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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及所涉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及

所涉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少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决定书中的问题深刻反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少璞: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更正后)》。其中,关于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的年份、本期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内容有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徐少璞作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认真反思,组织董秘办、财务部等涉及定期报告编写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本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通过组织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的学习,进一步提升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质量的严肃性认识和规范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控制,加强对第三方文件的审核,推进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公告内容从编写、复核,到最后审批每一节点的责任,并落实到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董秘办、财务部、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持续规范,长期有效

三、整改总结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持续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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