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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星: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申请人)

? 诉讼涉案金额:3,020,107.6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鸿泰公司不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10民终2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审查,目前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9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亚星客车涉及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送达的《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2024)苏民申5578号),具体情况如下:

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标的额诉讼理由再审请求与理由目前进展
(2024)苏民申5578号(原案号:((2022)苏1003民初10373号、(2023)苏10民终2368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申请人):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申请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3,020,107.67元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基本的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请求依法再审,请求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1003民初10373号民事判决书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0民终2368号民事判决书,并请求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指令其他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再审审理阶段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尚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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