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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1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080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案号为(2024)浙0481民初2896号。现将变更诉讼请求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海宁哈工我耀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48,020,020.82元。2023年8月,海宁哈工我耀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浙0481民诉前调8243号),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海宁哈工我耀银行存款48,020,020.8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

2024年04月,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通知公司于2024年04月29日出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通知公司及海宁哈工我耀于2024年06月27日出席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被申请人一: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P9U7N住所: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芯中路6号5幢法定代表人:乔徽被申请人二: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019651838住所: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法定代表人:乔徽

1、申请事项

(1)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48,020,020.82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67,323,491.47元”;

(2)对于(2024)浙0481民初2896号案件,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拖欠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违约金为8,416,913.8元,逾期利息为5,884,052.71元)。

2、事实与理由

(1)根据施工合同第4.6条、14.2条之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现扣除被申请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已付的进度款后被申请人仍欠付工程款金额为67,323,491.47元。

《工程施工合同》第4.6条的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最终结算额的97%扣除已支付金额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乙方。剩余结算额的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缺陷责任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罚扣款后,无息支付给乙方。

《工程施工合同》第14.2条的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甲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故被申请人应支付至最终结算额的100%,即最终结算金额194,026,732.50元-违约金992,026.03元=193,034,706.47元。另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分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125,711,215元,因此被申请人仍未支付金额为193,034,706.47元-125,711,215元=67,323,491.47元。

(2)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经申请人多次催告仍不支付,被申请人应当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案涉《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通用条款第

14.2(2)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一拖欠进度款及结算款,根据合同上述条款约定,故截止2024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5,884,052.71元,违约金8,416,913.8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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