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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及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哈工我耀”)于近日收到海宁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和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宁哈工我耀将持有的浙江哈工100%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二、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吴淳

住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绿荫里东区2幢

身份证号码:33042319660916****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019651838

法定代表人:乔徽

被告: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芯中路6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CP9U7N法定代表人:乔徽

1、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将所持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15日,原告与两被告及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上海严格企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2023)浙048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履行的相关和解协议》。同日,原告又与两被告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浙江瑞弗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上述《关于(2023)浙0481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履行的相关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受让上述协议项下所涉两被告债务,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给被告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两被告应将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100%股权无瑕疵的转让给原告,此项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5月12日。

上述协议履行中,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海宁市译联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已将其所持有的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给被告海宁哈工我耀机器人有限公司,但两被告至今尚未完成将所持浙江哈工机器人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吴淳的工商变更登记,并经原告发函催告未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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