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延长避免与公司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其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避免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等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延期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属于可以变更或豁免履行承诺的情形,并且符合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医疗器械销售业务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将完成业务重组后的中仪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可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延期承诺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的审议结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瑞华 闫永红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