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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矩技术: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和《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启动本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有效,但本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计划的实施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全体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特此公告。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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