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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80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承接大华农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36号”文核准,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7,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128.91万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271.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3月2日全部到位,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出具了广会所验字【2011】第09006040235号验资报告。2015年9月29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17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年8月15日更名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大华农。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接大华农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大华农募集资金专户结余的资金相应由公司承接。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剩余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承接的大华农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16,896.82万元用于“温氏股份猪业生物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的建设。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温氏股份猪业生物安全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内容,新增阳春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和道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9号)核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2,97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9,7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7,000.00万元后,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将922,700.00万元汇入公司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设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110901011301275289)。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2021年4月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158号《验资报告》。

因部分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和终止,以及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公司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未有对应募投项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债未有对应募投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64,550.00万元(不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用于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新华智慧生态养殖小区等10个项目的建设。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专户余额(万元)项目名称
(一)承接大华农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1阳春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680温氏股份猪业生物安全升级改造项目
2清远市清新区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840
3道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6690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4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6770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新华智慧生态养殖小区
5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6930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尺八杨柳生猪养殖小区
6万荣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590万荣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总部及饲料厂项目
7垣曲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830垣曲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总部及饲料厂项目
8宁乡广东温氏禽畜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000宁乡广东温氏禽畜有限公司龙洞温氏高效生态养殖小区
9宾阳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340宾阳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边山种鸡场项目
10眉山温氏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6850眉山温氏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复兴育种场
11咸宁温氏家禽育种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9170咸宁温氏家禽育种有限公司咸安育种场
12武冈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180武冈温氏家禽有限公司总部及饲料厂项目
13师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260
14黎平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6510温氏股份猪业生物安全升级改造项目(2024年)
15桂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760
16合肥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920
17松滋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500
18监利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190
19洪湖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270
20咸宁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010
21团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350
22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7430
23咸阳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420
24旬邑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670
25永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44666101040026875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为“甲方”),乙方为商业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允、王煜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甲方一和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

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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