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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2024年6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至少为10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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