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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商城: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保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商业城”)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出具的(2024)辽0103民初1049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保全资产)主要内容

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

被告:商业城百货

商业城百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京银行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出具的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沈河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业城百货名下银行账户2,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京银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沈河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裁定书(查封资产)主要内容

申请人:盛京银行

被执行人:商业城百货

沈河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0103民初104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4、105条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查封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河区中街路216号以下:

1、负一层地下停车场(坡道)343.61㎡;

2、负二层地下停车场5,196.22㎡;

3、负三层地下停车场5,891.60㎡。

期限三年:2024年6月11日至2027年6月10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商业城百货尚未收到上述裁定涉及案件的传票和起诉状等其他诉讼文件。鉴于本公告所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案件具体影响金额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金额确定,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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