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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关于被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51,338.25万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新疆证监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51,338.25万元(不含利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符合规则9.4.4(六):“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的情形。公司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资金占用事项改正进展

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已与控股股东进行沟通,督促其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因公司原冻结控股股东股票已被优先债权人拍卖,控股股东拟处置其名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用于归还欠款,相关资产权属情况及

是否能处置用于还款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51,338.25万元(不含利息)。

二、风险提示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51,338.25万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2. 为完成整改,公司须清收全部被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占用的资金。

3.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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