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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2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3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 11、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2、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13、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4、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15、管理层收购; 16、重大资产重组; 17、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8、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9、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20、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21、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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