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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A股代码:601868 A股简称:中国能建H股代码:03996 H股简称:中国能源建设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能建”)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盈利能力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90.00亿元(含90.00亿元)。(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能源需求及能源建设需求保持强劲势头,大力推行清洁能源低碳高效利用

近年来,国家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并陆续发布《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等一批顶层设计文件,为确保安全前提下提升电力工业清洁低碳水平和系统总体效率指明了方向。传统能源在国家能源保供和保障经济的政策要求下,建设需求保持稳定增长。截至2023年末,全国发电装机容量29.2亿千瓦,同比增长13.9%;水电装机容量4.2亿千瓦,增长1.8%;核电装机容量0.57亿千瓦,增长

2.4%;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持续稳步开展,全年风电、光伏新增装机2.93亿千瓦,占全国新增装机的81%,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突破15%;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6.1亿千瓦,同比增长55.2%。

(二)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公司是传统能源电力建设的国家队、排头兵和主力军,在火电建设领域代表着世界最高水平;公司作为新能源及综合智慧能源行业发展的先行者和推动者,积极顺应国家能源战略发展;2023年,公司执行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的新能源项目累计装机容量分别超过2亿千瓦和1亿千瓦;同时,公司在水利、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制造等领域也保持着相当的市场地位。2023年,公司在新能源、传统火电工程总承包业务等板块业务的带动下,实现营业收入4,060.32亿元,同比增长10.82%。2023年,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新能源业务加速领跑,全年实现新签合同额同比增长14.5%,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38.41%,新增风光新能源开发指标2,009.7万千瓦。公司所属的土木工程建筑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项目建设依赖大量的资金投入。截至2023年末,公司在手订单总金额达24,800亿元。其中,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开工项目金额达14,527亿元,在建项目中未完工部分金额达10,272.79亿元。2023年度,公司实现新签合同额人民币12,837.3亿元,同比增长11.4%。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公司对营运资本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本次发行将有助于公司补充资金,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业务需要,保证公司新签项目稳步推进。

(三)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进一步降低流动性风险

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69%、74.80%和75.96%,流动比率分别为1.15、1.11和1.02,速动比率分别为0.93、0.93和0.86,公司资产负债率处于较高水平。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杠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可筹集用于与业务发展相关的长期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及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的竞争优势将更加突出,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长期盈利能力将显著提升,具体如下: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中能建哈密“光(热)储”多能互补一体化绿电示范项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光热+光伏一体化项目、湖北应城300MW级压缩空气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和乌兹别克斯坦巴什和赞克尔迪风电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预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资产规模和运营效率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

实力,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竞争能力,巩固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资本实力与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公司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获得大额募集资金的现金流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建成和投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将大幅增加,盈利水平将得以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得以增加,从而相应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未来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银行贷款融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相较于股权融资,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并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升高,影响公司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降低公司整体利润水平,影响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战略目标。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将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合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不含定价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将作相应调整)。如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照经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竞价方式,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于2023年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2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2023年3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3〕89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总体方案。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2024年3月28日,公司2024年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办理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本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已于2023年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2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3年3月30日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公司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于2023年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2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2024年3月28日,公司2024年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办理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于2023年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2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行业政策、主要成本价格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本次发行于2024年12月31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47元/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3,650,921,83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0,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以上关于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的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之用,不构成公司对本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41,691,163,636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5)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等的影响;

(7)公司2023年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614,436千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6,791,134千元;

(8)对于公司2024年度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假设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23年度持平;

(2)较2023年度上升10%;(3)较2023年度下降10%;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

项目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股)41,691,163,63641,691,163,63645,342,085,475
假设情形1: 2024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持平。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7,614,4367,614,4367,614,4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6,791,1346,791,1346,791,13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260.18260.167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260.18260.16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6290.14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6290.1498
假设情形2: 2024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度上升10%。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7,614,4368,375,8808,375,88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6,791,1347,470,2477,470,24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260.20090.184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260.20090.18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7920.16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7920.1648
假设情形3: 2024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度下降10%。
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7,614,4366,852,9926,852,9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千元)6,791,1346,112,0216,112,02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8260.16440.151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8260.16440.15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4660.13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6290.14660.1348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可能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提高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业务展开,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发展战略得以落地,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等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从而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在人员储备方面,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在相关领域均已经营多年,建立了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了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完善了岗位职务序列及配套薪酬体系,优化了人才素质、队伍结构,培养了具备多年行业经验、丰富管理技能和营运技能的管理和技术团队,为主营业务的开展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人才保障。

在技术储备方面,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体系,以公司技术中心为统领,若干研发平台和所属企业技术中心组成了“统分结合、有统有分”的“1+N+X”创新平台体系。公司在勘探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工业制造、投资运营等主营业务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实力,为主营业务的发展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在市场储备方面,公司主要客户涵盖国内所有主要的电网营运及发电企业,并与多个外国国家级能源部门、公用事业公司以及海外电力市场的私人投资者建立了业务关系,

获得了较高的客户认可度,为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客户基础和市场资源。

(五)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成本控制和经营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加强业务拓展和项目建设,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面对愈发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公司将不断优化管理体系,深化组织架构改革,持续促进公司业务拓展工作提质提效。同时积极拓宽公司的业务领域和规模,实现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公司将以现有勘探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工业制造、投资运营四大业务板块为核心,锚定“再造一个高质量发展新能建”战略目标,奋力推动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全面发展上取得历史性突破。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保障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高效性和透明度,同时注重使用资金效益,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降低使用募集资金的风险。

4、加强募投项目建设管理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扩大公司收入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强化公司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持续监督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有助于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规定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已制定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关于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3、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

控股股东能建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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