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科达利: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4-049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科达利”)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达利”)累计不超过184,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存续担保余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2024年5月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此前,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溧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江苏科达利向兴业银行溧阳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常州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江苏科达利向兴业银行常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涵盖《原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未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清业务,原保证合同担保责任已解除。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公司能及时监控该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担保方被担保方公司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经审批可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担保余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深圳 科达利江苏 科达利100%61.69%184,500101,00010,000111,00073,5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6月3日

注册地址:溧阳市昆仑街道泓盛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励建立

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锂电池结构件、模具、五金制品、塑胶制品、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厂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286,922.90287,366.67
负债总额177,007.47183,774.27
净资产109,915.43103,592.40
项目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3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61,232.97235,289.31
利润总额7,131.2518,492.01
净利润6,288.4016,763.66

江苏科达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三)债务人: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四)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

1、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七)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61,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66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96%;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63,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5.1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常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