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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4-31转债代码:127040 转债简称:国泰转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相关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50号)文件核准,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国泰”)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7,309,31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承销费等费用后)已于2017年1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实际缴入2,740,779,662.99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份)207,309,319.00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上述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056号)。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全额补足公司已划转至“波兰4万吨/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募集资金本金(15,000.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共计17,111.21万元、“国泰缅甸产业园扩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4,574.36万元变更至“国泰创新设计中心项目”,同时,将“缅甸服装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节余资金992.50万元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利息等共计1,464.37万元用于“国泰创新设计中心项目”。上述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以及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后,公司将注销相应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终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

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见公司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 证 券 时 报 》和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15)。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近期,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2024年6月5日,公司本次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张家港人民路支行387062720013000210829国泰创新设计中心项目0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2024年6月5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泰创新设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高士博、吴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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