元(含扣除手续费的累计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2]4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通过深交所系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585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5.6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6,312.80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12,252.51万元和其他发行费用2,567.5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1,492.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3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1006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在2022年4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5月,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枳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9月,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4月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四川正达凯新材料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结余永久性补流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年产120万吨食品级PET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三期)”累计投入募集资金55,448.7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41,996.62元(含扣除手续费的累计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具体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投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调整后) |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 | 投资进度 |
年产120万吨食品级PET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三期) | 55,000.00 | 55,448.71 | 100.82% |
注:由于使用部分利息支付,导致实际投资进度超过100%。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5%,豁免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为41,996.62元,低于500万元,可以豁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前述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